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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尚在执行中涉企奖补政策汇编
丽水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丽企之家)松阳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松企之家)2025年3月
目录
1.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松政发〔2023]12号…. 32.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松政办发[2024]20号193.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松政办发[2023]37号.…. ..234.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电商高质量发展八条意见的通知松政办发【2024]34号... ..315.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松政办发[2024]24号.. 396.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推进知识产权创造、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松政办发[2023]51号.… ....517.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加快不锈钢管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松政办发[2023]63号. 59
二、人才创新类 65
1.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八条意见的通知松政办发[2023]33号.. 65
三、其他政策类
1.松阳县教育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松阳县产教融合合作企业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松教[2024]15号 .712.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丽水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76号. .81
松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松政发(2023)12号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锚定“二次创业”奋斗目标,做大做强生态工业平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招大引强(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1.加大对新项目的奖励。 \circled{1} 新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购置新设备(含国外二手设备,下同)审定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亩均效益达到一定标准的,分次分档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② 新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厂房的新项目,经县政府审定,按照合同约定建设的分五年给予补助。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投资且经达产验收后,自投产之年起第一年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按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的 10% (600万元为上限)给予补助;建成投产第二、三、四、五年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分年度再给予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20% 、 20% 、 20% 、 30% 的补助,补助金额与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 \circled{3}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新供地项目或租赁厂房的新项目,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达到 40% 及以上的,给予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 8% 的补助。
2.培植链主型企业发展壮大。围绕高端汽车零部件、综合交通、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茶产业、大健康行业细分领域,建立以链主型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产业技术联盟)培育库。鼓励链主型企业开展“链对点招引”,每招引一个产业链关联项目(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予以明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且投入生产的,分别给予负责招引的链主型企业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
3.鼓励引进大项目。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制造业500强、中国名企业500强、国内上市公司、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事关松阳长远发展的优质项目,可结合实际以及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扶持、补助政策。
4.支持创建洁净车间。对新建的洁净车间进行分档补助,其中百级洁净车间给予每平方米1800元补助;千级洁净车间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补助;万级洁净车间给予每平方米800元补助;十万级洁净车间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补助。洁净车间面积、洁净层级以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为准。
二、鼓励技术改造(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5.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企业达产验收后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已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且通过专家组验收的予以奖励。对项目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纳入统计项目库的按审定投资额的 10% 给予奖励;对项目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且纳入统计项目库的按审定投资额的 12%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6.鼓励企业“空间换地”。企业达产验收后,在存量工业用地上经依法批准实施的加层或翻建、改建、扩建等扩大生产用房的技术改造项目,重新取得不动产权证并投入生产,新增的第一、二层生产性用房按不动产权证的建筑面积给予60元/平方米奖励;新增的第三层及以上生产性用房按不动产权证的建筑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奖励。对新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第三层及以上生产性用房按不动产权证的建筑面积给予80 元/平方米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circled{1}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 \circled{2} 首次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给予10万元奖励。 \circled{3} 通过国家认定(包括列入国家科技部重点新产品计划)或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同系列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 \circledast 被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在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circled{5} 首次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企业奖励 20万元。同一系列奖励按进档补差额执行。
三、支持扶优育强(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发改局)
8.鼓励盘活提升厂房利用绩效。经依法依规开展的厂房租赁新项目,企业上规纳统后次年起三年内,对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新租赁项目,按年度给予租金全额补助,每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补助金额与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
9.培育规下样本企业。支持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正常报数的规模以下工业样本企业,给予每家每年0.5万元的基础奖励;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 15% 以上(含)的,在基础奖励上再给予每家每年0.3万元的奖励。
10.鼓励企业早上规。新办工业企业按约定建设期完成建设并投产,投产3个月内上规,给予50万元奖励;6个月内上规,给予40万元奖励;9个月内上规,给予20万元奖励;12个月内上规,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小升规”企业奖励8万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在本条政策奖励标准上再提高20%
11.鼓励企业早上台阶。制造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以上且与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降档再升档的,同一档次奖励不予重复享受。奖励按进档补差额执行。
12.开展“亩均效益领跑者”激励。首次获得省级分领域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市级生态工业“亩均效益”领跑者前二十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13.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新取得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取齐“军工四证”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4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
14.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circled{1} 首次评定为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等荣誉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circled{2} 首次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等荣誉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 \circled{3} 首次评定为浙江省五星级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 \circledast 首次达到省评价指标体系三星、四星、五星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运营机构申报创成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优秀运营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系
列奖励按进档补差额执行。
15.鼓励兼并重组。县内企业之间以及县外企业以股权收购、合并等重组形式做大做强的企业,以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各方因产权交易或股权变更、股权转让等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在重组完成后,以企业兼并重组前三年地方综合贡献平均数为基数,达不到三年的以实际年数计算平均数(县内企业兼并重组的以各企业合计数作为基数)且综合贡献达到当年度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按照重组企业当年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自完成兼并重组并投产之年起,在3年内按照年度超基数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牵头单位:经济商务局)
16.支持建设绿色制造体系。 \circled{1} 首次列入国家、省、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circled{2} 首次列入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circled{3} 首次列入国家、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circledast 首次列入国家、省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circled{5} 首次认定为省、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奖励;获得省节水型标杆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circled{6}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系
列奖励按进档补差额执行。
五、支持企业上市(牵头单位: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
17.力推企业股改、挂牌、上市。非股份制企业(经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认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含“丽水生态经济板”)挂牌奖励3万元;股份制企业(经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认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含“丽水生态经济板”)挂牌奖励30万元。
(1)支持拟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结合其地方综合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和上市过会前,因内部资产重组或转让、资产评估增值、资产盘盈所增利润以及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资本公积等而增加的专项地方综合贡献,给予一定奖励。拟上市企业从完成股改当年或次年起三年内(企业自主二选一),按照其地方综合贡献增长情况给予一定奖励。与其他工业政策就高且不重复享受。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经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认定),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成功在境内A股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分段奖励1500万元。上市奖励资金根据上市进程分段奖励(以下第 \circled{1} 点的奖励因各种原因上市审批环节中撤回或被退回的,企业应在撤回或退回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奖励资金的 50% 退回县财政):
① 企业申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通过后,奖励 200万元;
\circled{2} 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1300万元奖励。
(3)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基础层的企业(含来松经营发展的新三板企业),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新三板基础层企业成功晋级“创新层”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700万元基础奖励。上市奖励资金根据上市进程分段奖励(以下第 ① 条的奖励因各种原因上市审批环节中撤回或被退回的,企业应在撤回或退回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奖励资金的 50% 退回县财政):
① 企业申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通过后,奖励200万元;
\circled{2} 企业在北交所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4)对全县前三家企业完成上市的额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5)境内优质上市公司(含县内企业借“壳”上市企业)向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申报的,给予企业高管及推荐人总计1000万元奖励(由企业自主确定各受奖个体奖金);境外优质上市公司向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申报的,给予企业高管及推荐人总计500万元奖励(由企业自主确定各受奖个体奖金)。
(6)企业成功上市后次年起三年内,企业净利润连续三年增速达到 10% 以上,给予企业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400万元,奖励金额具体是由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根据企业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最多不超过10人)的地方综合贡献情况认定与测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我县上市公司首发上市的限售股减持或解禁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
18.鼓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IPO和再融资募集资金在松阳县域内用于工业项目的土建及新增设备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以中介机构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为准),给予 1% 的一次性奖励。
六、推动科技创新(牵头单位:科技局)
19.加大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力度。对新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科技领军企业的,分别奖励 50万元、10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来松阳生产经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0.支持企业建立创新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企业建成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40万元、20万元。
21.加快培育科技孵化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2.加快建设创新联合体和成果转化加速器。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行业上下游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获批市级创新联合体的单位可申报150万元以内补助的科技攻关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补助。鼓励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将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整合开展成果转化工作。对获批市级成果转化加速器的牵头单位,根据市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档次),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23.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研发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级、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对于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 80% 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有技术输出的企业,当年技术输出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且经科技部门技术合同登记),给予年输出技术额 1 %_{0} 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3年内实现产业化且涉及产品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科技创新券资金,具体按《松阳县科技创新券
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24.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对新通过国家(包括列入国家科技部重点新产品计划)、省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且经过专业机构鉴定合格的,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4% 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给予奖励数量不超过3项,其他企业每年度给予奖励数量不超过2项。同产品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已享受县经济商务部门新产品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2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实际支出 5%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超过要求部分且超出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研发投入超出要求部分的 10%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6.支持校(院所)地开展合作。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合作的,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的 50% 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鼓励品质建设(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27.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对参与标准制订、实施品牌创建、知识产权运用、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培育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八、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经济商务局、经开区管委会、教育局)
28.金融支持生态工业。对本政策第1条、第5条,符合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发放的项目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部分给予企业贴息支持。 \circled{1} 针对政策第1条中新项目的贷款,以银行第一笔放款时间为准,第一年内的贷款,期满后可申请100BP贴息,第二年内的贷款,期满后可申请50BP贴息,单个项目贷款年内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不超过2年。 \circled{2} 针对政策第5条中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以银行第一笔放款时间为准,第一年内的贷款,期满后可申请100BP贴息,单个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1年。贴息时间与金额,须申请企业和贷款银行数据双向精准匹配后予以确认。
29.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的国内外高等院校企业家研修班(学制6个月以上),在取得学习结业证书后,给予每人学费 70% 补助,每人补助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人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或推荐确认的EMBA、总裁班等研究生教育或高校高层次人才培训学习,在取得学历学位或结业证书的,给予每人学费 50% 补助,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人只能享受政策一次)。
30.稳定企业人才队伍。对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股东)、总经理,规上工业企业的董事(股东)、总经理,年产值超过4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高管(每年每家限2名),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在职精英人才、紧缺人才,其子女到我县就学的,按本县县城户籍人员同等待遇由县教育局安排到县城学校就读。
31.开展企业评优评先。 \circled{1} 设立“县长特别奖”,在科技创新、扩大投资、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企业,通过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给予企业经营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具体的评奖办法另行制定。 \circled{2} 设立“制造业税收十强企业”奖,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实际入库税收评选,授予企业“制造业税收十强企业”称号。 \circled{3} 设立“制造业二十强企业”奖,依据制造业企业当年税收总额、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总产值4项指标综合,授予企业“制造业二十强企业”荣誉称号。 \circledast 设立“十大科技创新企业”奖,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情况,对我县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A类、B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年度研发投入增幅及增量等科技创新指标,授予企业“十大科技创新企业”荣誉称号。 \circled{5} 设立“十大优秀企业经营人才”奖,以制造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指标为主要参考依据,对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授予“十大优秀企业经营人才”称号,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符合产业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工业制造业企业及为我县主导产业配套的服务型生产企业。
(二)本政策坚持绩效优先原则。对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税收违法的企业,不予兑现当年奖补资金。对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当年研发投入为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于 60% 的企业,按本政策奖励标准的 60% 兑现(“加大对新项目的奖励”和“加大对租赁项目的奖励”条款除外)。采矿业和为我县主导产业配套的企业只享受本政策“鼓励企业早上规”、“鼓励企业早上台阶”和“鼓励技术改造”的相关奖励;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相关企业只享受本政策“鼓励企业早上规”和“鼓励企业早上台阶”的相关奖励。
(三)本政策所称“以上”“超过”“上限”均包含本数,涉及兑现投入和投资类金额均以不含税计价。
(四)本政策中涉及的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进档补差额奖励。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名单由县应急管理局提供,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提供,发生重大税收违法的企业名单由县税务局提供,当年研发投入为零的企业名单由县科技局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于 60% 的企业名单由县人力社保局提供。
(六)本政策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2023年度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现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企业已享受原政策而未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到期为止。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不同时享受,已享受上级各类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明确注明同时享受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由对应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并承担政策实施具体工作。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松政办发(2024)20号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松阳县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松政发[2023]12号)、《松阳县加快建筑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23]53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松阳县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松政发〔2023〕12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1点中的“建成投产第二、三、四、五年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分年度再给予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20% 、 20% 、 20% 、 30% 的补助,补助金额与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修改为“建成投产第二、三、四、五年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分年度再给予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 20% 、 20% 、 20%
30% 的补助,补助金额与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相匹配”。
(二)将第三部分第8点中的“对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新租赁项目,按年度给予租金全额补助,每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补助金额与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修改为“对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新租赁项目,按年度给予租金全额补助,每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补助金额与企业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相匹配”。
(三)将第三部分第11点中的“制造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以上且与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修改为“制造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以上且与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相匹配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四)将第三部分第15点修改为“鼓励兼并重组。县内企业之间以及县外企业以股权收购、合并等重组形式做大做强的企业,给予奖励。在重组完成后3年内按照其经济社会发展效益提升情况给予奖励?!?/p>
(五)将第五部分第17点第(1)小点修改为“支持拟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按照其经济社会发展效益情况给予奖励。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和上市过会前,结合内部资产重组或转让、资产评估增值、资产盘盈所增利润以及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资本公积等情况,给予奖励。拟上市企业从完成股改当年或次年起三年内(企业自主二选一),按照其经济社会发展效益提升情况给予奖励。与其他工业政策就高且不重复享受。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经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认定),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将第五部分第17点第(6)小点中的“奖励金额具体是由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根据企业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最多不超过10人)的地方综合贡献情况认定与测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修改为“奖励金额具体是由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根据企业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最多不超过10人)的从业情况认定与测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将第九部分第(三)项修改为“本政策所称经济社会发展效益是指企业在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人才建设等方面的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综合效益;所称“以上”“超过”“上限”均包含本数,涉及兑现投入和投资类金额均以不含税计价”。
二、《松阳县加快建筑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23】53号)
(一)将第六部分第(一)项修改为“对于增产创收成绩较好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其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效益提升情况给予奖励,其中建筑业省内总产值同比上一年度增长 20% 以上或
建筑业省内总产值达5亿元以上的,再提高奖励幅度。”
(二)将第六部分第(二)项修改为“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开拓外埠市场,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县外部分情况进行分档,在前一款基础上再提高奖励幅度?!?/p>
(三)将第七部分第(二)项修改为“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优质建筑业企业,来我县经营发展并签订协议,落地五年内,按照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效益分档给予奖励。”
(四)将第十部分第(二)项修改为“本意见所称经济社会发展效益是指企业在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人才建设等方面的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综合效益?!?/p>
本通知自2024年5月29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9日印发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松政办发(2023)37号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松阳县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我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扶持政策
(一)支持数字产业化发展
1.加强重点招引。积极引进全球500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以及知名上市公司等企业,或对松阳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推动、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等。对新成立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超过5000万元的,按其审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 给予一次性落地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加快产业集聚。对运营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入驻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达到10家(含)以上,且月度上规3家及以上的数字经济产业平台,其信息基础设施(通信网络设备、综合布线系统、电子计算机机房等,下同)审定投资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投资方审定投资额 30% 的一次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投资方审定投资额 30% 的一次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年度增速超过 15% 的,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进档补差额)。
4.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对新开业的软件开发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月度上规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上规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的软件开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或规模以上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进档补差额)。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软件首版次项目,分别给予企业1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培育中小服务企业。对新设立的数字经济服务企业,投资(购置新设备及软硬件工具,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下同)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正式开展业务运营的,给予审定投资额 10% 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数字经济服务企业重点开展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企业上云等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对年度服务本地企业达到10家(含)以上且合同实际执行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经核实,给予审定执行金额 5% 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6.支持重点解决方案。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对软件类项目单个合同实际执行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完成后按该合同实际执行金额 10%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系统集成类项目单个合同实际执行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完成后按该合同实际执行金额 8%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用户方和供给方为关联企业的不得享受该政策,且同一个产品或解决方案仅可享受补贴一次。
7.加快智慧交通应用场景建设。用好“智慧交通产业发展试点县”和“自动驾驶和智慧交通助推山区共同富裕试点”优势,大力支持企业在松阳公共区域内开展智慧交通典型场景示范应用,对已建成的典型场景应用示范项目,给予项目审定投资额 20% 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8.鼓励申报智能制造称号。对首次认定为省“未来工厂”企业、省“未来工厂”试点培育企业、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的投资项目,按购置新设备(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下同)和软件(包括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等费用,下同)审定投资额的 18% 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30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投资项目,按购置新设备和软件审定投资额的 15% 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1000万元。
9.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企业新购置符合GB/T12643-2013标准的工业机器人,按购置工业机器人审定投资额的 30% 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上限600万元。
10.推进产业数字化。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转型类、信息化类、两化融合类等相关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A级(初始级)、AA级(单元级)、AAA级(流程级)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进档补差额);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二级、三级、四级及以上贯标评定的,分别奖励 30万元、40万元、50万元(进档补差额)。
11.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鼓励建设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3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2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2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100万元。
12.支持数字化改造。对规模以上企业在生产制造环节新引入ERP、MES制造执行系统,设计环节引入PLM等专业信息化平台,且企业投资额超10万元整,给予信息化项目购置的软件(不含服务类费用支出)和新设备审定投资额的 20% 奖励(规下企业按照审定投资额的 12% 奖励),单个企业上限100万元。
13.鼓励企业上云。鼓励企业深度上云,对当年度单个企业云服务费在3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按实际支付云服务费用的 30% 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加大企业有效投资。支持规模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改项目,对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项目,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在1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的 12% 、 15% 、 20% 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数字经济创新示范
15.激发企业创新投入。鼓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超过100万元(含)的,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 10% ,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
16.创建标杆示范企业。鼓励企业提升资质能力,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或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证,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进档补差额);首次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分别奖励 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进档补差额)。企业首次入选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附则
17.扶持对象。在松阳县境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是指符合最新版《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企业。本政策中“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部分,扶持对象不限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
18.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重大税务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处?;蛞扑退痉ɑ卮淼?,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的企业,不予兑现当年奖补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证明)。
19.县财政积极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每年安排资金给予保障。同一项目符合不同级次财政奖励或补助条件的,按从高原则,资金统筹。同一内容获得不同级次奖补条件的,按从高、补差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内容同时符合县内其他政策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20.本政策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2023年度奖励补助标准参照本政策执行,此前已享受原政策相关条款未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至有效期止。本政策与往期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松政办发(2024)34号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电商高质量发展八条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电商高质量发展八条意见》已经县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电商高质量发展八条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数字赋能县域发展,切实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撬动生态产品价值高效转换,积极探索实践电子商务兴农·争当共同富裕模范生的新路径,努力成为全省展示山区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实践的“重要窗口”,进一步优化县域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升电子商务企业发展规模
(一)招引大型电子商务企业。以组团形式由牵头企业或平台公司招引的零售业企业并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当年度累计销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 1% 一次性奖励给牵头企业或平台公司。次年起,累计销售额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加 20% 及以上的,按其累计销售额的 0.7% 给予奖励。相关主管部门应指导企业做到规范经营,及时收集完善相关资料。(该条政策的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牵头企业或平台公司,与第二条政策第1、3、4点不重复享受。同时由牵头企业或平台招引的并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零售业企业不享受第二条政策第1、3、4点)
(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上限纳统。新上限企业划分为月度新增企业和年度新增企业(个体工商户)。
在月度新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按照上限时间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在当年7月底、11月底前上限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限纳统当年超上限标准(500万元)的增量部分,再按照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
在年度新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给予企业(个体工商户)最高8万元的奖励。其中当年奖励企业(个体工商户)5万元,下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再奖励3万元。
原有限上企业(个体工商户)退出统计库后,三年内由相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立新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在原退库数量范围内再次上限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再享受该点政策中的奖励。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发展。对新来松经营发展并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0.4亿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 1.1% 一次性奖励。次年起,销售额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加 20% 及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 0.7% 给予奖励。(该点政策与“1.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上限纳统”不重复享受)
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提档升级。自纳入“限上”企业次年起,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销售额满足相关要求的,按照档次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于享受提档升级奖励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前一年度的增速要求为正增长。政策实施首年对前一年度增速是否正增长不作要求。新上规上限企业(个体工商户)次年兑现只要求当年保持正增长。
前一年度销售额在500万元-1500万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30% 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2万元;前一年度销售额在1500万元-2500万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20% 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4万元;前一年度销售额在2500万元-4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长 18% 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5万元;前一年度销售额在4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15% 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7万元。增量部分再按照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
4.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稳步发展。自纳入“限上”企业次年起,前一年度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5% 的给予保持奖。其中企业1.5万元,个体工商户0.2万元。(该点政策与“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提档升级”不重复享受)
5.对前一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类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年同比增速达到 20% 的,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2万元;增速达到 30% 及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对年度网络零售额1亿元以上(农副产品类8000万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最高档15万元奖励。
(三)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1.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创新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2.对年度内在第三方平台通过跨境电子商务9610、9710、9810模式开展业务的企业,已向县经济商务局计划申报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二、提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质量
(四)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发展。按照量化指标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上限纳统电子商务企业 10家(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年度纳统销售额达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每年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对由企业、社会组织、经济合作社牵头建设,经营场所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直播GMV(商品交易总额)不低于10万元/月、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2名以上且带动村集体增收3万元以上,获得省、市、县级的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或纳入省、市、县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典型案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三、提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能力
(六)支持建设电子商务产品供应链服务平台。对供应链平台电子商务产品年供应交易额2000万元(含)以上、平台供应限上商户超10家(有多家企业为相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立的,仅计算1家,下同)、场所占地超1000平方米的平台限上批发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供应链平台电子商务产品年供应交易额1亿元(含)以上、平台供应限上商户超20家、场所占地超2000平方米的平台限上批发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同时享受服务业纳统和增速政策,原政策未执行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
(七)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每年安排不超过60万元,向第三方机构购买电子商务服务(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直播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培训、技术指导、资源对接、企业(网店)孵化、活动赛事等公共服务。具体金额按照协议约定确定。
(八)支持电子商务创先争优。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电子商务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项分等级的,一等奖予以全额奖励,二等奖奖励 70% ,三等奖奖励 50% ,其他不予奖励)
附则:
1.本意见中的扶持对象是指:在我县境内诚信经营,积极参与、配合、支持政府部门相关工作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运营单位、电子商务服务商;乡镇(街道)、行政村。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运用我县相关合规指引,规范经营管理活动。
2.本意见上限纳统划分及相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口径为准,同一事项涉及本意见多项奖励和其他部门政策文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事项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同一项目不同级次财政奖励或补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资金统筹。申报企业也可以选择申领购房奖励凭证方式兑现政策(部分或全部),购房奖励凭证金额按申报金额的 120% 确定,具体操作方式参照县级购房奖励政策规定执行。
3.企业当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涉嫌犯罪并移交司法机关的。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本意见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松阳县支持电子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松政办发〔2023]26号)同时废止。2024年度扶持政策按照本文件执行。本意见施行前,不符合本意见但符合原政策的,按原政策予以兑现;原政策未执行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意见出台后,本县之前出台的有关电子商务奖励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松政办发(2024)24号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消费扩容提质,促进我县服务业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结合产业导向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一)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对新增列入省、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新续建项目,分别1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际完成年度计划和形象进度的省重点服务业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服务业类),分别给予项目业主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鼓励企业成为行业引领龙头。对评选为省级、市级服务业行业领跑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一次性奖励。提档评定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荣誉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就高享受。
(三)培养服务业高级管理人才。紧扣现代服务业发展目标,围绕服务业发展紧缺行业,加大人才招引培育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分层分类纳入各级人才目录,可按照规定享受住房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
二、突出企业主体培育
(四)促进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上规上限。
1.在月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并按时准确报送一2一
统计报表的,按照上限时间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在当年2月底前完成上规纳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5月底前上规纳统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当年8月底前上规纳统的,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当年11月底前上规纳统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在月度新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按照上限时间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在当年7月底、11月底前上限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限纳统当年超上限标准(2000万元)的增量部分,再按照每1000万元奖励0.5万元,增量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在月度新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按照上限时间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在当年7月底、11月底前上限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限纳统当年超上限标准(500万元)的增量部分,再按照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增量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在月度新纳入“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按照上限时间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在当年7月底、11月底前上限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上限纳统当年超上限标准(200万元)的增量部分,再按照每50万元奖励1万元,增量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
5.在年度新纳入规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给予最高8万元的奖励。其中,当年奖励企业(个体工商户)5万元;下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再给予奖励3万元。
原有规上限上企业(个体工商户)退出统计库后,三年内由相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立新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在原退库数量范围内再上规上限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予享受本项政策。
(五)激励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提档升级。自纳入“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次年起,营业收入(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满足相关要求的,按照档次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对于享受提档升级奖励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前一年的增速要求为正增长。政策实施首年对前一年增速是否正增长不作要求。新上规上限企业次年兑现只要求当年保持正增长。
1.限上批发业。上一年度销售额在0.2-2亿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30% 及以上的给予保底奖励5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在2-10亿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20% 及以上的给予保底奖励8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15% 的给予保底奖励15万元。增量部分再按照每1000万元奖励0.5万元,增量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限上零售业。上一年度销售额在500-1500万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30% 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2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在1500-2500万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20% 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4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在2500-4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长 18% 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5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在4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15% 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7万元。增量部分再按照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增量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限上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营业额在200-500万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30% 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2万元;上一年度营业额在500-1000万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20% 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3万元;上一年度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15% 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5万元。增量部分再按照每50万元奖励1万元,增量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规上服务业。实现当年(1-11月)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 20% 以上: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实现当年(1-11月)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 50% 以上: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6万元;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六)鼓励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稳步发展。
自纳入“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次年起,当年营业收入(零售批发业销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的,给予保持奖。(该项政策与第二条第(五)项政策不重复享受。)
1.批发业。上一年度销售额在60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5% 的给予保持奖。其中企业0.2万元,个体工商户0.2万元。
2.零售业。上一年度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5% 的给予保持奖。其中企业1.5万元,个体工商户0.2万元。
3.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营业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5% 的给予保持奖。其中企业1.2万元,个体工商户0.2万元。
4.营利性服务业。上一年度营业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10% 的给予保持奖1万元。
(七)加强专业市场集聚发展服务业。专业市场、产业园区的管理经营主体以及行业协会有序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上规上限,给予月度上限每家奖励2万元,年度上限每家奖励1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鼓励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法人单位,并进行统一收银且财务独立核算。实现“规上”“限上”入库数据统计的,除享受上规上限奖励外,当年商品销售额(包含市场内纳入统一收银的账户)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样本单位。对贸易样本库的单位给予8000元一次性补助用于企业成本性支出(年中样本轮换单位按季度折算)。
(十)鼓励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企业。对从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并实现月度上规、上限纳统的企业,在享受上规上限奖励和提档升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批发业企业奖励5万元,零售业企业奖励10万元。
(十一)加大服务业招引力度。
1.对新来松经营发展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投产运营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次年起,营业收入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长 30% 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点政策与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政策不重复享受)
2.对新来松经营发展并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零售企业,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4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 1.1% 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10万元。次年起,销售额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加 20% 以上的,按其零售额的 0.7% 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10万元。(该点政策与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政策不重复享受)
3.由牵头企业或平台公司以组团形式招引的零售业企业并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当年度累计销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 1% 一次性奖励给牵头企业或平台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次年起,累计销售额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加 20% 以上的,按其累计零售额的 0.7% 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相关主管部门应指导企业做到规范经营,及时收集完善相关资料。(该点政策与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政策不重复享受。同时,由牵头企业或平台公司招引的并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零售业企业不享受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政策)
三、引导服务业提质增效
(十二)推进连锁经营企业发展。限上零售业企业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分店(指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按制度规定数据纳入总部计算的,按照增设分店数量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在县级增设分店的按2万元/家奖励,在设区市增设门店的按5万元/家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三)支持商贸企业开拓市场。企业(行业协会)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会、市场推介会、市场推广推介、餐饮展会、美食节和交流比赛等省内外活动,免展位费的按照2000元/场补助,有展位费的按照5000元/场补助,单家企业(行业协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十四)支持举办促消费活动。对当年由商务部门主办,第三方承办的促消费活动,活动参与商家20家以上,给予第三方承办单位每场活动5万元的补助,每年对单个第三方承办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五)支持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争先创优。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商贸荣誉的乡镇(街道)、行政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十六)推进物流企业转型升级。对新认定为国家2A、3A、4A和5A的县级交通物流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由2A升3A、3A升4A、4A升5A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再予以奖励。物流园区入围省级、国家级物流示范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为国家2A以上(含2A)的县级交通物流龙头企业且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列入省级、国家级重点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七)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主营道路货物运输且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同时拥有货运车辆50辆及以上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在12月底前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纳入规上货运周转量统计的,次年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八)鼓励物流企业优化调整车辆结构,向重型化、厢式化、甩挂运输方向发展。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县级交通物流龙头企业,当年新购置重型载货营运货车费用(提供机动车销售发票、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资料)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分别给予8万元、16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再按 10% 予以奖励,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九)鼓励农产品冷链设施建设。纳入统计范围的农产品配送企业,新建冷库达500平方米并投入使用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达到1000平方米并投入使用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发展农产品冷链运输,对纳入农产品冷链运输配送体系,开通特色或冷链农产品运输专线2条,且配送企业和配送车辆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新购置车辆按购置金额的 15% 予以补助,最高限额每家企业每年50万元。
五、附则
本文件中财政扶持奖励适用于在我县范围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的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含国家专营行业、房地产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文件多项奖励和其他部门政策文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事项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政策兑现相应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故、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兑现当年奖补资金。
本文件的实施由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文件所涉及的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上规”“上限”按照统计口径确定;所涉及的销售额、营业收入按照统计口径为准;所有“以上”均包含本数;所有涉及投资额均不含税。
新“上规”“上限”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内退出“规上”“限上”统计的,应进行严格审查。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申报通知,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企业(个体户)向县发改局、经济商务局、文广旅体局、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上年度扶持奖励,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拟兑现奖励方案经相关部门联审报县政府审批,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本文件自2024年10月6日起施行,《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松阳县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意见》(松政办发[2022]29号)同时废止。2024年度奖励按本文件执行,本文件施行前,不符合本文件但符合原政策的,按原政策予以兑现。原政策未执行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文件出台后,本县之前出台的有关服务业奖励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