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惠企政策汇编
更新时间:3月24日-3月28日
二O二五年三月
当前可申报项目
1.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2.湖州市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131金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4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4年“浙江制造”标准培育立项指南的公告一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14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175.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226.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报报送工作的通知..247.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复核)工作的通知. .298.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一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 .51

当前可申报项目
1.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太湖新区分局:
根据《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浙市监市〔202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2025年“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凡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市场经营主体,可自愿申报AAA、AA、A级“守重”企业公示;2023年被省、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AAA、AA、A级“守重”企业可自愿申报继续公示。
参加2025年“守重”公示活动的企业应高度重视合同管理,2023年和2024年每个年度收入性和支出性合同应达到一定数量;申报 AAA级的企业还应有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并对合同实现信息化管理。
二、公示程序
本次公示活动,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审查、核实、推荐、公示。
(一)企业申报
自愿申报的企业可登录“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系统”(https://szxt.zjamr.zj.gov.cn/)进行申报。
AAA级企业申报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4月18日;AA级企业申报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5月30日;A级企业申报时间由区县局(分局)自定。
(二)审查、核实、推荐、公示
1.各区县局(分局)通过线上和实地结合的方式对填报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后,择优向市局推荐符合条件的 AAA 级和 AA 级申报企业。新申报企业连续两年亏损或资产负债率高于 90% 的原则上不得推荐。区县局(分局)推荐上报时,在申报系统中提交下列材料:
(1)区县局(分局)推荐上报新申报和续报企业名单的文件;
(2)《2025年度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推荐汇总表》;
(3)区县局(分局)认为应该上报市局的有关情况说明。
请各区县局(分局)于5月20日前完成AAA级申报企业的推荐上报工作,6月30日前完成AA 级推荐上报工作。
2.市局对区县局(分局)推荐上报的企业,通过网上资料审查、答辩、实地走访等方式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推荐上报或公示。
3.各区县局(分局)应按“守重”等级公示顺序于2025年11月底前完成A级“守重”企业的公示。
(三)动态管理
公示期间实行动态管理,发现公示企业存在《办法》中不符合公示条件的,按照《办法》要求,及时予以撤回或撤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局(分局)要按照要求有序推进各等级“守重”企业申报、审查、核实、推荐和公示等工作。申报期间,要广泛宣传发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进一步扩大“守重”企业公示的社会影响力。
(二)强化培育指导。各区县局(分局)要积极实施“合同赋能助企”行动,引导企业建立现代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企业“守重”整体水平。结合实际,通过线上或线下等方式对企业开展申报培训,指导企业准确理解各项申报指标,正确使用申报软件,按时完成网上数据填报。对在公示的 2023年各级“守重”企业,要及时征询企业是否自愿继续申报,防止出现漏报。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7日
2.湖州市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131金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转型金融的撬动作用,加快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贴息一点、银行让利一点、企业获得一点、的原则对工业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和设备融资租赁贷款予以贴息,推动三年新增1000亿元的工业贷款授信每年撬动新增300亿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财政贴息和银行让利1亿元加快产业围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方向转型升级助推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贴息类别
1.设备更新项目贷款贴息。
与若干具有意愿的商业银行开展试点合作,由合作银行对工业企业设备更新项目贷款实施优惠利率年化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碳效贷"利率优惠可叠加享受)。贴息资金按照项目设备贷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年化 1% 贴息,单个项目贷款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多个项目贷款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8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2.设备更新融资租赁贴息。
与若干实力较强、具有意愿的工业设备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试点合作,贴息资金按照设备融资租赁贷款实际投放金额年化 1% 贴息,单笔设备融资租赁贷款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多个项目融资租赁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8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二)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为通过银行贷款或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工业企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纳税记录。2.诚信守法,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3.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在湖州市本级(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范围内实施。4.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万元,其中实际完成设备投资不少于300万元。
(三)贴息范围
1.高端化转型项目。
支持企业在实施高端化转型建设中使用银行贷款购置或设备融资租赁的先进生产设备及软件和试验检测设备。高端化生产设备包括整台套生产性设备、促进两化融合的软件投入等,软件设备必须是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工控软件。试验检测设备包括设计验证、测试验证、工艺验证等中试和检验检测环节中的设备。
2.数字化转型项目。
支持企业在实施数字化改造、工业互联网建设中使用银行贷款购置或设备融资租赁的数字化设备和软件。数字化设备和软件相关费用包括生产设备购置、信息系统软件、设备嵌入软件,提供数字化系统应用集成的定制开发软件和相关技术服务投入,以及从云平台服务商或云应用服务商购买的云计算、云存储、云应用等相关云服务投入。
3.绿色化转型项目。
支持企业在实施绿色化改造建设中使用银行贷款购置或设备融资租赁的软硬件设备。绿色化软硬件设备包括节能、减排、资源循环综合利用设备以及老旧低效设备的更新设备。
4.其他设备更新项目。
落实中央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在大规模设备更新项目中使用银行贷款购置或设备融资租赁的软硬件
设备。
贴息设备必须为新购置设备,二手设备购置款不纳入贴息范围。企业厂房等土建和铺底流动资金不纳入贴息范围。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贴息对象、范围、贷款用途等与规定不符的不纳入贴息范围。
(四)贴息方式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采取“免企业申报”方式,即借款企业按规定先支付贷款利息,由贷款银行或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利息支付清单及其他申报材料按程序申请贴息后返还企业。
每年分两个时间段进行补贴,分别为:1月1日一6月30日,7月1日一12月 31日。单个项目只能有一个贷款银行或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只享受一次贴息政策。
(五)贴息金额
市级财政每年贴息贷款总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已经获得国家、省级其他领域设备银行贷款贴息或融资租赁贷款贴息的,不再重复享受市本级贴息。
(六)附则
1.鼓励各区县统筹推进辖区内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按本办法做好大规模设备更新贴息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抓好落实。
2.贴息年度内,本贴息政策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中投资技改项目、数字化改造、节能技改等补贴政策可同时享受。
3.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合作互补强化责任落实强化闭环管理强化氛围营造
附件:
1.湖州市“131”金融支持计划合作银行承诺书
2.湖州市“131”金融支持计划合作金融租赁公司承诺书

附件1
湖州市“131"金融支持计划合作银行承诺书
根据《湖州市制造业领域“131"金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我行积极响应各项工作要求,自愿参与“131"金融支持计划财政贴息工作,加大金融资本对我市制造业支持力度。承诺如下:
第一条我行对在湖州市范围内实施的制造业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提供贷款支持,在系统内将其标注为“设备更新贷”。
第二条“设备更新贷”产品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BP。与企业签订合同时,要求企业同步签订信用承诺,避免出现项目信息造假、套取骗取贴息资金等问题。
第三条“设备更新贷”产品按照《实施方案》载明的项目类型,细化设置贷款产品标准和软硬件设备认定标准等。贴息对象和项目认定标准符合《实施方案》要求。
第四条我行具备系统和制度支撑,能够通过行内畅通的多级沟通渠道,确保完成制造业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工作(下称“贴息工作”)各项任务。安排一名专职人员 (部门 ,手机 ,邮箱 )负责日常工作。专职人员原则上应在一个年度内保持不变。如有人员岗位变动,将及时向市经信局、财政局书面说明,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第五条落实审贷责任,按市场化原则对项目贷款申请严格把关,
做好贴息资金核定工作。
1.我行下属机构放款后,根据本次放款金额初步测算需贴息金额,将贷款合同及贴息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当地经信、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我行进行审核。
2.我行结合贷款贴息政策规定,按照贷款合同、利息凭证、购货发票等佐证材料,按规定时限汇总测算贴息金额,并加盖我行公章,将相关合同和证明材料及时报送市经信局、财政局。
第六条严格按照要求筛选把关,避免关键信息填报错误,确保材料真实、数据准确。
第七条加强借款企业贷后跟踪管理,对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应担保等进行日常监督,防止贷款资金违规使用。
第八条对于借款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贷款、挪用贷款资金,或不配合银行贷后管理,不按要求提供真实财务报表、隐瞒企业经营情况变动以及借款合同约定等其他行为的,我行将根据合同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作出要求借款企业提前归还贷款的处理,并保留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于当年4、7、10月、次年1月底前,汇总当年“设备更新贷"的申请、授信、放贷等情况,报送市经信局。收到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后,第一时间打入贷款企业的贷款行账户,确保及时高效。于次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贴息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送市财政局、经信局。
第十条禁止“设备更新贷”与其他信贷产品捆绑销售,单个项目放贷总额不得超出项目设备投资金额的 120% 。自觉接受市经信局、财政局及审计局等部门监督检查。推进贴息工作存在明显疏漏时,同意取消次年合作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接受处理。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月日

湖州市“131"金融支持计划合作金融租赁公司承诺书
根据《湖州市制造业领域“131"金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我公司积极响应各项工作要求,自愿参与“131"金融支持计划财政贴息工作,加大金融资本对我市制造业支持力度。承诺如下:
第一条我公司对在湖州市范围内实施的制造业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提供融资租赁支持,在系统内将其标注为“设备更新租赁”。
第二条“设备更新租赁”产品年租息率原则上不高于 4% ,与租赁企业签订合同时,要求企业避免出现项目信息造假、套取骗取贴息资金等问题。
第三条“设备更新租赁”产品按照《实施方案》载明的项目类型,细化设置租赁设备标准和配套软硬件设备认定标准等。贴息对象和项目认定标准符合《实施方案》要求。
第四条我公司具备系统和制度支撑,能够通过公司内畅通的多级沟通渠道,确保完成制造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财政贴息工作(下称“贴息工作”)各项任务。安排一名专职人员(部门 ,手机邮箱—)负责日常工作。专职人员原则上应在一个年度内保持不变。如有人员岗位变动,将及时向市经信局、财政局书面说明,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第五条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务门槛低、形式灵活的特点,利用自身业务优势主动帮助企业发挥设备资产价值,加快实现设备租赁收单、审批、签约、放款等全流程操作。
1.我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执行后,根据本次放款金额初步测算需贴息金额,将融资租赁合同及贴息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当地经信、财政部门备案。
2.我公司结合融资租赁贴息政策规定,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利息凭证、购货发票等佐证材料,按规定时限汇总测算贴息金额,并加盖我公司公章,将相关合同和证明材料及时报送市经信局、财政局。
3.对于享受政府政策贴息的项目,我公司承诺不额外向租赁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保证金,并对融资设备赠送保险。
第六条严格按照要求筛选把关,避免关键信息填报错误,确保材料真实、数据准确。
第七条按《实施方案》要求和有关金融监管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对企业资质及信用等承担尽职调查、租后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主体责任,加强对设备租赁融资资金的风险审查和租后管理,确保资金全部用于设备更新改造。
第八条对于租赁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转卖(租)设备,或不配合公司租后管理,不按要求提供真实财务报表、隐瞒企业经营情况变动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等其他行为的,我公司将根据合同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处理,并保留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于当年4、7、10月、次年1月底前,汇总当年“设备更新租赁"的申请、履约等情况,报送市经信局。于次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贴息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送市财政局、经信局。
第十条禁止“设备更新租赁”与其他融资租赁产品捆绑销售。自觉接受市经信局、财政局及审计局等部门监督检查。推进贴息工作存在明显疏漏时,同意取消次年合作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接受处理。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时间: 年月日
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4年“浙江制造”标准培育立项指南的公告一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以及《浙江省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关于深化“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通知》,助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进一步提升“浙江制造”标准供给和实施质量,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突出重点,服务大局。贯彻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重大工程”部署,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315”科技创新、 ^{*}396^{*} 未来产业等重点,加快“浙江制造”标准研制攻坚,以标准升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以标准提升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二)明确定位,完善体系。“浙江制造”标准定位为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是体现制造业发展创新水平、符合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具有高质量高效益内涵特征的先进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范围包括制造业领域的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生产性服务标准等。
(三)系统推进,注重质效。对照我省已发布的数控机床等标准体系建设指南,重点产业“浙江制造”标准体系框架指南,以及已实施的数字经济标准提升项目领域,开展“浙江制造”标准研制,强化产业链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的标准协同。强化标准立项材料质量审核,加强对标准研制过程的监督指导,高质量推进标准研制工作,提升“浙江制造”标准的先进性、经济性和适用性。
二、立项重点方向
(一)能效、排放、技术标准。重点支持研制我省重点工业领域以及能源、生态环境、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渔船、农业机械、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施设备更新标准,汽车、家电、家装等消费品质量标准,资源循环利用标准。
(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支持绿色石化、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智能物联、现代纺织与服装、集成电路、高端新材料、智能光伏、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等八大特色产业链领域。
(三)数字经济和重点产业链。重点支持机器人、区块链、数字人、数字安防、网络通信、智能计算、数控机床、虚拟现实、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居、智能机器人(无人机、船)、智慧医疗、智能装备、智能工厂/未来工厂、数字化治理等领域,以及电动工具产业、电机产业、阀门产业等“浙江制造”标准体系框架指南领域。
(四)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重点支持茶叶、丝绸、黄酒、中药、木雕、根雕、石刻、文房、青瓷、宝剑等十大产业领域。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通过“浙江标准在线”(https://bz.zjamr.zj.gov.cn/)进行申报。
(二)申报主体
1.重点支持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学(协)会、技术机构等组建联合体,共同研制符合产业链协同发展需要的“浙江制造”标准;
2.重点支持龙头企业以及专精特新、“雄鹰”、“品字标”等企业牵头研制“浙江制造”标准。
(三)申报材料
1.《“浙江制造”标准培育申请书》;
2.标准草案;
3.标准实施承诺等相关证实性材料。
(四)申报时间
“浙江制造”标准研制按照即时受理、分批下达的原则,通过技术审查、专家答辩会审后分批下达培育计划。
四、项目管理
(一)“浙江制造”标准培育计划下达后,标准名称、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完成报批时限等原则上不应随意变更。
(二)纳入“浙江制造”标准培育计划后,应按计划时间完成报批;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三十日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将作项目终止处理。
联系方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0571-89761370、85786380。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2日
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型企业主管部门(不含宁波):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4年度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申请认定时已注册成立一年(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二)2021年认定的高企,其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条件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
(四)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指2021-2023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23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
2.2023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
3.2023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五)2023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2023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 50% 。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
2024年度申报工作分两批次开展,县(市、区)主管部门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7月31日、8月31日。省级分别于8月份、9月份安排评审;对未通过评审的,9月底前统一组织复评;对未通过复评且符合条件的,10月份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需及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
(二)地方审核。县(市、区)主管部门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https://ds.kjt.zj.gov.cn/),对企业申报材料(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正反面文本等)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式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系统中下载)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后在线上传。
(三)实地核查。对2024年新申请认定企业,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全部开展实地核查;对申请重新认定企业,由县(市、区)主管部门按不低于 10% 比例抽取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情况须在《推荐汇总表》中注明。设区市主管部门须抽取部分申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确保申报质量。
五、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加强诚信承诺管理,须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上传合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署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应保持一致。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二)认定企业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4年当年获得,且须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须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三)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首次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通过“企业培育”场景,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70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五)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场景查询各地方高企主管部门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认定备案的,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并打印重新认定说明材料或高企证书。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六、工作要求
(一)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运用“企业培育”场景中的“政策告知”“智能评测”“辅助申报”“云端培训”等功能模块测评认定条件、编制申报材料、掌握申报要求。高企申报认定采用无纸化方式,严禁各地收取企业纸质材料。
(二)加强市、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联动,完善申报审核协同机制,共同开展企业申报信息的形式审查,严把申报质量关。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统一为企业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建立高企认定“回头看”机制,每年组织县(市、区)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三)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审核。2024年度全省推荐事务所名单通过“企业培育”场景公布。省外(含宁波)事务所需重点审查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在职人员清单及最新的社保证明、注册会计师证书、承诺书、单位从业人数差异说明、无不良执业证明、退休返聘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高企工作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主动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加强申报、审查、推荐等全过程监察,确保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4年7月8日
5.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评价机构对所有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工作。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公示前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 90% 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 5% 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四)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针对评价工作中风险异议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将派工作小组实地监督指导,改进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五)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时间安排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于6月27日启动并开放平台,9月30日停止企业信息填报,10月 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12月 31 日前完成并提交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6月25日
6.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报报送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掌握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强化管理,提高科技服务的精准性,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6]88号)规定,现将 2024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情况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经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在12月 26日前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无需报送该报表)。
连续两年未报送发展情况报表的,取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二、填报内容
企业在2023年1月至12月的发展情况。
三、工作要求
1.使用政务服务法人网账号,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平台(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未注册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的,请先注册。(浏览器建议360浏览器极速模式、谷歌浏览器,切换浏览器不行时,建议更换电脑试试)

2.进入“企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业务入口,选择点击“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页面。

3.点击右下角的“年度报表”,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报表填报页面。

四、填报年报
1.点击左边菜单栏中的“动态数据(年报)”按钮,先完善企业所属技术领域(3级)、所属行业类别(3级)及企业所在地信息并保存。(每一项都必须选择好,不能出现“请选择”3个字;弹出“请完善基本信息后再填报年报”时,请仔细检查是否存在某项没有选择。)

2.点击“开始填报年报”按钮,即可进去填报年报界面(如下图所示)。
报告期:2022年2月 | |||||||||||
报表填报 | |||||||||||
专业项目/列表 | 完域进度 | 报告期 | 申服开始时间 | 申报截至时间 | 审核状态 | 确认上报 | 查询 | 打 | 台账 | ||
【名录库:GCZZXQY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 | 此量上接 | 批量打印 | |||||||||
【名录库:ZXQYML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名录】 浙科技J1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表 | 2021年 | 2022-02-0809:00 | 2022-05-3118:00 | 末填报 | 批量上接 上级 | 批量打印 | |||||
填报 | 查看 | 无模板 | |||||||||
全部属开 全部收起 | 示所有报表审械全部报表上服所有限表 | ||||||||||
公告报表填服数据填按员维护状况总觉提问与解答 | |||||||||||

3.填报好后,点击“保存计算审核”按钮,再点击“上报数据”即可。(务必要点击上报数据,省科小企业年报以上报为准。)
7.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决策部署,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和2022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年评价创新型中小企业5000家(目标任务见附件1)和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以上。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在浙江省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申报企业应满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规定所申报类型的各项条件和标准;
3.申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动态管理
1.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企业由各设区市经信局组织审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2.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四、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1.申报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参与自评,需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2,以压缩包形式上传)。
2.县(市、区)经信局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本地区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由设区市经信局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经信厅。
3.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端口常年开放,请各级经信局继续按季度集中开展评价工作,省经信厅按季度统一公告企业名单。
4.各设区市经信局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2025年6月15日、2025年9月15日、2025年12月15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汇总名单(见附件3)行文报送省经信厅。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2025年分别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两批次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第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要求如下: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于3月21日前(24:00关闭申请通道),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在线如实填报“2025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
2.推荐审核。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要压实审核把关责任,确保申报质量,加大对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和佐证材料一致。以《浙江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产业领域目录(试行》为指引,坚持条件标准,指导企业选准产业领域、填准行业代码,引导支持企业聚焦和深耕产业链关键环节。
3.审核认定。省经信厅对各设区市推荐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实地抽查、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每次到期需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
4.报送要求。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于4月12日前将2025年第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正式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其他相关材料由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存档备查。推荐名单汇总表同步报送浙政钉15068199146。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
1.复核对象。2022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2022年7月一2025年7月)。
2.复核条件和要求。(1)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规定条件和标准。(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未按规定参加复核;企业存在申报数据造假;不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和标准。
3.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于3月21日前(24:00关闭申请通道),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t.gov.cn/),在线如实填报2022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
4.复核初审。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要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在申请材料和佐证材料审核中,可通过实地调研和材料审核相结合方式,加大对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和佐证材料一致。复核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对于未申请复核和未推荐企业,须说明原因。
5.报送要求。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于4月12日前将2022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5,加盖公章)正式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其他相关材料由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存档备查。推荐名单汇总表同步报送浙政钉15068199146。
6.审核公布。省经信厅对各设区市推荐复核企业进行形式审核,视情实地抽查核实。为加强扶持政策衔接,复核通过名单未公布前,原2022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继续有效,复核结果名单公布后,原称号自动失效,有效期重新计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同
时,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策宣贯,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咨询服务,为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宁波市经信局自行组织企业申报评价和认定工作,并将确认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报送省经信厅备案。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叶佩文,杨思宝,电话:0571-85150098,0571-85153236;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发展处陈思羽,电话:0571-87059133)
各市咨询电话:
杭州市经信局 0571-85257088
温州市经信局 0577-88968039
湖州市经信局 0572-2399917
嘉兴市经信局 0573-83681926
绍兴市经信局 0575-88267297
金华市经信局 0579-82469726
衢州市经信局 0570-8758856
舟山市经信局 0580-2281635
台州市经信局 0576-88510737
丽水市经信局 0578-2095061
附件:1.2025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目标任务表2.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3.2025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名单汇总表4.2025年第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名单汇总表5.2022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推荐名单汇总表6.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7.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
2025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目标任务表
地区 | 目标任务 (家) |
杭州市 | 1000 |
宁波市 | 1000 |
温州市 | 500 |
湖州市 | 400 |
嘉兴市 | 500 |
绍兴市 | 450 |
金华市 | 350 |
衢州市 | 150 |
舟山市 | 50 |
台州市 | 450 |
丽水市 | 150 |
合计 | 5000 |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
一、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直通条件的,请按以下顺序打包成1个压缩包上传佐证材料:
1.《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相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在“真实性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封面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2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提供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申报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4.直通车证明材料(至少提供以下四项证明材料之一):
(1)2022一2024年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浙江省技术发明奖限三等奖及以上;获奖证书需体现企业名称,如有更名,请附更名材料);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的佐证材料;
(3)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佐证材料(包括国家、浙江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
(4)2022一2024年度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银行到账凭证、出让股权不超过 30% 证明材料)。
二、不满足直通条件需通过评价指标计算得分的,请按以下顺序打包成1个压缩包上传佐证材料:
1.《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相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在“真实性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封面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3年度、2024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仅需要提供以下四部分: ① 带防伪码的审计报告首页。 ② 资产负债表。 ③ 利润表。 ④ 审计报告附注中关于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研发费用部分内容,企业有研发费用但审计报告中未体现的可提供研发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每页需会计师事务所签章);
4.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只需提供符合要求的评分值较高的1项知识产权;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5.2022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提供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申报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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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 80% 以上(5分)B. 70%80% (3分)C. 60%-70% (1分)D. 60% 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 10% 以上(10分)B. 8%-10% (8分)C. 6%8% (6分)D. 4%-6% (4分)E. 0%-4% (2分)F. 0% 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
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B.二级(3分)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 10% 以上(10分)B. 8%-10% (8分)C. 6%-8% (6分)D. 4%-6% (4分)E. 2%-4% (2分)F. 2% 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 50% 以下(5分)
B. 50%-60% (3分)C. 60%-70% (1分)D.70% 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9.地方特色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自主设定1-3个指标进行评价(满分15分)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0.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B.自主研发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C.1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E.无(0分)
11.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
额比重在 10% 以上(10分)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
比重在 8%-10% (8分)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
比重在 6%-8% (6分)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
比重在 4%-6% (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3%-4% (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2.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 20% 以上(5分)B. 10%-20% (3分)C. 5%0%-10% (1分)D. 5% 以下(0分)
13.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部分指标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I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I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I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I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1I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 30% )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50%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