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汇编
【主办单位】绍兴市越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编制单位】绍兴市越城区企业之家平台
目录
越城区政策篇
1.绍兴市越城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
绍兴市政策篇
2.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等五个政策的通知..... ..28
浙江省政策篇
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选工作的通知..· ...424.关于征集浙江省工业节能降碳节水工艺、技术、装备和工程解决方案服务商(2025版)及动态管理的通知........545.关于组织开展工信部2025年5G工厂名录项目及优秀案例申报工作的通知..·.· ....67
越城区政策篇
1.绍兴市越城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企业人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越科技〔2025]2号
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管理,更好地培育和服务医疗器械科技企业,集聚配套服务机构,推动越城区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特修订完善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科学技术局2025年2月21日
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企业人驻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管理工作,并更有效地发挥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投公司”)产权单位经营主体作用,更好地培育医疗器械科技企业,集聚配套服务机构,推动越城区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驻单位条件
申请入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对象
1.从事医疗器械、智慧诊疗、医用材料、医疗设备元器件、医疗信息、医疗人工智能、大健康等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
2.绍兴“名士之乡英才计划”人才及其他高层次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3.越城区招商引资项目落户企业;
4.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院设立的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中心等;
5.科技、产业、法律、会计、金融、医疗器械CXO、质量等科技服务类企业;
6.其他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符合国家、省、市、区新兴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二)入驻科创片区孵化器的企业原则上为新注册的企业,或者成立时间较短(不足3年)的创业企业,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服务
机构和入驻其余片区的企业除外。
二、入驻流程
申请入驻的企业,如无需政策配套的,由运营单位受理初审,科技局业务科室审核,后续由业务科室存档,同步由运营单位负责房屋租赁事宜。如需政策配套的,根据相关区级会议纪要,运营单位受理初审后,报科技局业务科室存档,同步由运营单位负责房屋租赁事宜。
(一)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入驻单位申请表(附件1);
2.入驻项目或单位创业计划书(附件2);
3.需要新注册的,提交主要股东身份证明;已注册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二)申请人在接到《同意入驻确认书》(附件3)后,签订《投资协议书》(若有)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具体以科投公司租赁合同模版为准),及时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等相关登记手续。入驻单位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注册成立法人单位后,及时与运营单位领取、签订《入驻单位承诺书》(附件4)、《租赁物业使用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入驻单位装修办理工作指南》《用水用电协议》(除产权为国有资产平台外平台)等相关协议,缴纳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和保证金等费用。
三、入驻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入驻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本管理办法提供的优惠政策及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提供的各项服务;
2.在审批项目范围内独立进行企业的经营和运作;3.对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涉及人才、经信、金融、科技、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政策和相关举办活动具有知情权;4.对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管理机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5.根据协议履约情况,在相关费用结清、场地设施不影响后续出租的前提条件下,可提前终止在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内的租赁关系。
(二)入驻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得从事危害环境、影响公共安全的研究、生产、经营和储存;
2.遵守管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其他协议和承诺书等,维护科创园良好形象;
3.及时准确地向运营单位、属地街道、主管单位报送各类报表和统计数据,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4.在规定的期限内入驻并开展与申请项目相符的研究、开发以及相关经营活动;
5.如需退出、增加或变更房屋等事项,须提前向运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6.若有重大变动等情况及时告知运营单位;
7.按时缴清房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收费管理
1.房租价格以政府相关文件或政府产权单位现行价格标准为准。
2.房租、水电费及能耗费(其中水电费及能耗费仅包括国有资产平
台)等费用由运营单位代收,物业费由运营单位收取,在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物业使用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清。
3.电话、网络及其他设施设备自行安装,装修审批、消防改建、电力扩容等均由入驻企业自行申办,相关费用自行支付。
4.因科创大厦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该片区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研发中心或省级研究院的企业房租单价在原有基础上下浮5元/平方米/月。
5.高层次人才企业和招商项目有其他优惠政策的按条线优惠政策实行先交后返(补、贴),优惠政策结束后按照一般单位正常缴纳房租。各项房租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贴。
运营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勤勉尽责开展房租、水电费收取工作,提前一个月发送企业《缴费通知书》(附件5),提前15天未缴,发送《催缴费用通知书》(附件6),若欠租企业在上一个租金支付期届满后一个月还未缴纳,应发送律师函;原则上上一个租金支付期届满后三个月还未缴纳则应提起诉讼(因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需及时跟进诉讼进度,并根据法律判决意见及时催收,以上欠租事宜应及时汇报主管单位和业主单位。
五、入驻单位考核评价
入驻单位需按要求配合运营单位开展年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具体考核明细详见《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入驻企业考核办法》(附件8)。
六、入驻单位退出
(一)入驻单位申请退出标准
1.企业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
2.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决定不在科创园内存续,申请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以上两种情况,企业可提交《退租申请报告》,经运营单位受理后,填写《退房申请表》(附件7),由主管单位业务科室审核。
(二)入驻单位有以下情况运营单位单位有权提前清退:
1.入驻后,新办营业执照3个月内未能办理通过的企业,或按规定已准予入驻,项目3个月内未正常启动的,如无合理理由,运营单位有权建议予以清退;
2.不参与或不配合科创园运营单位组织的考核评价工作,以及考核评价结果连续两年未达标,运营单位有权建议予以清退,运营单位可视企业考核情况进行约谈,并将约谈建议上报至主管单位;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的,应立即清退;
4.企业实际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与入驻合同约定的不符;
5.项目启动后,中间发生连续超过六个月不在办公场地内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6.未经允许擅自把租赁场地转让出租给他人的;
7.没按规定交清房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无故拖欠一年以上的;
8.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或报表、财务报表、税收凭证和入驻项目实施进度,经督促仍不提交的,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9.不服从运营单位和主管单位管理的;
10.违反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11.被市场监管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以及其他情形被法院列入黑名单的;
1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的企业;13.企业因其他原因,运营单位或主管单位认为应该搬离的,可提前发通知书通知其搬离。
(三)退出流程
1.退出企业须先由运营单位审核其协议履约情况,符合退出条件的填写《退房申请表》(附件7),并报送至主管单位业务科室审核;2.退出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交清相关费用并搬离,逾期不搬的,将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退出企业承担;3.退出企业须按照要求将场地恢复至原提供时的状况或符合后面入驻单位使用要求;4.企业退出后,主管单位及相关管理机构有权解除与企业签订的各项合同及协议,终止服务关系,合同到期的自然终止。
七、入驻单位续签
(一)续签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续签: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正在有效期内;2.企业形象好、技术先进、产品市场前景好、营收或税收等产业化成效好,能起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3.企业前一租赁期内,协议履约情况或历年发展评价结果良好;符合续签要求的企业须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由运营单位初审后,报送主管单位业务科室。
(二)签订时间
原则上,续签企业一年一签,若有特殊情况,则由企业、主管单位、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管理机构协商决定。
(三)续签企业也需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期续签的重要评价标准之一。
八、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试行三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入驻企业顺延一年执行,2024年1月1日前入驻且目前仍处于三年孵化期内的企业给予6个月过渡期。
附件:1.入驻单位申请表
2.入驻项目或单位创业计划书
3.同意入驻确认书
4.入驻单位承诺书
5.缴费通知书
6.催缴费用通知书
7.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退房申请表
8.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入驻企业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1
人驻单位申请表
入驻企业/项目名称 (盖章) | |||
项目类别 | (人才项目(产业项目 | ||
项目 基本情况 | |||
产业方向 | (集成电路(医疗器械(低空经济 (算力(现代服务业 (其他(请备注细分领域: | ||
拟入驻地点 楼层及面积 |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人数 | ||
单位 法人代表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投资方 |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 ||
运营单位 意见 | 相关部门 意见 |
附件2
人驻项目或单位创业计划书
(非研发生产型企业可根据经营业务参照部分提纲)
一、技术可行性分析
1.项目名称;
2.项目主要技术内容及基础原理、创新点、技术水平、技术指标、用途及应用范围;
3.与项目研究开发内容相关的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4.小试或中试生产情况;
5.知识产权获得和权属情况,开发的产品或项目医疗器械注册证、技术测试、科技成果鉴定、大赛或科技奖等获得情况。
二、市场可行性分析
1.市场调查情况:现阶段市场容量、市场供应能力,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水平、价格、市场竞争力情况;2.市场预测情况:未来市场容量、市场供应能力、产品的技术水平、价格等方面的发展趋势。
三、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
1.生产计划:技术开发、试验生产与生产计划,设备与设施需求,生产线布局;
2.营销计划:产品或服务的目标市场及预计占有率,主要
客户,销售渠道,价格策略;
3.特殊行业许可证报批情况;
4.研发生产企业三年发展规划。
四、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入驻单位投资估算情况;
2.入驻单位资金筹措实到情况或拟筹措计划;
3.入驻单位对本项目或其他项目资金安排具体使用计划。
五、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1.生产成本与销售收入估算;2.财务分析:预测项目完成后项目产品年净利润、年纳税总额、投资利润率、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3.社会效益分析;4.项目的风险性及不确定性分析。
六、创业团队介绍
1.股东及股权结构;2.创业团队主要技术人员、市场开拓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受教育程度、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及在本单位中拟任拟担作用。
附件3
同意人驻确认书
XX 单位:
您申请项目,经我司核对后符合《xxxx》规定的入驻条件要求,同意您入驻。
请您携带本确认书领取和签订《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入驻单位承诺书》《租赁物业使用协议》《安生生产责任书》《入驻单位装修办理工作指南》等相关指南和协议。
XX运营公司(盖章)年月日
附件 4
人驻单位承诺书
我单位申请入驻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所提供的资料及所有佐证材料,真实有效,愿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也会按出租单位、运营单位、产权单位、所属街道、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配合工作,若存在弄虚作假,拖欠房租费、物业费等费用,不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等情况,愿意无条件退出租赁房屋。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法人(盖章):年月日
附件5
缴费通知书(客户联)编号:缴-202X-X
XXXXXX有限公司:
您好!
根据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关规定,您司期间的房租费未按时缴纳,请您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之内缴纳各项费用。具体明细如下:
序 号 | 项目 | 金额 (元) | 时间段 |
1 | |||
合计 |
您可以用以下方式缴付相关费用:
房租转账汇款,(户名: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绍兴东区支行,账号:19536301040000395)。
备注:转账、汇款请一律以公司名称公对公汇款。
运营公司
20XX年XX月XX日注:本通知一式两份,客户联交予企业,存根联存在物业。
缴费通知书(存根联)编号:缴-202X-X
XXXXXX有限公司:
您好!
根据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关规定,您司期间的房租费未按时缴纳,请您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之内缴纳各项费用。具体明细如下:
序 号 | 项目 | 金额(元) | 时间段 |
1 | |||
合计 |
您可以用以下方式缴付相关费用:房租转账汇款,(户名: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绍兴东区支行,账号:19536301040000395)。
备注:转账、汇款请一律以公司名称公对公汇款。
相关企业签收
20XX年XX月XX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客户联交予企业,存根联存在物业。
附件6
催缴费用通知书(客户联)编号:催-202X-X
XXXXXXX有限公司:
您好!根据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项目落户协议》等相关规定,您司XXXXXX期间的房租费、房租押金费未按时缴纳,且已严重逾期,请您在接到本通知之日缴纳各项费用,如未缴纳,我们将逐步暂停您所享权益直到终止提供各项服务,包括取消停车优惠等,并保留通过法律追缴的权利。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时间段 |
1 | 房租费 | X | X |
2 | 房租押金 | X | X |
合计 | X |
运营公司X年X月X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客户联交予企业,存根联存在物业。
催缴费用通知书(存根联)编号:催-202X-x
XXXXXXX有限公司:
您好!根据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项目落户协议》等相关规定,您司XXXXXX期间的房租费、房租押金费未按时缴纳,且已严重逾期,请您在接到本通知之日缴纳各项费用,如未缴纳,我们将逐步暂停您所享权益直到终止提供各项服务,包括取消停车优惠等,并保留通过法律追缴的权利。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时间段 |
1 | 房租费 | X | X |
2 | 房租押金 | X | X |
合计 | X |
您可以用以下方式缴付相关费用:
2.房租转账汇款,(户名: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绍兴东区支行,账号:19536301040000395)。
运营公司X年X月X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客户联交予企业,存根联存在物业。
附件 7
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退房申请表
申请企业 | |||||
租赁房号 | 租赁面积 | ||||
办理人 | 联系电话 | ||||
我公司承诺退出一个月内,搬出租赁场地并交还,如若未及时退出影响后续项目 入驻,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追究责任。 | |||||
申请事由 |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科技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物业管理 处意见 | 1. (室内物品,无破损(包括窗户玻璃、墙面、地板、卫生间、水电等) |
2.口室内是否恢复原状 | |
3. (钥匙交还数量共把 | |
4. (注册地址是否迁移 | |
5. (各项费用是否交完 | |
6.口其他 年月日 | |
7.口需赔偿¥元整 签字:盖章: |
附件8
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人驻企业考核办法(试行)
为持续优化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简称医疗器械科创园)整体发展质量,鼓励医疗器械科创园内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优胜劣汰,按照“分类管理、分项考核”的总体原则,定期对医疗器械科创园内各类企业进行考核,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入驻医疗器械科创园的企业、项目、团队。
入驻不足6个月的企业,不参加考核;入驻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企业,按比例折算成全年进行考核;入驻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企业,均需参加考核。
对于需要建造洁净车间、专业医用实验室等专业场地后正常运营的企业,可申请延迟考核,以项目场地获得相关认证、相关资质获批后,正式启动考核;因项目方主观原因,导致项目不启动不在上述延迟纳入考核资格内。
二、考核时间
每年3—4月份。
三、考核机构
考核工作由越城区科学技术局牵头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科创园运营单位配合实施。
四、考核程序
考核按以下程序实施:
1.区科技局公布考核通知及考核企业名单,并通知被考核企业;
2.企业根据考核要求准备及上报材料;
3.区科技局牵头运营单位根据考核办法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视情况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4.递交区科技局复审,并视情况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5.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对考核结果进行运用。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经济效益指标、创新发展指标和其他指标等三大类别,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一)经济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以亩均营收400万元和亩均税收30万元为基准。
(二)创新发展指标
创新发展指标包括企业研发机构创设、科技成果、产品认证、生产认证、研发力量、创新评比等指标,除产品认证指标得分上不封顶,其他创新发展指标总分为100分。
企业获得上述指标以外的科技创新成果,国家、省、市级荣誉,以及科技创新经验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推广的,或经济指标、科创指标有突出贡献的,经区科技局或者运营单位评审认定,可酌情加分。
(三)其它指标
1.限期整改指标
(1)发现安全生产隐患。
(2)拖欠房租、水电费、物业费六个月之内的。
(3)破环园区公共设施。
2.一票否决指标
(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2)发现企业存在违规污染物排放。(3)企业(含实际所有人)被列入失信名单(4)拖欠房租、水电费、物业费超过一年。
(5)严重破环园区公共设施。
(6)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被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考核自评表;2.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证明;3.企业在编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4.能说明企业资质、层次,以及科研项目和产品技术水平的各种证明材料(如科研立项文件、专利证书、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各种认定和认证证书等);
5.经工商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企业经营活动证明材料。
六、考核结果使用
根据企业考核情况,对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启动对其实施退出。
1.入驻企业综合考核得分连续两年低于100 分的;
2.发生其它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当中任一情况;
3.发生其它指标限期整改指标当中任一情况但整改不配合不到位。
七、操作实施
(一)医疗器械科创园运营单位在每年4月底前将医疗器械科创园内企业初审结果提交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审议确定最终
退出清单,并将考核结果向入驻企业通报。
(二)医疗器械科创园运营单位根据区科技局确定的考核结果与企业退出决策意见,执行后续工作。
八、附则
本办法由越城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11-1
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人驻企业考核标准
指标 | 考核计分规则 | 得 分 | 备注 |
A:亩均营收 | 达到亩均营收400万元的,得 40分;每增加100万元,得10分; 每不足50万元,扣5分。最高得50 分。 | 增加部分,不到100万不得 50分;低于部分,不到50万元按 50万元扣分。 | |
达到亩均税收基准的,得40分; B:亩均税收每增加10万元,得10分;每不足5 万元,扣5分。最高得50分。 | 增加部分,不到10万不得 50分;不足部分,不到5万元按5 | ||
C:企业成长 (附加分) | 认定为规上企业、限上企业等, 每获得一项得20分。 | 20 | 万扣分。 最高得20分。 |
经济效益指 标 考核得分 | 满分100分+附加分 |
指标 | 计分方式 | 得分 |
企业评定 | 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得20分,新认定或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每获得一项得35分。 | 满分35分 |
研发机构创设 | 认定市级研发机构(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实验室等)得5分, 认定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等)得10分。 | 满分10分 |
科技成果 | 每获得1件发明专利授权得分10分,每获得1件实用新型专利、数 据知识产权、软件著作、外观专利授权得5分。 | 满分20分 |
生产认证 | 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得10分,获得GMP或GLP认证得15分。满分15分 | |
人才团队 | 研发人员中博士1人得2分,“绍兴名士之乡”英才计划人才1人 得5分,省级以上人才计划1人得10分。 | 满分10分 |
创新评比 | 在市级创新类大赛获三、二、一等奖得1分、3分、5分;在省级以 上创新类大赛获三、二、一等奖得3分、5分、10分。 | 满分10分 |
产品认证 (附加分) | 每获得一项一类注册证得2分,二类注册证得5分,三类注册证得10分;每获 得一项FDA或CE认证得10分。 |
(附加分) | 其他成果及荣誉其他科技创新成果;国家、省、市级荣誉;科技创新经验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批 示肯定或推广的。市级得10分,省级得20分,国 国家级得30分。 |
合计 | 满分100分+附加分 |
绍兴医疗器械科创园人驻企业考核自评表
入驻时间:考核期:年度填表时间:
考核内容 | 具体指标 | 标准分 | 自评分 | 备注 |
经济效益 指标 | 亩均营收 | 50 | ||
亩均税收 | 50 | |||
企业成长 (附加分项) | 20 | |||
小计 | 100 (+20) | |||
科技创新 指标 | 企业评定 | 35 | ||
研发机构创设 | 10 | |||
科技成果 | 20 | |||
生产认证 | 15 | |||
人才团队 | 10 | |||
创新评比 | 10 | |||
小计 | 100 | |||
附加分项 | 产品认证 | 上不封顶 | ||
其他科技创新成果 | 市级10分,省级 分 | |||
国家、省、市级荣誉 | ||||
科技创新经验被市级及以上20分,国家级30 领导批示肯定或推广的 | ||||
小计 |
总计 |
填报须知:对照评估考核标准填写,在备注栏内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交指标所涉相关证明材料。
绍兴市政策篇
2.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等五个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等六个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4]4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2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
一、促进先进制造业壮群强链
(一)巩固提升优势产业。加快印染化工产业跨区域集聚提升,具体参见《绍兴市区印染化工电镀产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印染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等政策。建立市区化工产业集聚提升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化工集聚提升项目建设。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印染化工(化学纤维)企业规范名单的,奖励50万元。
(二)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具体参见集成电路产业专项政策。做强做大数字经济核心企业,对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加快软件产业发展,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按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标准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办公用房的软件企业,按照月租金不超过单价10元/平方米、每年不超过6万元、前5年每年不超过年租金总额 100% 后3年每年不超过年租金总额 5 0% 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以“先交后补”形式兑现,具体额度和标准由各地决定;鼓励软件企业标准化建设,软件企业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CS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认证的,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软件企业当年列入省级以上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优秀创新应用案例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软件企业当年参与细分行业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制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软件名园创建,新认定为中国软件名园的,一次性奖励园区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对初创软件项目和重大软件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具体参见生物医药产业专项政策。
(三)加快布局未来产业。鼓励各地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结合产业导向和地方特色,加大未来产业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氢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对氢能产业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本政策“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条款基础上,再按设备投资额的 6% 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外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和“新星”产业集群区域所属行业项目的,享受本政策“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条款基础上,再按设备投资额的 6% 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外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历史经典产业传承振兴。推动黄酒产业做优做强,具体参见《绍兴黄酒产业发展振兴若干政策》。支持珍珠产业转型升级,具体参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珍珠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补充意见》。加大历史经典产业企业内生项目建设、原料基地建设、开发文化展示用地、创新技术研发、文化宣传、人才引育等支持力度。鼓励开展中药、酱等历史经典产业相关原料种植,并给予专项奖补。优先推荐申报工业、科技、文旅等创新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项目。对新增认定为市级、省级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 1 00% 8 0% 60% 展位费;对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级分类奖补,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具体政策详询市经信局、市国动办。
(六)支持产业链上下游融通发展。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牵头举办省级“十链百场万企”活动的企业(协会),且组织100家企业(含)以上参加的,每场活动补助25万元;举办市级“十链百场万企”活动的企业(协会),且组织50家企业(含)以上参加的,每场活动补助15万元。
(七)支持开发区(园区)治理现代化。鼓励创建“专精特新”产业园,对入选省级试点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创建数字化示范园区,对当年列入市级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 30% 给予补助,每个园区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同一园区省、市同年认定的,就高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园的,奖励10万元;获三、四、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当年晋级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当年新增认定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奖励园区 100 万元。
二、支持制造业扩大有效投资
(八)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对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和市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在 6% 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中列入省级“415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区域所属行业项目的,在 6% 的基础上增加4个百分点;列入省重大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市县长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的制造业项目和数字化、低碳化改造项目,在 6% 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设备投资额可将工控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费用纳入计算。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制造业内生项目设备投资补助,按各地内生项目政策执行。
(九)鼓励项目提前开工投产。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独立供地重大制造业项目,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期限提前180天(含)以上开工的,奖励20万元;提前90天(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期限提前180天(含)以上建成投产的,奖励40万元;提前90天(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十)鼓励企业设备更新。为鼓励全市工业企业积极开展工业设备更新,对于获得国家工业领域“两新”超长期国债的项目,按国家实际补助资金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叠加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创A、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治理、环保设备更新升级、高污染锅炉(窑炉)淘汰更新以及老旧移动源淘汰更新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各地结合污染结构和产业特征,加大对印染(含纺织后整理)、化工、涂装等行业整治提升、监测监控等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大气污染有奖举报资金。
三、支持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
(十一)支持企业壮强领航。制造业领域当年新增列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的,按类型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独立核算单体制造业企业(或以集团汇总统计且在当地的制造业营收占比不低于 50% 的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的标准分档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的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亿元,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额度由各地决定。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领航企业”、省级“雄鹰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发展,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链主”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建设配套产业园,各地依法依规给予要素保障。支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壮大,新增列入省级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当年新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200万元;当年列入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奖励2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当年新达到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各地根据实际给予奖励。营造创业创新氛围,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企业管理对标提升,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家发展提升。贯彻《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积极推荐优秀企业家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评劳模先进等荣誉。每年新增一定经费,专项用于企业家培训、学习考察等。
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
(十四)加强创新主体建设。促进制造业创新平台能级提升,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具体参见《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支持企业建设创新中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
(十五)支持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对当年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通过评价(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大力支持“三首”创新应用: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或首版次软件的,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鼓励各地根据实际给予奖励;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十六)支持制造业人才引进发展。大力引进培养先进制造业领域顶尖人才、海外人才、青年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融合发展,具体参见《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
五、促进制造方式转型
(十七)支持制造业企业数转智改。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5G网络、“上云”和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按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 30% 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5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5G全连接工厂的企业,按车间级、工厂级,分别奖励15万元、50万元,新列入市级的,按车间级、工厂级,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5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入选省级未来工厂试点企业的,自入选试点起至被认定未来工厂2年内,各地根据实际予以支持。支持数字化服务专业化,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2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 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服务商)的,奖励30万元。
(十八)支持制造业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当年新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新列入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 级及以上认证并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智能工厂(5G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云上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首席数据官试点的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及以上的奖励不超过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新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当年新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新列入省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九)支持数据价值化和数据产业发展。支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对获得国家级数据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项目同时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的,就高奖励;在获奖项目基础上进行产业孵化,孵化项目营业收入超100万元的,再奖励5万元。鼓励政企合作,对企业主导的数据领域社会类政企合作(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或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支持数据产业发展,基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场景开发的数据产品在各数据交易所上架成功交易并被评为市级优秀的,每个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
数据产业园,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十)支持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当年新列入市级“循环经济 ^{ε}850° 工程建设计划”示范项目并验收通过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8%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低碳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5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的,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 8% 给予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一)支持先进制造与现代服务深度融合。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如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 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等)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深化制造业服务体系支撑,市级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以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市级涉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各地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扶持属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经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
元。
(二十二)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推动企业加快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应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激励机制,高危行业要应保尽保,全员足额投保,鼓励其他行业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优先参加各类安全生产评先评优活动。各保险机构要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建立管理台账,健全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机制,保质保量做好技术服务。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完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机制,积极利用网络安全保险工具,转移、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六、促进质量品牌提升
(二十三)支持企业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当年获得质量贷的企业可按同期一年期的LPR一定比例获得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决定。
(二十四)支持企业加强先进制造品牌建设。当年新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当年新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增品字标企业(含浙江精品企业,授权除外),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首次取得绿色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历年曾取得的除外),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依据实际制定。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对“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依据实际制定。
(二十五)支持企业加强先进标准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按类型分档,每项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的,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 30万元、10万元;获得市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 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高级、中级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评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畅通国内国际循环
(二十六)支持企业跨区域协同发展。支持企业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鼓励“研发总部在沪杭甬、研制基地在绍兴”合作模式,推进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交通(汽车、航空航天等)等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区域协同发展,共建环杭州湾产业带。支持我市工业大县与我省山区26县共建产业合作园,支持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建设产业转移对接合作平台;大力发展智慧物流,支持企业跨区域产业链协作。
(二十七)支持全球精准合作。支持海峡两岸(绍兴)数字经济产业合作,支持发展数字贸易。支持企业全球化布局,支持培育出口品牌、开展境外认证,加强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建设跨境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加工贸易发展;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和海外仓发展;实施“绍兴优品甄选”计划,支持企业抱团参加展会、商协会,拓展市场份额,提升品牌影响力,具体参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政策》。
八、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六大行业内的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各地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地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法人除外),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地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政策篇
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 选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产业〔2025]73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省国资委: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江省推进制造业质量品牌提升加快制造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精神,推进创新成果转化,加快创新产品开发,不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遂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
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围绕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和深化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申报领域方向详见申报系统。
二、浙江制造精品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运营良好,在省内建有研发机构和生产基地的企业。
(二)申报产品应聚焦细分市场,市场占有率高,技术水平领先,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三)浙江制造精品分为先进制造类、数字技术融合类、特色(消
费品)类三个类别。
(四)申报产品需为近三年(2022-2023年)上市产品,按照3类申报类别,产品上市后每年销售收入分别不低于8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山区26县分别不低于5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申报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 3%
三、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请各县(市、区)对照遵选条件,按照属地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浙江省企业之家网”(https://zj87.jxt.zj.g0v.cn/),进入“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栏目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及申报书(附件1)。网上申报时间为3月24日至4月21日,逾期不再受理。企业应如实、完整填写信息,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平台下载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如虚假填报骗取政策支持,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相关工作人员信息(附件2)(各县(市、区)经信局由各设区市经信局汇总)于3月24日前报送省技创中心,并登录“浙江省企业之家网”工作台(https://qymzw.jxt.zj.gov.cn/web/)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各项材料真实有效,初审合格后择优确定推荐名单。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审核推荐。
(三)本次申报推荐名额详见附件3,原则上每家企业申报“浙江制造精品”数量不超过1个。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牵头地市、协同地市可分别推荐5个和3个,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所在县(市、区)、功能区可分别推荐3个和2个,省级“新星”产业群所在县(市、区)推荐2个。拥有多个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省级“新星”产业群的,推荐数量可叠加,总数不超过5个。其他县(市、区)推荐1个
(三)各设区市经信局、省国资委于4月30日前将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送省经信厅。
(四)省经信厅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评审,必要时对部分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联系人:省技创中心陈诗瑶,0571-88229695;省经信厅产业升级与品牌建设处吴建军,0571-87050807。申报平台技术支持:李瑶瑶,0571-86823889。
附件:1.“浙江制造精品”申报书(提纲)2.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3.申报推荐名额表4.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申报汇总表5.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申报操作须知(企业端填报)6.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申报政务审核及数据导出操作说明
附件1
(精品名称)
一—“浙江制造精品”申报书
(提纲)
一、产品技术水平
(一)产品技术先进性情况。主要包括产品拥有的核心技术,与行业同类型产品对比技术先进性情况,是否获相关科技进步奖情况。
(二)产品技术创新性。主要包括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使用先进制造技术和数字技术情况,产品设计在功能、外观等方面新颖性或创新性情况,产品是否获省级及以上设计制造大奖等情况。
(三)产品技术主导性。主要包括产品执行标准情况及与行业同类产品对比,产品在产业链中所处地位情况,产品是否符合“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关键核心技术产品。
二、产品质量水平
(一)产品可靠性。主要包括产品技术性能、使用效能、平均使用寿命等主要技术指标,及与行业同类型产品对比情况;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废品率、返修率等质量指标,及与行业平均水平对比情况。
(二)产品安全性。主要包括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情况,产品在提升安全性,开展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等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检测监控手段,产品质量抽查情况,企业是否获得市级以
上政府质量奖等相关情况。
三、产品品牌价值
(一)品牌建设。主要包括企业品牌战略,开展品牌策划、品牌培育相关工作情况,是否自主品牌;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及品牌投资、品牌维护、品牌资产管理等品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品牌美誉度。企业品牌或产品得到社会的认可情况,主要客户名称及合作情况,客户调查报告、使用报告等对产品满意度都情况。企业参与区域品牌 (集体商标)建设有关情况(如有)。
(三)市场占有率。产品近三年市场占有率情况(国内、国际),产品利润率情况及与同类产品比较。
四、综合竞争力
(一)产品竞争力。近三年产品销售收入在企业营收中占比、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情况。
(二)企业竞争力。企业近三年业营业收入、利润、研发投入等主要指标情况,企业在本行业具有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是否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
附件 2
工作人员信息汇总表
县 (市、区) | 部门 | 姓名 | 职务 | 手机号码 (浙政钉号码) |
附件3
序号 | 地市 | 县市区 | 浙江制造精品名额 |
1 | 杭州市本级 | 14 | |
2 | 宁波市本级 | 10 | |
3 | 温州市本级 | 5 | |
4 | 嘉兴市本级 | 6 | |
5 | 绍兴市本级 | 5 | |
6 | 金华市本级 | 5 | |
7 | 台州市本级 | 8 | |
8 | 杭州市 | 上城区 | 2 |
9 | 杭州市 | 西湖区 | 3 |
10 | 杭州市 | 滨江区 | 5 |
11 | 杭州市 | 萧山区 | 5 |
12 | 杭州市 | 余杭区 | 5 |
13 | 杭州市 | 临平区 | 5 |
14 | 杭州市 | 钱塘区 | 5 |
15 | 杭州市 | 富阳区 | 4 |
16 | 杭州市 | 临安区 | 5 |
17 | 杭州市 | 桐庐县 | 4 |
18 | 杭州市 | 建德市 | 2 |
19 | 宁波市 | 北仑区 | 5 |
20 | 宁波市 | 慈溪市 | 5 |
21 | 宁波市 | 象山县 | 4 |
22 | 宁波市 | 鄞州区 | 4 |
23 | 宁波市 | 余姚市 | 5 |
24 | 宁波市 | 海曙区 | 2 |
25 | 宁波市 | 镇海区 | 3 |
26 | 宁波市 | 宁海县 | 2 |
27 | 宁波市 | 宁波高新区 | 3 |
28 | 宁波市 | 宁波前湾新区 | 3 |
29 | 温州市 | 鹿城区 | 2 |
序号 | 地市 | 县市区 | 浙江制造精品名额 |
30 | 温州市 | 龙湾区 | 5 |
31 | 温州市 | 瓯海区 | 5 |
32 | 温州市 | 乐清市 | 5 |
33 | 温州市 | 瑞安市 | 4 |
34 | 温州市 | 永嘉县 | 4 |
35 | 温州市 | 平阳县 | 4 |
36 | 湖州市 | 吴兴区 | 5 |
37 | 湖州市 | 德清县 | 5 |
38 | 湖州市 | 南浔区 | 2 |
39 | 湖州市 | 安吉县 | 5 |
40 | 湖州市 | 长兴县 | 5 |
41 | 湖州市 | 南太湖新区 | 2 |
42 | 嘉兴市 | 南湖区 | 4 |
43 | 嘉兴市 | 秀洲区 | 3 |
44 | 嘉兴市 | 嘉善县 | 3 |
45 | 嘉兴市 | 平湖市 | 5 |
46 | 嘉兴市 | 海宁市 | 5 |
47 | 嘉兴市 | 海盐县 | 2 |
48 | 嘉兴市 | 桐乡市 | 5 |
49 | 嘉兴市 |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 区) | 3 |
50 | 绍兴市 | 越城区 | 3 |
51 | 绍兴市 | 柯桥区 | 3 |
52 | 绍兴市 | 上虞区 | 5 |
53 | 绍兴市 | 诸暨市 | 4 |
54 | 绍兴市 | 嵊州市 | 2 |
55 | 绍兴市 | 新昌县 | 4 |
56 | 绍兴市 | 绍兴滨海新区 | 3 |
57 | 金华市 | 义乌市 | 3 |
58 | 金华市 | 兰溪市 | 4 |
59 | 金华市 | 东阳市 | 2 |
60 | 金华市 | 永康市 | 5 |
61 | 金华市 | 浦江县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