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ICVALUE 2022-11总第52期Cic中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三支柱养老体系及个人养老金税收政策浅析
服务期未满辞职违约金约定有效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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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02服务期未满辞职,违约金约定有效从约定
08三支柱养老体系及个人养老金税收政策浅析
A 行业政策17行业动态19政策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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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EXPERTINTERPRETATION
服务期未满辞职违约金约定有效从约定
·中智上海HR法务中心

如果张某违约,则应向酒店支付违约金8000元人民币。培训期间,酒店照常发放张某工资,同时为张某在新加坡的培训共计支付了培训费用折合人民币12000元。没料到,张某培训完毕返回上海后,立即向酒店提出辞职申请,酒店与张某经过多次协商,仍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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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酒店表示同意张某辞职,但要求张某支付的培训费用12000元后双方才解除劳动合同。而张某表示,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上明明约定违约金8000元,所以只同意照此约定赔偿。协商无果,酒店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赔偿培训费12000元。仲裁审理过程中,酒店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劳动合同,以及培训机构开具的收费凭证、培训费凭证等。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酒店同意由张某按照约定支付酒店8000元的违约金,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在约定的服务期内辞职,酒店依法是否可以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如果可以,在约定违约金和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这两个数额中,酒店可以按照哪一个获得赔偿呢?
首先,需要界定培训性质。培训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岗位培训,这是一般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其目的是使职工能适应企业的生产要求,比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另一种是职业发展培训。在职工已经基本满足企业生产要求的前提下,企业为提高职工技能而出资进行的专项技术培训。对于第一种培训,因为其是企业自身的法律义务,一般不能以此为理由与职工约定服务期。


而第二种专项技术培训使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进行的一种投资行为,企业可以与职工约定服务期。在本案中,酒店对张某的培训即是一种专项技术培训。
其次,界定违约条款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酒店出资对张某进行了专项技术培训,可以就此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服务期违约金赔偿数额最高也就是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数额,如果劳动者已经履行了部分服务期,实际赔偿还必须将此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减去。

如果双方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该约定有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有约定从约定。本案中,酒店与张某约定违约金为8000元,而培训结束后张某没有为酒店工作,因此应该按照约定全额支付违约金。而用人单位不能违背服务期协议中的约定承诺,不能要求张某按照培训费实际发生数额赔偿。

三支柱养老体系及个人养老金税收政策浅析
引言
·来源:中智上海薪税服务专家
我国自1991年开始推动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历经三十年,特别是2020年以来,聚焦公平与效率保障原则,一以贯之,逐步建立政府、企业和居民职责共担的均衡三支柱体系。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程度日益加深,迫切需要完善优化养老保障体系与制度设计、发掘第三支柱养老金发展潜力,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什么是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世界银行于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构建包括公共养老金、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当前,我国养老金体系也由三支柱构成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共同承担的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一支柱
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立足于保基本,由国家强制实施,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发展相对比较完善。
第二支柱
为职业养老金制度,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面向企业职工,职业年金面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挥补充作用,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共同缴费,已经有良好发展基础。
第三支柱
为个人主导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障体系,包括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专属补充商业养老保险,以及投资养老、消费养老和住房养老等养老性质产品。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

第三支柱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起步比较晚,自前正处于探索阶段。我国已经开始试点的商业养老保险有两大类: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专属型商业养老保险。其中,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从2018年5月开始在上海等部分地区试点,但发展比较缓慢。专属型商业养老保险从2021年6月开始试点,试点期限只有一年。总体而言,商业补充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在流程便捷性、产品多样性、政策激励程度仍有待优化,目标人群覆盖率仍存在进步空间。

今年以来,有关部门就支持第三支柱养老金发展作出工作部署。2022年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人社部表示“要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税收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可以预见,未来第三支柱养老金将成为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乃至金融行业极具想象力的场景和赛道。
配套税收政策支持
从发达国家发展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实践可以看出,财税激励政策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保障。推动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也离不开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在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和养老保险三个支柱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

目前,对投资养老、消费养老和住房养老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则相对缺失。此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采取EET的递延征税模式,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具体来讲,一方面缴费时允许税前扣除,年度扣除限额采用收入 6 % 和12000元孰低原则确定;另一方面递延纳税时点至领取阶段,且给予 2 5 % 部分予以免税,其余 7 5 % 部分按照 10 % 的比例税率计税的税优待遇。
2022年11月4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个人养老金实施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正式落地,主要内容如下:
个人缴费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投资收益暂不征税
领取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城市名单另行发布
此前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新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由此可见,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采用了EET的递延征税模式,而领取收入 3 % 的实际税负是个税税率最低的一档,因此有机会享受到税率差优惠的人群覆盖面将会大大增加。

三支柱养老体系横向对比
基于目前已有的政策信息,我们总结对比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金的管理模式和税收政策,具体如下:
1.管理模式
主导实施 | 缴费方式 | 管理平台 | |
基本养老保险 | 政府强制 | 企业与个人共同缴费 | 养老保险全国 统筹信息系统 |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 企业建立 | 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 | 企业内部管理平台 |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 个人自愿 | 仅个人缴费 | 中国保险信息技术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立的信息平台 |
个人养老金 | 个人自愿 | 仅个人缴费 | 拟建设个人养老金 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


缴存资金 | 投资收益 | 资金支取 | |
基本养老保险 | 规定比例内单位缴费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 规定比例内个人缴费部分 允许税前扣除 | 免征个人 所得税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 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 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的4%标准内税前扣除 | 暂不征税 | 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 算应纳税款;按月领取适用月 度税率表,按年领取适用综合 所得税率表 |
税收递延型 商业养老保险 | 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 6%和每年12000元敦低 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 暂不征税 | 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 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 “工资薪金”项目 |
个人养老金 | 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 以税前扣除 | 暂不征税 | 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 |
行业政策INDUSTRYPOLICY

第三季度“最缺工100个职业,排行发布!
11月1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公布“2022年第三季度全国招聘大于求职‘最缺工’的100个职业排行”,营销员、车工、餐厅服务员、快递员、保洁员位列排行前五。
报告显示,与二季度相比,制造业缺工状况持续,技术工种岗位缺工较为突出。此外,随着旺季的到来,物流及运输行业缺工程度有所增加。
2.101日全比均招聘薪%!
近日发布的《中国企业招聘薪酬报告》显示,三季度全国平均招聘薪酬10168元/月,环比下跌 1 . 7 % 。三季度招聘薪酬中位数明显下降,由二季度的8251元/月下降至8001元/月,环比下跌 3 % 。在疫情和经济发展周期的双重影响下,国内就业市场承压,预计短期内企业招聘薪资增长也将承压。上海平均招聘薪酬为13408元/月,较二季度的14775元/月下跌9 . 2 % ,降幅明显。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标注134个绿色职业
日前,人社部颁布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新版《大典》延续了2015年版《大典》标识绿色职业的做法,共标识134个绿色职业,约占职业总数的 8 % 。
2022年版《大典》结合社会职业发展实际状况,对绿色职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新版《大典》中绿色职业涉及节能环保领域17个,清洁生产领域6个,清洁能源领域12个,生态环境领域29个,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领域25个,绿色服务领域45个,基本覆盖了绿色生产生活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各个方面。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务院新闻办11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进展。《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统筹发展和安全,纾困和培育,活力和秩序,开展分型分类帮扶,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权益保护,将“放管服”改革成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


允许企业于2023年底前缴清!上海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费款期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补缴费款期限。
《通知》明确,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医保相关政策,已按免申即享方式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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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讲座《HR+激励机制 绩效付薪的应用》
·12月13日-讲座《年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360°复盘分析及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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