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合规法律资讯
CARBONCOMPLIANCELEGALINFORMATION
本期内容摘要
动态关注
18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国家标准将于4月起实施第二批共27个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度扩围新增钢铁、水泥、铝冶炼三行业1500家重点排放单位\bullet 中国石化成功打造我国首座碳中和加氢站第八次中英能源对话举行(以上为部分动态信息,具体内容敬请参见正文)
部委案例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双碳”法规
国家部委发布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法律法规
合规视角
案例“碳”察
刘某等与高某买卖合同认定无效案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诉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某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环境保护部、某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行政批
复案
咸阳市高新天然气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案
—专题文章
浅议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如何做好碳计量合规工作
2025年|4月刊总第34期
本期责编:李婷
本期编辑:权嘉琪
月刊编审:赵舒杰、梁巍

动态关注
18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国家标准于4月起实施
2025年4月1日起,18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这批标准涵盖多个国民经济重要产业,包括铸造、有色、化工、建材、矿山、机械、交通、农业、电工电子、食品、废弃处置等。
这批国家标准重点针对以往企业碳排放核算“边界不清、难以互认”的问题,对“算什么,怎么算”提出统一要求,明确各行业核算边界、排放源识别、活动数据采集及排放因子选取等规则,为企业精准计算与报告碳排放构建了规范化路径。通过核算工艺流程排放,企业可锁定高碳环节,有针对性地实施节能降碳措施,引导技术创新,推进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为企业应对国际碳贸易壁垒提供技术支撑。
截至目前,我国已累计发布46项企业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国家标准,覆盖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钢铁生产企业、矿山企业、电子设备制造企业、陆上交通运输企业等重点行业,基本实现重点行业全覆盖。
这些标准的落地实施有利于重点排放企业摸清“碳家底”,打通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数据,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降碳,进一步帮助企业由被动履约向主动控排转变,推动全社会温室气体管理向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转变。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批共27个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发布
3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经自愿申报、推荐、审核、复核等流程,确定了第二批共27个国家碳达峰试点,包括北京市平谷区,上海市黄浦区,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市西部(重庆)科学城九龙新城园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吉林省长春市、松原市,四川省成都市、乐山市、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省黔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平(苟江)经济开发区,云南省大理州、丽江市,江苏省常州市,甘肃省酒泉市、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浙江省苍南经济开发区,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金积工业园区、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建省南平市、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西省南昌市、萍乡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重视并推进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和园区需履行主体责任,将其作为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关键举措,统筹规划任务、推出改革措施、推进重大项目。同时,各试点要依据相关方案和指南,结合自身实际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给予指导支持。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度扩围 新增钢铁、水泥、铝冶炼三行业1500家重点排放单位
3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标志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工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这也是全国碳市场自2021年7月启动以来首次扩围。此次扩围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预计新增1500家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方案》部署安排,生态环境部将按照“边实施、边完善”的工作思路,分两个阶段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近期将印发关于三个行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关键参数月度存证、碳排放报告核查、核定配额发放、配额清缴等任务及完成时限。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5年年会“绿色低碳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专题研讨会举办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5年年会于3月24日在北京举办,“绿色低碳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专题研讨会上,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郭芳在作主题发言时表示,中国始终高度重视绿色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实现新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新成效,应对气候变化迈上新台阶。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郭芳发言表示,将从五方面发力培育壮大绿色低碳发展新动能:一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二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三是加快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四是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五是加强环境气候国际合作。
来源:中国发展高层论坛
生态环境部公布新一批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
2025年3月13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新一批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名单,共557家。
截至目前,全国环保设施开放单位总数为2512家,累计组织线上线下开放活动19万次,接待参访公众超过2.4亿人次。从分类看,此次公布的名单包括石化、电力、钢铁、建材行业等
“新四类”开放单位304家,生态环境监测、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等“老四类”开放单位253家。
2017年,生态环境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推动“老四类”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2024年底,生态环境部进一步拓展了“新四类”环保设施开放领域。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既推动了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了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又在企业与周边社区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有效化解了“邻避效应”等社会风险。同时,开放单位主动向公众展现企业风貌、生产过程和环保知识,逐步成为开展环境教育、研学实践、工业旅游的重要场所,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持续深化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引导鼓励更多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向公众开放,搭建生态文明教育和公众参与平台,广泛动员企业、公众携手共建美丽和谐的生活家园。
来源:生态环境部
《新型低碳城市碳中和技术路径与多层级应用示范》课题年度总结会在京举办
3月21日,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在京举办“面向碳中和的低碳城市建设关键技术应用示范”项目课题五《新型低碳城市碳中和技术路径与多层级应用示范》年度总结会,该课题属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会议聚集了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财达证券、北京化工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大学、安徽建筑大学、广东工业大学的专家学者。与会人员围绕构建差异化低碳城市碳中和建设路径,形成典型低碳城市建设指南等议题,聚焦碳中和技术路径遵选方法、关键技术适用性、应用示范及实施方案等内容,展开了深入讨论。
据调查,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城市作为人类活动的主要载体,其碳排放占全球总量的 70% 左右,因此,城市的低碳转型对于实现《巴黎协定》中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的目标至关重要。我国城市化进程仍在加速推进,亟需构建完善的政策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推动低碳技术在城市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与创新。在此背景下,本研究课题的开展,旨在助力城市在能源、交通、建筑、工业等多方面实现绿色转型,为全球城市的低碳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来源:新华社
博鳌亚洲论坛《应对气候变化:亚洲推进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年会旗舰报告发布
3月25日发布的《应对气候变化:亚洲推进绿色发展》旗舰报告由博鳌亚洲论坛研究院、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全球绿色增长研究所和德勤中国合作撰写。通过绿色转型应对气候脆弱性、推动经济增长及实现可持续发展,亚洲正在开辟一条更具活力和可持续性的增长新路径。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评估,中国和印度很有可能通过现有政策实现其当前的2030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此外,东盟大多数经济体已制定全面的国家气候行动战略和行动计划。
“亚洲经济增长强劲,能源需求旺盛,过去十年用电量年均增速达 5% ,远超全球 2.4% 的平均水平。”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主席、中电联理事长辛保安说,要充分开发利用清洁能源,构建亚洲能源互联网是实现亚洲能源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亚洲的清洁能源资源丰富多样。“跨境输电对削峰填谷的作用是显著的。”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钱朝阳以中国南方地区和东南亚国家用电差异为例,建议强化国际能源电力电网互联互通的对接,合作共建新型电力系统和能源体系。
来源:博鳌亚洲论坛
中国石化成功打造我国首座碳中和加氢站
3月17日,青岛炼化海河路加氢站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认证获得碳中和证书,标志着中国石化成功打造我国首座碳中和加氢站,成为传统能源企业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的典范。该站创新应用“柔性虚拟储氢”节能技术,加注能耗大幅降低,配套建设5.5兆瓦水上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年发电量可充分满足加氢站用电需求。“节能技术应用+绿电替代”的发展路径,不仅完全满足站区电力消耗,而且碳减排量可抵消运营全过程碳排放量,形成完整的碳中和闭环。作为氢能产业先行者,青岛炼化自2021年以来累计为氢能公交、氢能重卡等应用场景供应高纯氢超800吨。依托公司氢能“产研加”示范园和光伏绿电一体化优势,青岛炼化将启动交通用绿氢生产项目,全力推动氢能交通发展。
来源:中国石化报
浙江发布首个中国绿证价格指数产品
2025年3月24日,中国绿色电力证书卖方报价(下称“绿证报价”)在舟山发布。绿证报价由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发布,这是双方通过价格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参与绿证交易、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积极探索与实践。
该报价发布当天,四川亿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基于报价向浙江七色彩虹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23447个2024年电量对应的风光绿证。
“过去采购绿证主要靠‘人脉’和运气,绿证价格透明度不高,缺少稳定可靠的供给渠道。我们得知绿证报价发布后,立即致电咨询,获得了6家绿证供应商的详细报价信息。”浙江七色彩虹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永兴说,绿证报价不仅是比较公允的市场价格,还能够帮助企业对接优质供应商,拓宽绿证的采购渠道。
绿证供应方也同样受益。四川亿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冉政华表示:“过去客户对于我们销售的绿证价格有所疑虑,现在有了可供比较的市场报价做参考,可以增进我们和客户的相互信任,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开拓绿证交易市场。
来源:浙江在线
欧盟委员会提议放宽车企碳排放规则
2025年4月1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一项法规修订方案,提议在新的乘用车和厢式货车二氧化碳减排目标方面,给予欧洲汽车制造商更灵活的排放合规选项。
欧委会当天发布的新闻公报说,修订方案提议的灵活性措施将允许汽车制造商在2025年至2027年内,不按年度审核而是以这3年的平均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来衡量是否达到减排目标。此举将使车企在个别年份排放超标时,仍可通过其他年份的超额减排来平衡。欧委会表示,修订后的措施将有助于保障汽车行业在清洁转型方面的投资能力。
欧盟的调整为汽车制造商提供了更灵活的碳排放合规路径,避免了单一年度排放不达标所带来的惩罚,有助于车企在整体上更好地规划和实现减排目标,同时保障其在清洁转型方面的投资能力。
来源:新华社
第八次中英能源对话举行
3月17日,中国国家能源局局长王宏志与英国能源安全与净零内阁大臣米利班德在北京共同主持召开第八次中英能源对话。双方围绕清洁能源技术、能源转型路径、能源安全、国际能源治理等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王宏志表示,中英能源领域共同利益广泛,合作基础良好,愿与英方积极落实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推动中英能源合作取得更多互利共赢成果。米利班德表示,期待通过中英能源对话等机制加强两国能源领域交流,共同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更大贡献。会后,王宏志与米利班德共同签署了《中英清洁能源合作伙伴关系谅解备忘录》,明确将电力市场改革及电网、电池储能、海上风电、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清洁低碳与可再生氢等作为重点合作领域。配合此次对话,双方还将召开中英电力市场专题研讨会、第十届中英海上风电产业合作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暨十周年合作发展研讨会、中英能源领域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研讨会等3场边会活动,深入交流相关领域实践,探讨务实合作机遇。
来源:国家能源局
第四届中日韩碳中和论坛在深圳举行
3月11日,第四届中日韩碳中和论坛在深圳举行,该论坛由中日韩合作秘书处(TCS)和亚太经社会(ESCAP)联合主办,深圳市国际低碳论坛发展中心承办,以碳中和与可持续城市发展为主题,通过分享跨领域政策、措施和实践,推动三国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合作进程。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使刘振民表示,中国积极践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和国际合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深圳在清洁能源、绿色交通、低碳建筑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在探索及管理绿电、绿证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创新。期待中日韩三国通过分享跨领域行动的优良经验,为亚太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和全球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中日韩合作秘书处秘书长李熙燮在致辞中表示,随着三国城镇化率逐年攀升,新城建设、旧城更新的需求也持续增长,实现可持续城市发展是区域碳中和进程的核心目标。希望此次论坛能成为一个分享知识和经验的平台,引领我们共同建设一个更安全、更清洁的城市家园。深圳市副市长张华表示,深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取得了一系列成效。希望以此次论坛为契机持续深化与国内外各方的交流合作,热切期盼和诚挚邀请全球绿色低碳的相关企业、科研团队、人才等来到深圳,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来源:中日韩合作秘书处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东北能源监 事件概要:2024年6月22日,某火电公司发生一起汽轮机损坏的电力设备 管局对某火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16.97万元。东北能源监管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 电公司行政 故发生经过、原因、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2024年11月 28日,东 | |
处罚案 定书》。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 北能源监管局对该公司正式立案,2025年1月3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 处理结果:经调查认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第四款、《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该起 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汽轮机末级叶片存在微裂 纹,且该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及时发现该微裂纹,导致机械超速试验 升速过程中裂纹源快速扩展,叶片发生脆性断裂致使汽轮机损坏。该起事故 暴露出该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存在盲区,专业技术管理粗放,设备监造管理不 到位等问题,该公司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在该起事故中,未发现事故责任单 位存在影响行政处罚幅度的从轻、从重情节,依据《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东北能源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0 |
贵州能源监 管办对某风 电公司行政 处罚案 | 事件概要:2024年10月22日,贵州能源监管办对某风电公司在建风电项 目开展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发现该项目建设存在以下问 题: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规范、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起 重机械安装、模板支撑等危大工程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未据实列出安全生 产费用使用情况,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照抄照搬、应急预案编制不全、未开展 应急演练,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 师代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自项目开工建设以来从 未到现场履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经正式授权委托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 责;风机吊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现场履职,现场实际负责人未履行 |
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贵 州能源监管办对该风电公司、风电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风机吊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作出罚 | 水以项日 有关参建单位立即整改。2024年11月21日,贵州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正式 立案调查,12月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月13日正式下达 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结果:经调查认定,该项目有关参建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 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
江苏省能源 监管办对某 新能源公司 行政处罚案 | 款24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 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事件概要:2024年6月17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在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开展 电力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2024年9月 29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 查,2024年12月4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结果: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
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综合 考虑该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按照《国家 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国家 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规定,江苏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作出 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 |
南方能源监管 局对某新能源 | 事件概要:2024年6月18日,南方能源监管局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光伏电 站开展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现场检查,发现该光伏电站I区数据采集管理工作 |
案 示。 | 公司行政处罚丨站通过Wi-Fi接入了互联网,存在跨区互联问题,该工作站还安装了微信等 即时通讯软件。2024年10月29日,南方能源监管局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 查,2025年1月24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处理结果: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 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南方能源监 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 |
“双碳”法规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2025/4/2
4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创新服务重点领域发展和安全的价格引导机制方面,《意见》指出,健全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天然气发电、储能等调节性资源价格机制,更好发挥对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支撑作用。完善新能源就近交易价格政策,优化增量配电网价格机制。综合考虑能耗、环保水平等因素,完善工业重点领域阶梯电价制度。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主体,完善碳定价机制。探索有利于促进碳减排的价格支持政策。完善全国统一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体系。建设绿色能源国际标准和认证机制。
《意见》明确以全国碳交易市场为主体,完善碳定价机制,释放出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双碳”目标的强烈信号。碳定价机制作为绿色转型的核心工具,将通过价格信号优化资源配置,倒逼高耗能行业转型,同时为绿色新能源发展提供长期制度支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一代煤电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一2027年)》的通知\2025/3/26
2025年3月26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有关要求,夯实煤电兜底保障作用,积极推进煤电转型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新一代煤电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
《方案》提出总体要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有序推进、因地制宜、厂网协同、试点先行的原则,在实施“三改联动”基础上,推动煤电在新型电力系统中更好发挥兜底保障和支撑调节作用,以新一代煤电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方案》中对煤电技术指标体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煤电技术需满足清洁降碳、安全可靠、高效调节、智能运行四大类型的指标,对现役机组改造升级、新建机组、新一代煤电试点示范等不同场景划分了不同要求,鼓励产业通过主动进行低碳化改造、降低能耗、提升性能、保障安全,逐步实现降碳节能过渡。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3/18
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数据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要稳定绿证市场供给、激发绿证消费需求、完善绿证交易机制、拓展绿证应用场景、推动绿证应用走出去。到2027年,绿证市场交易制度基本完善,强制消费与自愿消费相结合的绿色电力消费机制更加健全,绿色电力消费核算、认证、标识等制度基本建立,绿证与其他机制衔接更加顺畅,绿证市场潜力加快释放,绿证国际应用稳步推进,实现全国范围内绿证畅通流动。到2030年,绿证市场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社会自主消费绿色电力需求显著提升,绿证市场高效有序运行,绿证国际应用有效实现,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合理体现,有力支撑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4.国家认监委正式发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2025/3/20
2025年3月20日,国家认监委正式发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通用实施规则》)和中国产品碳足迹标识,这是我国首个系统性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文件。该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构建全国统一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工作取得关键突破。
本次发布的《通用实施规则》是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活动的重要技术文件,该文件明确了认证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流程、标识样式及管理要求等关键内容,对于规范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中国产品碳足迹标识主体采用绿色调,通过“脚印”图案巧妙展现碳足迹概念,以数字格式清晰呈现产品碳足迹量化结果,使消费者能够直观、便捷地从中获取产品的碳排放信息。
建立实施统一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意义重大。通过对产品碳足迹的严格核算与认证,能够有力引导企业强化节能减排意识,推动生产方式绿色转型,显著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从而为我国产业绿色升级注入强大动力。
来源:国家认监委
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指南》的通知\2025/3/18
为加强工业节能降碳管理,支撑构建系统完备的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指南》。
《指南》指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是支撑工业企业和园区提升能耗双控和碳排放双控管理水平的信息系统和基础工具,通过采用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智能传感等信息通信技术,开发能耗和碳排放数据采集、监测、核算、分析、预测、预警、决策支持等功能,支撑开展产品碳足迹、项目碳评价和企业碳管理。
《指南》提出了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目标,即实现对能耗和碳排放的精准化计量、精细化管控、智能化决策与可视化呈现,持续提升节能降碳管理能力,有效支撑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和碳排放降低,促进绿色低碳转型。
《指南》要求,碳管理中心应当具备能耗查询、能源消费量和强度计算、能源消费分析与用能策略推荐、能效对标、能流分析、能效平衡与优化、用能与碳排放预算管理、碳排放、碳足迹核算、供应链碳管理、碳核查支撑、碳资产管理等功能。业务功能及技术方案的开发应用需依据节能降碳相关标准政策要求,具体标准可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来源: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6.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促进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5/3/12
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3月12日联合发布《促进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推动环保装备制造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万亿级产业。
《意见》提出到2027年,先进技术装备市场占有率显著提升,重点领域技术装备产业链“短板”基本补齐,“长板”技术装备形成国内主导、国外走出去的优势格局。到2030年,环保技术装备产业链“短板”自主可控,“长板”技术装备优势进一步扩大,环保装备制造业从传统的污染治理向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全面升级。
《意见》从强化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培育行业发展新动能、优化产业发展环境4个方面提出12项政策措施。其中,强化关键技术攻关将聚焦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卡点,开展关键技术“揭榜挂帅”,实施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三年提升行动,深入推进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环保装备设计制造、污染治理和环境监测等领域的应用。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引导环保装备企业在各自细分领域精耕细作,打造一批行业规范条件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推动龙头企业从提供单一领域环保技术装备,向多领域“产品 + 服务”供给转变,加强行业规范引导,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
来源: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7.《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表决通过\2025/3/26
3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38条,分为总则、目标与规划、推广与应用、支持与保障、附则,适用于北京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这次立法按照中央“双碳”决策部署和能源安全新战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根据北京市可再生能源资源票赋和开发利用特点,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健全适应超大城市特点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为北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条例规定落实“双碳”目标,实施国家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创新驱动的原则,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城市建设融合。
明确编制实施全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将相关要求纳入能源发展和供热建设发展等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合理保障相关用地需求。市发展改革部门合理确定各区开发利用目标,开展评估、监测与考核。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陕西14部门联合发布《陕西省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2025/1/17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
《方案》明确,到2027年,出台一批重点出口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初步建立全省重点产品碳足迹数据库、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及分级管理制度,全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到2030年,全省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重点产品碳足迹数据库稳定运行,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分级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全面建立,特色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得到多边互认,全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全面形成。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9.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联合浙江省委金融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出台《关于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支持浙江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5/3/27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联合浙江省委金融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出台《关于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支持浙江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强化绿色金融总量保障、完善融资对接机制、加强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深化绿色金融能力建设、探索转型金融服务、创新融合发展模式等方面提出20项重点支持举措。
《通知》提出,保障绿色信贷稳定增长,力争2025年全省绿色贷款余额突破4.2万亿元,2026年一2030年绿色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绿色贷款占比每年稳步提升;推动绿色金融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不断扩面增量;深化多元绿色金融服务,持续拓宽绿色融资渠道。
《通知》要求,建立绿色生态和低碳转型项目库及企业库,健全数字化融资对接机制,加大绿色低碳重点领域支持;开展碳金融产品创新行动,探索碳效挂钩金融产品;深化环境权益抵质押产品实践,推动排污权抵质押贷款、碳排放配额抵质押贷款扩面增量;探索金融支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有效模式,加强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金融支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不断丰富绿色金融供给。
《通知》强调,建立健全碳信息共享机制,持续推进金融机构碳核算工作;持续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深化环境信息披露的覆盖面和准确性;聚焦重点领域开展转型金融服务,加快形成转型金融服务有效模式;探索“绿色金融 ^+ ”,推动绿色、科技、普惠、数字金融融合发展模式;创新发展绿色消费金融业务,助力提振和扩大消费。
《通知》明确,建立跨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统筹协调。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和财政资金的激励支持,积极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开展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估工作,将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情况作为监管考核与政策激励的重要参考。
来源:央视网
10.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深圳市推动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建设助力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城市工作方案(2025一2027年)》\2025/3/18
在“双碳”目标引领下,可持续发展(ESG)已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议题。全国两会过后,2025年3月18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深圳市推动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建设助力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城市工作方案(2025一2027年)》(以下简称深圳《方案》),引起市场各方热议。深圳《方案》深圳以“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城市”为愿景,聚焦数智赋能与产业融合。方案由八大方面20项具体内容组成,提出“到2027年,市属直管企业和国企控股上市公司ESG披露全覆盖,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低碳、数字与时尚、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与健康等重点领域深圳A股上市公司披露率力争达 60% ”。具体工作主要围绕构建深圳特色ESG标准体系、分类施策提升ESG实践水平、促进ESG投融资体系发展、数智化赋能ESG高质量发展以及加强ESG对外合作交流五大维度展开。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规视角
——案例“碳”察
民事案例及律师点评刘某等与高某买卖合同认定无效案
当事人 事件概要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商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2021年9月,高某自商某处购买服务器一台,双方确定价款为34000元,服 |
务器为用于挖以太坊虚拟货币的“矿机”。9月8日,高某按照商某的要求将 34000元支付至刘某的银行账户。2021年10月,商某将服务器交付给高某。服务 器交付后,2022年年底起以太坊无法继续“挖矿”。高某主张,使用“矿机”挖 虚拟货币期间每个月的电费为800-900元。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 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无效;2.刘某、商某退还高某款项34000元;3.刘某、商某承 担所有因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所涉交易“矿机”,实为在网 络上“挖矿”(挖虚拟货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高某购买“矿机”,其目的也是 通过购买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 大,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亦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 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 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高某在明 知“挖矿”的社会危害性及相关部门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继续 购买“矿机”进行“挖矿”,高某与商某之间就购买“矿机”形成的协议因损害社 |
处理结果 | 会公共利益、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属无效。综上,一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高某与商某于2021年9月就购买“矿机”所达成的买卖协议无效;二、 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高某货款30600元;三、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 求;四、驳回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刘某、商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 判决,改判确认合同有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某虽上诉主张双方交易仅为电脑服务器 |
律师点评 | 主机,但其明知高某购买目的系用于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结合一审期间商某陈述, 其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结合双方买卖合同内容及目的,认定案涉合同因 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相关禁止性规定而无效,该认定并无不妥,二审法院 不持异议。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占有对 方财产无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判决商某返还购机款亦无不当,所认 定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商某、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与购买“矿机”进行互联网挖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因“矿机”无法继续生产虚拟货币产生诉争,诉至法院解决。一审法院与二 |
境污染。 | 审法院均采取了相同的裁判立场,即“挖矿”活动属于高能源消耗和高碳排放量的 活动,其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的政策相悖,亦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 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 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 境,应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对民事领 域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的约束,是当下国家完成“双碳”目标,实现产业绿色优化 要求在民事领域的鲜明体现。不论个人或企业,在生产、交易过程中,应当秉持节 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最大程度降低民商事活动产生的资源消耗与环 |
案件索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085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及律师点评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诉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事人 | 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 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主要从事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的生产,以及聚氨 |
事件概要 | 酯保温材料、塑料材料、建筑材料等批发零售。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 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俗称氟利昂)系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 (ODS),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使用的情况下,仍向他人购买并用于生产聚氨酯 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等。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购买三氯一氟甲烷共计849.5吨; 经核算,其在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生产过程中,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排放量为 3049.7千克。2019年10月,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以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 存储使用的正戊烷等化学用品不符合环评要求、涉嫌超配额使用ODS为由,做出 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7月,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祁某明 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3月,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 决,被告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70万元(案涉行政罚款在 本罚金中予以折抵,不重复执行);被告人祁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20年8月,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德清某保温 材料公司排放三氯一氟甲烷事件作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确定生态环 境损害值为746421-866244元,鉴定评估费用15万元。2020年10月,德清县人民 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
处理结果 | 746421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5万元。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氯一氟甲烷系有害物质、危险环境物 质;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产生的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未经有效处置,排放至周围环境 |
中,将损害周围环境及空气质量,该物质可以扩散到大气同温层中,并以催化分解 |
的方式破坏臭氧层,臭氧层的破坏将会导致过量的紫外线辐射到达地面,从而影响 人类健康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应当承担其排放三氯一氟甲烷 行为的环境污染责任;遂判决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46421 元,支付鉴定评估费用15万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 |
律师点评 | 本案系国内首例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公益诉讼案。三氯一氟甲烷被释放到 大气层后,受到紫外线的照射,将造成臭氧层破坏。我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 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缔约国,一贯高度重视国际环 境公约履约工作,于2010年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国受控消耗臭 氧层物质清单》,其中三氯一氟甲烷作为第一类全氯氟烃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受控消 耗臭氧层物质,被全面禁止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因本案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同时 触犯了不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诉讼前,行政机关已 经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也被依法判处相应刑事责任。本案民 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认定侵权人承担环境污染责 任并赔偿损失。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环境保护领域统筹协调适用行政、刑事、民事三 种责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生动体现,对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具有较强 警示和教育作用。 |
https://www.spp.gov.cn/dfjcdt/202104/t20210401 514557.shtml
行政处罚案例及律师点评
某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环境保护部、某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行政批复案
当事人 | 原告:某化学有限公司 被告: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环境保护部、某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 |
事件概要 | 某环保能源公司拟投资兴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2014年,某环保能 源公司向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原江苏省环保厅)报送《环境影响报告 |
书》《技术评估意见》《预审意见》等材料,申请环境评价许可。原江苏省环保厅 受理后,先后发布受理情况及拟审批公告,并经审查作出同意项目建设的《批 复》。某化学公司作为案涉项目附近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添加剂制造的已处于停产状 态的企业,不服该《批复》,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原环境保 护部)申请行政复议。原环境保护部受理后,向原江苏省环保厅发送《行政复议答 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原环境保护部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 《现场调查情况报告》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江苏省环保厅作出的 《批复》。某化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批复》,责令停止涉案项 目建设并另行选址。 | |
判决:驳回某化学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化学公司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5)苏环行终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某化学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 出(2017)最高法行申4795号行政裁定:驳回某化学公司再审申请。法院生效裁 判认为:某化学公司位于案涉项目附近,其认为《批复》对生产经营有不利影响, 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案涉项目环评编制单位和技术评估单位均 是具有甲级资质的独立法人,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期间,进行了两次环评公 示、媒体公告、公众参与问卷调查、召开了听证会,充分保障了公众参与权。在征 求公众意见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涉案项目厂界周边发放了问卷调查表,并对公众意 见的反馈及采纳情况进行了说明。原江苏省环保厅依据某环保能源公司报送的《环 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预审意见》等材料,进行公示、发布公告,收 集反馈情况,履行了对项目选址、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等问题的审查职责,未侵犯 某化学公司的权利。因此,原江苏省环保厅的环境评价许可行政行为、原环境保护 | |
律师点评 | 部的行政复议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对周边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存在重大影响,相关企 业、居民可以对环境主管部门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提 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从环境影响报告的主体、程序、报告的内容等方面,审 查被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行为的合法性。 |
案件索引:人民法院案例库
ttps://rmfyalk. court. gov. cn/view/content. html?id=d791iIzVlpyyHhArIdi5Tx%252F1ZQTSOdy
4z%252FUtWE7%252BAR0%253D&1ib \vDash ck&qW=%E7%8E%AF%E5%A2%83
行政处罚案例及律师点评
咸阳市高新天然气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案
当事人 | 处罚机关: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对象:咸阳市高新天然气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
事件概要 | 2024年1月8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核查发现时发现,高新天然气 集中供热有限公司2#锅炉一氧化氮和氮氧化物数值存在转化差异,经调查认定, 该公司锅炉在线监控设备工控机软件中氮氧化物数据计算公式被设置为y-x1*x2- 6,造成该公司氮氧化物核算值与标准值相差6mg/m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未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 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
处理结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咸阳生态 环境局对高新天然气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 为。 |
律师点评 | 该案件的查处,对于规范企业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起到了引导作用,同时对 运维行业也敲起了警钟。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利用污染源自动 监控平台线上常态化巡查,精准查找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不论个人还是企业, 在生产生活中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配备污染源自动监 控设备,落实污染源自我监控管理与排放信息公开义务。 |
案件索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https://sthjt. shaanxi. gov.cn/ztz1/dlb/dxal/202501/t20250113 3329838.html
浅议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如何做好碳计量合规工作
口赵舒杰梁巍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碳计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现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基础,通过对碳排放计量活动进行法律监管,确保相关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可提高碳排放计量的合法性和严肃性。笔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碳合规研究中心注意到,2022年10月《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出台后,我国目前已先后批准在山东、内蒙古、广东、福建筹建国家碳计量中心。
一、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的年碳排放量统计
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支柱产业,同时也是能源用户和碳排放重点行业。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中年度温室气体直接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作为重点排放单位,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主体由约2200家增至3700家,碳排放量由50亿吨增至80亿吨,覆盖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 60% 。温室气体管控种类从单一的二氧化碳扩展至四氟化碳、六氟化二碳。
钢铁行业的碳排放主要来源于炼铁和炼钢过程中焦炭的燃烧以及电力消耗。电解铝行业的碳排放则集中在电解过程中的电力消耗和阳极效应产生的直接排放。水泥行业的碳排放主要来自石灰石烧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和燃料燃烧排放。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个行业的间接排放(如电力消耗产生的排放)占总排放量的比例高达 40%~60% ,这使得其碳排放特征与电力行业密切相关。
二、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碳排放与电力行业的区别
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的碳排放与电力行业存在显著差异。首先,电力行业的碳排放主要集中在发电厂,属于集中式单一排放源,而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的排放源则更为分散,涉及多个生产环节和设备。其次,电力行业的碳排放具有明显的波动性,受电力需求和可再生能源出力影响较大,而这三个行业的碳排放则与生产工艺和产能利用率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和周期性特征。此外,电力行业的碳排放核算相对简单,主要基于发电量和电网排放因子计算,而这三个行业的碳排放核算则需要考虑原料特性、工艺流程、能源消耗等多种因素。例如,钢铁行业的高炉炼铁过程中,焦炭和喷吹煤粉的消耗会产生大量二氧化碳;电解铝行业的阳极材料和电解槽运行参数直接影响碳排放量;水泥行业的石灰石分解反应则与原料成分和烧温度密切相关。
三、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碳排放核算的挑战和困难
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的碳排放核算面临多重挑战。首先,间接排放的计算复杂度高。这三个行业都是电力消费大户,电力消耗产生的间接排放占比较大,但碳计量碳核算的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不同企业间核算结果存在差异。其次,生产工艺的多样性增加了核算难度。例如,钢铁行业有长流程和短流程之分,目前纳入的主要是长流程,电解铝行业有自备电厂和网电两种供电模式,水泥行业有新型干法和立窑等不同生产工艺,每种工艺的碳排放特征均有差异。第三,数据质量和完整性不足。部分企业缺乏科学标准的计量设备和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导致能源消耗数据和工艺参数记录不完整或不准确。此外,原燃料成分波动、生产异常工况等因素也影响了碳排放核算的准确性。国际国内核算方法学的差异也给企业带来了困扰。企业需要同时满足多套标准,将增加合规成本。
四、什么是碳计量
碳计量是指通过科学方法测量、计算和记录组织或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过程。它包括直接排放(范围1)和间接排放(范围2和范围3)的核算。碳计量的核心在于建立完整的排放源清单,采用适当的核算方法和参数,使用科学准确的计量设备,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据了解,碳计量方法主要分为基于实测的计算法和物料平衡法。基于实测的方法通过安装流量计、气体分析仪等设备直接测量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排放量;物料平衡法则根据生产过程中输入输出的物料平衡关系推算排放量。
五、碳计量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国家标准
中国已初步建立了碳计量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规定构成了基本法律框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系列文件,针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制定了具体的核算方法和报告要求。
国家标准方面,GB/T32150-2015规定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基本原则和要求;GB/T33755-2017针对水泥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量化的规范;GB/T33857-2017规定了合成氨和甲醇生产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此外,钢铁行业执行GB/T25329-2010《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钢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电解铝行业参照GB25465-2010《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铝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六、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如何做好碳计量合规工作
针对这三个行业的碳计量合规需求,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碳排放数据核算合规要求,严格遵循行业核算指南,建立覆盖生产全流程的碳排放台账制度;2、明确碳计量器具清单与检定要求,依据计量法要求,定期对碳排放计量器具(如气体分析仪、流量计)进行强制检定或校准,确保量值准确合规;3、加强重点领域碳计量技术研究,引入各地成立的碳计量中心核查机制:建立年度核查制度由碳计量中心进行独立验证,重点核查数据质量、核算方法和结果的一致性。4.定期开展碳计量专业知识培训,培养企业内部的碳计量专业人员,建立碳排放数据质量责任制,确保从数据采集到报告编制的全过程合规。
通过上述措施,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可以有效提升碳计量合规水平,为顺利参与全国碳市场和应对国际竞争奠定坚实基础。
法律服务产品介绍
在“双碳”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此的法治建设尚不完善,碳排放标准、碳排放监测、碳排放权交易等关键法律制度皆有待建设,存在现有规范碎片化、新兴政策不断涌现、事前监管制度缺位、境内外碳市场体系协调性较低等问题,由此引发了不容忽视的涉碳法律风险。为助力企业合规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天达共和持续关注国内外碳市场发展的潜在方向,率先创建碳合规法律业务团队,推出碳合规期刊,并连续为央企、国企、大型生态环境集团以及跨国集团代理绿色项目,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重启、绿电绿证申报中代理企业全流程服务,助力企业合规开发、交易;同时,代理企业赴欧洲“出海”投资碳市场、对碳远期的国际投资进行合法化路径指导;在应对欧盟CBAM、欧盟 EUETS 履约中提供合法合规方案。天达共和碳合规团队将持续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全面的涉碳法律服务。
我所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内容如下图所示。
·绿色能源项目减排法律服务 | ·双碳-环境损害争议解决 | |
·碳排放双控体系建设评价法律服务 | ·国际涉碳争议预防与解决 | |
·碳资产困 | ·国际碳机制互认互信评价法律服务 | |
·运营合规法律服务 | ·欧盟CBAM、EUETS等国际碳关税政 | |
·绿色量化与认证法律服务 | 策跟踪与咨询法律服务 | |
·国际国家标准建设评价法律服务 | ·跨境碳市场投资与交易 | |
·碳中和认证尽职调查 | ·碳信用-碳资产融资法律服务 | |
·碳汇项目法律服务 | ·ESG韧性碳金融商业合规服务 | |
·零碳园区建设项目法律服务 | ·港交所-气候信息披露TCFD报告法律 | |
·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合规服务 | 合规服务 |
碳合规研究中心介绍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碳合规研究中心,以月刊形式推出碳合规资讯及逐步完善的“双碳”“法律法规库”和“案例库”。天达共和碳合规研究中心由北京总部及全国12个地区和境外办公室多位资深合伙人、优秀律师队伍组成。碳合规研究中心负责人多年来为国务院国资委、新华通讯社、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等国家机构和国家级智库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或担任法律顾问;以及具有优良的海内外教育经历,拥有世界500 强企业、跨国企业的法律服务经验;碳合规研究中心律师具有丰富的国内法经验、国际法多元的专业背景。天达共和碳合规研究中心在“双碳”业务领域专业领先,以期在未来将继续深耕该领域,为各行各界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碳合规团队主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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