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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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
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
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
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
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
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
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
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
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
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
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