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四月惠企政策汇编
主办单位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承办单位
绍兴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绍兴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目录
申报丨三部门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3申报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金砖国家产业合作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9申报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5 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的通知... .. 12申报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 年印染行业规范企业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14申报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征集遂选2025年度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的通知... .16申报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5年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20申报丨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通知 .. 22申报丨关于组织开展工信部2025年5G工厂名录项目及优秀案例申报工作的通知.. .. 27申报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遂选工作的通知.. .. 30政策「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条件认定标准的通知. ... 34政策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0政策丨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构建浙江特色现代服务业体系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51政策丨五部门关于开展“一月一链”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全国行活动的通知..59政策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6
申报 厂三部门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 50% (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三)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 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企业应注明理由。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七、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八、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附件:
1.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Wps
2.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wps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wps
惠企政策汇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4年6月24日
申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金砖国家产业合作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外函(2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六次会唔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创新金砖、绿色金砖建设,促进“大金砖合作”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金砖国家产业合作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向
请紧密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结合推进“创新金砖”绿色金砖”建设,推荐2018年至今,我国企业、研究机构、商协会、产业园区等主体与金砖国家在产业科技创新、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产业绿色低碳转型、中小企业、数字技术应用与发展、智能制造与机器人、人工智能、绿色矿产、医药产业等领域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的国际合作成功经验和典型项目。
相关案例应具有较强的示范价值,重点推荐采用新技术、新模式开展务实合作,有效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并对金砖国家间政策协调、技术创新、人才培养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合作项目。
二、基本要求
(一)案例要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夸大陈述。
(二)案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遵循参与主体自愿原则,可对外公开。
(三)案例应符合我对外合作总体战略方向和政策导向,体现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金砖精神,突出供需对接、产业升级、结构优化、模式创新等方面实践和成效。
(四)案例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代表性、示范性和实效性,兼顾社会效应与经济效应,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五)案例申报材料应重点突出、表述准确、逻辑清晰,资料详实,图文并茂,能够充分展现案例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三、推荐程序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案例推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案例数量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
(二)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填写《金砖国家产业合作案例申报书》(附件1,如有图表、图片、视频等有助于更好宣介案例的资料可一并提供)、《金砖国家产业合作案例推荐汇总表》(附件2),审核后于2025年4月25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合作司),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选并编制《金砖国家产业合作案例集》,于2025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论坛期间发布并展示宣介。
附件:1.金砖国家产业合作案例申报书.docx2.金砖国家产业合作案例推荐汇总表.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1月3日
申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5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4〕1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组织推荐 2025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中西部、东北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遂选在开放合作方面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的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推荐至我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申报表》(附件1)、《2025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推荐汇总表》(附件2)各一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附件:1.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申报表
2.2025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推荐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2月20日
申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印染行业规范企业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函(202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推动印染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根据《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35号公告)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5年印染行业规范企业公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印染企业申报和初审工作。
二、印染企业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参照《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中《企业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自查表》进行自查,满足各项条件后,按照《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附件2)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应材料。
三、企业申请材料中,涉及环保的情况提供2024年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材料,其它部分情况提供2024年度相关数据及材料。
四、各地工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申请书》附表4(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逐条核实(申请材料核查及现场查验),并就拟上报企业 2024年以来是否有超标排放、环境违法等情况函询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时请将函询情况附后),必要时可赴现场或委托市县级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核查。
五、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将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于4月25日前报我部(消费品工业司)。申请材料电子版发[email protected] 或刻录光盘随纸质材料寄送。
附件:1.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docx
2.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2月20日(联系电话:消费品工业司 010-68205660,填报咨询 15501050231)
申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征集选2025年度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及时总结推广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优秀做法和典型经验,充分发挥优秀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形成更多有利于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长效机制,决定于 2025年继续组织开展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征集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各级参与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主管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服务机构在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任务、持续推动转化运用过程中的优秀做法和创新举措,特别是在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以来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或重大突破进展的典型案例。
二、案例内容和征集时间
案例应围绕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解决现实问题、典型经验做法、取得实际效果等,进行重点描述,充分体现创新性、实效性和示范性,具有普遍的指导借鉴意义。案例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洁,适宜公开(各类案例报送模板见附件1—3)。本次案例征集选分三批开展。
(一)第一批选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主要围绕高校和科研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推进专利产业化的探索实践,聚焦创新举措、路径方法和取得的实效,征集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1日。
(二)第二批选服务机构促进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主要围绕各类服务机构促进专利产业化开展的工作实践,以及围绕供需匹配、路演推介等活动的组织实施,聚焦服务模式创新、典型经验做法和取得的实效,征集截止日期为 2025年7月18日。
(三)第三批遂选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和各级主管部门组织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优秀案例。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的主要内容要求与前述第一批相同。各级主管部门组织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优秀案例主要围绕各级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专项行动、推进专利产业化、打通转化关键堵点、构建良好服务生态、促进专利转化运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利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专利转化运用长效机制的创新方法、创新成果和典型做法,报送案例,征集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19日。
三、遂选过程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统筹组织本地区优秀案例的推荐报送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单位也可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推荐报送。推荐单位各批案例每类报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件。所有申报案例均应通过推荐单位报送,未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直接报送的案例原则上不予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对案例开展评审,会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推进机制组成部门,分批遂选出优秀案例并公开发布和推广。优秀案例成果将作为专利转化运用工作评价、监测、分析的重要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请推荐单位认真做好案例征集的组织工作,提高案例报送质量。推荐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开展本地区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征集,同时注意积累并及时报送相关宣传素材,便于开展宣传推广。
(二)请推荐单位在各批案例征集截止日前,将案例汇总表(见附件4)和全部案例(以上文件均需电子版和加盖公章后的PDF扫描件)汇总在一个压缩包内发送至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邮件标题和压缩包按照“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报送(推荐单位 ^+ 批次)”命名。
附件:1.2025年度优秀案例报送表(专利产业化)
2.2025年度优秀案例报送表(服务机构促进专
利产业化)
3.2025年度优秀案例报送表(各级主管部门组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5年1月22日
申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安全函(2025)85号
根据《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2025版)》和《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3号,以下分别简称《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申报和初审工作。
二、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报,登录“安全应急装备产业申报系统”
(https:/ /safetybigdata.mit.gov.cn/sibdp-web/),注册后填写《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报企业需对所提供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起始时间为3月 20日,截止时间为4月15日。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5月10日前使用专用的账号登录申报系统,严格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验),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
四、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从申报系统下载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和推荐汇总表模板,对于审核通过的企业填写相关信息后加盖公章,于5月20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附件: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3月11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思博[email protected])
申报 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函(202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加快先进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广,提升工业用水效率,现启动2025年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要求
(一)申报对象及要求
钢铁、石化化工、纺织染整、造纸、食品、皮革、制药、建材、有色金属、机械、煤炭、电力等行业和数据中心等重点领域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供应单位。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征集范围
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高效冷却或洗涤、非常规水利用、用水智能管控、节水减污降碳协同等方向,以及适用于黄河
流域、京津冀等严重缺水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等水环境敏感等地区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
1.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主要指将高耗水生产工艺替换为更节水或低水耗的新工艺,以减少水资源使用和浪费。
2.高效冷却或洗涤。主要指以较少水耗实现高效、环保洗涤或通过循环利用等方式达到冷却效果等。
3.非常规水利用。主要指利用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替代常规水用于工业生产。
4.用水智能管控。主要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工业用水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高效用水。
5.节水减污降碳协同。主要指采用节水减污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等手段,推动不同水质特点废水协同处理。
(三)征集类别
主要分为研发类、产业化示范类和推广应用类。
1.研发类:指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引进、集成创新等方式,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已有阶段性成果、节水效果明显、知识产权明晰,并经用户初步验证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2.产业化示范类:指技术基本成熟、知识产权明晰、节水效果显著、推广应用前景广阔、已具备应用基础条件但尚未实现产业化的重大关键工艺、技术和装备。
3.推广应用类:指技术成熟、装备性能稳定、节水效果好、知识产权明晰、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目前已有成熟应用案例,技术普及率相对较低,但已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二、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
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和生产单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 / green.mit.gov.cn)分类填报《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附件1、2、3),并上传相关支撑材料。
(二)汇总推荐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填写“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推荐汇总表”(附件4),于2025年6月 30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请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参照前述程序,分别组织本行业、本集团开展申报。《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3年)》中的工艺、技术、装备关键核心指标有更新的,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三)评审及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水利部组织专家对前一批入选和本年度新推荐的工艺、技术、装备进行评审,选2025年度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按程序对外公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宣传推广力度,对工业节水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给予支持。
三、联系方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联系人:王炳龙电话:010-68205358传真:010-68205337邮箱:[email protected](二)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系人:黄一凡电话:010-63202246传真:010-63203254邮箱:qgisbcyc @ mwr.gov.cn
附件:1.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 (研发类) .wps2.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产业化示范类) wps
3.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书(推广应用类).wps
4.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推荐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2025年3月4日
申报 关于组织开展工信部2025年5G工厂名录项目及优秀案例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设施便函(2025)17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宁波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浙江公司、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华数集团: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5G工厂名录项目及优秀案例选工作的通知》(工信管函〔2025】133号)有关要求,现就工信部2025年5G工厂项目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5G工厂项目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制造业、采矿业、电力、港口等重点领域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基本要求
(一)5G工厂项目是指利用5G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新建或改造产线级、车间级、工厂级等生产现场,以实现生产单元广泛连接、IT与OT深度融合、数据要素充分利用、创新应用高效赋能。项目建设标准具体参照《5G全连接工厂建设指南》(工信部信管〔2022〕23号)。
(二)本次填报的5G工厂项目包括“计划建设、已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建设完成”等不同实施阶段的所有项目。
三、申报流程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本次申报选工作,加强组织引导,积极发动5G工厂实施主体单位进行填报,确保应报尽报。
(二)请申报单位通过 5G+ 工业互联网发展管理平台(http://5gi.aii-alliance.org/caict),对“计划建设、已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建设完成”等不同实施阶段、“产线级、车间级、工厂级”等不同类型的5G工厂项目,按照最新建设情况,于3月31日前完成填报(包括去年已填报项目的情况更新)。
(三)请各省级电信运营商及时统计本系统支撑建设的项目,填写支撑5G项目申报情况统计表(附件),于4月4日前报送至省经信厅、省通信管理局。
(四)省经信厅、省通信管理局将于4月10日前在平台上完成我省项目推荐工作。后续工信部将从项目库中评审选2025年5G工厂名录项目以及2023-2025年优秀案例。
联系人:省经信厅基础设施处赵文静,
0571-87057420;
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李扬,0571-87081729 ;
填报咨询 胡钟颢,
13261093057。
附件:支撑5G工厂项目申报情况统计表附件.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通信管理局2025年3月11日
申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 “浙江制造精品” 选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产业(2025)73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江省推进制造业质量品牌提升加快制造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精神,推进创新成果转化,加快创新产品开发,不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
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围绕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和深化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申报领域方向详见申报系统。
二、浙江制造精品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运营良好,在省内建有研发机构和生产基地的企业。
(二)申报产品应聚焦细分市场,市场占有率高,技术水平领先,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三)浙江制造精品分为先进制造类、数字技术融合类、特色(消费品)类三个类别。
(四)申报产品需为近三年(2022-2023年)上市产品,按照3类申报类别,产品上市后每年销售收入分别不低于8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山区26县分别不低于5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申报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 3%
三、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请各县(市、区)对照遂选条件,按照属地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浙江省企业之家网(https://zj87.jxt.zj.gov.cn/),进入“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栏目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及申报书(附件1)。网上申报时间为3月24日至4月21日,逾期不再受理。企业应如实、完整填写信息,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平台下载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如虚假填报骗取政策支持,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相关工作人员信息(附件2)(各县(市、区)经信局由各设区市经信局汇总)于3月24日前报送省技创中心,并登录“浙江省企业之家网”工作台
(https://qymzw.jxt.zj.gov.cn/web/)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各项材料真实有效,初审合格后择优确定推荐名单。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审核推荐。
(三)本次申报推荐名额详见附件3,原则上每家企业申报“浙江制造精品”数量不超过1个。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牵头地市、协同地市可分别推荐5个和3个,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所在县(市、区)、功能区可分别推荐3个和2个,省级“新星”产业群所在县(市、区)推荐2个。拥有多个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省级“新星”产业群的,推荐数量可叠加,总数不超过5个。其他县(市、区)推荐1个。
(三)各设区市经信局、省国资委于4月 30日前将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送省经信厅。
(四)省经信厅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评审,必要时对部分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联系人:省技创中心陈诗瑶,0571-88229695;
省经信厅产业升级与品牌建设处吴建军,
0571-87050807。
申报平台技术支持:李瑶瑶,0571-86823889。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选工作的通知(签章版本).pdf
附件5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申报操作须知(企业端填报) .pdf
附件6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申报政务审核及数据导出操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3月18日
政策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条件认定标准的通知
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条件认定标准,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人员条件
1.技术人员应为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具备相关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的人员。技术人员总数应符合《办法》第八条关于人员数量的要求,专业类别应为《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两类相关专业。
2.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单位应同时具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应同时具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见附表1。
3.技术人员职称专业原则上应与《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专业一致,以职称证书载明专业为准。浙江省内职称证书载明专业因职称评定类型调整等原因造成的职称名称与《办法》所列专业不一致的,视为相近专业,具体对应情况详见附表 2 。
4.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可分别认定为中级工程师和初级助理工程师,注册执业专业类型应与《办法》中所列专业类型相一致。
5.职称证书(资格证明)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职称证书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附带识别二维码;
(2)职称证书不附带识别二维码,可通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无法通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的,应提供证书原件、人力社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文件等相关材料;
(3)注册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
6.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办法》规定的最低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 10% ,并与资质申请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7.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资源与环境类或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资质申请单位应提供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聘任文件,明确其作为申请资质相关业务的技术负责人。
8.技术人员应具有申请前连续3个月由资质申请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因合并、转制、分立等原因出现以下情况,造成技术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或缴费单位与资质申请单位不一致的,资质申请单位应提供合并、转制批复文件以及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佐证材料。
(1)社会保险由上级单位缴纳的;
(2)因企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仍保留原单位身份,社会保险由原单位缴纳的,且未在原单位申报其他各项资质的;
(3)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买断社会保险的。
二、设备设施条件
1.设备设施应满足各类别资质对应的使用要求:
(1)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申请单位应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或其他具备同等功能的物探类设备)等;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申请单位应具备全站仪、水准仪、凿岩机和锚杆锚索钻机(或其他具备同等功能的工程钻机)等。
2.资质申请单位具有设备设施所有权,设备设施购置发票所列付款方应与资质申请单位一致。若因单位合并、重组、分立、更名等原因造成不一致的,应提供固定资产调拨单或者其他佐证材料。
三、单位业绩条件
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与申请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业绩材料,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业绩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业绩包括常规治理工程施工、应急治理工程施工两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业绩包括常规治理工程监理、应急治理工程监理两类。详见附表3。
2.有效业绩应为申报材料提交之日起前5年之内通过评审(初步验收)的地质灾害防治类项目。
3.业绩应满足《办法》规定业绩个数及经费要求。对甲级资质延续申请的单位,5年内业绩达不到要求的,可先申请乙级资质,业绩满足后可申请甲级资质。
4.业绩提交单位应与资质申请单位相一致。因单位合并、转制、分立等原因造成二者不一致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业绩未被其他单位用于资质申请;
(2)业绩材料中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编写人员为申请材料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3)资质申请单位能提供批复文件以及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予以认可的情况说明。
5.地质灾害防治类项目已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且与平台所填项目信息一致。
四、质量安全管理
1.资质申请单位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质量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安全管理制度。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取得认证资质的机构认证;
(2)载明的业务范围包含申请资质类型业务范围。
3.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针对所申请的资质制定;
(2)明确质量安全管控职责、工作流程和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措施,详见附表4;
(3)有正式签发的文件号和单位公章。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1月11日
附件: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技术人员数配备要求一览表.docx2.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相近专业对应表.docx3.各类业绩材料清单一览表.docx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情况一览表.docx
政策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强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安全,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们反馈沟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1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规范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17]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的申请与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与管理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工伤职工是指参加我省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第三条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协议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评估与协议签订,指导协议机构接入浙江省工伤联网结算系统,对协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考核。
省级经办机构同时负责修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文本,指导各级经办机构做好协议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协议签订
第五条协议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或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三)遵守国家、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四)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协议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书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等级证书;
(四)主要科室设置一览表;
(五)开展主要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六)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办机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获取以上材料或信息的,原则上不提交;续签协议的,不重复提交材料。
第七条协议机构新增执业地址申请提供工伤医疗服务的,应以协议机构为主体向新增执业地址所在地经办机构另行提出申请。
有多个执业地址的协议机构应加强对各执业地址的日常监管,确保各执业地址依据协议提供服务。
协议机构合并、分立的,应以新设立的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每年6月、12月,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协议机构集中申请受理工作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
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备的,应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医疗机构补正材料后再次提交申请的,受理审查时间重新起算。
第九条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核评估:
(一)初步审核。通过申请资料审查、信息系统核查、函询相关部门意见等形式对申请机构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评估。对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开展评估,评估过程包括现场走访与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应成立专家组,由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稽核内控部门等人员组成,一般为5-7人。专家组成员与被评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估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设置、信用情况、医疗服务能力、信息化建设、内部管理、价格管理、便捷服务与投诉等。
审核评估情况复杂的,报经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审核评估期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条审核评估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确定为合格的,经办机构与该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1至3年,由双方协商确定。
确定为不合格的,经办机构应告知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对审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审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经办机构应另行组织审核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估内容主要围绕初次审核评估扣分内容展开,未扣分内容不再审核评估。
第十一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名单并报省级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省内协议机构互认。工伤职工前往省内参保地以外的协议机构就医的,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但未报经办机构同意转诊转院的,不支付本次就医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职工到其他非协议机构就医,需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同意的,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章协议履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协议期间,经办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协议机构开展工伤医疗服务监管;
(二)按照协议约定与协议机构结算相关费用;
(三)向协议机构提供就医工伤职工参保缴费状态、工伤认定决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目录信息;
(四)及时向协议机构提供工伤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等情况,并对其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协议机构完成工伤联网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协议期间,协议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和服务规范,全面履行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服务;
(二)建立与工伤医疗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机构或人员从事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做好医务人员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就医服务及结算流程培训,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提供工伤就医服务指引;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相关信息系统改造升级,推动与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
(四)接受经办机构协议管理考核和工伤医疗服务监管;
(五)按照协议约定做好费用结算工作;
(六)建立知情确认制度,对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范围的医疗费用,明确告知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该费用;
(七)妥善处理举报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的问题。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到已接入浙江省工伤联网结算系统的协议机构就医的,协议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先行垫付按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及因治疗工伤住院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费用;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费用审核和拨付。
工伤职工到暂未接入浙江省工伤联网结算系统的协议机构就医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自费垫付医疗费用,再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经办机构经审核后,应及时拨付符合规定的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支付诊疗项目(含医用耗材)费用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支付费用时不分甲、乙类,不受医保“自付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浙江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申请书》中的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协议机构应在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登记后 3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提交《浙江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与协议机构在协议中约定中止、解除、终止协议情形,依据协议加强对协议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协议中止期间、协议解除及终止后,工伤职工到原协议机构就医的,该机构应告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费用。协议中止、解除、终止前入院治疗的工伤职工,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协议中止期间、协议解除及终止后,工伤职工因情况紧急就近入院治疗的,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第十九条协议中止、解除、终止后,经办机构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名单并报省级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协议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内容包括服务质量、服务行为、结算管理等,可通过定期考核、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估结果与协议续签等工作挂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发现协议机构违反协议的,可以督促其履行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或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协议机构未按国家及省的规定或协议约定提供服务,造成工伤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经办机构可按《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向相关部门建议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进行管理,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相关责任人员,其违规行为纳入职称评审的医德医风、执业规范等考察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协议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解除协议,并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工伤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协议机构和相关人员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应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就医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协议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采取措施对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数据、材料等保密,保护工伤职工隐私。
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违反规定或协议约定泄露工伤职工就医信息的,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跨省异地就医的工伤职工到协议机构就医的,按照跨省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原已按照本地规定签订协议的协议机构,在协议履行期间如未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原协议到期后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续签协议。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5日起实施,试行期限2年。此前我省及各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浙江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申请书
2.浙江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信息变更申
3.浙江省工伤医疗机构资质评估评分表
4.浙江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