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模式
团队签约:直播、视频团队和湖南湘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归属公司,角山湘集电商基地提供一对一帮扶。
培训学习:直播、视频团队可到角山湘集电商基地进行培训学习,价格另议。
联系方式:刘华徕18507345471
君玲食品厂
项目介绍
衡阳市君玲传统食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辖的君玲食品厂,地处石鼓区角山镇和平村。
招商内容
君玲食品厂现有新厂房四层招商招租,每层面积接近2000平方米,共计近8000平方米。

项目优势
距离华耀城仅3公里,临近衡邵高速,交通便利。厂区内有独立的变压器,用电不受限制,有自取达标的地下井水,以及免费停车位60个,无论是开办公司、开设食品厂,还是作为仓库,都是绝佳首选。


合作模式
合作经营:君玲公司诚招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商或自主生产经营的食品企业进厂区。
自主经营:君玲食品厂新厂房也向外招租,可整栋出租或单层出租,租金面议。
联系方式:阳总19908440866
招商政策
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
湘政办发[2024]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更大力度引进外资,更高质量吸引湘商回归,提升招商引资对我省经济社会的贡献,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支持招大引强。
对重大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项目,下同)和重大内资先进制造业项目,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央企在湖南新设总部或将总部整体搬迁至湖南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综合支持;对央企在湘新设一级子公司或将其他省的一级子公司整体搬迁至湖南的,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央企在湘新设二级子公司或将其他省的二级子公司整体搬迁至湖南的,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支持开展园区国际合作。
支持国际合作园区(示范区)创建,对通过省级国际合作园区(示范区)认定,达到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的,给予适当奖励,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通过国家国际合作园区认定或纳入国家"两国双园"合作机制的,增加奖励300万元。对国际合作园区新引引进的外资项目办公场地租金和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贴,省级补贴比例不超过 50% ,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支持引进高质量项目。
鼓励跨国公司和行业领军企业来湘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中国区总部、区域总部。对"三类500强"企业来湘设立各类总部的,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商务部或我省确定的总部项目以外的标志性外资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企业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对经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中心,根据中心建设运营情况及科研经费到位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产业链精准招商。
积极支持各园区围绕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的16条产业链开展精准招商,对两年内招引同一产业链5家以上企业的园区,根据企业投资情况及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情况,最高奖励园区200万元。鼓励市县引入链主企业,根据链主企业新引进的配套企业投资情况及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情况,给予市县政府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五、支持园区提质升级。
对新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省级园区,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在国家级经开区综评中全国排名实现进位,同时实际使用外资或进出口总额单项进入全国排名前30位的园区,最高奖励300万元;对评为全省"开放十强"的省级以上园区最高奖励200万元。支持智慧园区建设,对首次建成智慧招商平台,并与省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协同办公、数据共享的,对平台软件购买、系统开发、设备购置等前期建设费用进行奖补,奖补比例不超过 50% ,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
六、支持湘商回归。
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湘商回归投资促进工作,做好湘商回归项目的服务保障并重点支持。对年度新引进湘商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累计超过5个的市州和2个的县市区,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七、鼓励更大力度引进外资。
鼓励和支持市州、县市区、园区组团赴境外开展招商对接。对推动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年度目标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市州和超过同类地区平均实际利用外资 10% (含)以上的县市区政府,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市州、县市区、园区创新开展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等利用外资新模式且成功引进外资项目的,最高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开展境外招商等外资投资促进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外事办、省财政厅)
八、加大重点项目服务保障。
健全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发挥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符合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湖南省)的项目给予用地支持。对纳入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清单管理的重点项目在用地、环保、能源、金融、人才和出入境便利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在用地方面,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的,经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市州所辖县市区之间可以借支或者协议转让补充耕地指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外事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贸促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创新招商方式。
鼓励各地采取市场运作模式实施产业链招商信息研究、围绕主特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鼓励设立境外离岸招商工作站。鼓励跨国公司以并购、与本土企业和机构共建创新平台等方式合资合作。鼓励开展基金招商、委托招商、专业机构招商、以商招商等招商方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贸促会)
十、持续优化投资环境。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依法稳妥处理好企业投诉,有效维护投资者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标准制定工作,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鼓励市州、县市区和园区依托地方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和有利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省直部门)
本政策措施各项奖励条款中,除"一事一议"支持的项目外,单个企业同时符合多个项目奖励条款的,可以叠加享受奖励。已享受过同类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到市州、县市区和园区的资金只能用于招商引资工作。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 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同时废止。此前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关于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衡政办发[2021]10号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中共衡阳市委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建设现代产业强市的意见》(衡发(2020)6号),结合衡阳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中的总部经济是指意见公布后新引进、新设立或从衡阳市外新迁入,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衡阳市城区,并满足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地方财政贡献为年度贡献)。
(一)在衡阳市以外控股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或者授权为母公司内3家以上关联企业提供服务职能。
(二)行业标准条件。
1.农业企业。对衡阳的地方财政贡献(实缴的税收与非税市区留存部分,下同)不低于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工业和建筑业。
(1)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对衡阳的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其他工业及建筑业对衡阳的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旅游、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对衡阳的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信息与通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等高技术服务业对衡阳的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3)住宿餐饮业。对衡阳的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批发零售业。对衡阳的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三)除房地产企业外,“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等企业。国家或相关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衡阳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或区域总部。在香港、美国等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符合衡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后起前5年按地方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缴入总部企业奖励资金池,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对总部企业高管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含股权投资、股息分红等原因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到一定额度的,按照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含股权投资、股息分红等原因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留存部分给予奖励。
第五条总部企业享受我市出台的《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
第六条对重点引进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特大项目,由市委、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制定精准的特别扶持政策。
第七条经认定的衡阳市总部企业方能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若同时满足同类型奖励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获得奖励资金。
第八条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本意见所列条件,通过申报、评定、公示等程序,对总部企业的认定进行联合审查。
第九条建立总部企业奖励资金池,奖补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总部经济奖补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位。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为总部经济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条对支持政策所需资金,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的,按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落实;没有明确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十一条享受本意见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经营期不少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金,须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总部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失信毁约等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此前我市涉及总部经济有关招商引资的相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衡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衡财文[2021]3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全域旅游战略,进一步拓展衡阳市旅游客源市场,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来衡观光旅游、休闲度假,促进全市旅游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奖励资金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拨付、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游客均指单团人数在10人以上的团队游客。
第五条旅游奖励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按年度一次性兑现。
第二章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引客入衡奖
(一)人数奖
1.境内游客(含研学学生)
一日游:旅行社从市外组织游客来衡旅游,游览1个收费旅游景区,全年累计达到3000人以上,每人次奖励10元。
二日以上游:旅行社从市外组织游客来衡旅游,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全年累计达到3000人以上的,每人次奖励15元。
2.境外游客
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衡旅游,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且在市区住宿1晚以上,全年累计达到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每人次奖励40元。
(二)交通补助奖
1.旅游包机奖
旅行社组织包机(非正常航班)来衡旅游,在南岳机场起降、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人数60人以上,每架次奖励2万元。
2.旅游专列奖
从市外组织专列来衡旅游,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高铁一趟300人、普快一趟500人以上),每趟奖励2万元。
3.旅游自驾车队奖
从市外一次性组织自驾车30辆、人数90人以上来衡阳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以
上,每个车队每趟奖励1万元。
4.旅游大巴车队奖
从市外一次性组织300人以上大巴车队来衡阳,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每趟奖励1万元。
第七条迎客入村奖
全年累计组织游客到乡村旅游点游览并就餐1餐以上,人数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每人次奖励10元/人;5000人以上,每人次奖励20元。
第八条旅游节会奖
经市政府批准承办的国家、省、市级文旅节会,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实际情况奖补。
第九条品牌创建奖
1.旅行社
新评为三星级旅行社且当年"引客入衡"1万人以上,奖励5万元;新评为四星级旅行社且当年"引客入衡"2万人以上,奖励10万元;新评为五星级旅行社且当年"引客入衡"3万人以上,奖励15万元。
2.景区(点)
(1)新评为5A级、4A级、3A级景区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2)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省级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3)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住宿
(1)新评为五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评为四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评为三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采取"公司 + 农户"模式,且连片建设开发20户以上的乡村民宿,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项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申报
(一)相关要求
1.申报引客入衡奖、迎客入村奖、品牌创建奖均以国家、省、市旅游官网公布信息为准。
2.承接市外学生来衡的研学活动,需在市文旅广体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的研学
机构开展,并进行研学活动2日(含)以上。
3.游览景区景点、住宿酒店仅限市文旅广体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公布认可的。
(二)所需资料
所有奖项都需提供《衡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表》、各奖项对应的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
1.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对象,须在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向市文旅广体局报送上年度申报奖项资料,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奖励。
2.各旅行社每月5日之前,向市文旅广体局提交上月"人数奖"和"交通补助奖"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审核
市文旅广体局、市财政局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审核结果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拨付
市文旅广体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奖励资金分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奖励对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由文旅广体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奖励资金。同时,取消其2年内的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市文旅广体局每年应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在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奖励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旅广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出台后,其他有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衡财外(2016)466号文件)“关于印发《衡阳市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招商热线:欧阳浩男18107348866刘子朝18973431717颜明13873451267
项目单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商务局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路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