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可申报项目&资金&政策汇编2月版-政灵通
COMPILATIONOFCURRENTREPORTABLEITEMS
主办单位: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中心(杭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支持单位:杭州绿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政策文件篇
1、【政策文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6
4、【政策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 年版)的通知....... ..25
5、【零碳工厂】关于印发《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方案(2025—2027 年)》的通知 .42
7、【政策文件】全链条支持创新药械高质量发展,浙江出台若干
10、【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创新创业团队“5213”项目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88
11、【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宝”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99
余杭区 105
申报通知篇
14、【重大专项】关于组织申报癌症、心脑血管、呼吸和代谢性
疾病防治研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5 年度项目的通知. .......... 142
杭州市 . 143
15、【揭榜挂帅】2025 年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工作启动... .. 144
16、【数字化转型】关于开展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
点样本企业选树工作的通知 .146
17、【国高更名】2025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或重大变化、异地
搬迁申报工作启动 149
拱墅区. 15118、【3 月21 日截止】2025 年度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开始申报! ... 151
西湖区. .. 15419、【国高更名】关于组织开展2025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重大变化、异地搬迁申报工作的通知. ...154
滨江区. .. 15720、【揭榜挂帅】关于组织开展2025 年未来产业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工作的通知. ... 15721、【3 月5 日截止】关于开展2025 年杭州市智能物联关键技术攻关指南和智能终端首台(套)产品指南征集的通知.............. 16022、【3 月19 日截止】关于做好2025 年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161
萧山区. .. 16223、【研发机构备案】关于开展2025 年萧山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备案工作的通知.. ...16224、【3 月14 日截止】关于开展2023 年度萧山区数字经济政策扶持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16425、【3 月21 日截止】关于开展2025 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16726、【预通知】杭州市萧山区2025 年第一批创新创业团队“5213”项目征集公告. . 170
余杭区. 173
27、【指南征集】关于开展2025 年杭州市智能物联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指南和智能终端首台(套)产品推广指南征集的通知......173
28、【揭榜挂帅】关于组织开展生物医用材料创新任务揭榜挂帅(第二批)工作的通知... ...175
29、【揭榜挂帅】关于开展2025 年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
30、【3 月21 日截止】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181
31、【入库通知】关于开展2025 年度临平区绿色低碳工厂培育库入库工作的通知. .184
钱塘区 187
32、【市研发中心】关于组织申报2025 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187
33、【揭榜挂帅】2025 年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工作启动... .. 190
34、【3 月19 日截止】关于转发《做好2025 年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192
35、【验收评审】关于开展2024 年度工厂物联网项目验收和第三批电线电缆行业样本企业和推广企业评定工作的通知.............. 193
36、【项目征集】关于开展2025 年杭州市智能物联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指南和智能终端首台(套)产品推广指南征集的通知......195
37、【补助征集】关于开展余杭区2024 年度专利、商标质押融资补助征集的通知.... ...199
38、【贷款贴息】2023 年度、2024 年度新认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开始申报! ...201
政策文件篇
国家级
1、【政策文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标创发〔2025〕2 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工作,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通过加强对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推动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标准支撑。力争到二○三五年,建成覆盖标准制定与实施全生命周期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制定、实施、信息反馈和复审修订的闭环管理,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得到切实提高,标准实施效益充分显现,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效能显著增强。
二、加强标准制定的监督
(一)强化国家标准制定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严格将强制性标准限制在健康、环保、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范围内,严格依据职责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和实施监督部门,确保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标准“应强尽强、能强则强”。国家标准立项审评环节严格落实标准必要性、可行性和适用性论证要求,完善申诉机制,强化立项意见协调,必要时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起草环节严格落实标准技术内容试验验证要求,充分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方意见;技术审查环节严格落实会议审查和委员投票要求,确保全体委员广泛参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和制定标准过程中,不得以参与国家标准起草排名等名义违规收费。加强对标准审评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升审评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大重要国家标准制定跟踪督办力度,确保标准及时发布。 A
(二)加强行业标准制定合规性和协调性监督。加大对行业标准制定全过程的监督力度,防止利益输送以及借机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严格行业标准编号、复审、备案管理,清理未经审查批准公布的行业标准代号。加强行业标准之间、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协调性评估,对于涉及不同行业部门职责的标准判定和实施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行业标准体系交叉、不及时备案、信息不公开、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采用国际标准( ISO、IEC、ITU 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无法律依据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测排查,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后标准替代和自行废止的程序要求。
(三)严格限定地方标准制定的权限和范围。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和应用,严格立项评估和技术审查,排查清理超范围制定地方标准、无法律依据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对有关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加大对地方标准编号、复审、备案、废止、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管力度,依法检查设区市地方标准制定权限的审查备案程序,加强“已备案地方标准”事后监督抽查。
(四)加强对团体标准制定行为的规范引导。严格团体标准组织在其登记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制定,依法依规完善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其发布的团体标准进行解释。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应充分听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格团体标准经费管理,不得以立项、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违规收费。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健全团体标准监督抽查工作机制,严格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查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团体标准、违规编号、侵犯版权等行为。
三、加大标准实施监督力度
(五)确保强制性标准实施到位。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按照“谁提出,谁组织实施;谁监管,谁依法查处”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认真做好强制性标准的组织实施、宣贯推广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加大强制性标准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力度,对强制性标准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实现在统一平台免费公开全部现行强制性标准文本。合理布局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常态化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六)强化推荐性标准的组织实施。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严格落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宣贯和推广职责。加强对推荐性标准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在符合版权政策的情况下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对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提高试点示范项目质量和效益。开展对利用推荐性标准实施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七)规范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实施行为。严格落实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加强对企业执行标准应公开未公开、自我声明公开不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强化对企业产品、服务不符合其执行标准等情况的监管,依法严查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弄虚作假、冒用“领跑者”称号等行为。完善团体标准授权使用规则、版权政策、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等制度。严查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和团体标准实施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为。
四、创新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方法
(八)健全督导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依法对标准制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行为,加强提醒督导。提醒督导后仍未采取落实措施的,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依法应给予处分的人员,通报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
(九)加快构建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建设一批标准实施监测点,构建标准实施监测点与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标准验证点协同构成的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围绕以标准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政策部署,开展相关重要标准实施情况监测。探索开展标准有效实施率监测分析,发布各类标准实施情况报告。
(十)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制度,畅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促进标准实施与标准制定的信息互通。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问题处理机制,强化标准实施反馈信息的处置,对标准实施反馈的问题不处理、不回复的情况加强通报督促,提高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处置满意度。
(十一)扎实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范例和评估方法推广工作,推出一批标准实施典型范例,总结一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培育一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构。支持开展标准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探索建立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标准体系。
(十二)建立标准验证工作监督制度。对政府颁布标准验证情况开展监督抽查,依法对相关标准制定需要开展验证而未验证的行为作出处理,必要时对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核心指标、试验和检验方法进行复验。强化采标国家标准验证工作的监督,以保证采标国家标准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加强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鼓励依托国家标准验证点进行验证,没有国家标准验证点的领域,可依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验证。
(十三)促进标准实施监督与复审修订联动。加大标准实施监督结果后处理力度,强化相关问题的追溯和纠错。对老化滞后或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时按程序进行修改、修订或废止。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不配套的情况加强部门协调沟通,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强化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监督,对复审工作不力、未能按时完成年度复审任务的单位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强化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责任
(十四)加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管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受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对标准制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建设、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和标准验证工作监督。完善行业标准代号年度报告工作机制,健全地方标准化工作统计机制,开展对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合规性、协调性的监督抽查。组织开展对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
(十五)严格落实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监督责任。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受理相关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与实施的举报、投诉,加强对相关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依照法定职责对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依照法定职责对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十六)进一步明确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督责任。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本辖区地方标准制定与实施的举报、投诉,负责本辖区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监督检查。会同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
(十七)强化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违法行为。鼓励各地方、各部门探索建立标准实施社会监督员制度,建设标准实施社会监督员队伍,为开展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支撑。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团体标准质量评估,促进团体标准优胜劣汰。
2、【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 年稳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 年稳外资行动方案》
的通知
国办函〔2025〕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 年稳外资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5 年2 月17 日(本文有删减)
2025 年稳外资行动方案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做好2025 年稳外资工作,加大引资稳资力度,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有序扩大自主开放
(一)扩大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开放试点。支持试点地区抓好增值电信、生物技术、外商独资医院领域开放试点政策宣贯落实,对相关领域外商洽谈项目开展“专班式”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推动项目尽早落地。适时进一步扩大电信、医疗领域开放试点。研究制定有序扩大教育、文化领域自主开放实施方案,适时对外公布并稳步实施。
(二)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严格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资准入实施管理。修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压减清单事项,面向各类经营主体扩大开放。
(三)优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支持北京示范区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引领作用,推动试点工作提速加力。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赋予试点新内容新任务,重点领域开放举措优先在试点示范地区试验。深入研究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举措,密切关注试点推进情况,及时复制推广试点经验。支持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开展标准化建设。
(四)推动生物医药领域有序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参与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加快省级试点方案、质量监管方案审核,推动生物医药产业优化资源配置,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企业遇到的困难问题。研究完善医药领域开放政策,便利创新药加快上市,优化药品带量采购,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产品采购可预期性。
(五)鼓励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抓好《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落实,制定发布实施战略投资的操作指引,加大对上市公司、境外基金和投资机构等的宣介力度,引导更多优质外资长期投资我国上市公司。
二、提高投资促进水平
(六)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落实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制定打造“投资中国”品牌年度实施方案,精心设计实施“投资中国”
系列活动。央地协同联动,开展境外投资促进活动,更好利用外资推进制造业补链强链。针对我主要投资来源地不同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引资目标和策略,与双边经贸联委会(混委会)机制密切配合,全面激活双边投资促进工作组机制,加大项目撮合对接力度。
(七)加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把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落实到位。研究制定鼓励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政策措施,促进外资企业在华所获利润更多用于再投资。开展外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
(八)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修订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促进外资服务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支持外资更多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九)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限制。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总部型机构提供便利。
(十)鼓励跨国公司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优化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相关规定,在外汇管理、人员出入境、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为跨国公司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提供便利。保障相关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外资企业待遇。
(十一)便利外国投资者在华实施并购投资。在外商投资法框架下,修订《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优化外资并购规则和并购交易程序,完善并购管理范围,降低跨境换股门槛等。
(十二)加大重点领域引资力度。鼓励外商投资养殖、饲养设备生产、饲料兽药生产等畜牧业相关领域并享受国民待遇。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我国新型工业化进程,重点引进高技术领域外商投资,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多市场机会和合作空间。鼓励养老服务、文化和旅游、体育、医疗、职业教育、金融等服务业领域吸引利用外资,满足多层次服务消费需求。
(十三)加强经济政策和营商环境对外宣介。充分运用新闻发布、吹风会、接受采访、专家解读等方式,对外积极宣传阐释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政策新举措新亮点。
三、增强开放平台效能
(十四)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制定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的政策文件,在要素保障、重点领域开放、承担改革试点任务、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等方面出台新举措,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国家级高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各类省级开发区等作为对外开放平台发挥稳外资作用。
(十五)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提质增效,扩大改革任务授权,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落地,打造吸引外商投资高地。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外资准入领域加大压力测试,持续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四、加大服务保障力度
(十六)推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落地。支持将更多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外资项目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加大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力度,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建设。
(十七)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宣传,做好外资企业投诉
处理工作。
(十八)拓宽外资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为外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开展重点外资企业贷款需求及投资经营情况调研,有针对性举办银企对接活动。引导各类基金与外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合作,支持在华外资企业扩大投资经营规模、深耕中国市场。
(十九)促进人员往来便利化。加快互免签证协定商谈,继续稳妥扩大单方面免签国家范围。优化口岸签证、过境免签、区域性入境免签政策,促进人员跨境流动。更新《外国商务人士在华工作生活指引》。
(二十)提升外资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做好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助力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享受协定伙伴方关税减让。优化重点外资项目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加大对外资企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培育力度,进一步优化降低AEO 随机布控查验率。积极稳妥推进进口商品采信,将更多符合资质的中外检验机构纳入采信机构目录。鼓励外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备案,坚决打击进出口环节侵犯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细化实化具体落实举措,在投资促进、权益保护、服务保障等方面创新工作方法、强化政策和要素支持,确保2025 年内各项举措落地见效,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信心。要组织有关部门赴重点地区、重点外资企业开展专项走访活动,深入了解外资企业诉求,有效回应外资企业关切。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政策宣传,推动政策落地。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 年)》的通知
国市监稽发〔2025〕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 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
2025 年2 月17 日
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 年)
优化消费环境是提振消费信心、激发经济活力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高品质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法治先行、诚信引领,坚持部门协同、社会共治,建设诚信、公平、便捷、安全的消费环境,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良性发展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7 年,消费供给提质、消费秩序优化、消费维权提效、消费环境共治、消费环境引领等五大行动深入开展,供给质量不高、市场秩序失范、维权效能不足等问题得到系统治理,商品、服务质量显著提高,消费风险明显降低,消费纠纷源头治理效果显著,经营者诚信意识普遍增强,消费便利度、舒适度、满意度大幅提升,全国消费环境明显优化。
二、实施消费供给提质行动
(一)提升实物消费质量。深入实施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加强汽车、家电、家居、电子产品、纺织服装、食品等领域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开展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价,提升“中国制造”整体形象。深入开展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加快推进服装服饰、珠宝首饰、皮革制品、化妆品等精品化国潮化时尚化。支持汽车产品、电子产品、家居产品等消费升级,促进汽车换“能”、家电换“智”、家装厨卫“焕新”。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畅通消费循环。
(二)改善服务消费品质。健全服务消费标准体系,持续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深入开展消费领域“信用+”工程,健全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民生领域消费信用体系。完善重点领域服务消费标准和合同示范文本,提升公用事业、文化和旅游、康复、养老、托育、金融等领域服务品质。深化服务认证试点,建立优质服务认证制度。推行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监测评价能力建设。鼓励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电子产品维修、机动车维修等群众关心领域第三方平台完善消费者评价机制。健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
(三)创造更多消费场景。因地制宜推进首发经济,推动消费地标建设,聚焦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打造新型消费场景。建设一批商旅文体健深度融合的品质消费集聚区,积极发展“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深入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系统构建数字化消费生态体系,大力促进消费线上线下融合,打造沉浸式、体验式消费场景。深入推进数字家庭建设,构筑美好数字生活新图景。鼓励建设和升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完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场景拓展延伸。
三、实施消费秩序优化行动
(四)严守消费安全底线。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群众关切的米面油、肉蛋奶等重点食品监管。强化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使用单位履行消费场所消防、特种设备以及燃气使用等安全保障义务。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机制,持续开展“金钥”稽查专项行动。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治理,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整治市场交易环境。聚焦重点领域,强化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持续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食品领域“两超一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计量作弊等问题。聚焦网购快递、电信、装修、维修、旅游等行业领域治理“霸王条款”。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查处非法网络招徕、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广播电视领域订阅、收费等行为,治理电视“套娃”收费、诱导消费。持续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重拳打击网络市场中流量造假、刷单炒信、低俗带货、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昆仑”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实施农村消费市场净化行动。
(六)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持续开展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整治,促进全国消费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加强和改进消费市场反垄断执法,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打击医药、公用事业、汽车等领域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价监竞争守护行动,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商业混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七)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完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及时修订法规规章文件。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厘清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事项,健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等机制。建立消费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治理机制,以问题为导向精准监管执法。强化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健全消费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恶意索赔行为部门协同治理制度,防止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
四、实施消费维权提效行动
(八)强化消费纠纷源头解决。推动平台型、总部型、连锁型等大型企业健全消费纠纷解决体系,引导其积极加入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鼓励实体店承诺无理由退换货,为消费者提供统一便捷的异地异店退换货服务。强化“小个专”党建引领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全面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推动跨境电商平台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做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到2027 年,动态发展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承诺单位150 万家以上。
(九)强化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加强消费维权能力建设,依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处理流程,高效处置消费投诉举报。强化消费维权与行政执法衔接,加大“诉转案”力度。
(十)强化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推动健全消费者权益司法救济制度,支持消费领域集体诉讼、公益诉讼、小额诉讼,总结推广“诉调对接”做法和“共享法庭”模式,降低消费者诉讼维权成本。优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
(十一)创新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将消费维权工作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支持引入第三方力量开展委托调解,鼓励独立非诉第三方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加强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扩大消费维权“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活动的覆盖面、提升可及性。
五、实施消费环境共治行动
(十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体系。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先行赔付制度。落实经营者质量安全、质量担保和售后服务责任,积极响应消费者合理诉求。督促电商平台经营者、市场开办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入驻经营者身份审核和动态查验。鼓励经营者主动公开并履行对消费者更优的承诺,改善消费体验。落实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在订立书面合同、按约履行、提前告知、及时退款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探索实行预付式消费资金托管模式,防范化解预付式消费风险。
(十三)推动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增强管理协调、纠纷调处、技术和市场服务能力。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沟通机制。发起重点行业放心消费倡议,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公约和放心消费相关标准,推动行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品质升级。
(十四)加强消协组织建设。支持消协组织依法履职尽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服务与支持,健全公益诉讼等机制,加强特殊群体保护,开展消费提示警示、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评议等社会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消协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十五)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信用约束、媒体监督、消费者参与的作用。加强诚信经营、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等宣传引导,开展消费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建设消费教育基地。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升公众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
六、实施消费环境引领行动
(十六)突出创新引领。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分级,着力打造群众喜爱的优质品牌。鼓励各地创新举措,完善激励机制,切实提升经营者获得感。鼓励地方为经营者先行赔付提供政策支持,保护买卖双方权益。推动金融机构面向放心消费主体丰富信贷产品,提升授信审批效率,增加消费类信贷投入。支持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发支持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保险产品。
(十七)注重标杆带动。以“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自我承诺为主要内涵,加快形成“对标提升、示范带动、监测评价、动态管理”的制度闭环。制定消费环境指数及评价规范,强化标准引领和信用赋能,大力发展一大批放心消费商店、网店、直播间、餐饮店、工厂等基础单元及放心消费市场、商圈、景区等集聚区。加强对放心消费主体的宣传推介,拓宽各类促消费活动渠道,发挥标杆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形成良好氛围。
(十八)鼓励区域先行。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异地异店无理由退换货、消费信用信息共享互认、放心消费美丽乡村联建、消费维权跨区域联盟等消费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鼓励各地主动公开放心消费承诺,出台地方标准,开展全域消费环境监测评价,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深化国际合作。与主要国家和地区拓展消费者保护多双边合作,推动将消费者保护纳入多双边自贸协定,探索跨境电商、跨境旅游等合作,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标国际规则,引领国内消费环境升级,打通入境人员消费堵点,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切实推动三年行动落实落地,持续优化本地区、本行业消费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跟踪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联动、整体有序推进三年行动。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
浙江省
4、【政策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
浙政发〔2025〕3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 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 年1 月18 日(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 年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持续向好,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由省科技厅牵头)
锚定全面建成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和教育强省、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建设,强化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2025 年,省财政预算安排202.7 亿元,其中,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55.22 亿元,支持高水平大学建设95.53 亿元,支持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34.1 亿元,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育17.85 亿元。
(一)推动高能级科创平台提质增效。实施高能级科创平台提能造峰行动,建立重大科创平台考核评价、支持、淘汰机制。支持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与省实验室、高校联合共建全国和全省重点实验室。实施科创平台“伙伴计划”,建立“平台 ^+ 高校 + 企业(用户) +_{.} 产业链”结对合作机制。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每家1000 万元支持,对牵头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的给予每家3000 万元支持。
(二)支持全链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取得100 项“1 到 10^{\circ\bullet\bullet}10 到100”的引领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标志性成果为目标,实施企业全面参与的省“双尖双领 +\mathbf{X}^{\bullet} 重大科技项目400 项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资助,项目绩效突出的可给予滚动支持。建立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的创新联合体组建与重大科技专项联动实施机制,对创新联合体牵头实施的重大项目,省市县三级联动可给予最高3000 万元补助。
(三)推进科技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全年实施科创强基项目180 项以上。加快大科学装置建设。支持基础大模型建设,培育一批有全国影响力的垂直行业大模型,鼓励地方通过发放算力券、智能券降低企业算力成本,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支持。深入实施“人工智能 + ”行动计划,加快“人工智能 ^+ 医疗”“人工智能+科学数据”“人工智能 ^+ 制造”等场景应用项目建设。推进人群健康和重大疾病多模态信息库建设。
(四)强化科技金融支撑保障。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发挥 ^{\bullet\bullet}4+1 ^{\bullet\bullet} 专项基金撬动作用,扩大省科创母基金规模至130 亿元以上,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加快杭州市、宁波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直接股权投资试点项目落地,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加快落地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 基金),探索成立省级并购基金。支持保险和担保机构开发专门产品,提供重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减量服务,有条件地区可给予保险费用和担保费率补贴。
(五)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双一流196”工程建设,推动浙江大学优势学科与高水平大学登峰学科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立健全与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相匹配的高等学校学科专业优化调整机制。支持推进高校基础设施提质工程,“一校一策”改善办学条件。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 70% 。
(六)打通人才有序流动通道。支持企业柔性引才,取消各类人才计划对社保、户籍等限制,优化全职认定标准。实施校院企高层次人才“互聘共享”计划,推广“产业教授”“科技副总”机制。各类人才计划中企业创新人才、创业人才、流动共享人才的支持比例合计达 50% 以上,顶尖人才项目有企业工作经历、工程实践经验的支持对象比例达 50% 以上。优化海外人才来浙便利化服务,支持企业引进包括海外工程师在内的各类外国人才。支持设立海外研究院。
二、加快先进制造业发展(由省经信厅牵头)
深入实施“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加快构建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2025 年,省财政预算安排161.21 亿元,其中,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21.16 亿元,支持新兴产业培育壮大47.74 亿元,支持未来产业前瞻布局和人才引育等25.61 亿元,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66.7 亿元。“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相关人才入选人才计划比例不低于 60% 。支持培育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10 个,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000 家,新增卓越工程师500 人、数字技术工程师2000 名以上、制造业技能人才20 万人。
(七)因地制宜布局新质生产力产业赛道。聚焦绿色石化、现代纺织、高端装备和现代物流等赛道,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聚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氢能与储能等赛道,推动新兴产业培育壮大。聚焦脑机接口、人形机器人、高端软件、生物制造、空天信息和低空经济等赛道,加快未来产业前瞻性布局。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新兴产业集群强链补链新质生产力项目。支持历史经典产业再创新辉煌,开展“一业一策”精准赋能行动,实施黄酒、木雕、青瓷等历史经典产业科技赋能专项。支持建设省级传承创新工作室50 家,每家3 年最高共补助30 万元。
(八)支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调整优化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更加聚焦支持工业重点行业设备更新示范等项目。发挥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再贷款金融工具引导,融资租赁支持设备更新投放超400 亿元。支持宁波市、嘉兴市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
(九)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鼓励各地制定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对研发费用占营收比重高于 5% 的企业,鼓励各地纳入科技计划支持清单强化要素保障。健全省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考核机制,“一企一策”制定任务书,研发投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2个百分点以上。
(十)加快数实融合发展。深化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支持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金华市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2025 年,新增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60 家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150 家、未来工厂20 家。
(十一)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落实中小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阶段性拓展至中型企业,力争新增无还本续贷4000 亿元左右。支持建立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新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 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300 家。建立科技领军企业培育机制,入库培育企业50 家以上。用好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和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工具,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三、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加快构建浙江特色现代服务业体系,着力提升生产性服务业,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全方位扩大内需。2025 年,省财政预算安排118.79 亿元,其中,支持消费扩容提质21.53 亿元,支持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59.63 亿元,支持服务业要素保障22.37 亿元,支持金融助力高质量发展5.41 亿元,支持软信业发展5.32 亿元,支持“两业融合”发展等4.53 亿元。
(十二)更大力度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汽车置换更新,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1.5 万元/辆、燃油车最高补贴1.3 万元/辆。家电补贴由8 类扩围至12 类,一级、二级能效家电分别按 20% 、 15% 补贴,最高补贴2000元/件。支持家居换新,增加普通成品家居(床、桌椅等)品类,按售价 15% 或 20% (一级及以上能效、水效家居)补贴,最高补贴2000 元/件。提高电动自行车新车购买补贴力度。单品售价6000 元以下的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等3 类数码产品,按照 15% 补贴,最高补贴500 元。简化优化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等补贴申领程序,最大程度便利消费者。
(十三)持续做旺消费。打造千万级核心大景区30 个以上,丰富“诗画浙江·文旅惠民卡”产品矩阵。支持打造10 个以上高品质消费聚集区,全年举办“浙里来消费”系列促消费活动2000 场以上,餐饮消费欢乐季活动200 场以上,发放电影消费券1000 万元。举办国家级体育赛事200 场以上、省市联动赛事千场以上。举办演唱会150 场以上。增加市集经济、首发经济、冰雪旅游、演艺经济、邮轮旅游等优质消费场景供给,持续加大促进消费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培育3 家省级物流枢纽经济区,省财政给予一定支持。推进物流项目“标准地”改革,新增物流用地不低于4000亩。全省打造10 个左右供应链服务中心。
(十五)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五免后减按 10%° 优惠政策。建设1—2 个知名开源社区。新增数字广告经营主体1 万家。支持建设一批面向制造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新增省级工业设计中心50 家,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服务业特色平台5 个以上、产值5 亿元以上检验检测机构5 家,培育“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 家。支持“两业融合”方向重点项目建设。基本建成省级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
(十六)做强服务业平台和主体。培育高能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区10 个左右,省财政给予一定支持。新增服务业领军企业200 家左右,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雄鹰行动”培育库。
四、推进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深入实施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工程,2025 年,宁波舟山港集装箱吞吐量超4000 万标箱。2025 年,省财政预算安排168.59 亿元,其中,支持“轨道上的长三角”建设44.45 亿元,支持现代公路网80.88 亿元,支持一流强港19.57 亿元,支持民航强省和低空经济21.29 亿元,支持交通领域“两新”及国家试点2.4 亿元。
(十七)深化世界一流强港建设。统筹部省资金对列入省部级规划的沿海公共航道锚地项目予以支持。实施宁波舟山港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无水港和海外物流节点布局、国际班轮航线和外贸滚装航线开拓等政策。延续经嘉兴港至宁波舟山港的海河联运支持政策。“浙江e 港通”新增覆盖省内外10 个以上点位。鼓励金融机构给予海洋经济重大项目资源倾斜。
(十八)推进航运浙江建设。2025 年,新增内河千吨级航道50 公里、内河500 吨级及以上泊位15 个。推进全省755 公里航道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开通3 条零碳示范航线。对省级重点航运服务集聚区给予每个1500 万元奖励,建成营收规模500 亿元以上的集聚区2 个。
(十九)支持民航强省发展。修订出台航空口岸新开国际航线扶持政策,将嘉兴、舟山口岸纳入扶持范围。嘉兴机场建成试飞。推行航空货运前置货站安检互认,推进带磁、带电、粉末等敏感货物便利化运输先行先试。
(二十)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对通用机场建设、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运营分档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对A 类飞行服务站建设(改造升级)给予支持。支持各地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打造低空产业“先导区”和低空经济“先飞区”。允许在设区市域内统筹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低空经济产业平台。推进全省低空救援体系建设。
(二十一)开展“千亿千里”铁路项目大会战。滚动推进总投资超3000亿元、总里程超1000 公里铁路项目。2025 年,推动温福高铁、杭义温联络线、沪乍杭高铁等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力争开工铁路项目270 公里、建成铁路项目134 公里、完成投资超400 亿元。
(二十二)推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创新。建立可提前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库,允许入库项目在工可阶段以全过程咨询服务方式招标。
(二十三)稳步推进交通惠民。安排交通运输碳达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老旧车船淘汰更新,推广新能源运输装备。支持推进建设“四好农村路”2.0 版,新建、改建1000 公里,大、中修5500 公里,乡镇通三级以上公路比例达 92% 。对服务农业生产、宽度在8 米以下且不纳入国家交通路网的乡村公路,实施新建改建时视同农村道路予以支持。开通城乡客货邮融合线路100 条以上,新增综合性服务站点500 个。
五、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由省商务厅牵头)
统筹抓好硬件和软件,锚定提升资源配置力、全球辐射力、制度创新力、国际竞争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切实增强话语权、定价权、规则权,建设高能级开放强省。2025 年,省财政预算安排55.03 亿元,其中,支持提升开放平台能级1 亿元,支持做强开放枢纽24.8 亿元,支持创新对外开放和省域开放新模式8.9 亿元,支持培育世界一流企业和高附加值产业16.15 亿元,支持加快创建一流营商环境4.18 亿元。
(二十四)提升开放平台能级。高标准建设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推动分层设立土地使用权、保税燃料混兑、大豆进口现货交收等改革事项。支持金砖国家特殊经济区中国合作中心建设,积极争取相关项目优先列入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全球发展倡议项目库并给予支持。
(二十五)建强重点开放枢纽。深化新一轮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加快建设全球数贸中心新一代市场综合体,推进内外贸一体化、集拼出口、跨境支付等探索创新,优化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措施,推动进口消费品正面清单管理落地扩面。大力推进金华义乌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建设,加快金华铁路枢纽扩容改造,力争中欧班列全年开行数量2500 列以上。创新中欧班列经营模式,加大“班列 + 跨境电商”“班列 ^+ 产业”“班列 ^+ 商贸”融合力度。
(二十六)积极培育外贸新模式。组织不少于1000 个团组、10000 家次企业赴境外拓市场,全年支持重点展会100 个以上。推动政策性银行安排外贸保稳提质专项信贷额度1000 亿元。培育壮大服务贸易,全年服务贸易增长 6% 。推动数字贸易创新突破,支持建设全球数字贸易中心。发展“直播 ^+ 平台 ^+ 跨境电商”融合模式,率先落实9810 出口退税等新政,培育一批跨境电商品牌,对跨境园区开展省级财政专项激励,全年举办服务对接活动500 场以上。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不低于 60% 补助,可根据重点国别需要继续提高补助标准至 80% ,原则上单家企业保费补助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对我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先进产品技术等给予贴息支持。支持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扩大非外汇结算贸易试点。制定20个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基本建立碳标识认证制度。
(二十七)提升展会影响力。大力发展会展经济,支持高水平办好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鼓励引进全球高端策展办展资源,招引更多全球头部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参展。支持办好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良渚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等会议展览活动。
(二十八)大力吸引和利用高质量外资。全年争取招引总投资1 亿美元以上外资大项目30 个左右。深化开展“投资浙里”全球大招商,鼓励各地赴重点国别(地区)开展专场推介。支持外商在我省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落实科研支持、税收优惠等帮扶政策。
(二十九)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国际竞争力。支持培育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支持企业将浙江总部打造成为全球运营管理中心和设计研发中心。实施外贸龙头企业培育“蛟龙行动”,支持中小外贸企业上规升级,培育一批专业化、潜力型外贸主体。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投资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引导企业海外抱团发展。支持企业合理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拓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带动产品、装备、标准有序“走出去”。
六、全力扩大有效投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坚决落实“以项目看发展论英雄”,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5 年集中力量抓好省重大建设项目1000 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302.06 亿元,其中,支持先进制造业基地领域15.2 亿元,支持综合交通强省领域130.46 亿元,支持清洁能源保供领域2 亿元,支持水网安澜提升领域58.37 亿元,支持城镇有机更新领域18.64亿元,支持农业农村优先领域19.2 亿元,支持民生设施等其他领域58.19亿元。保障供应建设用地35 万亩、用海10 万亩以上,用林10 万亩。
(三十)更大力度营造投资环境。建立自上而下、双向打通的重大项目谋划机制,健全分类分层分级协调、要素靠前协同保障、财力统筹等工作机制。支持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项目建设,优先给予专项债等要素保障。省级安排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1.5 万亩以上,保障省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3 万亩。
(三十一)全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全力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开展专项债项目“自审自发”试点,按规定运用专项债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争全省投放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1500 亿元左右。加大市政、物流、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盘活力度,常态化申报争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力争100 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
(三十二)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力度。深化落实“民营经济32 条”,省^{\bullet\bullet}4+1 ^{\bullet\bullet} 专项基金、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新增能耗等要素投向民间投资项目比重在2024 年“三个 70%° 基础上力争提升至“三个 80%° 。向民间资本动态推介重大项目100 个以上。支持民营资本参与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核电项目民营资本参股比例不低于 10% ,探索建立深远海风电项目开发民营资本参与机制。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对小微企业贷款增信作用。省级安排1 万亩用地指标保障新质生产力方向的中小企业需求。
(三十三)强化用能要素保障。对列入“千项万亿”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重大项目用能“应保尽保”,原则上前置条件齐全项目用能2 月底前落实到位。对于符合条件的新上项目,允许通过购买省外绿证等形式平衡所需能耗。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100 个以上。保障全社会电量供给7200 亿千瓦时左右、天然气供应210 亿方左右,安排绿电交易80 亿千瓦时以上。服务工商业用户完成交易电量3500 亿千瓦时左右,力争推动全省工商业电价较2024 年下降3 分/千瓦时以上,供浙气源综合价格下降3—5 分/立方米。
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做法,坚持以县域为基本单元,一体推进“强城”“兴村”“融合”,推动城乡区域实现更高水平的均衡协调发展,努力缩小“三大差距”。2025 年,省财政预算安排287.7 亿元,其中,支持粮食安全保障64.1亿元,支持农业“双强”8.33 亿元,支持“土特产富”资金8.96 亿元,支持美丽田园建设26.79 亿元,支持青年入乡发展2.61 亿元,支持乡村建设70.48亿元,支持强村富民32.68 亿元,支持城乡一体化发展73.75 亿元。
(三十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135 条年产值超10 亿元的“土特产”全产业链,完成村内道路提升3000 公里,新建农村充电桩1 万根以上,完成幸福河湖农村水系整治1200 公里、单村水站改造提升300 座。利用城乡“金角银边”场地新建、改建村级健身广场、体育公园等便民设施1 万个。支持青年入乡发展,实施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和十万农创客培育工程。继续实施规模粮油种植补贴、订单良种奖励等常态化补贴政策。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对农业设施投入占比超过 30% 且具有很强先进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 万元。支持规模养殖场更新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贷款予以贴息。继续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支持海洋渔船更新改造。
(三十五)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重大项目500 个以上,完成投资1200 亿元以上。建强县城、中心镇、重点村发展轴。省级新型城镇化建设公共预算支出进一步向县城城镇化建设倾斜。推动政策性银行安排信贷资金800 亿元支持县城城镇化建设。
(三十六)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激励政策,建立奖补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研究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
(三十七)深入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探索“土地综合整治+”新模式。实施“多田套合”工程,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耕地功能恢复,稳步拓展农业发展空间。新增“多田套合”面积100 万亩。
(三十八)推进山区海岛县高质量发展。完善山区海岛县分类动态调整机制,谋划启动新一轮动态调整,跟踪落实首批调出县巩固发展成果相关政策。创新山区海岛县富民增收机制,持续拓宽山海协作富民项目类型,强化农优产品消费帮扶,有序推广共富市集。深化 ^{\ast\ast}1{+}1{+}1{+}1^{:} ”新型山海协作结对机制,优化迭代山海协作产业合作模式,飞地发展更大力度向山区海
岛县倾斜。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由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深入实施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2025 年,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三分之二以上用于民生领域。按照社会政策要兜牢民生底线的要求,办好十方面民生实事。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332.77 亿元,其中,支持促进高校高质量发展资金97.69亿元,支持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发展39.8 亿元,资助各类学生16.67 亿元,支持就业、高技能人才8.51 亿元,支持医疗、卫生51.77 亿元,支持养老保障60.61 亿元,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4.5 亿元,安排困难群众、残疾人、优抚对象、孤儿及困境儿童等帮扶救助资金53.22 亿元。
(三十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均等化。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公共服务配置机制,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机制。总结推广舟山市和淳安县、龙游县、景宁县等“一市三县”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经验。
(四十)支持推进“劳有所得”。全面推进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持续构建完善技能培育、技能创富、技能生态三大体系。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加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
(四十一)支持推进“幼有善育”。持续完善普惠托育政策保障机制,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指导各地完善支持生育配套措施。
(四十二)支持推进“学有优教”。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指导各地优化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推进县域内全域教共体(集团化)办学。
(四十三)支持推进“住有宜居”。坚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以“白名单”方式继续推动房地产在建项目融资、建设和交付。加快消除城中村安全风险隐患。通过新建住房、收购存量商品房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实施城中村改造6 万户,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4 万套(间)、公租房0.37 万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0.27 万套。全面完成20 年以上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推动15—20 年住宅老旧电梯能换尽换,全年完成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1.5 万台。
(四十四)支持推进“老有康养”。全面落实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制度。全面实行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每万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机构认知障碍床位数达20 张。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覆盖率达 100% ,大幅提升使用率。
(四十五)支持推进“病有良医”。推进新一轮“医学高峰”建设,支持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及高水平县级医院建设,普及推广“固定 ^+ 流动”医疗卫生服务。健全山区海岛医疗卫生服务“省编市用”和“市编省招代培”机制,推进实施万名基层医生进修三年行动和医学创新人才国际化培养三年行动。
(四十六)支持推进“弱有众扶”。低保年人均标准达到1.4 万元以上,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率达到 85% ,“群帮惠”困难群体帮扶达到15 万人次。帮扶残疾人就业1 万人以上。实施孤独症儿童康复7000 人,康复辅具适配7 万人。
上述8 个领域政策,省财政2025 年预算安排资金除交叉重叠部分外,支持总额为1042.8 亿元。各领域政策省级牵头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会同财政金融、自然资源、能源、人才等4 张要素保障清单牵头单位,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文件,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责任分解和落地实施,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推动新出台政策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推动存量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有收缩性、有负面影响政策有序废改。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承接落实方案,推动政策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确保基层有感、群众获益、企业得利。
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政策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5 年全年实施有效。国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 年版)》(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一、起草背景
2022 年,浙江省政府首次提出“5+4”经济政策体系,2023 年、2024 年连续实施 {°{8+4{'}}} 经济政策体系,工作每年迭代、机制不断健全、政策持续优化,对推动全省经济“稳进向好、预期增强”发挥了重要作用。2025 年,外部环境的复杂严峻,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为增强我省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强化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加强政策工具创新和协调配合,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更好发挥政策乘数效应,我省继续迭代谋划实施 ^{\;\bullet}8+4^{\;\circ} 经济政策体系,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回升向好。
二、起草思路
延续前两年 \phantom{-}{}^{\omega}8+4° 经济政策框架体系,在完成2024 年政策评估、认真
查找短板的基础上,结合省委、省政府工作谋划和部署,形成2025 年 ^{\;\bullet}8+4^{ \circ} 经济政策体系,保持总量稳定、力度不减,进一步优化结构、聚焦重点,提高政策精准性、针对性,确保政策精准滴灌、直达快享。
三、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
共8 个方面、46 项政策措施。
(一)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具体包括推动高能级科创平台提质增效、支持全链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科技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强化科技金融支撑保障、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打通人才有序流动通道等6 项政策措施。 Ao
(二)加快先进制造业发展。具体包括因地制宜布局新质生产力产业赛道、支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数实融合发展、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等5 政策措施。
(三)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具体包括更大力度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持续做旺消费、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做强服务业平台和主体等5 项政策措施。
(四)推进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具体包括深化世界一流强港建设、推进航运浙江建设、支持民航强省发展、支持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开展“千亿千里”铁路项目大会战、推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创新、稳步推进交通惠民等7 项政策措施。
(五)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具体包括提升开放平台能级、建强重点开放枢纽、积极培育外贸新模式、提升展会影响力、大力吸引和利用高质量外资、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国际竞争力等6 项政策措施。
(六)全力扩大有效投资。具体包括更大力度营造投资环境、全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强化用能要素保障等4 项政策措施。
(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具体包括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入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山区海岛县高质量发展等5 项政策措施。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具体包括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均等化及公共服务“七优享”等8 项政策措施。
5、【零碳工厂】关于印发《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方案(2025—2027 年)》的通知
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方案
(2025—2027 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相关要求,以实现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培育新质生产力为引领,鼓励支持绿色(低碳)工厂深挖节能降碳潜力,积极建设零碳(近零碳)工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七大重点行业及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等领域,按照“申报一批、培育一批、认定一批”方式,鼓励省级以上绿色(低碳)工厂先行先试,全省每年精心择优遴选10 家左右开展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支持推动企业在自主减碳路径、场景打造、技术应用、数智赋能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通过2—3 年培育建设,打造一批零碳(近零碳)工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二、培育建设程序
(一)组织申报推荐。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聚焦本地特色产业,积极发动绿色低碳基础扎实、转型升级路径清晰、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省级以上绿色(低碳)工厂开展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申请建设的企业对照培育建设评价要求开展自我评价(附件1),并编制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方案(附件2)。各设区市经信局对辖区申报企业的建设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后择优推荐,于每年3 月底前行文报省经信厅。
(二)开展综合评选。省经信厅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根据企业实际基础,从目标合理性、技术领先性、方案可行性等方面,对建设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企业可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经综合评选后,择优确定公布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名单。
(三)过程指导服务。省经信厅组建专家服务团对培育建设单位定期开展指导服务,及时了解建设进展情况,帮助解决相关问题。各培育建设单位于每年4 月底前提交建设工作年度总结,对照建设评价要求,总结建设方案实施情况与相关指标的阶段性提升情况。必要时专家服务团可对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评估,经评估建设进展较慢或者建设质量较低的,实行退出机制。
(四)组织评估认定。各培育建设单位完成建设任务,经自查达到各项目标要求的,提请各设区市经信局进行评估和验收,验收通过的由各设区市经信局向省经信厅提出零碳(近零碳)工厂认定申请。省经信厅组织专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对建设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认定零碳(近零碳)工厂名单。培育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4 年,自培育名单公布之日起4 年内未提交认定申请的,自动退出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名单。
(五)公布认定名单。对拟认定的零碳(近零碳)工厂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发文公布,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各地“浙江制造天工鼎”工作评价内容。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建立省、市、县协同联动推进工作机制。省经信厅牵头,协同省有关部门统筹推进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工作。各地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严格审核把关,高质量建立培育梯队,及时协调解决培育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指导督促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鼓励支持培育建设单位积极申报国家“两重”“两新”和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在资金奖励、技改补助、绿色金融、人才引育等方面对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单位加大扶持力度。
(三)强化服务保障。省经信厅牵头组建专家服务团,对培育建设单位持续开展指导服务,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作用,在相关标准制定、科技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对接等方面提供支持。
(四)强化示范引领。各地要及时总结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经验做法,运用多种方式开展典型案例交流推广活动,充分发挥绿色低碳标杆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全链条绿色低碳协同提升。
6、【低空经济】浙江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发展行动方案来了!
低空经济是新质生产力赋能乡村全面振兴的新引擎。为进一步拓展“低空 + 农业”应用,加快形成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新质生产力,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发展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提出,到2027 年,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发展新基建、新应用、新格局基本形成,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农用无人机配置全覆盖,全省农用无人机保有量10000 台以上,农用无人机作业面积6500 万亩次以上,建设农业生产“低空 + 地面”一体智能监测点100 个,无人机乡村巡查巡检村域覆盖率 30% 以上。
打造应用场景、强化支撑保障、加强组织领导,《行动方案》提出这些具体内容↓
【打造农业低空生产作业场景】
按照宜飞则飞、应飞尽飞原则扩大农用无人机生产作业,稳定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飞防作业覆盖面,拓展茶叶、果树、蔬菜等特色产业应用。
扩大主要农作物追肥飞行施用面积,推广农用无人机精准变量施肥。
鼓励使用农用无人机开展梨、香榧等特色作物授粉和绿肥作物等播种,以及畜禽养殖场消毒。
在池塘、稻田养殖区域推广空中投喂模式。
【打造农业低空监测场景】
发展农作物种植规模、长势、病虫害、灾情等飞行智能监测。
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结合近地面监测手段,率先开展农
作物“低空 ^+ 地面”相结合的综合智能监测,加快“低空 + 地面”一体智能监测点建设。
【打造农业低空服务场景】
扩大无人机在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巡查、种粮补贴核实、水产养殖滩涂规划、农业保险快速查勘定损等场景应用。
鼓励开发“低空 ^+ 金融”产品,将无人机动态监测作为农业设施或资产抵押过程中辅助监管手段。
【打造农业低空运输场景】
在地形地貌复杂、传统运输困难地区推广利用农用无人机开展生产物资吊装,高效推动农资上山、农产品下山。
大力发展杨梅、山地蔬菜、水产等短保鲜期、高附加值生鲜农产品“产地直达餐桌”低空运输服务,畅通山区海岛偏远乡村农产品出村进城通道。
【打造农村低空治理场景】
加大无人机巡查巡检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应用力度。
鼓励引入无人机开展灾后搜救,补充农村应急救援力量
【打造农村低空农文旅消费场景】
推动休闲农业与低空观光深度融合,支持舟山市、淳安县、安吉县、文成县、新昌县等地发展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观光、热气球环游、滑翔伞运动等低空农文旅活动。
鼓励在乡村地区举办航拍摄影、飞行赛事、低空会展和航空研学等活动。
【加快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
主动协同电力等部门,争取布设一批满足农用无人机快速补能需求的实用充电装置。
鼓励建设一批服务乡村发展的无人机“机巢”和起降平台。
深化乡村管线序化行动,推动种植田块附近影响正常飞行活动的电线、通信线缆“空入地”。
【培育低空经济市场主体】
鼓励各地招引省外优质资源来浙投资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积极培育农用无人机相关的技术研发、装备制造、产业服务等各类企业,打造1—2个本土“链主”企业。 A
拓展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多重服务功能,开展飞防等社会化服务。
到2027 年,省级飞防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100 个。
【强化低空经济数字赋能】
加快“浙农优品”“浙农粮”“浙农机”等浙农应用迭代升级,提升农用无人机作业数据管理能力,为病虫害飞防补贴申领、种粮补贴核查等关键业务提供支撑。
加快低空经济数据向浙江乡村大脑归集,推进与交通、民航等部门数据共享,整合无人机企业作业数据。
开发基于低空飞行数据的作业效率分析、飞行安全预警等增值服务产品。
【加强低空经济科技研发】
鼓励各地组织创建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省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
支持组建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创新联合体,强化行业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创新协同。
依托中央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和“尖兵”“领雁”“三农九方”等项目,开展无人机适农化技术改造攻关。
开发适应农用无人机的肥药、饲料等相关产品。
【强化低空经济人才培养】
支持企业与省内高职院校联合开展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人才培训。
在高素质农民培训中加强对农用无人机飞手的培训,每年组织开展省市县各级培训班,到2027 年,全省累计培训无人机飞手5000 人次。
支持各地常态化开展农用无人机操作技能比武。
做好无人机飞手培训等农民培训机构管理。
鼓励各地打造低空经济“浙农智富”品牌。
【加大统筹推进力度】
要以县域为单位开展“低空 ^+ 农业”场景打造和创新融合,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试验地。
支持基础条件较好的涉农县积极争取省级低空经济试点。
【落实政策支持措施】
统筹农业“双强”等现有政策资金渠道,支持探索开展低空飞行作业服务相关的电力管网铺设、宜机化改造等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重大项目谋划储备,在“两重”“两新”资金申报时予以优先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飞防等生产作业进行补贴。
发挥金融服务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联合体作用,发展低空航空器购置贷款、租赁、抵押,鼓励开发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商业保险产品。
【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支持各地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布局,编制农用无人机作业技术指南。
开展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科普。
各地要指导农用无人机使用主体开展规范操作,按有关规定做好作业信息公告、数据共享。
加强低空飞行安全管理,稳妥处理因低空飞行操作不规范造成的作物药害纠纷、人身安全事故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