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大氧化铝生产过程中镓等伴生资源评价和回收利用,加强铝土矿伴生铁矿等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深入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和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鼓励提取赤泥中的铁等有价值元素,探索赤泥在路基材料、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规模化利用,推进铝灰、电解槽大修渣等安全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支持利用高铝粉煤灰回收铝资源等工艺试验以及产业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再生铝资源回收利用。健全铝产品回收管理体系,支持建立再生铝回收基地和产业集聚区,推进再生铝原料规范化回收和精细化分选,提升再生铝原料循环利用效率。探索搭建“互联网 ^+ 资源回收"新模式,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支持铝加工企业提升再生铝使用比例,培育一批符合规范条件、竞争力强的废铝加工利用企业,推动再生铝与原铝、铝加工融合发展和高值化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4.稳慎建设氧化铝项目。结合区域资源保障、产业基础、市场需求以及环境容量等情况,加强对氧化铝和以铝土矿为原料的氢氧化铝项目布局的科学谋划,稳妥审慎推进新项目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不再新增氧化铝产能。新改扩建氧化铝项目须严格落实产业、土地、安全、环保等相关政策要求,能效须达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不再新建或扩建以一水硬铝石为原料的氧化铝生产线。原则上新扩建氧化铝项目(包括使用铝土矿生产氢氧化铝的项目)需有与产能相匹配的权益铝土矿产量,具有一定的赤泥综合利用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优化电解铝产能布局。坚持电解铝产能总量约束,优化电解铝产能置换政策实施,新置换电解铝项目应符合铝液交流电耗不高于13000千瓦时/吨、环保绩效A级等要求,鼓励采用 500kA 及以上电解槽,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不再新增电解铝产能,鼓励电解铝产能向清洁能源富集、具有环境和能源容量地区转移,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绿色低碳铝产品。加强低碳冶炼等颠覆性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研究探索实施电解铝产能置换差异化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部参加)
6.推动铝加工产业集聚化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产能兼并重组,引导低竞争力产能退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发展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支持龙头企业在产业集群建设、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优化产业生态。围绕新能源、电子等细分材料领域,重点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优质企业。支持聚焦铝精深加工产业加快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山东、内蒙古、新疆等电解铝主要生产地区推广短流程一体化工艺, 直接以电解铝液为原料生产加工坏料和加工材,打造一批铝加工坏料供应基地 |
和铝加工材生产基地。支持广东、山东、河南等铝加工主要生产地区延伸产业 |
链,打造形成以终端产品为核心的产业集群。推动江西、湖北、辽宁、安徽、 |
河南等地开展再生铝保级循环利用,促进再生铝与铝加工融合发展。 |
(三)提升创新发展水平
7.强化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关键技术创新,围绕节能降耗、新型铝合金制备、保级回收利用等方向,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关键共性和前沿技术研发、产业化应用,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先进技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铝行业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上下游重点企业等构建创新联合体和产业创新联盟,促进产学研用高效协同。优化行业创新生态,研究建立铝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支持铝行业生产应用、测试评价、中试等相关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研发成果尽快形成现实生产力。重视科技人才培养与引进,培育一批产业工人、技术骨干、创新团队。(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升产品高端化供给水平。围绕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等高端制造业需求,开展高强、高韧、耐腐蚀等铝合金材料制备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研制高精度轧制装备及控制系统等关键装备,强化高端产品有效供给能力。支持铝加工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供定制化、功能化、专用化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加强上下游对接、打造样板工程等方式,扩大铝产品在市政设施、汽车、光伏、家具家居等领域的应用规模及层次,拓展消费潜力。(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参加)
专栏2扩大铝消费重点方向
以铝节铜:民用建筑铝合金电缆,光伏、风电电站铝导体电缆及铜铝复合材料,电力电气设备用铜铝复合导电排,铝及铜铝复合电磁绕阻线,通信设施屏蔽材料,汽车热交换器散热片,冰箱、空调热交换器换热铝管等应用场景。
以铝代木:铝制家具,全铝墙板,铝制天花吊顶,室内装饰铝板、带、箔等应用场景。
以铝代钢:全铝厢式商用车,新能源乘用车铝部件,全铝公交车,城市照明及交通信号灯杆,光伏型材,铝合金护栏,铝合金人行过街天桥,铝合金脚手架,铝合金建筑模板,铝合金房顶板、外墙板及屋面瓦,铝合金活动板房,铝合金集装箱箱体等应用场景。
以铝代塑:铝箔餐盒等容器,肉类包装铝箔,铝瓶,铝制易拉罐,铝制瓶
盖,电子产品外壳等应用场景。 |
(四)夯实产业技术基础
9.完善标准体系建设。重点研制减污低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先进铝合金等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团体标准,加快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加强铝材料标准与下游应用领域设计规范、相关材料应用规范的配套衔接。鼓励行业协会、企业、标准化机构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国内铝优势特色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3铝产业链标准提升工程
高端材料标准:重点研制精细氧化铝、高纯铝等基础材料,民用飞机、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储氢储能等领域用高端铝材,以及高端铝材检测方法等标准。数字化标准:重点研制覆盖全铝产业链的数字化车间通用技术要求标准,涉及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以及熔铸、挤压、轧制等铝加工产品,加紧培育智能实验室建设指南、智能检测技术要求标准。
绿色化标准:重点研制赤泥综合利用、废铝回收利用、电解铝温室气体排放、低碳工艺技术、铝冶炼及加工绿色低碳产品评价、碳足迹计量和评价、碳排放核算、铝产业绿色供应链等标准。
标准国际化: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及标准制修订工作,发布实施一批我国牵头的国际标准。实施国际标准“走出去”战略,推动标准外文版研制。
10.强化质量技术基础。深入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组织开展包括铝行业企业在内的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价,引导铝加工等重点企业提升质量管理能力,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可靠性和适用性。加强铝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完善测量管理体系,推动专用测试设备开发、计量技术规范及标准制定,为铝产品设计、研制、试验、生产和使用全过程提供高质量的计量测试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绿色化发展
11.推进节能减污降碳改造。加强铝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支持应用低硫阳极材料,提高电解槽换极效率,创建一批达到环保绩效A级水平的标杆企业,鼓励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铝行业产能向外转移。推动实施大型化铝电解槽、新型稳流保温铝电解槽等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加强铝电解槽能量优化及余热回收,鼓励采用铝液直供铝材加工模式。持续开展工业节能监察,规范企业用能行为。综合运用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质量等手段,依法依规退出和处置落后产能。引导企业和园区加强环保绩效管理,提升园区企业环保绩效等级,建设一批绿色矿山、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打造一批减污降碳协同标杆企业。加快建设有色金属行业绿色低碳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开展绿色铝产品认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企业参与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储能系统开发建设。推进氢氧化铝焙烧、铝用阳极焙烧环节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电解铝企业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支持企业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购买绿色电力证书、投资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等方式,提升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推动提高铝行业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加强运输车辆排放管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数字化转型
13.推进数字化应用。落实《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方案(2024—2026年)》和《有色金属行业智能工厂(矿山)建设指南》《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构建铝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推进数字化技术在铝矿山、冶炼、加工等全产业链的深度应用。围绕铝行业工艺指标优化、质量效率提升、安全环保低碳等,打造一批铝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标杆工厂和标杆企业。加快在线监测设备、先进控制系统、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智能装备和系统应用,落实深井铸造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提升铝行业安全管控水平。打造面向铝行业的关键设备故障解决、生产过程控制、安全环保智能管理、质量监测等人工智能(AI)模型,促进AI技术与资源勘探、采选冶、材料制备等环节深度融合应用。推动落实《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工业领域数据安全能力提升实施方案(2024—2026年)》,提升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矿山安监局参加)
(七)深化对外开放合作
14.加强国际投资合作。发挥铝工艺、技术、装备、标准、服务等优势,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与资源国互利合作,推动由铝土矿开发向初级产品生产延伸,融入全球铝产业链供应链,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和水平。鼓励企业在投资国开展公益活动、支持社区发展,营造良好社区关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政府间对话交流机制作用,充分利用国际创新资源,鼓励国外高端加工企业在我国投资建厂以及国内企业参与国际低碳转型、新材料等领域科技合作,加强研发、标准、人才培训等交流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提升对外贸易合作水平。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引导高端铝基新材料及制品高水平出口。落实再生铝原料进口政策,鼓励符合国家要求的优质再生铝原料进口。充分发挥铝期货、氧化铝期货功能,为企业风险管理提供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16.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加强财政、金融、投资、进出口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配合,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重点省(区)要结合地方实际,将本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列入本地区相关产业规划和重大项目清单,明确责任主体、进度要求,统筹区域内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实施台账管理,定期检查实施成效,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统筹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等现有资金渠道,推动铝产业链关键技术攻关能力提升。深化产融合作,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精准有效支持铝行业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以及新材料制备、赤泥综合利用等技术攻关和项目建设。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政策。严格执行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严禁出台电解铝行业优惠电价政策。加强国有企业考核引导,更多鼓励资源开发、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营造良好环境。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服务企业发展,开展质量提升、品牌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等活动。密切跟踪产品价格、社会库存、产能利用率、市场供需等变化情况,发布行业景气指数和运行报告,引导企业理性投资、科学决策。鼓励地方出台促进铝产品消费、扩大铝产品应用的长期性、市场化政策。完善铝行业规范管理,培育标杆企业。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两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规函〔2025】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工程”部署要求,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门)组织开展第二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按照《通知》相关要求,继续支持城市采用“点线面”结合的方式组织示范项目,“点”上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示范、“线”上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改造示范、“面”上开展产业集群及科技产业园区整体数字化改造示范,加快数字技术、绿色技术以及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在《通知》明确的支持内容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支持以下事项。
(一)打造“点”上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探索基于大模型的智能制造新模式,实现生产制造各环节的智能决策、智能优化、实时监测、灵活调度和预测性维护等。
(二)支持“线”上产业链整体数字化转型。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建设智慧供应链、绿色供应链,实现企业间高效协同。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探索应用垂直领域工业大模型,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生产柔性调度、资源动态调配及行业知识共享。
(三)支持“面”上建设高标准数字园区。由先进制造业集群核心承载园区、高新区等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编制园区新型技术改造整体实施方案,聚焦主导产业,支持实施整体数字化改造。鼓励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提供针对性、定制化方案开发和转型实施服务。建立支持跨领域数据统一接入与应用协同共享的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加快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应用布局。
二、工作要求
(一)聚焦重点行业。申报城市应在制造业中确定3个左右主导行业作为技术改造重点行业,鼓励选择对工业经济增长贡献度较大、转型升级需求迫切的传统产业,如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仪器仪表)、食品、轻工、纺织等(见附件1),并可在重点行业中进一步确定具体细分行业。
(二)加强政策协同。要与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做好协同,形成政策合力。对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可将其纳入试点工作范围,强化试点带动作用,但不得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三)加强工作衔接。鼓励第二批申报城市实施方案与首批入选城市实施方案做好衔接,在重点行业、重大项目上实施协同改造。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的牵头城市推动开展跨区域联合技改项目,推动一体部署、系统推进、协同改造。支持同一产业链上不同省份的申报城市各自在实施方案中加强衔接,放大试点城市对所处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加强项目把关。申报城市应做好项目审核,选优质项目列入实施方案。申报的重大项目应符合基础条件良好、技术路线清晰、主体改造意愿较强等要求,避免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频繁调整影响试点工作整体推进与预算执行。
(五)规范资金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由入选城市用于实施方案中明确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由地方确定,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等。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商培育等项目原则上由地方支持。入选城市应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将防范关口前置,强化日常调度及监督检查。
三、申报事项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负责择优选定拟申报试点城市,并向两部门报送推荐函。每个省、自治区最多推荐1个地级城市,直辖市最多推荐2个所辖区(县),以其中1个区(县)牵头申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占用推荐名额。已被两部门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城市应编制实施方案,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参考附件2)。申报资料包括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PDF版(光盘刻录)各一式两份,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于2025年4月 23日前报送两部门。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工规函[2024]1109号)要求,强化试点工作任务落实,加强过程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城市,将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督促整改、暂停试点资格、扣减或收回奖补资金等处罚措施。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1.鼓励重点行业.doc2.XX市(区)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5年3月25日
19.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事项
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继续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保障计量标准量值准确可靠。改革试点期限延长至2027年10月22日。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暂时调整适用期间,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区域内企业新建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或已建立并保持获证条件的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企业用于开展强制检定以及对外开展非强制检定、计量校准的最高计量标准除外。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企业自主管理。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后,企业可参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并按照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量值传递溯源能力建设有关工作指南以及相关专业计量技术规范等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自主管理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确保各项计量标准量值准确。企业自主管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计量基准无法满足溯源技术要求的,应当通过计量比对的方式保证量值的一致性,或者通过溯源至国际互认的校准测量能力的方式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二)建立完善企业自我声明制度。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自我声明的具体要求,可根据实际探索建立统一的自我声明平台。企业通过组织或聘请计量标准考评员、技术专家进行自我考评的方式对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考评,保证其计量标准设备设施、计量管理制度、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等持续满足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自主管理和企业内部量值传递溯源工作要求,并主动按照所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方式进行自我声明,自觉接受监督。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市场监管部门摸清辖区内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底数,可通过计量比对、盲样检测、现场量值核验等方式保障其持续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特别要强化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方面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通过监督检查或抽查发现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不齐全、未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环境条件或工作场地不适宜、计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情况的,要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继续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健全完善改革试点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时限,周密安排部署,强化预研预判和跟踪监测,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在此基础上,鼓励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创新性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要分别加强对杭州市和广州市、深圳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
(二)加强跟踪评估。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踪、监测、评估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企业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出现重大问题和风险的,及时按程序向地方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三)加强宣传培训和帮扶指导。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培训力度,通过建立实训资源平台、组织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指导有需求的企业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建立、保存、维护和使用计量标准器具,推动企业不断提高计量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要进一步扩大计量宣传,引导和动员未建立计量标准的企业结合产品研发、制造、试验、全过程工艺控制等需求,自主建立和管理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3月13日
20.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 科技部 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版权局 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
国知发服字[2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教育、科技、市场监管、版权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时响应社会公众和经营主体期盼,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制度创新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坚持线上线下协同发力,对标国际先进实践经验,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主线,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建设,聚焦创新发展需要和经营主体关切,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对内激励创新、对外促进开放的制度作用,充分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创造内生动力和活力。
到2027年,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整体提升,知识产权政务服务进一步优化,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持续增强,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
二、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机制,助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一)健全知识产权创新激励机制。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的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强化职务发明规范管理,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健全单位、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等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专利转化的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对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有关条款制定的指导,引导各方合理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和运营基金。(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中国科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推进专利代理委托监管,将省级专利代理机构监管职能委托给市(直辖市市辖区)级执行,强化基层监管力量。深入开展专利、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及时公开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评价结果,为企业和群众选择代理机构提供指引。加强对版权代理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依法依规加强对违法违规知识产权代理行为的行政执法、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完善知识产权代理相关自律规则,严格约束低价恶性竞争、不当承诺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良好行业生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持续发布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和版权登记数据,引导专利权人科学、公允、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开展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指导金融机构提高自主评估能力。鼓励知识产权保险、信用担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化的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提高知识产权资产的流动性和处置便利性,促进知识产权规范交易。(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健全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移送、协助调查、送达执行等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联动和侵权快速处理机制以及央地协作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出质登记、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归集公示。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标准与专利协同创新。加强专利审查与标准制定工作联动,制定推广标准涉及专利政策指引,引导创新主体将自主知识产权融入技术标准。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引,促进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许可使用,防范企业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建立标准必要专利专题数据库,畅通标准必要专利信息获取渠道。(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更好支持全面创新
(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快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论证,强化商标使用义务,进一步加强对恶意抢注等行为的规制。加快著作权法配套法规的修订工作。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推进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指导加强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进前沿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研究,做好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开源标准规范,研究制定信息技术开源知识产权合规标准、开源社区代码贡献规则标准,提高开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创新专利商标多元化审查模式。综合运用优先审查等多种审查模式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和地方重点产业需求,进一步拓展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领域,更好满足创新主体专利快速确权预审需求。优化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模式,允许图形商标快速审查,完善在商标驳回复审和异议申请等环节实施优先审查裁定,更好支持当事人快速维护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商标审查协作评价机制,持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九)完善专利商标审查规则。发布《专利申请指引》和非正常专利申请典型案例,引导提升专利质量。深化以整治非正常专利申请为核心的代理质量监测和触发式监管机制,实现精准打击、精准施策。推动建立企业字号、简称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机制,加大规制力度。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专利、商标信息与经营主体信息的共享应用,深化商标审查与经营主体登记在业务领域的协同,探索建立权利主体消亡的注册商标标注及处置机制,及时释放商标注册资源,助力解决商标注册难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著作权登记体制机制。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登记体系,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及转让合同备案等工作。细化著作权登记标准,研究建设著作权数据服务信息化平台,提升著作权登记数字化水平,逐步实现著作权登记在线办理,健全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等制度,推动实现著作权登记、查询、监测、维权一体化,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国家版权局负责)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国际化水平,有力促进对外开放
(十一)深化公共服务领域国际交流。持续加强与各国知识产权审查机构合作,深化审查信息共享。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信息、数据资源项目合作。支持有条件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国际交流。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深化地理标志国际合作,鼓励开展地理标志相关标准外文版研究,提升我国地理标志品牌的国际影响力。指导和支持中国企业提升商标品牌的附加值和竞争力,提高商标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塑造中国商标品牌良好形象。持续加强与各国版权部门合作,提升版权影响力和话语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鼓励各地方在贸易往来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布局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指导站。依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分行业整理形成重点出口企业名录,加大维权援助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出更多海外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推动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基金,助力企业降低维权成本。及时收集和发布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信息,建设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据库,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为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信息支持。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力度,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的专业性和针对性。(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便利化,提升利企便民效能
(十三)推进办事流程优化和模式创新。持续压减专利、商标变更办理周期,一般情况下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查,商标转让、变更应分别在 40日、20日内完成首次审查。在专利费用减缴环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办理,完善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依托区域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平台的资源集聚优势,推动企业登记事项变更与商标变更“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探索知识产权业务与企业全生命周期关联性强的其他部门业务集成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多“一类事一站办”服务。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热线,持续提升热线接通率和应答人员能力水平,建立健全“接诉即办”机制,更好发挥服务热线直接面向企业群众的窗口作用,及时了解问题建议,响应企业群众诉求。(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化公共服务数字赋能。依托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及著作权相关信息平台,构建权利人专属服务空间,便利权利人一键查询名下全部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信息,及时推送提醒缴费期限、办事进度等信息。探索应用自然语言大模型等技术,提升线上智能客服的意图识别和精准回答能力,优化智能问答、智能搜索、智能导办等服务,更好引导企业群众高效便利办事。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数字化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深化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应用,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互通互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便民利企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服务效能,加强对战略科技力量和重点产业的服务支撑。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在重点产业园区和科技园区设立服务站,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点园区全覆盖。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国家标准,推动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业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加强商标品牌公共服务,开展商标信息分析利用,引导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加大对区域品牌建设及企业品牌发展的服务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规范开展服务评估评价。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满意度评估,上线知识产权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服务评价机制。坚持高质量发展导向,优化知识产权有关评价指标设计,不得直接将知识产权登记授权、转移交易等数量指标纳入评价指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组织保障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工作统筹,健全工作机制,深化数据共享,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引导和经验总结,围绕知识产权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成效,及时梳理总结、宣传推介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各地区要抓好工作落实,同时结合区域发展实际,积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推动知识产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更多突破性进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 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版权局中国科学院2025年3月13日
2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5】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加强信用监管的决策部署,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2024年,我局在5个省份开展了商标代理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优化调整了相关评价指标及规则。为稳妥有序推进全面实施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现决定在更大范围开展新一轮试点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份
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二、试点任务
根据《指引》,对试点省份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三、时间安排
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试点为期1年。商标代理信用信息自
2025年4月1日起开始采集,2025年9月1日对外公布评价计分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扎实组织试点工作。试点省份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将信用监管作为加强行业管理、提升监管效能、优化竞争环境的重要抓手,周密组织、广泛动员,层层抓好落实。要强化政策联动和业务指导,做好工作保障和信息化支撑,对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专门培训和跟进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收集问题并研究反馈,共同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及时归集各类信息。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打通企业登记、机构备案、处罚监管、自律惩戒等信息归集渠道,通过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相关模块
(https://ggfw-dljg.cnipa.gov.cn/poam/)及时填报辖区内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采集和更新全面、准确、及时。建立跨区域信息推送机制,商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的信息,以及分支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由业务开展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采集,归集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三)做好评价结果公示。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政务服务大厅等,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并广泛宣传;要按照《指引》规定,及时对有关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和反馈。
(四)深入开展结果运用。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指引》规定,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作用,建立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与日常监管、政策支持、评优奖励等联动机制,基于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类服务和监管。要结合《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推广实施工作,向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标代理服务的单位、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单位、大型国企、上市公司等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将信用评价信息作为选用和考核商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切实让守信机构处处受益、失信机构处处受限。
附件: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指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5年3月19日
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一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商标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促进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诚信执业,维护商标代理行业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本指引适用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受商标代理机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本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商标代理信用评价,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具有一定商标代理业务量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信用状况进行信用计分和等级评价。商标代理业务量较低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主动申请参与商标代理信用评价。
按年度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商标代理业务量进行统计,符合业务量条件的,纳入商标代理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共享信用评价信息。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商标代理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联动和信息交换机制,完善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制度,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A”、“B”、“C”、“D”级,按计分情况评价。计分满分为100分,根据负面信息予以扣减。负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规范经营或代理行为、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等级标准如下:
(一)A级为信用计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二)B级为信用计分80分以上(含)不满90分的;
(三)C级为信用计分60分以上(含)不满80分的;
(四)D级为信用计分不满60分的。
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因素,适当设置附加加分项,并增设^{66}{A}+^{39} 等级,对应等级标准为超过100 分的。
商标代理机构存在注销备案,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情形的,不再对其进行信用计分和等级评价。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依据采集的信用信息,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计分,确定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
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计分、等级确定、结果公示通过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商标代理信用管理模块(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进行。
第七条 商标代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在商标代理监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二)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信息;(三)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报送的信息;(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以及能够反映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商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的信息,以及分支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由业务开展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采集,归集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全国性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产生的信用信息汇集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进行信用计分。地方性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产生的信用信息汇集至同级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进行信用计分。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计分和等级评价实施动态管理,自收到信用变更信息七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计分及信用等级。
除另有规定外,信用计分因相关情形被扣减或增加满十二个月后,扣减或增加的分数清零,引起信用等级变化的,随之更新。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公示、异议和信用修复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商标业务网上办理平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等,公示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提供商标代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以查询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信用计分明细,以及批量查询在本机构执业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计分明细。
第十条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信用计分和等级有异议的,除另有规定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异议事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向实施计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实施计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理由告知提出异议的申请人。
异议申请获得支持的,予以恢复信用计分和等级。异议期的信用计分和等级不影响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被扣减信用计分满六个月后,因履行相关义务可以纠正相关行为且已完成纠正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向实施计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实施计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修复申请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理由告知申请修复的申请人。修复申请通过的,所扣分数予以恢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的;(三)因相同情形已被扣分且未恢复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对于存在前款第(二)种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并重新计算信用计分扣分期限。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信用计分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相关审核结果、理由通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商标代理信用管理联动机制,根据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第十四条对达到‘ *_{A^{+}}\mathfrak{w} 、“A”级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相关项目支持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对于“B”级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常规监管,加强业务指导和监测,并视信用等级变化,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C”级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讲,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中予以限制。
第十七条对于“D”级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行分类管理,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在各类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评优评先评奖、参加各类官方活动、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予以严格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指引制定具体操作指引。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1.《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试行)》2.《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试行)》
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5]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
为落实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号)工作安排,经试点单位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确定第二批27个国家碳达峰试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加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
二、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于2025年4月2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我们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有关修改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5年3月15日
附件:
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pdf 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ofd
2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改能源〔2025]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市场建设,是以更大力度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是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内在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有关规定,加快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推动绿证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培育绿证市场,激发绿色电力消费需求,引导绿证价格合理体现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到2027年,绿证市场交易制度基本完善,强制消费与自愿消费相结合的绿色电力消费机制更加健全,绿色电力消费核算、认证、标识等制度基本建立,绿证与其他机制衔接更加顺畅,绿证市场潜力加快释放,绿证国际应用稳步推进,实现全国范围内绿证畅通流动。到2030年,绿证市场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社会自主消费绿色电力需求显著提升,绿证市场高效有序运行,绿证国际应用有效实现,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合理体现,有力支撑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稳定绿证市场供给
(一)及时自动核发绿证。加快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原则上当月完成上个月并网项目建档立卡。强化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功能技术支撑,依据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已建档立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月度结算电量,逐月统一批量自动核发绿证,原则上当月完成上个月电量对应绿证核发。
(二)提升绿色电力交易规模。加快提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绿色电力交易规模,稳步推动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以及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三)健全绿证核销机制。完善绿证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规范绿证核销机制。对已声明完成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依据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凭证或其他声明材料予以核销;对未交易或已交易但未声明完成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超过有效期后自动予以核销;对申请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在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对减排量对应的绿证予以核销。
(四)支持绿证跨省流通。推动绿证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通,各地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绿证交易区域。支持发用双方自主参与绿证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推动绿证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三、激发绿证消费需求
(五)明确绿证强制消费要求。依法稳步推进绿证强制消费,逐步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并使用绿证核算。加快提升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和数据中心,以及其他重点用能单位和行业的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到2030年原则上不低于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平均水平;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在 80% 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在有条件的地区分类分档打造一批高比例消费绿色电力的绿电工厂、绿电园区等,鼓励其实现 100% 绿色电力消费。将绿色电力消费信息纳入上市企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体系。
(六)健全绿证自愿消费机制。鼓励相关用能单位在强制绿色电力消费比例之上,进一步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发挥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领作用,稳步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水平。鼓励企业主动披露绿色电力消费情况。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跨国公司及其产业链企业、外向型企业打造绿色产业链供应链,逐年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协同推进企业绿色转型。建设一批高比例消费绿色电力的绿电建筑、绿电社区。推广绿色充电桩,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绿电。鼓励居民消费绿色电力,推动电网企业、绿证交易平台等机构为居民购买绿证提供更便利服务,将绿色电力消费纳入绿色家庭、绿色出行等评价指标。研究建立以绿证为基础的绿色电力消费分档分级标识。
(七)完善金融财政相关支持政策。加大绿色金融对企业、产品和活动等开展绿色电力消费的支持力度,强化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电力消费要求纳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支持绿色产品政策。
四、完善绿证交易机制
(八)健全绿证市场价格机制。健全绿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绿证价格监测,研究建立绿证价格指数,引导绿证价格在合理水平运行。参考绿证单独交易价格,合理形成绿色电力交易中的绿证价格。
(九)优化绿证交易机制。完善全国统一的绿证交易体系,强化绿证交易平台建设。推动发用双方签订绿证中长期购买协议。支持代理机构参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绿证核发和交易。加快设立省级绿证账户,完善电网代理购电相应存量水电绿证的划转机制。
(十)完善绿色电力交易机制。推进多年、年度、月度以及月内绿色电力交易机制建设,鼓励发用双方签订多年期购买协议。鼓励各地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形式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规划,有效扩大跨省跨区供给。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结合分布式新能源资源禀赋和用户实际需求,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就近聚合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五、拓展绿证应用场景
(十一)加快绿证标准体系建设。研究绿证相关标准体系,编制绿色电力消费标准目录,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快各类标准制定工作。推动绿证与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和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有效衔接。
(十二)建立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机制。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 消费核算机制,制定绿色电力消费核算规范,明确绿色电力消费核算 流程和核算方法。开展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服务,为企业提供权威的绿 色电力消费清单。完善绿色电力消费统计排名维度和层级。
(十三)开展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制定绿色电力消费认证相关技术标准、规则、标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面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推进认证结果在相关领域的采信和应用。鼓励相关主体积极使用绿色电力消费标识,提高其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十四)推动绿证与其他机制有效衔接。推动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压实至重点用能单位,使用绿证用于权重核算。逐步扩大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的行业企业范围并使用绿证核算。推动将绿色电力消费要求纳入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加强绿证与碳排放核算衔接,强化绿证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和产品碳标识中的应用。
六、推动绿证应用走出去
(十五)推动绿证标准国际化。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统筹做好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编制。推动我国绿色电力消费标准用于国际绿色电力消费核算与认证,提升标准的权威性和认可度。加快绿色电力消费国际标准编制,推动我国绿色电力消费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做好通用核算方法和标准国际推广工作。
(十六)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在政府间机制性对话中将绿证作为重要议题,支持各类机构及企业针对绿色电力消费的标准制定、认证对接、核算应用等工作与国际社会开展务实交流与合作,引导贸易伙伴认可中国绿证。与国际组织做好沟通交流,加大宣介力度,推动扩大中国绿证使用场景。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构,鼓励行业成立绿色电力消费倡议国际组织,提升绿证对用能企业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企业绿色竞争力。
(十七)强化政策宣介服务。灵活多样开展绿证政策宣贯活动,推动形成主动消费绿色电力的良好氛围。鼓励开展宣贯会、洽谈会等促进绿证交易的活动。鼓励各地,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绿证需求较多的地区,探索设立绿证绿电服务中心,更好满足绿色电力消费需求。
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绿证市场监测,加强绿证与其他机制的统筹衔接,共同推动绿证市场建设,营造消费绿色电力良好氛围。绿证核发机构和各绿证交易平台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高效规范做好绿证核发和交易。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用能单位落实好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要求。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绿证市场监管。
浙江省政策篇
1.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重大变化、异地搬迁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要求,现决定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重大变化、异地搬迁申报工作(宁波自行组织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发生更名、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异地搬迁(从省外或宁波跨认定管理区域整体迁入)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更名、重大变化、异地搬迁申报工作分三批次开展。地方高企主管部门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 30日(第一批)6月30日(第二批)、10月15日(第三批),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以各地高企主管部门规定时间为准。202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更名、重大变化、异地搬迁,且计划参加2025年重新认定的,建议在本年度第一批进行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1.申报入口
企业登录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平台
(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提交更名、重大变化、异地搬迁等业务申请;须同时向所在县(市、区)高企主管部门(科技局)提交纸质材料。
2.所需材料
(1)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企业在火炬平台中提交申请后,自行下载打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重大变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如发生更名的,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企业在系统中提交申请后,自行下载打印);其他与重大变化有关的材料。
(3)异地搬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申请书》(附件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迁入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完成迁入证明材料;迁出地清税证明材料;其他与异地搬迁有关的材料。
(二)地方审查
1.更名。对仅发生更名,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由县(市、区)高企主管部门组织形式审查,填写并盖章报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或重大变化情况汇总表》(附件2),随附企业电子材料。
2.重大变化。对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由县(市、区)高企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 4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开展实地验核,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实地核查意见》,填写并盖章报送《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或重大变化情况汇总表》,随附实地核查意见和企业电子申报材料;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提请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异地搬迁。对跨认定管理区域整体迁入的,由县(市、区)高企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填写并盖章报送《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情况报告》(附件3),随附企业电子申报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高企主管部门报告。
(二)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法人变更、省内搬迁(不含宁波)、经营范围变化但不改变高新技术领域等情形的,登录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平台自助办理变更申请。
(三)各设区市高企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核实县(市、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重大变化、异地搬迁申报情况,于每批次截止日期前将汇总情况(含电子材料)通过浙政钉报送省技创中心。各地应做好企业纸质材料的归档管理。
联系人:省经信厅高新处吴扬青、省技创中心陈寅安,电话:0571-88229695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申请书.docx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或重大变化情况汇总表.docx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情况报告.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关于征集浙江省工业节能降碳节水工艺、技术、装备和工程解决方案服务商(2025版)及动态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大专院校、科研设计机构、行业协会:
为加快先进节能降碳节水工艺、技术、装备应用推广,推动实施设备更新改造,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节水综合服务能力,根据《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一2025年)》(工信部联节[2021]237号)《关于加快制造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浙经信绿色〔2020]78号)等要求,我厅开展浙江省工业节能降碳节水工艺、技术、装备和工程解决方案服务商(2025版)征集及2024版名单动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及类别
2025版名单的征集工作面向主要应用领域为钢铁、石化、化工、纺织(印染)、化纤、造纸、建材、机械、金属制品等重点行业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以及优质工程解决方案服务商。
(一)工业节能降碳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
1.工艺、技术和装备类型:能量系统优化、工艺(装备)迭代更新、用能管理提升、能源梯级利用等;再生资源、一般工业固废等资源综合利用等;光伏、风能、氢能、储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废水循环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节水减污降碳协同等。
2.技术(市场)成熟度:按相关技术所处阶段,分为产业化示范类和推广应用类。
产业化示范类指技术基本成熟、知识产权明晰、节能降碳节水效果显著、推广应用前景广阔、已具备应用基础条件,但尚未实现产业化的重大关键工艺、技术和装备。
推广应用类指技术成熟、装备性能稳定、节能降碳节水效果好、知识产权明晰、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目前已有成熟应用案例,技术普及率相对较低,但已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二)工程解决方案服务商
有能力提供绿色设计、绿色关键工艺系统集成、终端产品资源化利用系统集成和实施设备更新的节能降碳节水工程解决方案服务商。服务商需在省内有成熟应用案例,优先推荐国家“能效之星”产品供应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供应商等单位。
二、征集程序
(一)报送方式。请各地经信部门认真摸排梳理,组织企业(机构)、院校、协会积极申报,并做好工业节能降碳节水工艺、技术、装备及工程解决方案服务商选推荐工作。申报程序在“浙江省企业之家网”(https://zj87.jxt.zj.gov.cn/)平台进行,请各设区市经信局组织企业填报材料(附件1、2),并于4月25日前完成审核推荐,同时将推荐函和《浙江省工业节能降碳节水工艺、技术、装备推荐汇总表(2025版)》《浙江省节能降碳节水工程解决方案服务商推荐汇总表(2025版)》(附件3、4)盖章行文报省经信厅。
(二)遂选方式。我厅将委托第三方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行业专家咨询意见,经公示后发布。
三、动态管理
(一)加强跟踪指导。请各设区市经信局加强对列入浙江省工业节能降碳节水工艺、技术、装备和工程解决方案服务商(2024版)的企业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鼓励企业进一步推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组织企业填报浙江省工艺、技术、装备和工程解决方案服务商动态管理表(附件5、6),并于4月25日前经平台完成审核。
(二)加强监督管理。我厅将不定期组织更新迭代节能降碳节水工艺、技术、装备与工程解决方案服务商名单。上一年度公布的节能降碳节水工艺、技术、装备与工程解决方案服务商仍然符合要求的,将列入当年的名单一并公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动态调整出名单:一是工艺、技术、装备已经不再领先的;二是服务商未组织开展相关推广活动或者推广成效不明显的;三是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受到处罚的;四是未按要求报送动态管理情况的;五是其他经评估不再符合列入名单要求的。
联系人:省技创中心,赵帅帅,19857116337;
省经信厅绿色制造处,刘松,0571-87058126。
附件:1.浙江省工业节能降碳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申报表(2025版)
2.浙江省工业节能降碳节水工程解决方案服务商申报表(2025版)
3._市(行业)浙江省工业节能降碳节水工艺、技术、装备推荐汇总表(2025版)
4._市(行业)浙江省工业节能降碳节水工程解决方案服务商推荐汇总表(2025版)
5.浙江省工业节能降碳节水工艺、技术、装备动态管理表6.浙江省工业节能降碳节水工程解决方案服务商动态管理表附件1—6.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3月10日
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 避选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产业〔2025]73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江省推进制造业质量品牌提升加快制造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精神,推进创新成果转化,加快创新产品开发,不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
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围绕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和深化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申报领域方向详见申报系统。
二、浙江制造精品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运营良好,在省内建有研发机构和生产基地的企业。(二)申报产品应聚焦细分市场,市场占有率高,技术水平领先,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三)浙江制造精品分为先进制造类、数字技术融合类、特色(消费品)类三个类别。(四)申报产品需为近三年(2022-2023年)上市产品,按照3类申报类别,产品上市后每年销售收入分别不低于8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山区26县分别不低于5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申报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