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产品增值服务
面向产品增值服务等业务活动,针对价值挖掘不充分、客户粘性不足等问题,推动产品智能化,远程实时采集产品状态数据,叠加软件订阅、按时租赁、产品操作优化等数据驱动的增值服务,拓展产品价值新空间。
36.客户主动服务
面向客户关系维护、产品服务选代优化等业务活动,针对响应不及时、使用体验差等问题,建立客户服务管理系统,应用多渠道客户数据整合、知识图谱、语言大模型、智能交互等技术,实现客户参与的产品迭代和服务优化,提高客户粘性和满意度。
八、供应链管理环节
37.供应商数字化管理
面向供应商入库、评价、筛选等业务活动,针对供应商比选难、管控能力弱等问题,建立供应商库,应用供应商风险评估、供应链溯源等技术,实现供应商精准画像和智能筛选,开展基于数据分析的供应商评价、分级分类、寻源和优选推荐。
38.采购计划优化协同
面向采购计划制定、执行等业务活动,针对市场波动大、交付不及时等问题,建设供应链管理系统,应用集成建模、多目标寻优、数据跨域控制等技术,开展市场、采购、库存、
生产等数据的综合分析,实现采购计划自动生成和动态优化,并实现上下游供应商之间紧密协同。
39.供应链风险预警与调度
面向供应链状态监测、风险识别、快速调整等业务活动,针对供应链不透明、风险响应滞后等问题,打造供应链协同平台,应用多源信息感知、风险评估预测等技术,实现供应链风险在线监控、精准识别、提前预警;应用资源智能匹配、预案模拟仿真、供应网络自动切换等手段,实现供应链的自主修复,提升韧性和安全水平。
40.供应链物流智能配送
面向供应链上下游多式联运调度、配送路线规划、运输过程监控等业务活动,针对物料和成品多点仓储、运输过程监控难、配送周期长等问题,建设供应链物流管理系统,应用仓网规划、车货智能匹配、实时定位跟踪、智能路径规划、智能驾驶等技术,实现物流全程跟踪、智能调度、异常预警和高效处理,降低供应链物流成本,提升准时交付率。
21.科技部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工信厅通装函〔2025】155号
按照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研究起草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gov.cn,并在邮件标题注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62,并在信封注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7日。
感谢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支持。
附件: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5】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
二、2024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5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年3月31日至4月18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三、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
四、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省级部门上报文件落款日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六、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5年3月27日
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pdf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pdf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
明细表.pdf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pdf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ofd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ofd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
明细表.ofd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ofd
2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5]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局、能源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增长点,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制定了《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2025年3月17日
附件:
《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pdf《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ofd
2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公布首批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25]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
为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构建,促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根据《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1721号)、《关于推动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718号)等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组织开展了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申报及评审工作。现将首批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专家评审,列入首批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范围的为上海市等9个城市以及“北京市基于新型储能的V2G车网互动协同调控试点项目”等30个项目(名单附后)。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试点城市有关部门和试点项目建设单位积极推进试点建设,力求取得实效,并于2025年底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同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发展司。
三、请电网企业积极支持试点建设,做好电网接入、电费计量等支撑保障服务,优化电网调度运行方式,充分发挥车网互动在绿电消纳和电力保供中的作用。
四、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推动完善辖区内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支持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将研究建立试点后评估机制,适时总结成效问题,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对实施效果不及预期的将移出试点名单。
附件:
1.车网互动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名单.pdf
2.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项目名单.pdf
1.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ofd
2.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项目名单.ofd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3月13日
25.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25]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的加快推进,虚拟电厂的发展条件日益成熟、作用日益显著、需求日益增长。为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提升虚拟电厂的发展规模和水平,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坚持统一认识,明确虚拟电厂的定义和功能定位。坚持开放包容,健全支持虚拟电厂发展的政策和市场体系。坚持安全可靠,将虚拟电厂纳入电力安全管理体系并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坚持多元参与,鼓励民营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结合自身优势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建设和运营。
到2027年,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机制成熟规范,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健全完善,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虚拟电厂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各类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
二、规范虚拟电厂的定义和定位
(一)虚拟电厂的定义。虚拟电厂是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
(二)虚拟电厂的功能定位。虚拟电厂对增强电力保供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完善电力市场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在系统运行方面,可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多种调节服务。在需求侧管理方面,可组织负荷资源开展需求响应。在市场交易方面,可聚合分散的资源参与市场交易。
三、积极推动虚拟电厂因地制宜发展
(三)加快培育虚拟电厂主体。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虚拟电厂发展方案,在发展规模、业务类型、运营模式、技术要求等方面作出安排,针对省级、地市级电力调节需要,培育不同特点的虚拟电厂主体,完善虚拟电厂发展体系,围绕聚合分散电力资源、增强灵活调节能力、减小供电缺口、促进新能源消纳等场景加快推进虚拟电厂规模化发展。鼓励能源企业、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积极投资虚拟电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共同推动技术及模式创新。
(四)持续丰富虚拟电厂商业模式。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推动虚拟电厂立足核心功能,公平参与各类电力市场或需求响应,获取相应收益。鼓励虚拟电厂开展业务创新,提供节能服务、能源数据分析、能源解决方案设计、碳交易相关服务等综合能源服务,拓宽收
益渠道。
四、持续提升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水平
(五)建立健全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机制。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地区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统一省内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规范,明确项目建设、接入管理、系统调试、能力检测、上线运行等流程,提升虚拟电厂项目实施和运行效率。动态监测评估虚拟电厂的运行效果、发展趋势等,不断完善虚拟电厂管理体系。
(六)完善虚拟电厂接入调用机制。虚拟电厂根据参与业务的技术要求、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及运行管理需要接入相应系统。参与需求响应的虚拟电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负荷系统);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虚拟电厂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调度系统),或通过接入负荷系统参与部分交易品种。电力调度机构或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要根据虚拟电厂发展需要优化工作机制,做好系统接入服务,开展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评估,确保满足参与电力市场或需求响应的准入要求,高效有序实施虚拟电厂调用或资源组织。
(七)提升虚拟电厂资源聚合水平。虚拟电厂运营商建立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具备监测、预测、指令分解执行等信息交互功能,按有关规则响应调度系统或负荷系统的指令,对聚合资源进行优化调控。参与现货市场的虚拟电厂所聚合资源原则上应位于同一市场出清节点,电网条件和市场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也可跨节点聚合资源。单一资源不能同时被两个及以上虚拟电厂聚合。
五、完善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等机制
(八)明确参与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虚拟电厂在满足《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要求及相应市场的准入要求后,可按独立主体身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及辅助服务市场。各类分散资源在被虚拟电厂聚合期间,不得重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省级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结合职责,明确并组织发布虚拟电厂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的规则细则。在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初期,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准入要求,并根据运行情况逐步优化。
(九)健全参与电能量市场的机制。加快推进虚拟电厂作为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体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交易,并明确相应的电量电费计算原则。虚拟电厂在电力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应具备售电公司资质。健全完善中长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适当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虚拟电厂参与跨省电力交易。
(十)完善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机制。加快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向虚拟电厂开放,针对虚拟电厂特点完善交易品种和技术要求。完善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公平设定各类辅助服务品种申报价格上限,不应对各类主体设立不同上限。建立完善适应虚拟电厂发展阶段的考核机制,保障虚拟电厂调节能力可靠性。
(十一)优化需求响应机制。完善虚拟电厂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机制,扩大聚合分散需求侧资源的规模,提升需求侧资源响应水平。根据“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合理确定需求响应补偿标准,需求响应价格上限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同步健全需求响应分摊机制。
六、提高虚拟电厂安全运行水平
(十二)提升虚拟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水平。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虚拟电厂,要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执行涉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虚拟电厂与调度系统、负荷系统等交互应满足相应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加强软硬件配置和安全监测,确保安全可靠。将虚拟电厂纳入电力安全应急模拟演练,制定电网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明确虚拟电厂与电网企业各部门的责任和分工,不断提升应急响应与快速恢复水平。虚拟电厂根据接入的系统,定期向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或电力调度机构提交聚合资源清单和变更申请。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应按要求执行调节指令。
(十三)提升虚拟电厂自身安全水平。虚拟电厂运营商要加强自身安全管理,落实技术监督等要求,在相关协议中明确虚拟电厂及各分散资源的安全责任。加快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严格遵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使用满足要求的密码产品,确保数据源头加密和防篡改。加强异常监测,及时发现数据安全隐患并快速排除。
七、推动虚拟电厂技术创新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十四)加强虚拟电厂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开展虚拟电厂资源聚合、调节能力、智慧调控、交易辅助决策、安全稳定及评估检测等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推进智能量测与通信技术的研发应用,支撑实现分散资源广泛感知、精准响应、高速互联,持续提升虚拟电厂调节性能和运行控制水平。
(十五)建立健全虚拟电厂全环节标准体系。加快推动虚拟电厂聚合响应、并网调控、智能计量、数据交互、安全防护等技术标准的立项、编制与发布。对行业亟需但标准尚未覆盖的领域,应通过技术指引等政策性文件先行规范。结合发展实际修订已发布标准中的不适
应条款,增强标准的适用性。
八、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落实各方责任。省级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虚拟电厂发展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支持各有关主体建立虚拟电厂发展交流平台;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虚拟电厂发展方案、建设运行管理规范等政策文件;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分工编制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配套文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完善相关价格政策。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持续提升服务虚拟电厂参与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的水平,虚拟电厂运营商高效组织分散资源参与电力系统互动。电网企业与虚拟电厂运营商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电力安全供应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结合职责推动解决。
(十七)完善支持政策。积极落实“两新”(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虚拟电厂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虚拟电厂提供低息贷款、信用担保、绿色债券等支持。
(十八)加强评估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结合虚拟电厂建设、运行情况,适时总结先进项目和经验,做好推广工作,及时完善考核等相关政策。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虚拟电厂相关支持政策、标准规范和市场化运营机制等的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培育先进虚拟电厂运营商,形成良好的发展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5年3月25日
26.关于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评审结果的公示
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组织开展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474号)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开展了评审,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与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联系。
联系人:丁承舰
电话:010-85093815
传真:010-85093749
附件:1.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城市名单2.二手商品流通试点企业名单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2025年4月3日附件1: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城市名单.doc附件2:二手商品流通试点企业名单.doc
27.公开征求《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分类与评估(征求意见稿)》 行业标准意见
根据商务部相关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深圳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组织编制完成《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分类与评估(征求意见稿)》行业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25年5月3日前反馈至深圳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和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电话:0755-83581255 010-85093775/3788邮箱:[email protected] 1izheng@mofcom. gov. cn
附件:1.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分类与评估(征求意见稿).docx2.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分类与评估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docx3.意见反馈表.docx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2025年4月3日
28.公开征求 《零售门店盘点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稿)》行业标准意见
根据商务部相关行业标准项目计划,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编制完成《零售门店盘点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行业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5月9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联系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张林晶电话:15810362684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零售门店盘点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2.零售门店盘点管理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doc
X
3.意见反馈表.doc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2025年4月10日
29.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健康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健康消费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工作要求,培育和发展健康消费领域新质生产力,提升健康商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健康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
2025年4月7日
促进健康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健康消费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工作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现制定促进健康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等各方作用,结合新趋势和新需求,针对重点领域、典型区域、关键群体创新政策举措,构建商旅文体健等消费业态融合发展格局,培育和发展健康消费领域新质生产力,提升健康商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打造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更好满足人民健康消费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健康饮食消费水平。加强优质农产品产销衔接,鼓励批零企业设立优质农产品销售专区、专柜,组织专场销售活动。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开展有机食品认证有效性抽查。实施促进营养健康专项行动。强化餐饮营养健康工程建设,引导餐饮企业推广使用食养指南。指导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高血压、2型糖尿病、高脂血症、肥胖症等患者提供合理膳食和科学运动指导要点。
(二)优化特殊食品市场供给。深化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制度改革,完善保健食品事前审评和事后评价机制,畅通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审查注册。鼓励企业加强工艺研发、产品创新、品质管控,着力发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价监竞争守护等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保健食品、“一老一小”等领域价格违法打击力度。
(三)丰富健身运动消费场景。支持地方建设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全民健身中心、社会足球场等场地设施,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全民健身场地器材补短板项目。开展社区运动健康中心试点,提供健康测评、健身指导、运动康复等服务。推动各类体育场馆开放共享,鼓励机场、公园、购物中心等引入微型健身房。积极培育冰雪、马术、赛车等具有消费引领特征的时尚休闲运动项目。
(四)大力发展体育旅游产业。举办中国户外运动产业大会,深入实施“体育赛事进景区、进街区、进商圈”“跟着赛事去旅行”“户外运动活力山水”等行动,持续增加优质体育消费供给。加快运动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强化科技赋能和智能应用,推出小体积、便携式智能健身和户外运动装备器材。鼓励优质科研团队开展科技攻关,重点支持可穿戴运动电子产品与运动器械发展与迭代、数字体育平台、业务系统等。
(五)增强银发市场服务能力。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养生保健、健身休闲等业态深度融合,促进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等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研发应用。鼓励电商平台、商场超市等开发老年人适用版面或设施,设立银发消费专区,便利线上线下消费。支持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研发适老化产品用品,提升居家养老安全性、便利性。推动景区设备设施适老化改造,开通老年旅游专线,丰富银发旅游产品供给。大力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强化产业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设区域性综合服务中心并面向老年人提供科普展示、评估配置、租赁销售等服务,就近就便满足老年人对康复辅助器具的需求。提升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品质,积极开展“智慧广电 ^+ 养老服务”,通过有线电视、广电5G等方式,开发场景式、体验式、互动式养老服务消费场景。
(六)壮大新型健康服务业态。大力发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新型服务业态,提升差异化、智能化、定制化服务能力。鼓励体检机构向专病专检和检前检后延伸,倡导重大疾病早筛早检,推广健康体检创新产品和检验检测手段。促进健康体检结果大数据应用,适时发布健康提醒。积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七)引导健康产业多元发展。加快建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发展医疗旅游、生物医药等健康产业。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开展国际合作康养服务。开发和推介体验性强、参与度广的康复疗养、休闲养生等健康旅游路线和产品。加快智慧理疗技术推广应用,推动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产品进入临床试验。
(八)强化药店健康促进功能。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零售药店拓展健康促进、营养保健等功能。指导地方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地区医保支付范围。支持“互联网 +^{,,,} 医疗服务模式创新,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医保电子处方应用,推动电子处方在定点医药机构顺畅流转,满足便捷医药服务需求。发挥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优势,开展合理用药、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知识咨询和宣传,推广健康消费理念。
(九)组织健康消费促进活动。按照消费促进总体工作安排,统筹全国展览展销、交易大会、宣传推广等活动,促进健康产品消费扩大。深入实施消费品“三品”专项行动,分级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开展促进食品工业提质扩需活动,扩大优质健康食品供给和消费。加大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健康类品牌招展招商力度,加强展览展示、供需衔接。
(十)宣传推广健康理念知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优势,开展中医养生保健、营养指导、药膳食疗等活动。落实“合理膳食健康生活”专题科普宣传方案,制定实施年度宣传计划。以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开展“体重管理”等主题宣传,指导公众健康膳食自律管理。开展食养知识进社区公益活动,普及一日三餐科学食养。鼓励学会、协会组织专家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科普活动专业培训工作。引导各级广播电视媒体和网络视听平台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鼓励优秀健康消费类作品创作,普及健康生活知识。
三、保障措施
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充分认识促进健康消费的重要性,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健全健康消费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加强区域、人群、品类等数据分析,做好运行监测和趋势研判;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推广有效措施和典型做法。(正文有删减)
30.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家政服务消费扩容升级 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妇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局、医保局、妇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服务消费的决策部署,支持家政服务消费,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妇联共同研究,制定了促进家政服务消费扩容升级的若干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健全家政服务业支持政策,优化家政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强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扩大优质家政服务供给,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积极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服务需求。
二、提升家政服务供给质量
(一)扩大优质家政服务供给。鼓励家政服务企业拓展专业深度保洁、整理收纳、家具家电清洗、室内空气治理、消杀消毒、营养咨询等新兴服务领域,加强与装修、家居等行业跨界融合发展,进一步丰富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好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品质化、多元化需求。深入实施家政兴农行动,深化家政劳务输出与输入地供需对接合作,支持地方打造家政劳务特色品牌。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高职院校作用,支持高职院校和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培养一批符合家政行业中高端需求的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技能人才。
(二)推动家政服务品牌化发展。鼓励行业协会、有关机构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对家政服务企业开展等级划分和评定。引导家政服务企业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培训体系、质量评价体系,发展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培育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家政龙头企业。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家政服务业的投资,引入先进管理经验,推动行业整合与优化。推进巾帼家政品牌建设,支持举办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各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家政服务品牌展示推广活动,提升品牌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提升家政服务技能水平。加强家政行业发展趋势分析,及时研判家政行业用工需求,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将紧缺的家政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本地急需紧缺职业、就业需求、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组织开展项目化培训,引导劳动者参训就业。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加强培训与岗位需求有效衔接。依托“家政信用查”平台,持续开展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扩大免费线上培训覆盖面。实施巾帼家政提质扩容技能提升工程,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类型职业培训。
三、促进家政服务便利消费
(四)优化家政服务消费设施布局。持续开展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和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加快配齐家政等保障类业态。推进家政进社区,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化运营社区网点。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提供点单式、分时段服务,以社区网点为依托,发掘“微需求”,提供“微服务”,满足消费者共享保洁、烹饪、接送等家政服务需求。推动“家政 ^+ 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家政服务企业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紧密协作关系,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可依法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五)加快家政服务业数字化发展。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利用数字技术提高供需匹配效率和消费者参与度,实现消费者家政服务方案的个性化设计、服务过程的全程参与、服务结果的评价与分享。支持家政服务企业与数字技术企业跨界合作,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用户画像、精准服务,依托机器人等新技术、新设备拓展家政服务消费场景。培育平台型互联网家政企业,提升行业管理效能、服务效率和数字化服务水平。
四、完善家政服务业支持政策
(六)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家政企业结合实际需求为在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实名认证且持有“居家上门服务证”的家政服务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建家政进社区网点给予适当支持,社区家政服务网点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小微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家政行业特点提供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满足家政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丰富面向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供给,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业务,完善保障责任范围,满足家政企业、服务人员、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
(七)加大社保支持力度。引导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推动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满一定年限和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可按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八)开展家政服务促消费活动。支持各地将更多家政促消费活动纳入“服务消费季”活动,创新消费场景,提升行业影响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举办家政服务消费节,组织信誉良好的品牌家政企业更好为消费者服务。鼓励家政企业通过发放优惠券、体验券等方式吸引更多消费者体验家政服务,激发家政服务消费潜力。支持地方、行业协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生活服务招聘季活动,扩大家政服务供给。
五、优化家政服务消费环境
(九)推进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优化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和服务,依法依规归集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加快“家政信用查”APP和小程序互联网全平台覆盖,实现“家政信用查”与地方家政信用信息平台互通。鼓励地方探索归集消费者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评价信息并依法依规进行展示。强化家政服务员信用核查,推行电子版“居家上门服务证”,依法依规向消费者展示家政服务员从业信息。
(十)提升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指导家政服务企业严格落实收费公示相关规定,提升行业收费透明度。修订完善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推广电子化合同。推广《家政服务公约》,倡导规范家政服务企业、消费者和家政服务员三方行为,营造良好行业环境。推动更多家政服务企业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家政领域品牌企业、优秀案例的宣传报道,积极推树家政领域先进典型,提升家政行业社会认可度。
(十一)提高家政服务标准化水平。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持续完善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一批家政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划分评定、家政服务数字化以及整理收纳等细分门类服务质量规范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促进家政服务质量提高。鼓励行业协会、家政服务企业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加强家政服务标准宣贯推广和应用,鼓励家政服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各类渠道向消费者明示各项服务标准。总结家政领域标准化应用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十二)引导家政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持续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 测评价,引导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提升服务质量。在家政服务领域 开展服务质量承诺活动,完善家政服务举报、投诉渠道,引导家政企 业和家政服务员守信重诺,提升服务质量水平。推广“信用 +^{,,,} 监管模 式,强化守信经营激励。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 全常态化、多元化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2025年4月9日
31.商务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台办、中央港澳办、中央空管办,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广电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保局、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移民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国家密码局,最高人民法院: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pdf
商务部2025年4月11日
32.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人境消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移民局、中国民航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境外旅客购 物离境退税需求,进一步丰富市场供给,优化退税服务,扩大入境消 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离境退税商店增量扩容
(一)优化离境退税商店布局。鼓励各地区在大型商圈、步行街、旅游景区、度假区、文博场所、机场、客运港口、酒店等增设退税商店,扩大退税商店覆盖面。积极引导国际名品、国货潮品、老字号店铺、文创店、纪念品店、礼品店、特产店等成为退税商店。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打造一批离境退税特色街区。
(二)放宽离境退税商店备案条件。将离境退税商店备案条件在现行的纳税信用级别 A级和B级基础上增加M级,允许新开商店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成为退税商店。优化离境退税商店备案流程,符合条件的商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建立健全退税商店退出机制,加大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二、丰富离境退税商品供给
(三)下调离境退税起退点。境外旅客同日同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四)提升退税商品供给水平。指导退税商店根据境外旅客需求,不断丰富和优化商品供给,增加老字号产品、中国消费名品、智能产品、非遗产品、工艺美术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文化创意产品、名优特产、体育用品等优质产品供应。开展“购在中国”系列活动,支持各地培育打造“城市礼物”、“必购必带”高品质特色产品,引导其进入退税商店。
三、提升离境退税服务水平
(五)优化离境退税办理流程。加快完善离境退税管理系统,优化商店端登录方式,实现发票信息自动获取,提升信息录入、比对、验核智能化、自动化水平。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推广至全国,鼓励更多退税商店、退税代理机构提供“即买即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大型商圈、街区、景区等境外旅客较集中的区域,设立“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对退税物品进行封装打码,为海关免拆封验核提供便利。若海关在验核过程中存疑,可开拆包装进一步确认后再办理验核手续。
(六)优化退税代理机构服务。鼓励各地结合本地退税业务发展情况,合理确定退税代理机构服务费率。完善退税代理机构考核评价机制,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支持退税代理机构与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货币兑换点、境外旅客服务中心等合作办理退税业务。支持退税代理机构开展跨区域运营和跨机构合作。鼓励退税代理机构加强与退税商店协作,做好旅客服务、员工培训、宣传推广等工作。
(七)优化离境退税支付服务。将现金退税限额上调至20000元人民币。推动退税代理机构与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加强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移动支付、银行卡、现金等多种方式提供退税服务,更好满足境外旅客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
(八)优化离境退税信息服务。建设全国离境退税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部门间离境退税数据共享机制,为境外旅客提供退税商店查询、退税业务咨询等“一站式”信息服务。加强退税政策、退税网点等宣传推广,优化退税统一标识、操作指引等,通过入境航班、机场、重点媒体、社交平台、重点旅行社和平台企业等渠道加强投放宣介,让境外旅客便利获取退税信息。强化部门协作,加强风险信息共享,严厉打击骗取退税、违规倒卖等违规违法行为。
各地区要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不断提高离境退税服务质量和水平。尚未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要加强统筹谋划,尽快启动相关工作。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商务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民航局2025年4月26日
浙江省政策篇
1.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重大变化、异地搬迁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要求,现决定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重大变化、异地搬迁申报工作(宁波自行组织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发生更名、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异地搬迁(从省外或宁波跨认定管理区域整体迁入)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更名、重大变化、异地搬迁申报工作分三批次开展。地方高企主管部门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 30日(第一批)6月30日(第二批)、10月15日(第三批),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以各地高企主管部门规定时间为准。202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更名、重大变化、异地搬迁,且计划参加2025年重新认定的,建议在本年度第一批进行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1.申报入口
企业登录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平台
(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提交更名、重大变化、异地搬迁等业务申请;须同时向所在县(市、区)高企主管部门(科技局)提交纸质材料。
2.所需材料
(1)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企业在火炬平台中提交申请后,自行下载打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重大变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如发生更名的,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企业在系统中提交申请后,自行下载打印);其他与重大变化有关的材料。
(3)异地搬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申请书》(附件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迁入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完成迁入证明材料;迁出地清税证明材料;其他与异地搬迁有关的材料。
(二)地方审查
1.更名。对仅发生更名,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由县(市、区)高企主管部门组织形式审查,填写并盖章报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或重大变化情况汇总表》(附件2),随附企业电子材料。
2.重大变化。对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由县(市、区)高企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4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开展实地验核,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实地核查意见》,填写并盖章报送《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或重大变化情况汇总表》,随附实地核查意见和企业电子申报材料;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提请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异地搬迁。对跨认定管理区域整体迁入的,由县(市、区)高企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填写并盖章报送《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情况报告》(附件3),随附企业电子申报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高企主管部门报告。
(二)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法人变更、省内搬迁(不含宁波)、经营范围变化但不改变高新技术领域等情形的,登录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平台自助办理变更申请。
(三)各设区市高企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核实县(市、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重大变化、异地搬迁申报情况,于每批次截止日期前将汇总情况(含电子材料)通过浙政钉报送省技创中心。各地应做好企业纸质材料的归档管理。
联系人:省经信厅高新处吴扬青、省技创中心陈寅安,电话:0571-88229695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申请书.docx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或重大变化情况汇总表.docx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情况报告.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全国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征集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产业〔2025】90号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推进制造业质量品牌提升加快制造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有关部署,大力培育质量标杆,引导广大企业学习实践质量标杆典型经验,根据《关于开展2025年质量标杆典型经验选与交流活动的通知》(中国质协字〔2025]58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全国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遂选对象
2025年全国质量标杆典型经验我省推荐对象为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信息服务业等企业,已入选浙江省制造业质量标杆企业的优先推荐。
二、重点领域
(一)通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深化运用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小组、精益现场管理、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六西格玛等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建立长期有效的推进机制,实现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的典型经验。
(二)通过5G、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组织质量管理融合应用,促进质量管理数字化关键业务场景创新,推动质量管理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的典型经验。
(三)通过运用质量工程技术、数字技术等技术方法实现重大质量管理突破,对质量管理模式产生重大变革,取得显著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成果,有效提升组织品牌影响的典型经验。
(四)通过创新产业链供应链质量管控模式,协同上下游组织开展质量瓶颈问题分析、质量共性技术攻关等,推进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的典型经验。
三、申报流程和相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准备申报书、典型经验总结、证实性辅助材料(详见附件2、3)
(二)材料提交步骤
企业完成申报材料的填写后,将已加盖公章的申报书、典型经验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打包压缩(以单位名称命名)。由各市经信局统一收集汇总后,于2025年5月6日前通过浙政钉报我厅,逾期不予受理。
(三)在线申报
省经信厅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市经信局负责通知通过审核的企业进行在线申报,参与填报的企业于2025年5月16日至6月6日17:00期间登陆“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活动推进平台”(网址:https://qpp.caq.org.cn/activity-registration)进入“活动报名”专栏,选择质量标杆典型经验申报入口,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
联系人:厅产业升级与品牌建设处金辉18767121770(浙政钉同号);吴建军0571-87050807。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全国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征集工作的通知(签章版本).pdf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3月27日
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脑科学与类脑研究”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5年度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印发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发布“脑科学与类脑研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详见附件),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根据通知内容,积极发动组织创新主体聚焦指南方向,整合创新资源,申报本批次项目。
二、申报资格、具体申报方式要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发布“脑科学与类脑研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执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做好审核工作。
三、本批次“脑科学与类脑研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由我厅组织推荐。请各地及时将有关情况传达相关申报单位,并指导申报单位于2025年5月23日16: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至我厅。我厅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推荐,逾期上报的原则上不予推荐。
联系人:张玮、温向明、郭荣民,电话:0571-81051497、87057036、87054693.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发布“脑科学与类脑研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202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1).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4月16日
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指南建议征集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部署要求,强化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布局,加快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现面向全省公开征集 2026年度浙江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指南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定位
聚焦重大战略、重大需求、重大任务,突出“315”科技创新体系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围绕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和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应用导向、目标导向,解决重大应用需求和关键核心技术背后的基础研究理论瓶颈,提前部署战略性、需要久久为功的技术,面向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协同攻关,持续产出重大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提升应用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发展,推动人才培养,增强创新体系一体化能力,筑牢新质生产力的底座支撑,引领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指南要求
(一)强化应用导向。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针对我省重点行业和产业“卡脖子”技术瓶颈问题,凝练科学问题,形成指南建议。优先围绕企业、产业发展需求提出建议。
(二)强化创新引领。指南应符合项目定位,提出的科学问题应提炼精准,特色鲜明,具备较强的创新性,不得选取已完成研发或与已资助项目重复的指南方向。
(三)突出共性技术。指南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竞争性,对于企业提出的个性需求应凝练为行业共性需求。设区市科技局要突出地方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需求,省级有关部门要突出行业重大需求。(四)保证科学规范。指南建议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提炼精准、导向明确、特色鲜明,能够准确指导项目申报。
三、填报程序
(一)自主填报。各单位登录省科技管理平台(https://pm.kjt.zj.gov.cn/),进入“需求填报”,选择“省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需求征集”,按照《浙江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需求征集表》(附件2)进行填报,在线填报时间为 4月 23日至 30日。
(二)归口单位。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归口单位为所在设区市科技局,省属科研院所归口单位为省级主管部门,高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单位科研人员归口单位为省科技厅。
(三)凝练指南。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及时做好归口审核,对征集的指南建议进行论证和凝练,按照《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指南模板》(附件3)形成推荐榜单,于5月12日前将推荐的指南榜单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
四、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属地和所属相关行业开展指南建议征集,并按照时间要求将相应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联系人:张乐萍,联系电话:0571-85058958。
附件:1.省级有关部门名单.docx附件:2.浙江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需求征集表.docx附件:3.浙江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指南建议模板.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4月17日
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数据局关于 开展2025年浙江数商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设施便函〔2025】43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数据部门:
为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建设,持续推进产业数据价值化改革走深走实,壮大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加快培育壮大特色鲜明、优势显著、融合发展的浙江数商群体,根据《关于推进浙江数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数商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做强浙江数商群体,提升数商发展能力,打造浙江数商品牌。2025年度,选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领军型浙江数商”企业10家,在细分领域有影响力的“成长型浙江数商”企业50家。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申报单位应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业务范围。申报领军型浙江数商的企业数据相关业务范围,应至少涵盖数据技术服务、数据产品开发、数据流通服务、数据安全服务、数据平台运营服务这五类重点业务中的两类;申报成长型浙江数商的企业应专精某一类或几类重点业务,营业收入具有较高增长率。
重点支持业务详见《关于推进浙江数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制高办[2024]21号)。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登录浙江省企业之家网(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从首页(https://zj87.jxt.zj.gov.cn/)“浙企办”栏目进入“2025年浙江数商申报”,在线填报浙江数商申报书(见附件1),并提交佐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申报系统开通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12:00-5月15日24:00,逾期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申报功能。
(二)地方审核。请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数据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择优推荐,推荐截止时间为5月 21日。请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会同数据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并择优推荐(需上传联合签章文件),推荐截止时间为5月30日。
(三)专家评审。省经信厅将会同省数据局组织专家进行浙江数商的遵选评审,结果经公示后公布。
四、其他事项
1.已经入选成长型浙江数商的企业如符合领军型浙江数商申报条件,可申报领军型浙江数商,入选领军型浙江数商后,原成长型浙江数商荣誉自动撤销。
2.请各设区市经信部门汇总辖区内浙江数商工作的责任人(用于开通申报系统审核人员账号,见附件3),并于4月20日前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3.请各地经信部门与数据部门加强配合,共同组织好申报工作。
省经信厅联系人:汪越13750802426(浙政钉同号)、张菊芳15158173182(浙政钉同号);
省数据局联系人:王宏宇0571-81052170、王沁怡0571-81051510。
技术支持:丁岩,18758874349。
附件:1.浙江数商申报书2.2025年浙江数商申报资料清单3.浙江数商工作经信责任人(审核人员)清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数据局2025年4月18日
附件1-3.wps
6.中共浙江省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征求 《关于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构建完善科技创新投人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策部署,聚焦教科人一体改革发展和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着力构建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加快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不断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我办研究起草了《关于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构建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邮寄的方式提出意见。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5月5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规划处:史杰、许斌0571-87057044、0571-87051058邮寄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 33号省科技厅规划处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关于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构建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的实施 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中共浙江省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