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科技部2025年度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和国际杰青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近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发布了2025年度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申报指南和征集2025年度国际杰青计划项目的通知(详见中国国际科技合作网http://www.cistc.gov.cn/“通知通告”栏)。为及时完成申报推荐工作,请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报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1.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请各申报单位于5月22日前完成网上系统填报及单位盖章件等资料上传(网址:https: //mostitp.cistc.gov.cn) ;
2.国际杰青计划项目:请各申报单位于5月6日前完成网上系统填报及单位盖章件等资料上传(网址 https://tysp.cstec.org.cn)。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厅合作处李晓娟,0571-87054015。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4月23日
8.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及主体目录(2025年第一版)》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及主体目录(2025年第一版)》予以公告。2025年版目录新增草莓、鸡蛋、蝙鱼为重点品种,重点主体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25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及主体目录(2025年第一版)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5年4月7日
附件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目录(2025年第一版)
序号 | 类别 | 类别细分 | 具体品种 |
1 | 种植业产品 | 果蔬 | 香葉、草霉、杨梅、铁皮石斛、虹豆、 |
畜禽肉类 | 猪肉、牛肉 | ||
2 | 畜牧业产品 | 禽蛋 | 鸡蛋 |
3 | 水产品 | 水产品 | 、牛蛙、大口黑鲈、养殖大黄鱼、 |
4 | 食用油、油 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 | 预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 |
5 | 乳制品 | 液体乳 | 巴氏杀菌乳 |
6 | 豆制品 | 豆制品 | 预包装豆浆、预包装豆腐 |
7 | 调味品 | 食盐 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 | |
8 | 特殊膳食食 品 | 婴幼儿谷类 辅助食品 | 白婴幼儿米粉、高蛋白婴幼儿小米米 粉、其他 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 儿面条、婴幼儿颗粒面、其他 4.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 食品:婴幼儿饼干、婴幼儿米饼、婴 幼儿磨牙棒、其他 |
其他特殊膳 食食品 |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 运动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 充食品、其他 | ||
9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所有保健食品 |
10 | 婴幼儿配方 食品 | 婴幼儿配方 乳粉 | 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 幼儿配方乳粉 |
11 | 其他 | 预包装河豚鱼制品 |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目录(2025年第一版)
序号 | 主体类型 |
1 | 食品生产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高于20万元的食品生产企业 |
2 |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 生产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 3.屠宰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定点屠宰企业 |
3 | 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食品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简称食品和食用农 产品批发经营者) |
4 | 1.商场:本省行政区域内营业面积在 2000 m²以上(不 含2000m²)的大型商场超市 2.连锁超市(便利店、生鲜店):拥有5家以上门店 的连锁超市(便利店、生鲜店)总部及其门店 3.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自产自销经营者除外) |
5 | 1.特大型和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本省行政区域内加 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m²以上(不含3000m²) 的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 在500~3000m²(不含500m²,含3000m²)大型餐饮 服务经营者 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本省行政区域内为学校用餐配 送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3.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本省行政区域内用餐人数 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 |
9.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29日
浙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技委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落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际标技委秘书处(含工作组、学习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全国标技委秘书处(含标准化工作组)以及我省组建的省级标技委的管理、建设和运行等。
省级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组织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协助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职责,对落户我省的国际标技委秘书处(含工作组、学习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进行管理;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职责,对落户我省的全国标技委秘书处(含标准化工作组)进行管理。
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省级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省级标技委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规划省级标技委的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省级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四)组织开展对省级标技委的考核评估;(五)组织开展对省级标技委委员的培训;(六)直接管理综合性、跨部门跨领域的省级标技委及标准化工作组(SWG);(七)其它与省级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省级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的省级标技委发展计划,为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提供政策等支持;
(二)提出省级标技委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的建议;
(三)参与省级标技委的监督与考核;
(四)对省级标技委工作进行其他业务指导与支持。
第五条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标技委,为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省级标技委筹建、成立、换届、调整等环节的技术审查,并定期汇总分析落户我省标技委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省级标技委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并实时跟踪、研究;
(二)完善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信息库,并定期组织更新;
(三)组织提出本专业领域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的项目建议,积极参与各类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四)承担本专业领域各类标准的宣贯和实施效果评估、实施信息反馈和相关问题的统计分析研究,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省有关部门反馈;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工作动态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工作;
(六)协助开展本专业领域省地方标准立项、评审、复审等环节中的技术评估工作,协助做好本领域地方标准优化工作;
(七)技术归口本专业领域内地方标准,协助省有关部门开展标准解释工作;
(八)开展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九)承担省市场监管局、省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省级标技委由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4名。
第九条省级标技委委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并覆盖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分布区域。
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十条专家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在职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
意推荐;(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熟悉本专业领域
标准化工作,并积极参加省级标技委的各项活动;(五)所在省级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单位委员由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事业单位担任,并指派1名具有相应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人员为联络人,代表所在单位参加省级标技委活动。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内专家;(二)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三)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省级标技委工作程序;(四)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三条主任委员主持省级标技委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等省级标技委重要文件。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四条 省级标技委下设秘书处,负责省级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三)有坚实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2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省地方标准;(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应为秘书处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经费。
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联合申请承担省级标技委秘书处工作。
第十五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由专家委员或单位委员兼任。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所在省级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省级标技委秘书处的,省级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共建单位配合。
第十六条省级标技委应当由 21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设置分别按照第八条和第十五条执行。
同一单位在同一省级标技委任职的人员不得超过3名,其中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专家委员或单位委员各不超过1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省级标技委可以聘请省内外享有威望的学者、具备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顾问,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顾问不参与省级标技委的表决,但可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省级标技委委员人选应在省市场监管局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上公开征集,征集期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省级标技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省级标技委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
工作建议,积极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宣贯、实施效果评估和复审等工
作;(二)参与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
相关领域标准化发展趋势、工作动态等;(三)参加省市场监管局及省级标技委组织的培训;(四)按时出席省级标技委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
义务;(五)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
的工作,监督省级标技委经费的使用;(六)省级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省级标技委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省级标技委可以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省级标技委的活动,但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省级标技委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委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省级标技委章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
秘书处承担单位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限制委员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省级标技委应当予以调整,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所在省级标技委活动的;
(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委员的;
(三)其行为导致所在省级标技委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省级标技委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工作组的设立、运行、调整与撤销应在章程中规定,并按照章程自行组建和管理。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二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国际标准组织标技委秘书处(含工作组、学习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全国标技委秘书处(含标准化工作组)的申请组建。作为筹建单位对标技委申请方向、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召开立项论证会开展论证。
(一)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或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领域,且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需求;(二)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转化为标准的专家;
(三)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省级标技委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暂无明确对口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标准化需求,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SWG),由省市场监管局直接管理,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参照省级标技委执行。标准化工作组(SWG)成立2年后,具备组建省级标技委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省级标技委的组建应当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推荐单位即为筹建单位。筹建单位应向省市场监管局递交提出申请组建公函,并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申请书》,说明省级标技委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需经过5名以上来自本专业领域和标准化专业领域不同单位的专家论证)、国内外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综合性、跨部门跨领域的省级标技委由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筹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申请筹建的省级标技委的必要性、可行性,拟承担秘书处单位的条件等进行技术评审。
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方进行协调。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经协调达成一致的,省市场监管局予以同意筹建。
第二十七条筹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省级标技委委员征集和组建方案拟订等工作,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成立省级标技委的文件;
(二)省级标技委筹建情况说明;
(三)省级标技委章程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四)秘书处工作细则;(五)本专业领域标准信息库和标准化工作规划(未来3至5年);(六)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七)省级标技委登记表、专家委员登记表、单位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
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级标技委筹建工作的,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筹建申请,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延期届满后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省市场监管局撤销该省级标技委的筹建。
第二十八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筹建单位报送的省级标技委成立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省级标技委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成立;评审未通过的,告知筹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该省级标技委筹建。
第二十九条批复成立后3个月内,省级标技委应当召开成立大会和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省级标技委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三十条省级标技委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进行编号,省级标技委和标准化工作组的代号分别为 TCxxx\ .\ SWGx\ x\ . 。
第三十一条省级标技委每届任期5年。届满 3个月前,筹建单位应当指导秘书处承担单位组织开展换届工作。届满1个月前,省级标技委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换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调整情况、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情况等;
(二)本届省级标技委工作总结及下届工作计划;(三)本届省级标技委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四)下届省级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五)下届省级标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六)下届省级标技委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七)筹建单位公函。
第三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省级标技委换届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省级标技委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同意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省级标技委在任期内,秘书处承担单位不愿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向筹建单位提出申请,经签署意见后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
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按照省级标技委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省级标技委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委员调整时,省级标技委需向筹建单位提交申请,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变更登记表》。筹建单位审核同意后,附委员调整书面公函,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管局、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标技委等各方应通过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省级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监督考核等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标技委实施年度报告制度,落户我省国际标技委秘书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全国标技委秘书处(含标准化工作组)以及省级标技委填写《浙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于12月25日前上报省市场监管局。
省级标技委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研究讨论相关重大事项,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七条标技委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省级标技委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审议结果由秘书处存档。
(一)省级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五年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及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立项建议;
(四)委员调整建议;
(五)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标技委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省级标技委表决需3/4以上委员参加,2/3以上参与表决委员同意,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
第三十九条 省级标技委经费纳入秘书处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省级标技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条省级标技委的印章和委员证书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省级标技委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省市场监管局。
省级标技委的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主任委员或者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四十一条标技委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筹建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或筹建单位举报、投诉标技委委员、秘书处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应由省市场监管局处理的,其依据法定工作职责作出处理决定;应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省市场监管局将有关调查情况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省级标技委上年度的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一)省级标技委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省级标技委工作支持情况;
(三)省级标技委内部管理情况;
(四)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成立不满一年的省级标技委不参加考评。
考评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参与对省级标技委考评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考评情况。
第四十五条省级标技委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四十六条省级标技委的考评采取书面考评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考评对象随机抽取,抽查比例不低于受考评省级标技委总数的 10% 。
第四十七条省级标技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整改:
(一)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不力或秘书处工作不力,导致省级标技委无法正常工作的;(三)违规使用标准化技术组织印章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省级标技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一)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二)连续两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三)连续两次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省级标技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标技委报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省级标技委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省级标技委直接责任人或委员,由省市场监管局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标技委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设区的市标技委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若本办法所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发生修订,以修订后颁布实施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2020年2月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省级有关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委政研室、省委改革办、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信访局、省委老干部局、省委党校、省委党史和文献研究室、浙江日报报业集团、省档案馆、浙江广电集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浙江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粮食物资局、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国动办、省供销社、省数据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文物局、省药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社科联、省文联、省残联、省侨联、省作协、省红十字会、省贸促会、省工商联、财政部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浙江海事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浙江能源监管办
10.浙江省商务厅等10部门印发 《关于促进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宣传、地方金融工作、发展改革、经信、财政、文化广电和旅游、国资委(办、局)、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提振消费,积极推进首发经济,现将《关于促进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机制,务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浙江省商务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中共浙江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2025年4月15日
关于促进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首发经济涵盖了企业从产品或服务的首次发布、首次展出到首次落地开设门店、首次设立研发中心,再到设立企业总部的链式发展全过程,是引领消费潮流、推动产业升级、实现经济繁荣的关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首发经济,结合浙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中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大力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加快释放消费潜力。统筹推进门店首开、活动首秀、场景首建、模式首创和品牌建设,全力打响“浙里首发”品牌,着力打造高能级首店汇聚地、新品首发优选地、国货潮品集聚地、浙江新品孵化地、消费生态融合创新区。到2027年,新品研发、生产、服务、发布、展示、推广、销售等首发经济体系基本健全,形成以创新为动力、产业升级为导向、融合多元消费场景的首发经济生态圈。全省引进各类首店2000家以上,高能级首店200家以上,其中全国级别及以上首店超20家,孵化浙江本土首发品牌50个以上,引进培育总部型企业20家以上,培育一批跨国公司和世界知名企业,举办新品首发首秀首展活动200场以上,推动首发经济产业规模大幅增长。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引培结合,打造品牌经济新引擎
1.加大高能级首店招引。鼓励中心城市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设立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等。加大对美食餐饮、文化创意、娱乐体验等中高端品牌招引,定期举办品牌招商资源对接会,促进品牌落地。鼓励将品牌传统门店升级为区域品牌旗舰首店、创新概念首店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引进高端总部型企业。深化“投资浙里”全球大招商,吸引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在浙江设立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功能型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产品定制中心、采购结算中心等,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支持。鼓励以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商业品牌企业在浙设立独立法人主体。鼓励将首店品牌所属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纳入总部经济管理模式。(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3.培育本地优质消费品牌。深化消费品工业“浙里智造供全球”行动,实施“礼出之江”“智家浙优”等省域品牌锻造计划,分级分类打造消费名品方阵,加快培育本土新消费和区域(行业)品牌。推进建设一批“礼出之江”历史经典产业首发体验店。深入开展“品字标”品牌培育工程,壮大“老字号”“非遗”等历史经典产业,促进本土品牌与国际品牌交流合作,共同开拓首发经济市场。支持外贸优品企业在省内开设全球品牌旗舰店、线下体验店及区域首店。(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4.引导首发经济区域协调发展。鼓励各地市错位发展,将首发经济与城市文化元素、历史资源结合,提升城市的创新能力、竞争实力、开放活力和品牌魅力。打造“首发 ^+ 产业带”框架体系,引导各地结合产业优势,打造首发经济集聚区,支持杭州打造国际时尚发布中心、宁波建设中东欧特色产品首发基地、温州培育轻工制造新品体验中心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二)加大载体创新,构建首发经济生态圈
5.打造“首发 ^+ 活动”孵化矩阵。建立“季季有主题、场场有亮点”的首发活动体系,实施“浙里来消费·首发迎新季”年度专项行动,集中宣传推广一批高能级首店、高品质首发首秀首展。加强商文旅体多元融合,推出“文艺首演”“科技首展”“赛事首办”“美食首品”等,配套组织创意市集、新品体验、潮品展销等系列活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6.丰富“首发 ^+ 场景”赋能体系。深化高品质消费集聚区建设,实施“百个首秀空间”培育计划,充分利用VR技术、光影技术等,打造时尚范、科技感、艺术性的首发首秀首展空间。鼓励省级高品质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区)、智慧商圈、商业综合体等打造沉浸式发布长廊;鼓励大型会展场所建设全息投影发布主场馆;推动义乌小商品城等设立常态化新品展示中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7.提升“首发 ^+ 展会”国际声量。构建“双核多极”全球发布网络,重点打造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数字新品首发专区”、中国-中东欧博览会暨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特色商品首展专区”两大平台,充分发挥世界互联网大会、中国国际动漫节等活动辐射作用,建立“展前对接-展中发布-展后落地”服务闭环。优化“浙品出海”绿色通道,对首发新品实施 ^{66}7x24 小时”预约通关保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8.创新“首发 ^+ 数字”云端生态。发挥数字经济优势,深化“人工智能 +^{,,,} 行动,提升设计、生产、营销、流通等产业链创新力和综合效率。支持引导电商平台、企业线上赋能首发经济,推动开发“浙里首发”元宇宙空间,打造西湖断桥时装秀、良诸数字藏品展等数实融合场景。加快培育数字化服务商,积极培育 3D建模、虚拟展厅等技术服务优势企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等有关部门)
(三)强化要素支撑,厚植首发经济土壤
9.加大首发经济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首店项目所在场地、装修等予以支持。引导各类首店升限纳统。合理放宽临街首店外观装潢装修限制、户外营销活动限制,依法依规落实租金等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10.构建全周期金融支撑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满足首发经济项目融资和金融服务需求。深化消费金融创新,鼓励为首店品牌、首发产品消费提供优惠权益和增值服务,开展“数字人民币 ^+ 首发首店”场景试点,促进首店场所支付便利化。(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浙江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11.打造国际化人才生态高地。支持首发经济相关领域人才申报省级人才计划,按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服务保障。支持各高校开设沉浸式空间设计、元宇宙策展等前沿课程。鼓励省内重点商贸企业建设“企业创新学院”。(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
12.强化首发经济配套服务。建设全链条服务平台,鼓励成立区域首发经济发展联盟,支持公证认证、知识产权、跨境结算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区、跨境电商直播园区。积极引导现有产业园区提升办公空间、商务领域集成服务和生活配套设施等。(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四)优化发展环境,完善首发经济保障体系
13.探索首发经济监测体系。加强首发经济研究,综合考虑品牌市场影响力、市场美誉度、品牌经营质量等因素,建立首发经济监测体系,推动完善首店首发认定机制和进驻标准,定期开展综合监测,发布“浙江首发优秀案例”。(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14.优化首发管理服务。建立首店首发“绿色审批通道”,对首店入驻、开业及新品发布过程中的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消防、登记注册、食品经营、城市管理等事项主动靠前服务。为首发首秀首展首店的进口商品提供通关便利服务,支持保税展示交易,助力进口新品国内销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1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雷霆”系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高效化解首发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简化首发作品版权登记流程。支持首发产品通过专利预审、专利优先审查等通道快速获权,实施“快获权、快维权”双快行动,实施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16.推进首发经济领域放心消费建设。深化“放心消费在浙江”建设,强化首发首店品牌企业产品责任意识,推动建立团体标准、优化企业标准。加强经营者诚信自律,引导线下实体店积极参与无理由退换货承诺。鼓励各地创新举措,综合运用信用激励、金融赋能、责任保险等,推动放心消费建设。(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多跨协同工作机制,研究首发经济重点问题,促进首发经济与城市建设、产业发展、消费结构深度融合,梳理首店品牌、首发活动意向招引目录。(责任单位:各地市有关部门)
(二)加强试点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在首店引进、品牌孵化、场景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省商务厅定期对试点成效进行总结,并积极推广优秀经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三)加强氛围营造。依托各类宣传矩阵,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首发宣传网络。支持打造首发经济服务平台、首发传播中心,运用新媒体技术,为首发产品精准引流,提升产品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引领消费趋势。(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商务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促进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11.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行业组织,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点:
为进一步健全贸易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贸易救济制度,强化多主体协同应对贸易摩擦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我厅修订了《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已经省商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2025年4月25日
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
为完善浙江贸易救济与贸易摩擦应对预警体系,推进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以下简称预警点)工作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预警点,是指有关行业商(协)会、研究机构、企业等自愿申请,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通过省商务厅确认,负责贸易摩擦应对预警和法律服务工作的机构或单位;确认,是指针对申请承办预警点单位是否符合承办条件的认定;年度监测,是指根据要求对预警点的承办单位是否持续具备承办条件和预警点当年度工作成效进行监测。
(二)省商务厅负责预警点的规划、确认、变更、撤销、年度监测、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预警点的日常监管,并结合现实情况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预警点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预警点应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不得擅自以预警点名义从事任何与其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预警点职责
(一)收集、分析、整理、报送本行业重点市场贸易摩擦、经贸动态、政策措施、市场趋势等预警信息;针对影响本行业进出口的重要信息,分析、报送原创专题报告;实时跟踪国际经贸热点问题,分析进出口影响、法律风险、企业面临困难,并提出应对举措建议。
(二)建立重点联系企业清单,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提供公共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指导、组织、协调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贸易摩擦案件及重大经贸摩擦,做好预警监测、涉案排查、行业协调、跟踪反馈、信息咨询、业务培训、指导评议、参与听证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报送企业在贸易摩擦应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跟踪贸易摩擦进展情况,做好应对总结和影响评估。
(四)跟踪重点产业和产品信息,协助企业提出贸易救济申诉。
(五)推进外经贸企业合规工作,制订本行业本领域合规指引,加强贸易救济、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知识产权等领域国际经营风险预警,提供应对指导和服务。
(六)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交流和对话,减少或化解贸易摩擦。
(七)举办或组织参加贸易救济与贸易摩擦应对活动及相关培训和宣传;参加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行业论坛和专项调研等。
(八)完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预警点申请与确认
(一)申请设立预警点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行业。预警点所属行业应属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对当地经济发展或进出口有重大影响的地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或新兴产业,在全省或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其产品进出口易遭受国外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影响或易遭受冲击,影响产业安全。
2.主体资格。申请承办预警点的单位均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其中:行业商(协)会应在本区域(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其会员单位应涵盖省内行业重点企业;研究机构应在全省某一研究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权威;企业应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掌握全省本行业产能、企业、进出口等数据及基本情况。一个承办主体原则上只承办一个预警点。
3.工作能力。申请单位须具备完成预警点工作职责的相应能力。
(二)县(市、区)申请设立预警点的单位可向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属申请单位直接向市级商务部门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统一转报省商务厅。省属申请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省商务厅收到申请材料后,于每年年底前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省商务厅根据审核、考察结果并综合考虑全省情况后,对符合要求的预警点予以确认、公示。
四、年度监测
为有效促进预警点提高工作能力,省商务厅在每年年末制定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实施年度监测,具体监测细则以每年度赋分细则为准。
五、调整机制
(一)预警点的承办单位因情况变化等原因认为自身不再适合承办预警点,可书面提出不再承办预警点的请示,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承办该预警点的申请,进行承办主体变更。预警点变更参照确认要
求执行。预警点承办单位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省商务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商务部门认为该行业不再需要设立多个预警点的,省商务厅提出建议,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相关预警点进行整合。预警点整合参照确认要求执行。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预警点予以撤销:
1.因当地产业萎缩、消亡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认为该产业不再需要继续设立预警点的;
2.因承办单位自身情况变化不再适合承办预警点,当地又无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承办申请的;
3.承办单位的申报材料和年度确认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4.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预警点的撤销由承办单位或者设区市商务部门提出,由省商务厅批准。
六、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6日起施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务发[2018]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务发[2025]26号.doc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务发 2025年 26号--扫描盖章件.pdf
温州市政策篇
1.关于开展2025年度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温科综〔2022]5号)文件精神,现将2025年度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具备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100平方米以上;
3.研发设备原值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备案程序
1.企业申报人用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科企通(https://kjdn.wenzhou.gov.cn/),点击“进入办事大厅”,选择“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在线填报《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原件PDF扫描版)。填报过程中保存的草稿,可从申报记录中找回,并继续填报。
2.备案材料被退回,可进入“申报记录”修改:点击“我的”,选择“申报记录”模块,点击“已退回”进入进行修改提交。
3.如申报企业无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申报系统。(注册和登录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请咨询网络技术支持热线)
三、备案时间
2025年度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备案自3月10日起,分三批进行备案,企业备案申请的网络截止时间分别为3月30日、5月30日和7月30日。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和8月10日前完成备案资料初审和推荐。
四、其他事项
1.本次备案涉及的部分年度数据为2022、2023、2024年度。
2.通过备案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于备案第二年开始参加绩效评价。
3.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温州市 ^+ 依托企业字号 ^+ 核心研发方向 ^+ 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五、联系人、电话
温州市科技局 张风帆 0577-88962091
鹿城区科技局 张逸 0577-88201530
龙湾区科技局 吴佳佳 0577-86996638
瓯海区科技局 黄佳佳 0577-88533267
洞头区科技局 余雪卉 0577-63489510
乐清市科技局 林钒 0577-62555172
瑞安市科技局 孙高夫 0577-65863702
永嘉县科技局 胡利武 0577-67223832
文成县科技局 许振楠 0577-67821302
平阳县科技局 林寅 0577-63700233
泰顺县科技局 林忆晨 0577-67589031
苍南县科技局 黄瑶瑶 0577-68708068
龙港市经发局 陈力 0577-68678097
海经区科技局 池琼意 0577-88078307
网络技术支持热线:0577-88962019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3月3日
[附件下载]
2.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5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调查服务的结果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项目名称:2025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调查服务
三.项目编号:WZLCZB(Z)-2025-03085
四.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非政府采购)
五.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3月26日
六.定标日期:2025年4月3日
七.中标结果:
序 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预算 | 中标金额 | 中标供应商 | 备注 |
1 | 2025年软件和信息服务 业统计调查服务 | 60000元 | 59600元 | 温州市软件行业协 会 |
八.磋商小组名单:颜伟国、吴孟春、郑鹏勇
九.其它事项:
各投标人对该招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
十.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温州历程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斌
联系电话:13757727199
传真:0577-89887255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勤民路599号鹿城壹号18幢803室
2、采购人名称: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577-88698919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温州历程招标有限公司2025年4月3日
3.关于贯彻落实《市场准人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3月12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同时废止。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反应,及时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建议。
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pdf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4月25日
4.关于印发2025年温州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
ZJCC00-2025-0001
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25]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温州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金丽温开放大通道能级,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速打造“全省第三极”,制定如下政策。
序 号 | 奖补项 目名称 | 条款内容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 入总量 控制 | 责任单位 |
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 | |||||
(一)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 |||||
1 | 应用基础 补助 万元补助。 | 支持以应用为导向的基础研究,每年实施不超过 研究项目300个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市财政给子单个项目最高10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科技局 |
序号 | 奖补称 | 条款内容 | 执行 | 是否纳 控制 | 入总量责任单位 |
2 | 重大科技 创新攻关 项目补助 | 围绕“5+5+N”产业,实施一批以突破产业关键核 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其中企业牵头 立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投入的20%、最高 200万元补助。转变高能级平台扶持方式,市财政以“拨定补 投联动”支持高能级科创平台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最 高补助500万元。 | 资格 | 是 | 市科技局 |
奖补 | 对本市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 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发生技术交易额20万以上的项目, 按经登记的单个项目技术交易合同企业实际支付额的 科技成果20%,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3转移转化100万元。对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 按年度中介服务费的40%给子奖励,每个机构每年奖励 金额最高50万元。每年对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进行 绩效评价,按四技服务收入(不含财政拨付的资金)的 8%给子奖励。 | 数据 核校 | 否 | 市科技局 | |
4 | 科学技术 奖奖励 | 对获国家科技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 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 对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 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10 万元。 | 资格 定补 | 否 | 市科技局 |
5 |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 认定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领军企业、 国家高新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子最高80 技术企业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购买 培育奖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年度实 际保费的50%给子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 与“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条款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科技局 | |
6 | 企业研发 助 | 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进行分档计算,给子最高 费用后补30万元补助研发费用200万元到500万目在10费 用500万以上,按存量部分3%和增量部分6%给子补助。 | 是 | 市科技局 | |
7 | 机构奖励 | 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 企业研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10万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分别奖励 30万元、20万元、15万元。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科技局 |
8 | 品奖励 首批次产 | 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 首台(套)装备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新认 定为国家级、省级新材料首批次项目的,分别奖励100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万元、50万元。 (二)支持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 |
序号 | 奖补硕 | 条款内容 | 执行 | 是否纳 | 入量责任单位 |
9 | 建设 | 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按等级分别奖励每家100万 支持大孵元、50万元和30万元;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 化器集群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每年对市区范围 内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孵化空间分别奖励30 万元、15万元。 | 资格 定补 | 否 | 市科技局 |
10 | 室奖励 | 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 重点实验子每家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奖励(分两年奖励); 每年对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价,结果优秀的,每 家奖励10万元。 | 资格 定补 | 否 | 市科技局 |
11 | 工程研究 制造业创 | 新认定的国家级、国家地方联合、省级工程研究中资格 中心奖励心,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 | 定补 | 是 | 市发展 改革委 |
12 | 中心奖励中试平台奖励50万元。 | 新业校术100万元5000元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定省级金业技业|资补 | 是 | 市经信局 | |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200万元以上 | |||||
13 | 补助 | 的技改项目,按投资额的5%给子补助;企业一年内生 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投 企业技改资额的10%、给子最高1000万元补助。上述条款采用 总量控制跨年度管理方式兑现,即超出总量控制部分, 用次年总量控制额度,并于次年3月底前免申即享。该 政策适用于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以上企业,与国家、省 级“两新”政策可叠加享受。 | 数据 核校 | 是 | 市经信局 |
14 | 智能制造 示范奖励 | 新认定的国家领航级智能工厂、卓越级智能工厂分 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示 旋级优柔应用场量分别能励100万元数字万元间新 奖励5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15 | 示范奖励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奖励100万元、 绿色制造50万元;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分别奖励60万元、 30万元;国家级、省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分别 奖励30万元、15万元。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16 | 数字制造 示范奖励 | 200万元定的国家:级建工业评台析分励 的,奖励200万元。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17 | “两业” “两化”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 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 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 融合奖励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综合型、行业型、场景型数 字化服务商,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发展改 革委、市经 信局 |
序 号 | 奖补项 目名称 | 条款内容 | 执行 方式 | 控制 | 是否责任单位 |
18 励 | 小微企业 园建设奖 | 对经省级认定满2年以上、并在绩效评价中获得B档以 上且亩均销售增长10%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奖励30万元,无 配套和运营管理的不子奖励;首次评定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专精特新产业园和五星、四星、三星 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子运营管理机构150万元、100万定补 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复评后获国家小型微 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五星、四星、三星级的小微企业 | 资格 | 是 | 市经信局 |
园,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四)支持企业规模水平提升 | |||||
19 励 | 首次“小升规”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直升一档 工业“小并即时生效、首年奖励10万元,上规后两年销售额连 升规”奖续增长的再奖励10万元;首次“小升规”的战略性新 兴企业再奖励5万元。首年奖励政策适用于亩均综合评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发展改 革委、市经 信局 | |
20 | 强奖励 | 价为C类以上企业。 对总部设在市区,且在温销售额超10亿元的制造 业企业,入选“世界500强”,首次奖励1000万元; 制造业企入选“中国企业500强”,首次奖励500万元;入选“中 业做大做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首 次奖励300万元;入选“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 业企业100强”或“浙江民营企业100强”,首次奖励 200万元。以上奖励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21 | 专精特新 企业奖励 | 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 100万元;首次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奖励50万 元;首次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10万 元。以上奖励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200万元。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22 | 产业链上 励 | 下簿余业单位认定为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的,奖励率头|资格 | 否 | 市经信局 | |
(五)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 |||||
23 药奖励 | 创新药、 改良型新 药、仿制 | 按“取得开展临床试验批件、完成I期和Ⅱ期、完成Ⅲ期 临床试验”三个阶段,创新药单个品种分别给子牵头单位 最高600万元、1200万元、800万元奖励;改良药单个品 种分别给子牵头单位300万元、1200万元、800万元奖励; 联合研发的,减半奖励。对企业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在我 市产业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每个品种分别给子牵头 单位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取得国家药监局 注册证书的仿制药(含生物类似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 方制剂)并在我市产业化的,给子每个品种400万元奖励。 | 资格 定补/ 数据 核校 | 是 | 市科技局 |
序 号 | 奖补项 目名称 | 条款内容 | 执行 方式 | 是否责任单位 控制 | |
24 | 二类、三 类医疗器 械奖励 | 企业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拥有国家发明专 利或被国家、浙江省认定为创新产品,并在我市产业化 的,按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非临床豁免目 录产品,分别奖励40万元、15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临 床豁免目录产品、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分别奖励60 万元、2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 数据 核校 | 是 | 市科技局 |
25 | 生物医药 产业服务 奖励 | 对新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 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 (CDMO)、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测 平台建设中心转化医学中心物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生物医药产 业中试平台、实验动物服务平台等为产业提供公共服务 的企业(机构),对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 照实际总投资的20%、最高5000万元给子奖励。 | 数据 核校 | 否 | 市科技局 |
26 | 新能源企 业开展新 车型开发 奖励 | 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 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 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内,乘用车销量达到1000辆、客 车销量达到200辆、货车销量达到500辆、氢燃料电池 汽车销量达到50辆的,按照新发布的每个车型(销量 达到上述规定数量以上)给子开发生产企业100万元奖 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 数据 核校 | 是 | 市经信局 |
27 | 新能源汽 车企业扩 大销量奖 励 | 对新能源乘用车年销量首次达到5万辆的生产企 业,奖励1000万元;新能源商用车年销量首次达到1 万辆的生产企业,奖励1000万元。 | 数据 核校 | 是 | 市经信局 |
28 | 新能源汽 升奖励 | 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进入新能源整车企业供应链 车产业配体系,当年新成为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一级配套供应商资格 套能力提的零部件企业,每新配套一家新能源整车企业给子50定补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150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
补助 | 对市区(除洞头区外)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 新能源巡月31日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巡游车(更新前为非新能源 29游出租车车)车辆所有人,一次性补助2万元/车(已享受过政府相 关补贴政策的,累计不得超过2万元),新增或更新时间 以车辆注册日期为准;洞头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 资格 定补 | 否 | 市交通 运输局 | |
(六)支持质量强市建设 | |||||
30 励 | 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 万元;新获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浙江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 质量奖奖分别奖励150万元、60万元;新获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奖资格 励50万元,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奖励10万元;新获定补 浙江省政府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 标准创新组织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20万元、10万元。 | 是 | 市市场 监管局 |
序 号 | 奖补项 目名称 | 条款内容 对首获“浙江制造”产品(含“浙江精品”“品字 标浙江制造”认证、“品字标浙江服务”“品字标浙江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 控制 | 入总量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 |
31 | “浙江制 造”奖励 | 农产”等)的,给子不超过10万元奖励。新认定浙江 制造精品的奖励10万元,新认定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 的奖励10万元。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市场监 管局 |
32 | 奖励 | 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100万元、 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主导制定的标准 制定标准评定为“浙江标准”的,奖励10万元;为主承担国家 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的,优秀等级奖 励30万元,良好或合格等级奖励20万元;为主承担省 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的,优秀等级奖 励15万元,良好或合格等级奖励10万元。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市场 监管局 |
33 | 企业首次获绿色产品全项认证证书的奖励10万元; 首次获绿色产品分项认证证书(不包括电器电子产品有 绿色产品害物质限制使用中自我声明类)或者列入省级以上双碳 认证奖励认证试点企业首次获得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奖定补 励5万元。绿色产品全项认证和分项认证不得重复申报 奖励。 | 资格 | 是 | 市市场 监管局 | |
二、深入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 |||||
(一)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 |||||
34 | 服务业 规”奖励 | 对首次“小升规”的服务业企业给子5万元奖励, 其中对首次“小升规”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连续两 年,每年奖励5万元,两年内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终 ”小升业励年上年业四季度及当年新开的其他利性服 “小升规”的软件业企业,首年奖励15万元,上规后 连续两年保持增长的,再奖励15万元。新入围中国百 | 数据 | 是 | 市发展改 革委、市经 信局 |
服务业企 献奖励 | 强的软件业企业奖励200万元。 对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在全 35业经营贡市前100名,且增速达到20%、50%100%的企业,分 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 数据 核校 | 是 | 市发展 改革委 | |
服务业领 36军企业奖 励 |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领军企业,奖励10万元。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发展 改革委 | |
37 | 工业设计 奖励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 100万元、别30万元;0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序号 | 奖补 | 条款内容 | 执行 | 是否纳 入总量责任单位 控制 | |
38 | 鼓励工业软件(含工业APP)开发,投入50万元 以上且形成工业软件成果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子 软件自主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企业参与市外项目数据 开发补助招标,自主开发软件合同金额(含开发费、维护费)在核校 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完成金额的2%给子补助,单个 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 是 | 市经信局 | ||
39 | 软件重点 项目奖励 | 列入国家级信创产品目录的项目,奖励50万元; 新列入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的项目,奖励50 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分 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信息消 费体验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 级软件相关赛事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 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级软件相关赛事一、 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 元。鼓励企业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对根据评价体系评价 为优秀的项目,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10%,最高奖励50 万元。 | 资格 定补/ 审查 避选 | 是 | 市经信局 |
奖励 | 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IT服务管理 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 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软件能力成熟度CMM (集成CMMI)、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认证 软件企业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 40资质认证万元。首次通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奖励10 万元。新列入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的,奖励 20万元。新列入省级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10 万元。新认定省级首席数据官试点的企业,奖励10万 元。新认定省级领军型、成长型浙江数商的企业,分别 奖励20万元、10万元。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
奖励 | 对存续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际基金管理规模首次 基金管理达10亿元、15亿元、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分别 41机构规模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权益类公募基金、 保险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 1%给子最高100万元奖励。 | 数据 核校 | 是 | 市府办 |
序 号 | 奖补项 目名称 | 条款内容 实施阶梯式保费补贴: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 入总量责任单位 控制 | |
保补助 | 度小微“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在0.9%以 下,按其年末小微“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同比增量的 0.2%给予补助;平均担保费率在0.7%以下,补助比例为 0.4%;平均担保费率在0.5%以下,补助比例为0.6% 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全额免收担保费的汇 率避险业务,按照上年度担保保函额度的1%给予补贴。 实施阶梯式风险补偿: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 实施政府展的小微“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上年度代偿率不超过 42性融资担1%的部分,不予补偿;上年度代偿率超过1%不超过3% 的部分,补偿比例为超出部分年度实际代偿责任金额的 40%上年度代偿率超过3%、不超过5%的部分,补偿比 例为超出部分年度实际代偿责任金额的30%;上年度代偿 率超过5%的部分,不予补偿。 实施资本补充激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 小微“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月均在保余额达到注册资本8 倍的,给子不超过其上年度月均在保余额0.5%的资本金 补充激励。奖补资金以上级补助金融相关专项资金和市本 | 数据 核校 | 是市财政局 | ||
级安排的有关融资担保资金为限。 (二)支持商贸业发展 | |||||
43 | 限上商贸 企业奖励 | 对首次纳统限额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企业、住宿和餐饮企 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奖励分两年兑现,每年兑现 奖励金额的50%期间出现退库的,退库当年奖励终止。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商务局 |
44 | 商圆奖励 |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高品质步行街、商业特色 培育核心街区、智慧商圆,分别给子运营管理机构80万元、50资格 万元奖励;获省级认定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圆,给予创建定补 主体(含行政事业单位)5万元奖励。 | 市商务局 | ||
45 | 发展补助 | 对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累 企业连锁计直营连锁门店10家以上,实现总部汇总结算并依法 履行纳统义务的,当年新开设直营连锁门店按每个门店 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50万元。 | 数据 核校 | 是 | 市商务局 |
46 | 首发首店 奖补 | 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温州开设 中国首店、浙江首店,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 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省级以上“老字号”在市区开展 首发首秀活动,对活动主办方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 总费用的30%、最高30万元给子补助;支持市场主体开 展大型促消费活动,根据活动规模、资金投入、企业参与 数等因素进行遂选,每年择优遂选不超过10场,由市财 政给子主办方一次性5万元奖励;鼓励各区出台奖补政策, 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对促消费活动给予加力支持。 | 数据 核校/ 资格 定补 | 是 | 市商务局 |
序 号 | 奖补项 目名称 | 条款内容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 入总量责任单位 | |
47 | 加强餐饮业标准贯宣实施,对通过国家钻级酒家标 餐饮企业准认证评定的限上餐饮企业,奖励5万元;对通过 认证奖励ISO22000、ISO9001、HACCP、餐厅餐饮服务认证的限 上餐饮企业,奖励2万元。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商务局 | |
(三)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 |||||
48 | 对在温州落地并经认定的具有引领性的创意设计 文创品牌机构、时尚产业平台、时尚演艺活动、文化品牌活动等 落地补助项目,按其实际建设投入的30%给子补助,单个项目最 高补助80万元。 | 数据 核校 | 否 | 市委宣传部 | |
49 | 补 | 利用旧厂房、仓库、版权示范园区、历史街区、沿 河(海)建筑和校园建筑等存量房产改造新型文化空间, 文化空间发展文化产业,且改造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经 改造及版认定已正常运营的,一次性给子改造实际投资额的 权示范奖10%最高3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中国版权金奖、全国 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区、全国版权示范园区、 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全国十大著作权人,分别奖励30 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5万元。 | 数据 核校/ 资格 定补 | 是 | 市委宣传 部、市文广 旅局 |
50 | 数字文化 项目奖励 | 推动“文化+科技”深度融合发展,每年重点扶持5 个左右数字文化项目,按照一二三档分别奖励30万元、 20万元、10万元。 | 审查 避选 | 是 | 市委宣传 部、市文广 旅局 |
助奖励 | 作为第一出品方出品的与温州相关的原创音乐、动 原创作品漫、影视、文学、视听作品,发布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 51新媒体补资质的新媒体平台上,单部年度实际分成收入在100万 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限2个不同作品); 年度累计分成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 数据 核校 | 是 | 市委宣传部 | |
52 | 工艺美术 服务平台 奖励 | 每年对评价为A类的平台奖励20万元,对评价为 B类的平台奖励10万元。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经信局 |
53 奖补 | 传统工艺 工作站、 非遗工 坊、“百 县千碗” | 列入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省级非遗工坊(创建名 单)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本条款适用于温州 市区,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资金限额内优先保障省级 传统工艺工作站、省级非遗工坊,多个奖补项目就高执 行,不重复享受。 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商业街(园区)、 小镇,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浙江 省“百县千碗”美食示范店(旗舰店、体验店),给子 门店企业5万元奖励。 | 资格 定补 | 是 | 市文广旅局 |
序 号 | 奖补项 目名称 | 条款内容 市区范围内对经登记新建馆舍的民办博物馆、美术 | 执行 方式 | 是否纳 入总量责任单位 控制 | |
营奖补 | 民办博物上、经登记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运营一年以上,能 | 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 建设的,经评审认定,按照报备资料中显示的展馆面积 给子1000元/平方米、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利用租赁 或自有已建物业作为民办博物馆、美术馆,运营一年以 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的,租赁期 或使用期达到5年的,以建立博物馆、美术馆时报备审 批的展馆面积为依据,经评审认定,按展馆面积给子500 元/平方米、最高150万元的补助;对免费使用企事业单 位与社会各界闲置房产、存量用地,合同租赁期5年以 馆美术馆正常开放,重视消防与库房建设的,经评审认定,按展数据 建设及运馆面积给子100元/平方米、最高20万元的补助;民办核校 博物馆、美术馆全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且节 假日与双休日全天候开放,经评审认定,按陈列展览面 积每年给子50元/平方米、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新创 办3家以上交通便捷、设施完善、服务优质、规范登记 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建成并登记之后正常运营一年 以上、经第三方评审认定具有区域影响力与社会知名 度,给子每家10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民办博物馆举 办的各类文创市集、节会雅集等系列文旅主题活动,活 动持续3天以上,经第三方评审认定成绩显著,经评审 | 是市文广旅局 | ||
助。 助 | 认定,给子活动所需费用的60%、每次最高50万元补 鼓励城市特色小剧场建设与发展,对新建并开展正 常运营的小剧场(至少演出10场以上),按其场地改 特色小剧造费用的30%给子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城市 55场改造补特色小剧场及经认定的市区景区、文旅街区规范场地内 的小型特色剧场,组织常态化文旅融合演艺活动且全年 演出场次达到50场、票房营业额达到100万元的,给 | 数据 核校 | 是 | 市委宣传 部、市文广 旅局 | |
56 | 特色实体 书店奖励 | 予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奖励。 三方每年桌,市政接特色实体书分别目,根15第 | 审查 避选 | 否市委宣传部 | |
元、10万元、5万元(档位可空缺)。 (四)支持商务会展业发展 | |||||
奖励 40万元。 | 57电地子商务创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列务产业示企业地(成电 | 资格 | 否 | 市商务局 |
序号 | 奖补 | 条款内容 | 是否纳 入总量责任单位 控制 | ||
电商企业 58运营推广 奖励 | 鼓励批发、零售企业利用电商平台拓展市场,对超 过1000万元B2C网络零售额或超过1亿元B2B网络销数据 售额,从事电商业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给子核校 平台服务费总费用的30%、最高20万元推广奖励。 | 是市商务局 | |||
对在市区馆举办展期不少于3天,展览面积达到1.5 万平方米、2.5万平方米、3.5万平方米的展会,经属 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后,分别补助10万元、20万元、 30万元;新引进、新举办展会,前三年分别按每个标准 展位800元、650元、500元的标准子以奖励;对首次 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省优质展会称号的 本地展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上述单个展会 59展会奖补最高奖励100万元;同一组织主体每年多届次举办同一 题材展会的,择高奖励一届次;多个组织主体联合主办 的展会,视同一个整体进行奖励。 对参加由省商务厅要求地方组织参展或市政府统 一组织参展的国内市外贸易展会,给子参展企业展位费 全额补助,参加市内贸易展会,给子参展企业80%展位 费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展会限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 | 数据 核校/ 资格 定补 | 是市商务局 | |||
60 | 文化企业 参展补助 | 方米),全年最高补助5万元。 每年避选2个左右的官方主办市外重点文化节展,市 委宣传部组织本市文化企业参加的,市财政全额补助展位 费和特装搭建费。 | 数据 核校 | 否 | 市委宣传部 |
(五)支持体育养老服务业发展 对市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不 | |||||
61 | 养老机构 建设补助 | 含土地成本)、床位15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 于60%,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运营满一 年且入住率达30%以上,按投资额的10%最高150万 元给子补助;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 建设的享受同等待遇。对市区以自有房产(房屋产权应 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 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 子每张床位10000元、5000元的建设补助;对于机构内 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分别增加2000 元、1000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 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以上两项补助就高执 | 数据 核校 | 否市民政局 | |
62 | 品牌体育 赛事奖励 | 行,不重复享受。 社会力量投资、符合我市品牌体育赛事条件的省级 以上体育赛事,经认定,按实际总费用的30%、最高70 万元给子奖励。 | 数据 核校 | 是 | 市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