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全国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征集工作的通知(签章版本).pdf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5年3月27日
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脑科学与类脑研究”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5年度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印发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发布“脑科学与类脑研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详见附件),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根据通知内容,积极发动组织创新主体聚焦指南方向,整合创新资源,申报本批次项目。
二、申报资格、具体申报方式要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发布“脑科学与类脑研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执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做好审核工作。
三、本批次“脑科学与类脑研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由我厅组织推荐。请各地及时将有关情况传达相关申报单位,并指导申报单位于2025年5月23日16: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至我厅。我厅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推荐,逾期上报的原则上不予推荐。
联系人:张玮、温向明、郭荣民,电话:0571-81051497、87057036、87054693.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发布“脑科学与类脑研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202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1).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4月16日
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指南建议征集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部署要求,强化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布局,加快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现面向全省公开征集 2026年度浙江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指南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定位
聚焦重大战略、重大需求、重大任务,突出“315”科技创新体系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围绕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和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应用导向、目标导向,解决重大应用需求和关键核心技术背后的基础研究理论瓶颈,提前部署战略性、需要久久为功的技术,面向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协同攻关,持续产出重大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提升应用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发展,推动人才培养,增强创新体系一体化能力,筑牢新质生产力的底座支撑,引领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指南要求
(一)强化应用导向。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针对我省重点行业和产业“卡脖子”技术瓶颈问题,凝练科学问题,形成指南建议。优先围绕企业、产业发展需求提出建议。
(二)强化创新引领。指南应符合项目定位,提出的科学问题应提炼精准,特色鲜明,具备较强的创新性,不得选取已完成研发或与已资助项目重复的指南方向。
(三)突出共性技术。指南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竞争性,对于企业提出的个性需求应凝练为行业共性需求。设区市科技局要突出地方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需求,省级有关部门要突出行业重大需求。(四)保证科学规范。指南建议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提炼精准、导向明确、特色鲜明,能够准确指导项目申报。
三、填报程序
(一)自主填报。各单位登录省科技管理平台(https://pm.kjt.zj.gov.cn/),进入“需求填报”,选择“省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需求征集”,按照《浙江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需求征集表》(附件2)进行填报,在线填报时间为 4月 23日至 30日。
(二)归口单位。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归口单位为所在设区市科技局,省属科研院所归口单位为省级主管部门,高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单位科研人员归口单位为省科技厅。
(三)凝练指南。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及时做好归口审核,对征集的指南建议进行论证和凝练,按照《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指南模板》(附件3)形成推荐榜单,于5月12日前将推荐的指南榜单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
四、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属地和所属相关行业开展指南建议征集,并按照时间要求将相应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联系人:张乐萍,联系电话:0571-85058958。
附件:1.省级有关部门名单.docx附件:2.浙江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需求征集表.docx附件:3.浙江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指南建议模板.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4月17日
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数据局关于 开展2025年浙江数商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设施便函〔2025】43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数据部门:
为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建设,持续推进产业数据价值化改革走深走实,壮大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加快培育壮大特色鲜明、优势显著、融合发展的浙江数商群体,根据《关于推进浙江数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数商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做强浙江数商群体,提升数商发展能力,打造浙江数商品牌。2025年度,选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领军型浙江数商”企业10家,在细分领域有影响力的“成长型浙江数商”企业50家。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申报单位应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业务范围。申报领军型浙江数商的企业数据相关业务范围,应至少涵盖数据技术服务、数据产品开发、数据流通服务、数据安全服务、数据平台运营服务这五类重点业务中的两类;申报成长型浙江数商的企业应专精某一类或几类重点业务,营业收入具有较高增长率。
重点支持业务详见《关于推进浙江数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制高办[2024]21号)。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登录浙江省企业之家网(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从首页(https://zj87.jxt.zj.gov.cn/)“浙企办”栏目进入“2025年浙江数商申报”,在线填报浙江数商申报书(见附件1),并提交佐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申报系统开通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12:00-5月15日24:00,逾期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申报功能。
(二)地方审核。请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数据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择优推荐,推荐截止时间为5月 21日。请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会同数据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并择优推荐(需上传联合签章文件),推荐截止时间为5月30日。
(三)专家评审。省经信厅将会同省数据局组织专家进行浙江数商的遵选评审,结果经公示后公布。
四、其他事项
1.已经入选成长型浙江数商的企业如符合领军型浙江数商申报条件,可申报领军型浙江数商,入选领军型浙江数商后,原成长型浙江数商荣誉自动撤销。
2.请各设区市经信部门汇总辖区内浙江数商工作的责任人(用于开通申报系统审核人员账号,见附件3),并于4月20日前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3.请各地经信部门与数据部门加强配合,共同组织好申报工作。
省经信厅联系人:汪越13750802426(浙政钉同号)、张菊芳15158173182(浙政钉同号);
省数据局联系人:王宏宇0571-81052170、王沁怡0571-81051510。
技术支持:丁岩,18758874349。
附件:1.浙江数商申报书2.2025年浙江数商申报资料清单3.浙江数商工作经信责任人(审核人员)清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数据局2025年4月18日
附件1-3.wps
6.中共浙江省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征求 《关于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构建完善科技创新投人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策部署,聚焦教科人一体改革发展和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着力构建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加快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不断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我办研究起草了《关于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构建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邮寄的方式提出意见。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5月5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规划处:史杰、许斌0571-87057044、0571-87051058邮寄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 33号省科技厅规划处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关于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构建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的实施 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中共浙江省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4月23日
7.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科技部2025年度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和国际杰青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近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发布了2025年度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申报指南和征集2025年度国际杰青计划项目的通知(详见中国国际科技合作网http://www.cistc.gov.cn/“通知通告”栏)。为及时完成申报推荐工作,请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报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1.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请各申报单位于5月22日前完成网上系统填报及单位盖章件等资料上传(网址:https: //mostitp.cistc.gov.cn) ;
2.国际杰青计划项目:请各申报单位于5月6日前完成网上系统填报及单位盖章件等资料上传(网址 https://tysp.cstec.org.cn)。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厅合作处李晓娟,0571-87054015。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4月23日
8.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及主体目录(2025年第一版)》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及主体目录(2025年第一版)》予以公告。2025年版目录新增草莓、鸡蛋、蝙鱼为重点品种,重点主体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25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及主体目录(2025年第一版)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5年4月7日
附件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目录(2025年第一版)
序号 | 类别 | 类别细分 | 具体品种 |
1 | 种植业产品 | 果蔬 | 香葉、草霉、杨梅、铁皮石斛、虹豆、 |
畜禽肉类 | 猪肉、牛肉 | ||
2 | 畜牧业产品 | 禽蛋 | 鸡蛋 |
3 | 水产品 | 水产品 | 、牛蛙、大口黑鲈、养殖大黄鱼、 |
4 | 食用油、油 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 | 预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 |
5 | 乳制品 | 液体乳 | 巴氏杀菌乳 |
6 | 豆制品 | 豆制品 | 预包装豆浆、预包装豆腐 |
7 | 调味品 | 食盐 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 | |
8 | 特殊膳食食 品 | 婴幼儿谷类 辅助食品 | 白婴幼儿米粉、高蛋白婴幼儿小米米 粉、其他 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 儿面条、婴幼儿颗粒面、其他 4.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 食品:婴幼儿饼干、婴幼儿米饼、婴 幼儿磨牙棒、其他 |
其他特殊膳 食食品 |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 运动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 充食品、其他 | ||
9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所有保健食品 |
10 | 婴幼儿配方 食品 | 婴幼儿配方 乳粉 | 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 幼儿配方乳粉 |
11 | 其他 | 预包装河豚鱼制品 |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目录(2025年第一版)
序号 | 主体类型 |
1 | 食品生产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高于20万元的食品生产企业 |
2 |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 生产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 3.屠宰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定点屠宰企业 |
3 | 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食品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简称食品和食用农 产品批发经营者) |
4 | 1.商场:本省行政区域内营业面积在 2000 m²以上(不 含2000m²)的大型商场超市 2.连锁超市(便利店、生鲜店):拥有5家以上门店 的连锁超市(便利店、生鲜店)总部及其门店 3.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自产自销经营者除外) |
5 | 1.特大型和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本省行政区域内加 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m²以上(不含3000m²) 的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 在500~3000m²(不含500m²,含3000m²)大型餐饮 服务经营者 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本省行政区域内为学校用餐配 送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3.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本省行政区域内用餐人数 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 |
9.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29日
浙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技委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落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际标技委秘书处(含工作组、学习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全国标技委秘书处(含标准化工作组)以及我省组建的省级标技委的管理、建设和运行等。
省级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组织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协助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职责,对落户我省的国际标技委秘书处(含工作组、学习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进行管理;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职责,对落户我省的全国标技委秘书处(含标准化工作组)进行管理。
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省级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省级标技委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规划省级标技委的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省级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四)组织开展对省级标技委的考核评估;(五)组织开展对省级标技委委员的培训;(六)直接管理综合性、跨部门跨领域的省级标技委及标准化工作组(SWG);(七)其它与省级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省级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的省级标技委发展计划,为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提供政策等支持;
(二)提出省级标技委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的建议;
(三)参与省级标技委的监督与考核;
(四)对省级标技委工作进行其他业务指导与支持。
第五条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标技委,为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省级标技委筹建、成立、换届、调整等环节的技术审查,并定期汇总分析落户我省标技委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省级标技委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并实时跟踪、研究;
(二)完善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信息库,并定期组织更新;
(三)组织提出本专业领域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的项目建议,积极参与各类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四)承担本专业领域各类标准的宣贯和实施效果评估、实施信息反馈和相关问题的统计分析研究,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省有关部门反馈;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工作动态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工作;
(六)协助开展本专业领域省地方标准立项、评审、复审等环节中的技术评估工作,协助做好本领域地方标准优化工作;
(七)技术归口本专业领域内地方标准,协助省有关部门开展标准解释工作;
(八)开展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九)承担省市场监管局、省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省级标技委由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4名。
第九条省级标技委委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并覆盖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分布区域。
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十条专家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在职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
意推荐;(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熟悉本专业领域
标准化工作,并积极参加省级标技委的各项活动;(五)所在省级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单位委员由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事业单位担任,并指派1名具有相应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人员为联络人,代表所在单位参加省级标技委活动。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内专家;(二)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三)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省级标技委工作程序;(四)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三条主任委员主持省级标技委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等省级标技委重要文件。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四条 省级标技委下设秘书处,负责省级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三)有坚实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2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省地方标准;(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应为秘书处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经费。
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联合申请承担省级标技委秘书处工作。
第十五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由专家委员或单位委员兼任。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所在省级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省级标技委秘书处的,省级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共建单位配合。
第十六条省级标技委应当由 21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设置分别按照第八条和第十五条执行。
同一单位在同一省级标技委任职的人员不得超过3名,其中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专家委员或单位委员各不超过1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省级标技委可以聘请省内外享有威望的学者、具备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顾问,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顾问不参与省级标技委的表决,但可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省级标技委委员人选应在省市场监管局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上公开征集,征集期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省级标技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省级标技委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
工作建议,积极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宣贯、实施效果评估和复审等工
作;(二)参与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
相关领域标准化发展趋势、工作动态等;(三)参加省市场监管局及省级标技委组织的培训;(四)按时出席省级标技委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
义务;(五)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
的工作,监督省级标技委经费的使用;(六)省级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省级标技委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省级标技委可以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省级标技委的活动,但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省级标技委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委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省级标技委章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
秘书处承担单位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限制委员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省级标技委应当予以调整,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所在省级标技委活动的;
(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委员的;
(三)其行为导致所在省级标技委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省级标技委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工作组的设立、运行、调整与撤销应在章程中规定,并按照章程自行组建和管理。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二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国际标准组织标技委秘书处(含工作组、学习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全国标技委秘书处(含标准化工作组)的申请组建。作为筹建单位对标技委申请方向、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召开立项论证会开展论证。
(一)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或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领域,且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需求;(二)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转化为标准的专家;
(三)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省级标技委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暂无明确对口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标准化需求,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SWG),由省市场监管局直接管理,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参照省级标技委执行。标准化工作组(SWG)成立2年后,具备组建省级标技委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省级标技委的组建应当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推荐单位即为筹建单位。筹建单位应向省市场监管局递交提出申请组建公函,并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申请书》,说明省级标技委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需经过5名以上来自本专业领域和标准化专业领域不同单位的专家论证)、国内外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综合性、跨部门跨领域的省级标技委由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筹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申请筹建的省级标技委的必要性、可行性,拟承担秘书处单位的条件等进行技术评审。
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方进行协调。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经协调达成一致的,省市场监管局予以同意筹建。
第二十七条筹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省级标技委委员征集和组建方案拟订等工作,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成立省级标技委的文件;
(二)省级标技委筹建情况说明;
(三)省级标技委章程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四)秘书处工作细则;(五)本专业领域标准信息库和标准化工作规划(未来3至5年);(六)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七)省级标技委登记表、专家委员登记表、单位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
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级标技委筹建工作的,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筹建申请,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延期届满后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省市场监管局撤销该省级标技委的筹建。
第二十八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筹建单位报送的省级标技委成立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省级标技委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成立;评审未通过的,告知筹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该省级标技委筹建。
第二十九条批复成立后3个月内,省级标技委应当召开成立大会和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省级标技委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三十条省级标技委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进行编号,省级标技委和标准化工作组的代号分别为 TCxxx\ .\ SWGx\ x\ . 。
第三十一条省级标技委每届任期5年。届满 3个月前,筹建单位应当指导秘书处承担单位组织开展换届工作。届满1个月前,省级标技委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换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调整情况、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情况等;
(二)本届省级标技委工作总结及下届工作计划;(三)本届省级标技委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四)下届省级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五)下届省级标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六)下届省级标技委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七)筹建单位公函。
第三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省级标技委换届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省级标技委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同意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省级标技委在任期内,秘书处承担单位不愿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向筹建单位提出申请,经签署意见后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
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按照省级标技委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省级标技委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委员调整时,省级标技委需向筹建单位提交申请,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变更登记表》。筹建单位审核同意后,附委员调整书面公函,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管局、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标技委等各方应通过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省级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监督考核等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标技委实施年度报告制度,落户我省国际标技委秘书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全国标技委秘书处(含标准化工作组)以及省级标技委填写《浙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于12月25日前上报省市场监管局。
省级标技委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研究讨论相关重大事项,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七条标技委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省级标技委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审议结果由秘书处存档。
(一)省级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五年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及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立项建议;
(四)委员调整建议;
(五)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标技委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省级标技委表决需3/4以上委员参加,2/3以上参与表决委员同意,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
第三十九条 省级标技委经费纳入秘书处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省级标技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条省级标技委的印章和委员证书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省级标技委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省市场监管局。
省级标技委的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主任委员或者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四十一条标技委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筹建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或筹建单位举报、投诉标技委委员、秘书处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应由省市场监管局处理的,其依据法定工作职责作出处理决定;应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省市场监管局将有关调查情况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省级标技委上年度的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一)省级标技委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省级标技委工作支持情况;
(三)省级标技委内部管理情况;
(四)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成立不满一年的省级标技委不参加考评。
考评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参与对省级标技委考评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考评情况。
第四十五条省级标技委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四十六条省级标技委的考评采取书面考评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考评对象随机抽取,抽查比例不低于受考评省级标技委总数的 10% 。
第四十七条省级标技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整改:
(一)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不力或秘书处工作不力,导致省级标技委无法正常工作的;(三)违规使用标准化技术组织印章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省级标技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一)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二)连续两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三)连续两次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省级标技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标技委报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省级标技委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省级标技委直接责任人或委员,由省市场监管局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标技委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设区的市标技委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若本办法所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发生修订,以修订后颁布实施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2020年2月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省级有关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委政研室、省委改革办、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信访局、省委老干部局、省委党校、省委党史和文献研究室、浙江日报报业集团、省档案馆、浙江广电集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浙江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粮食物资局、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国动办、省供销社、省数据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文物局、省药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社科联、省文联、省残联、省侨联、省作协、省红十字会、省贸促会、省工商联、财政部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浙江海事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浙江能源监管办
10.浙江省商务厅等10部门印发 《关于促进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宣传、地方金融工作、发展改革、经信、财政、文化广电和旅游、国资委(办、局)、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提振消费,积极推进首发经济,现将《关于促进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机制,务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浙江省商务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中共浙江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2025年4月15日
关于促进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首发经济涵盖了企业从产品或服务的首次发布、首次展出到首次落地开设门店、首次设立研发中心,再到设立企业总部的链式发展全过程,是引领消费潮流、推动产业升级、实现经济繁荣的关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首发经济,结合浙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中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大力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加快释放消费潜力。统筹推进门店首开、活动首秀、场景首建、模式首创和品牌建设,全力打响“浙里首发”品牌,着力打造高能级首店汇聚地、新品首发优选地、国货潮品集聚地、浙江新品孵化地、消费生态融合创新区。到2027年,新品研发、生产、服务、发布、展示、推广、销售等首发经济体系基本健全,形成以创新为动力、产业升级为导向、融合多元消费场景的首发经济生态圈。全省引进各类首店2000家以上,高能级首店200家以上,其中全国级别及以上首店超20家,孵化浙江本土首发品牌50个以上,引进培育总部型企业20家以上,培育一批跨国公司和世界知名企业,举办新品首发首秀首展活动200场以上,推动首发经济产业规模大幅增长。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引培结合,打造品牌经济新引擎
1.加大高能级首店招引。鼓励中心城市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设立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等。加大对美食餐饮、文化创意、娱乐体验等中高端品牌招引,定期举办品牌招商资源对接会,促进品牌落地。鼓励将品牌传统门店升级为区域品牌旗舰首店、创新概念首店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引进高端总部型企业。深化“投资浙里”全球大招商,吸引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在浙江设立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功能型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产品定制中心、采购结算中心等,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支持。鼓励以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商业品牌企业在浙设立独立法人主体。鼓励将首店品牌所属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纳入总部经济管理模式。(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3.培育本地优质消费品牌。深化消费品工业“浙里智造供全球”行动,实施“礼出之江”“智家浙优”等省域品牌锻造计划,分级分类打造消费名品方阵,加快培育本土新消费和区域(行业)品牌。推进建设一批“礼出之江”历史经典产业首发体验店。深入开展“品字标”品牌培育工程,壮大“老字号”“非遗”等历史经典产业,促进本土品牌与国际品牌交流合作,共同开拓首发经济市场。支持外贸优品企业在省内开设全球品牌旗舰店、线下体验店及区域首店。(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4.引导首发经济区域协调发展。鼓励各地市错位发展,将首发经济与城市文化元素、历史资源结合,提升城市的创新能力、竞争实力、开放活力和品牌魅力。打造“首发 ^+ 产业带”框架体系,引导各地结合产业优势,打造首发经济集聚区,支持杭州打造国际时尚发布中心、宁波建设中东欧特色产品首发基地、温州培育轻工制造新品体验中心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二)加大载体创新,构建首发经济生态圈
5.打造“首发 ^+ 活动”孵化矩阵。建立“季季有主题、场场有亮点”的首发活动体系,实施“浙里来消费·首发迎新季”年度专项行动,集中宣传推广一批高能级首店、高品质首发首秀首展。加强商文旅体多元融合,推出“文艺首演”“科技首展”“赛事首办”“美食首品”等,配套组织创意市集、新品体验、潮品展销等系列活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6.丰富“首发 ^+ 场景”赋能体系。深化高品质消费集聚区建设,实施“百个首秀空间”培育计划,充分利用VR技术、光影技术等,打造时尚范、科技感、艺术性的首发首秀首展空间。鼓励省级高品质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区)、智慧商圈、商业综合体等打造沉浸式发布长廊;鼓励大型会展场所建设全息投影发布主场馆;推动义乌小商品城等设立常态化新品展示中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7.提升“首发 ^+ 展会”国际声量。构建“双核多极”全球发布网络,重点打造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数字新品首发专区”、中国-中东欧博览会暨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特色商品首展专区”两大平台,充分发挥世界互联网大会、中国国际动漫节等活动辐射作用,建立“展前对接-展中发布-展后落地”服务闭环。优化“浙品出海”绿色通道,对首发新品实施 ^{66}7x24 小时”预约通关保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8.创新“首发 ^+ 数字”云端生态。发挥数字经济优势,深化“人工智能 +^{,,,} 行动,提升设计、生产、营销、流通等产业链创新力和综合效率。支持引导电商平台、企业线上赋能首发经济,推动开发“浙里首发”元宇宙空间,打造西湖断桥时装秀、良诸数字藏品展等数实融合场景。加快培育数字化服务商,积极培育 3D建模、虚拟展厅等技术服务优势企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等有关部门)
(三)强化要素支撑,厚植首发经济土壤
9.加大首发经济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首店项目所在场地、装修等予以支持。引导各类首店升限纳统。合理放宽临街首店外观装潢装修限制、户外营销活动限制,依法依规落实租金等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10.构建全周期金融支撑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满足首发经济项目融资和金融服务需求。深化消费金融创新,鼓励为首店品牌、首发产品消费提供优惠权益和增值服务,开展“数字人民币 ^+ 首发首店”场景试点,促进首店场所支付便利化。(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浙江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11.打造国际化人才生态高地。支持首发经济相关领域人才申报省级人才计划,按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服务保障。支持各高校开设沉浸式空间设计、元宇宙策展等前沿课程。鼓励省内重点商贸企业建设“企业创新学院”。(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
12.强化首发经济配套服务。建设全链条服务平台,鼓励成立区域首发经济发展联盟,支持公证认证、知识产权、跨境结算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区、跨境电商直播园区。积极引导现有产业园区提升办公空间、商务领域集成服务和生活配套设施等。(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四)优化发展环境,完善首发经济保障体系
13.探索首发经济监测体系。加强首发经济研究,综合考虑品牌市场影响力、市场美誉度、品牌经营质量等因素,建立首发经济监测体系,推动完善首店首发认定机制和进驻标准,定期开展综合监测,发布“浙江首发优秀案例”。(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14.优化首发管理服务。建立首店首发“绿色审批通道”,对首店入驻、开业及新品发布过程中的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消防、登记注册、食品经营、城市管理等事项主动靠前服务。为首发首秀首展首店的进口商品提供通关便利服务,支持保税展示交易,助力进口新品国内销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1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雷霆”系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高效化解首发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简化首发作品版权登记流程。支持首发产品通过专利预审、专利优先审查等通道快速获权,实施“快获权、快维权”双快行动,实施浙江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16.推进首发经济领域放心消费建设。深化“放心消费在浙江”建设,强化首发首店品牌企业产品责任意识,推动建立团体标准、优化企业标准。加强经营者诚信自律,引导线下实体店积极参与无理由退换货承诺。鼓励各地创新举措,综合运用信用激励、金融赋能、责任保险等,推动放心消费建设。(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多跨协同工作机制,研究首发经济重点问题,促进首发经济与城市建设、产业发展、消费结构深度融合,梳理首店品牌、首发活动意向招引目录。(责任单位:各地市有关部门)
(二)加强试点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在首店引进、品牌孵化、场景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省商务厅定期对试点成效进行总结,并积极推广优秀经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三)加强氛围营造。依托各类宣传矩阵,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首发宣传网络。支持打造首发经济服务平台、首发传播中心,运用新媒体技术,为首发产品精准引流,提升产品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引领消费趋势。(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商务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促进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11.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行业组织,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点:
为进一步健全贸易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贸易救济制度,强化多主体协同应对贸易摩擦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我厅修订了《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已经省商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2025年4月25日
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
为完善浙江贸易救济与贸易摩擦应对预警体系,推进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以下简称预警点)工作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预警点,是指有关行业商(协)会、研究机构、企业等自愿申请,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通过省商务厅确认,负责贸易摩擦应对预警和法律服务工作的机构或单位;确认,是指针对申请承办预警点单位是否符合承办条件的认定;年度监测,是指根据要求对预警点的承办单位是否持续具备承办条件和预警点当年度工作成效进行监测。
(二)省商务厅负责预警点的规划、确认、变更、撤销、年度监测、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预警点的日常监管,并结合现实情况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预警点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预警点应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不得擅自以预警点名义从事任何与其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预警点职责
(一)收集、分析、整理、报送本行业重点市场贸易摩擦、经贸动态、政策措施、市场趋势等预警信息;针对影响本行业进出口的重要信息,分析、报送原创专题报告;实时跟踪国际经贸热点问题,分析进出口影响、法律风险、企业面临困难,并提出应对举措建议。
(二)建立重点联系企业清单,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提供公共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指导、组织、协调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贸易摩擦案件及重大经贸摩擦,做好预警监测、涉案排查、行业协调、跟踪反馈、信息咨询、业务培训、指导评议、参与听证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报送企业在贸易摩擦应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跟踪贸易摩擦进展情况,做好应对总结和影响评估。
(四)跟踪重点产业和产品信息,协助企业提出贸易救济申诉。
(五)推进外经贸企业合规工作,制订本行业本领域合规指引,加强贸易救济、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知识产权等领域国际经营风险预警,提供应对指导和服务。
(六)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交流和对话,减少或化解贸易摩擦。
(七)举办或组织参加贸易救济与贸易摩擦应对活动及相关培训和宣传;参加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行业论坛和专项调研等。
(八)完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预警点申请与确认
(一)申请设立预警点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行业。预警点所属行业应属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对当地经济发展或进出口有重大影响的地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或新兴产业,在全省或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其产品进出口易遭受国外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影响或易遭受冲击,影响产业安全。
2.主体资格。申请承办预警点的单位均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其中:行业商(协)会应在本区域(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其会员单位应涵盖省内行业重点企业;研究机构应在全省某一研究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权威;企业应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掌握全省本行业产能、企业、进出口等数据及基本情况。一个承办主体原则上只承办一个预警点。
3.工作能力。申请单位须具备完成预警点工作职责的相应能力。
(二)县(市、区)申请设立预警点的单位可向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属申请单位直接向市级商务部门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统一转报省商务厅。省属申请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省商务厅收到申请材料后,于每年年底前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省商务厅根据审核、考察结果并综合考虑全省情况后,对符合要求的预警点予以确认、公示。
四、年度监测
为有效促进预警点提高工作能力,省商务厅在每年年末制定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实施年度监测,具体监测细则以每年度赋分细则为准。
五、调整机制
(一)预警点的承办单位因情况变化等原因认为自身不再适合承办预警点,可书面提出不再承办预警点的请示,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承办该预警点的申请,进行承办主体变更。预警点变更参照确认要
求执行。预警点承办单位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省商务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商务部门认为该行业不再需要设立多个预警点的,省商务厅提出建议,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相关预警点进行整合。预警点整合参照确认要求执行。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预警点予以撤销:
1.因当地产业萎缩、消亡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认为该产业不再需要继续设立预警点的;
2.因承办单位自身情况变化不再适合承办预警点,当地又无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承办申请的;
3.承办单位的申报材料和年度确认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4.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预警点的撤销由承办单位或者设区市商务部门提出,由省商务厅批准。
六、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6日起施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务发[2018]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务发[2025]26号.doc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务发 2025年 26号--扫描盖章件.pdf
杭州市政策篇
1.关于开展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样本企业选树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工信部办公厅关于《第一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备案版)》的批复(工信厅企业[2023]7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杭经信联产数〔2024]1号)等文件部署要求,引导更多企业“看样学样”,加快数字化转型发展,拟选树一批样本示范企业,具体通知如下:
一、选树范围
面向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及健康、通信设备制造三个试点行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并于2025 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的企业,围绕典型场景数字化改造、生产制造等关键环节数字化应用、数据贯通集成应用、产业链协同创新等维度进行评价,选改造成效(提质、增效、降本、减存、绿色、安全)明显、技术水平先进、创新能力突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或模式,“现场可看、绩效可信、样本可学”,对同行业同类型企业数字化转型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样本企业,并进行奖励。三个试点行业各选树5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定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10家以上。
二、选树方式
企业自主申报,结合专家组评审(包括企业路演、实地考察等环节)、官网公示认定。
三、奖励标准
给予经认定的数字化转型样本企业20万元/家奖励,资金从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奖补资金中列支。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为杭州市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及健康、通信设备制造三个试点行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社会信用。
(二)已完成试点数字化改造项目验收,且在制定数字化转型规划,实施基于统一标准的生产设备数字化改造升级和机联网建设,在关键业务领域深度应用数字化系统、打通生产经营全流程数据链,应用“人工智能 +\mathbf{\nabla}^{\ast} 、“底座 +\mathbf{\nabla}^{\mathfrak{N}} 等先进技术,形成数据驱动的业务优化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工作突出,提升企业智能化制造、数字化管理水平明显。
(三)企业数字化转型方案,能充分体现行业特点和适用场景,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实效性和创新性,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五、选树流程
(一)企业申报
企业编写《杭州城市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申报书》,对所报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资料装订成册,一式8份纸质件和一份电子件于2025年6月6日前报送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无异议的,于2025年6月11日前汇总行文,将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市数字经济局)]产业数字化处。联系人:王梦婉,电话:85257095,手机号:13602019912,邮箱:[email protected]。逾期不再受理。
(二)评审公示
市经信局(市数字经济局)组织7名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路演答辩评审和实地考察,依据评审结果择优选定数字化转型样本企业、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于市经信局(市数字经济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行文予以确认。
(三)资金拨付
市经信局(市数字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拨付每家数字化转型样本企业 20万元。
六、评审标准
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转型样本企业及“小灯塔”企业的评审按为100分制赋分,评审内容包括企业情况、数字化场景建设、新技术创新应用、数字化转型成效、转型示范效应5个一级指标,和企业经营能力、试点示范情况等11个二级指标,具体如下:
表: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转型样本企业及“小灯塔”企业评审评分标准
评审内容 | 评价指标 | 权重分数 | 评分细则 | 得分 |
企业情况 | 企业经营 能力 | 6 |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近三年 营收年均增幅及税金情况。 |
①企业企本关万压、双益对 (5~6分);②企业基础、 效益一般(3~4分);③企 业基础、效益较差(1~ 2 分)。 | |||
数字化试 点示范情 况 | 4 | 获国家、省、市三级试点示 范评定奖励情况。 ①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4 分);②省级试点示范(2 分); ③市级试点示范(1分)。 综合评价企业在研发设计、 | |
数字化场 景建设 | 智能化生 产经营 | 20 | 策等重点场景(环节)数字 化水平和能力。 ①优秀(16~20分);②良 好(11~15分);③较好(6~ 10分);④一般(1~5分)。 综合评价企业在细分行业共 性需求场景和个性需求场景 |
N+X 数字化 场景建设 | 20 | “N+X”的数字化改造情况。 ①优秀(16~20分);②良 好(11~15分);③较好(6~ 10分);④一般(1~5分)。 |
用 | 实现现场数据可视化、信息 共享及优化管理情况。 ①优秀(9~10分);②良好 (7~8分);③较好(4~6 分);④一般(1~3分)。 综合评价企业参与产业链供 | ||
新技术创 新应用 | 先进数字 化技术赋 | 10 | 大数据、人工智能、大模型 等新技术进行数字化改造的 情况。 |
数字化转 型成效 | 综合效益 | 5 | 减存、绿色、安全六大目标, 综合评价企业数改成效。 ①优秀(5分);②良好(4~ 3分);③较好(2分);④ |
成本费用 利润率 | 5 | 重点考核近三年平均成本费 用利润率情况。 近三年平均成本费用利润率 高于全市平均值:①≥10%(5 分);②8%~10%(不含10%, 4分);③6%~8%(不含8%, 3分);④4%~6%(不含6%, 2分);③ | ||
企业转型 示范效应 | 数字化改 造可复制 推广性 | 5 | 企业数字化改造场景的可复 制性、推广意义。 ①复制性强、推广意义大 (3~5分);②可复制性、 推广性一般(1~2分) | |
数字化改 造示范带 动作用 | 5 | 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同行业企 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①标杆示范作用强(3~5 分);②标杆示范作用强一 般(1~2分) |
评审专家根据企业路演和实地考察情况按上述评分标准分别打分,其中,路演环节权重 60% ,实地考察权重 40% ,入选样本企业两个环节的综合得分原则上不低于70分,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每个细分行业得分前5名的申报企业推荐认定为数字化转型样本企业。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及健康两个行业分数排名前 4位,通信设备制造行业分数排名前2位企业推荐认定为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
杭州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样本企业申报书.docx
2.杭州市经信局(市数字经济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算力券兑付申报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发科技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55号)和《支持人工智能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杭政办函〔2024]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 年算力券兑付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已获批算力券申领额度的企业(算力券额度申领全年常态化开放受理)。
二、申报材料
1.线上填写《算力券兑付申报表》,提交成功后,打印纸质件并盖章;
2.算力服务结算凭证(发票原件等)以及发票清单(详见线上模板);
3.2024年度企业审计报告(一季度如尚未出具,可提供2023年度报告;无法出具2024年度年报的新注册企业可提供全体研发人员在杭社保缴纳证明);
4.财政扶持情况说明(详见线上模板);
5.项目承诺书(详见线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