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政策篇
1.关于公布丽水市本级涉企收费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文件精神,现将丽水市本级涉企收费清单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涉企收费清单包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类别,详细列明服务部门、服务内容、政策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详见附件)。本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将根据政策变化及时更新调整,并通过本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清单外无收费”。
联系人:殷扬美联系电话:0578-2095861附件:丽水市本级涉企收费清单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5年4月29日
附件
丽水市本级涉企收费清单
序号 | 服务部门 | 服务内容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爆破 评估 机构 | 爆破设 计、施工 方案评估 | 品安全管理条例》 报告编制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 | 定价形式:市场调节。实施范围:全 上级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 | 按项目评估次数 (次); 按爆破工程量 (m3); | |
2 | 市 公 安 | 民爆 库评 价机 构 | 民爆物品 储存库安 全评价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 品安全管理条例》 【标准】《爆破作业单位资 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 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 | 定价形式:市场调节。实施范围:全 上级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 知》浙政发【2024]18号 | 按仓库个数 | |
3 | 枪弹 库室 检测 机构 | 枪弹库室 安全检测 报告编制 | 范要求》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枪支管理法》 【标准】《枪支(弹药)库 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 | 定价形式:市场调节。实施范围:全 上级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 知》浙政发【2024]18号 | 按库(室)级别 | |
4 |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 市自 然资 源局 | 土地复垦 费 | 务院令第592号) |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 府[1993]33号令),省 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省 财政厅关于审查核定土地 管理收费的通知(财农 [1991]195号),土地复 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 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 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 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
5 | 耕地开垦 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浙政办函[2025] 2号,浙政发【2008]39号, 浙委办[2012]55号,浙政 办法[2014]25号,浙财综 [2014]73号 | 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 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 米。 2.占用基本农田的,按上述标准的2倍 收绵缴。 3.补充耕地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25元/ 平方米,不高于375元/平方米。各地 可以根据各自后备资源票赋、实际投入 成本等因素,明确补充耕地资金标准。 4.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 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 | 浙财综[2014] 73号:对非营利 性养老和医疗机 构建设全额免征 耕地开垦费,对 营利性养老和医 疗机构建设减半 收取耕地开垦 费,从2015年1 月1日起执行。 | |
6 | 土地闲置 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浙政办发[2011] 87号、浙财综【2014]73 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 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在城市规划区 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 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出让 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 | ||
政府信息 公开信息 处理费 | 国办函[2020]109号 | 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按件计收执 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 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 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 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一30件(含30 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 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 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 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按量计收适 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 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 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 | 关于印发《政府 信息公开信息处 理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办 函[2020】109 号),本办法自 2021年1月1日 起施行。 |
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 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 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 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 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 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 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 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 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 | ||||
8 | 用费 | 探矿权使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 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 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综字〔1999】74号) | 经批准出让的矿产资源探矿权, 100-500元/平方公里 | |
9 | 用费 | 采矿权使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 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 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综字〔1999】74号) | 经批准出让的矿产资源采矿权,1000 元/平方公里 一、交易方式为出让(挂牌、拍卖、招 | |
10 | 矿业权交 易服务费 | 浙价服[2013]242号浙江省 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 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标),(一)交易额(万元)在100以 下(含100),按成交价的3%收取。(二) 交易额(万元)100以上至500(含500), 按成交价的2%收取。(三)交易额(万 元)500以上至1000(含1000),按成 交价的1.5%收取。(四)交易额(万元) 1000以上至5000(含5000),按成交 价的1%收取。(五)交易额(万元)在 5000以上,按成交价的0.5%收取。交 费主体为受让方,低于2000元按2000 元计。二、交易方式为协议出让,每宗 按不高于出让收费标准的20%收取,收 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最 高不超过20万元。交费主体为受让方。 三、交易方式为转让(挂牌、拍卖、招 标),每宗按出让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交费主体为交易双方各50%。 |
11 | 新增建设 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 费 | 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 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 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 通知(财综[2002]93号), 《关于切实做好新增建设 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 工作的通知》(浙财综字 [2003]83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 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 [2004]85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 题的通知》(财综【2006] 48号),财政部关于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 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 征收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 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 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 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 (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 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 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 (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 设用地,标准:莲都区28元/平方米, 青田县16元/平方米,缙云县、景宁畲 族自治县、庆元县、松阳县、遂昌县、 云和县、龙泉市14元/平方米。优惠政 策: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 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 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 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 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 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
12 | 自然资源 罚没收入 | 综[2014]7号) 浙自然资规[2025]2号浙江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 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4]6号浙江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 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 规划类)》的通知 | 根据当事人不同的违法行为以及严重 程度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
丽政发【2014] 82号:暂停房屋 所有权证书工本 费。浙财综 [2014]73号: 对非营利性养老 和医疗机构建设 全额免征房屋所 有权登记费,对 营利性养老和医 疗机构建设减半 收取房屋所有权 登记费。对小微 | |||||
13 | 丽水 市不 动产 登记 中心 | 不动产登 记费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浙价费[2017]16号, 浙财综[2014]73号,丽 政发[2014]82号,财税 [2014]101号,浙财综 [2015]13号,浙价费 【2018]145号,财税[2019] 45号。 |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 元/件。二、单独发证的车库车位不动 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三、非住 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元/件。 四、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 元/件: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 有权登记的;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 更,申请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 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 的。五、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 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 工本费10元。相关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 企业免征(浙财 综[2015]13号); 发改价格规 [2016]2559号 关于不动产工本 费收费标准。财 税{2019)45号财 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文关于减免部 分收费有关政 策:1.变更、更 正登记;2.森林、 林木所有权及其 占用的林地承包 经营权或林地使 用权,及相关抵 押权、地役权不 动产权利登记; 3.耕地、草地、 水域、滩涂等土 地承包经营权或 国有农用地使用 权,及相关抵押 权、地役权不动 |
14 | 异地绿化 补偿 | 《丽建发【2024]3号》 | 11520元/平方米 | 产权利登记。 | |
15 | 市建设局 | 临时占用 城市绿地 补偿费 | 《丽建发[2024]3号》 | 0.79元/平方米·日(临时占用最长期限 为2年) |
16 | 绿化补偿 费 | 《丽建发【2024]3号》《丽 建发[2005】77号》 | 1.平、侧石60元/米 | 赔偿价格的30%城市绿化补偿费 | |
17 | 挖掘城市 道路审批 (投资 类) | 丽发改费管【2011]498号 《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调整 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 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2.砼铺装路面100元/平方米 3.青石板、火烧板路面200元/平方米 4.广场砖路面140元/平方米 5.沥青路面220元/平方米 6.无铺装路面20元/平方米 7.板路面素色80元/平方米 8.花岗石路面210元/平方米 9.砂石路面40元/平方米 10.其他路面40元/平方米 11.土路面30元/平方米 12.其他路面90元/平方米 13.预制彩色130元/平方米 14.块石路面120元/平方米 15.水泥砼路面180元/平方米 | ||
18 | 类) | 挖掘城市 道路审批 (非投资 | 丽发改费管【2011]498号 《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调整 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 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16.铺装残缺40元/平方米 1.平、侧石60元/米 2.砼铺装路面100元/平方米 3.青石板、火烧板路面200元/平方米 4.广场砖路面140元/平方米 5.沥青路面220元/平方米 6.无铺装路面20元/平方米 7.板路面素色80元/平方米 8.花岗石路面210元/平方米 9.砂石路面40元/平方米 10.其他路面40元/平方米 11.土路面30元/平方米 12.其他路面90元/平方米 13.预制彩色130元/平方米 14.块石路面120元/平方米 15.水泥砼路面180元/平方米 16.铺装残缺40元/平方米 |
19 | 城市道路 挖掘修复 费征收 | 丽发改费管【2011】498号 《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调整 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 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1.平、侧石60元/米 2.砼铺装路面100元/平方米 3.青石板、火烧板路面200元/平方米 4.广场砖路面140元/平方米 5.沥青路面220元/平方米 6.无铺装路面20元/平方米 7.板路面素色80元/平方米 8.花岗石路面210元/平方米 9.砂石路面40元/平方米 10.其他路面40元/平方米 11.土路面30元/平方米 12.其他路面90元/平方米 13.预制彩色130元/平方米 14.块石路面120元/平方米 15.水泥砼路面180元/平方米 16.铺装残缺40元/平方米 | ||
20 | 临时占 用、挖掘 城市道路 一件事联 办 | 丽发改费管【2011]498号 《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调整 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 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1.平、侧石60元/米 2.砼铺装路面100元/平方米 3.青石板、火烧板路面200元/平方米 4.广场砖路面140元/平方米 5.沥青路面220元/平方米 6.无铺装路面20元/平方米 7.板路面素色80元/平方米 8.花岗石路面210元/平方米 9.砂石路面40元/平方米 10.其他路面40元/平方米 11.土路面30元/平方米 12.其他路面90元/平方米 13.预制彩色130元/平方米 14.块石路面120元/平方米 15.水泥砼路面180元/平方米 16.铺装残缺40元/平方米 | ||
21 | 丽水 市直 属公 | 城市市政 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 收 浙江省公 | 丽财综〔2024]102号《丽 1.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水市城市础设施配套费征 2.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 收管理实施细则》 收 《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 | ||
22 | 市 交 路港 通 航管 局 理中 心 | 路路产赔 (补)偿 | 标准)(浙交〔2021〕31 号)》 | 参照文件标准赔偿 | 对象为损害公路 路产的单位及个 人。 |
23 | 丽水 市直 属公 路港 航管 保证金 理中 心 丽水 | 工程质保 金、履约 浙建[2020]7号 |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 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价2%,工程 质保金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5% | ||
24 | 市 卫 生 | 市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挂 丽水 市卫 生监 督所 牌子) | 职业病诊 断鉴定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 政厅关于核定职业病诊断 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 价医〔2018]148号) | 2500元/例 | |
25 | 健 康 委 | 丽水 市疾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挂 丽水 市卫 生监 督所 牌子) | 水质检测 | 《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 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877号)、《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 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 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9】798号) | 检测项目套餐A收费400元、B400元、 C1600元,D3600元、E4600元 | 采用市场定价。 2024年5月21 日丽水市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水质 检验检测项目收 费标准公示。 |
26 | 市 | 丽水 市特 种设 备检 | 特种设备 法定检验 特种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 浙价费【2004】165号、浙政发【2008】 66号、浙价费【2011】249号、浙政办 发【2013】109号、浙政办发【2015】 107号、浙价费【2016】177号、浙质 财发【2018】107号、浙政办发【2018】 99号、丽特检发【2020】10号、丽特 检发【2024】9号、丽特检发【2024】 24号 | |
市 场 监 管 | ||||||
27 | 局 | 测院 | 作业人员 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 浙价费(2011)69号 | |
28 | 委托检验 检测 | 双方协议 | 自愿委托 | |||
29 | 技术服务 | / | 双方协议 | |||
自愿委托 |
30 | 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 及培训 | 丽特检发【2025】19号 | 自愿参加 | |||
31 | 丽水 验检 测研 究院 | (非强制 | 检定)、 计量校 准、计量 测试 食品、药 品、化妆 | 按单位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 协议单位按照双 方协商收费。 | |
市质 量检 | 品、医疗 器械、产 品委托检 验 | 按单位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 协议单位按照双 方协商收费。 | |||
33 | 计量、质 量与标准 化技术服 务 技术咨 | 双方协议 | 自愿委托 | |||
34 | 询、技术 培训和认 证认可等 服务 | 双方协议 丽水市市区2100元/平方米;重点镇 | 自愿委托 | |||
35 | 市国动办 | 人防工程 易地建设 费核实与 征收 | 《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 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浙 价费[2016]211号);《浙 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浙 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 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 | 1300元/平方米。新建居民住宅的,国 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 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 十、百分之九,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 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 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新建其他民用 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 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 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 七、百分之六,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 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 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 |
36 | 市综合执法 局 | 临时占用 城市道路 条; 审批 务院198号令)第三十一 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 务院198号令)第三十一 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 2.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城市 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 标准的通知(丽发改费管 [2011]498号)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经营占道:主干道0.7元/天,其他道 路0.5元/天(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 于做好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落实工作 的函》免征);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 主干道0.6元/天,其他道路0.4元/天; 落地广告、标志占道:主干道0.11元/ 天,其他道路0.08元/天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审批 | ||
临时性建 筑物搭 建、堆放 | ||||||
市 政 务 | 丽水 市公 共资 源交 | 物料审批 交易服务 费 | 条; 2.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城市 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 标准的通知(丽发改费管 [2011]498号)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 服务收费的通知》(丽发改 价管〔2018]391) | 于做好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落实工作 的函》免征);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 主干道0.6元/天,其他道路0.4元/天; 落地广告、标志占道:主干道0.11元/ 天,其他道路0.08元/天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文件要求分档定额 收费:100万元(含)以下收费0.1万 元;100-200万元(含)收费0.15万元; 200-500万元收费0.40万元;500-1000 万元(含)收费1.50万元;1000-2000 万元(含)收费2.50万元;2000-5000 万元(含)收费3.50万元;5000万元 -1亿元(含)收费4.50万元;1-5亿 元(含)收费6.00万元;5-10亿元(含) 收费7.50万元、10亿元以上收费9.00 万元;工程总承包项目收费上浮25%; | ||
39 | 办 | 易中 心 金 | 建设工程 投标保证 | 《丽水市进一步规范招标 投标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丽政办发[2025]1号) | 无具体交易(中标)金额的项目,按照 实际工作量协商收费。 非工程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为0.05万元/ 件。 施工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 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 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投 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勘察、设计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最高 | 招标人委托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代 收代管的投标保 证金。 |
40 | 市法院 | 诉讼费 (案件受 理费和申 请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 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丨参照文件执行 [2007]153号 | 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
41 | 诉讼费 (非财产 案件受理 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 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 [2007]153号 | 1.离婚案件300元/件。涉及财产分割, 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 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 纳。2.侵害姓名、名称、肖像、名誉、 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 400元。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 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 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 | ||
42 | 诉讼费 (知识产 权民事案 件受理 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 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 [2007]153号 | 产案件80元/件。 1.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交纳900 元/件。2.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 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
43 | 诉讼费 (当事人 提出案件 管辖权异 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 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 [2007]153号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 立的,交纳100元/件。 | ||
44 | 诉讼费 (其他案 件诉讼 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 [2007]153号 | 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 ||
45 | 丽水海关 | 海关风险 类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 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 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 工贸品单耗管理办法》(海 关总署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 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 工贸品货物监管办法》(海 关总署令第219号) |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 滞报金保证金和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 型。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留要及 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 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 定: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 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 总额;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 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高税 款总顿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3.因 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 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 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总额;4.为 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 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 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 价款;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 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 |
关税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成着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 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 ||||
46 | 海关税款 类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 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 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 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 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为提前 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 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为办理 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 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 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3.反倾销担保金 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 倾销幅度。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 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 |||
47 | 海关案件 类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 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 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 于的实施办 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 案件类保证金,征收标准为:1.按照依 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 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 与被扣货物等值。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 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 准为: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 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 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 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 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 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 的担保。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不低于 《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暑缉 发[2016]6号)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 |
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 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 |||||
48 | 高可靠性 供电费用 | 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 资[2017]46号)》 | 供电、配电、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 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程进行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区间在 | ||
49 | 政府性基 金 |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 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 | 加,基金及附加标准(分/每千瓦时):国 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0.403875分、大 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0.62分、可再 | ||
50 | 国网丽水供 电公司 | 差别化电 费 | 的函20231129》、《丽水 市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 于缓、免执行7家低效企业 差别化电价政策的函》; 南城:《《浙江省丽水市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丽水 开发区有关企业实施差别 化电价、气价政策的函》便 笺[2023]23号》、《丽水 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部关 于丽水开发区有关企业实 施差别化电价、气价政策的 函》; 青田:《省发展改革委关于 钢铁企业执行超低排放差 | 青田0.015元/千瓦时 其他亩均论英雄差别化电价标准为0.3 元/千瓦时、0.5元/千瓦时 |
2.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能力,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要求,现将《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2025年度丽水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清单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3月31日
附件:2025年度丽水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清单.wps
3.关于征求 《丽水市实体化研究院三年攻坚突破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主要领导在创新丽水动员部署会上关于实体化研究院建设的指示精神及市委《丽水市跨越式高质量发展三年突破行动方案》中的“重点事”落实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丽水市实体化研究院三年攻坚突破行动方案》、《丽水市实体化研究院年度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丽水市市级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三个文件,现征求各方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联系人:孟海燕,2051848,13884376089。
附件:1.《丽水市实体化研究院三年攻坚突破行动方案》2.《丽水市实体化研究院年度绩效评估管理办法》3.《丽水市市级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
丽水市科技局2025年4月2日
1.丽水市实体化研究院三年攻坚突破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1). doc2.丽水市实体化研究院绩效评估办法.doc3.丽水市实体化研究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4.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第一批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云和县、景宁县经济商务科技局、丽水经开区经发部,各申报企业:
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按时完成年度培育工作,现将2025年度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流程为:企业填报一>县(市、区)根据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筛选一>市局评审一>上报省厅备案一>证书发放。
二、申报时间
因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系统数据迁移,暂未开放申报系统,预计于4月初开放申报,具体开放时间和受理截止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申报要求
请各申报企业严格按照申报指南(附件)提前准备申报材料,方便系统开放后进行申报,申报相关问题请根据所属税务机关向相应科技部门进行咨询。请各地科技部门按照预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动员、指导和预审核工作。
联系人:
丽水市科技局吕高卿0578-2051816丽水经开区经发部李旦0578-2600130莲都区科技局 汤剑武 0578-2653219 青田县科技局吴文进0578-6816005
缙云县科技局潜俊儒0578-3289611
遂昌县科技局周方平0578-8529381
松阳县科技局杨美凤0578-8063536
云和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刘丽燕0578-5536135
庆元县科技局姚易轩0578-6056309
景宁经济商务科技局全方超0578-660964
龙泉市科技局 徐华锋0578-7262276
附件1: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指南附件 2: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3月25日
附件1: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指南.docx附件2: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5.丽水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内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促进科技专项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经研究决定开展 2025 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范围
经开区滚动功能部件产业链联合攻关项目、创新联合体项目、科技特派团项目(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
二、检查组织程序
1.实地走访。由市科技局科技发展研究中心牵头,联合各项目主管和专家,开展项目实地走访检查,了解项目研发组织实施进展情况、科研经费执行进度等。实地走访检查时间一对一另行通知。
2.会议答辩。由市科技局农村社会发展与科技合作处牵头,组织专家分领域召开中期检查会议。集中听取项目负责人PPT汇报,审阅材料、质询讨论后形成中期检查专家意见?;嵋榇鸨缡奔淞硇型ㄖ?。
3.检查内容。以立项项目书为依据,重点检查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包含项目技术总结和项目财务报表。项目技术总结主要包括中期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技术阶段性总结报告和其它支撑材料;项目财务报表主要包括经财务系统导出的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等。
三、相关要求
1.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做好本单位承担的项目通知工作,确保各项目负责人提前做好资料准备。
2.各项目负责人应在5月14日前,完成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成果内容、项目技术阶段性总结报告和财务相关材料以及其它支撑材料,并在丽水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
(https://sti.kjj.1ishui.gov.cn) 上传。
联系人:吴国胜,0578-2133365
附件:2025年市级中期检查项目清单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4月28日
附件:2025年市级项目中期检查清单.doc
6.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5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5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计划随文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安排
(一)基本建设项目。
2025 年安排市直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179个,总投资1421.0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83.79亿元。其中:
1.续建项目56个,总投资294.5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56.27亿元。
2.新建项目共51个,总投资80.4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7.52亿元,其中I类项目为必要性、急迫性较强的项目,原则上予以优先保障。共 39个,总投资51.2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7.26亿元。ⅡI类项目为具备一定实施条件,积极争取在 2025年开工的项目。共12个,总投资29.20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0.26亿元。
前期项目72个,总投资1046亿元。
(二)数字化项目。
2025年安排市直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67个,总投资2.28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04亿元。其中:
1.续建项目51个,总投资1.8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0.76亿元。
2.新建项目16个,总投资0.42亿元,年度计划投资0.28亿元。
(三)规划和前期经费。
2025年安排规划和前期经费共0.8亿元。
二、工作要求
(一)聚力项目提速提前。各地各部门应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重心、年度目标任务,压紧压实责任,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领示范作用。在建项目要落实“三加”(加时间、加人员、加机械)等措施,争取早日建成投用;新建项目要落实专人负责,提速开展前期审批工作,细化时间节点,倒排开工计划,能早则早,争取提前开工。前期项目应科学论证,根据上级政策动向、要素投向、发展方向有序滚动推进。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主动靠前,精准服务,积极用好分层分类分级协调机制研究解决。
(二)规范项目闭环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全过程闭环管理要求,加强项目前期审批、勘察设计、规范招标、工程施工、峻工验收、安全生产等环节管理,项目开工后要及时入库、按时报统,认真执行统计报送制度。实施类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止实施,确需中止实施的须提交相关说明报请市政府同意。前期项目未经同意不得开展施工及监理招投标,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未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立项审批。严格按项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工程概算,对擅自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完工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备案、产权登记、财务决算及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三)全力争取要素支持。各有关责任部门与建设单位应深入研究上级各类政策支持导向,找准赛道,全力抢抓国家、省级一揽子增量政策机遇,最大限度争取“两重两新”、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用地用能等要素支持。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真正把钱都花在“刀刃”上,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发展实效。
根据工作管理需要,实行月度监测制度。请各项目建设单位落实专人负责项目进展信息报送,并于每月 28日前报市发改委,报送的信息数据应客观、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
附件:
1.丽水市 2025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直基本建设项目)
2.丽水市2025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直数字化项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3月17日
(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联系人:王璐;电话:0578-2092780市直数字化项目联系人:施伟谊;电话:0578-2090091)
附件1:丽水市 2025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直基本建设项目).xls
附件 2:丽水市2025年市本级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计划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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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