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围绕建设新型城镇化,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为重点,分类推进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推进各地自来水厂及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持续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装置等为重点,推进存量建筑节能改造。持续实施燃气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
(三)支持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更新。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强电动、氢能等绿色航空装备产业化能力建设。加快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大力支持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完善新能源动力船舶配套基础设施和标准规范,逐步扩大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生物柴油动力、绿色甲醇动力等新能源船舶应用范围。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阶段,扎实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
(四)提升教育文旅医疗设备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及科研技术设备,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保质保量配置并及时更新教学仪器设备。推进索道缆车、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文旅设备更新提升。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
三、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五)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畅通流通堵点,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组织开展全国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并引导行业有序竞争。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因地制宜优化汽车限购措施,推进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建设。
(六)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以提升便利性为核心,畅通家电更新消费链条。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对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的消费者给予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
(七)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多种方式,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持续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积极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鼓励企业打造线上样板间,提供价格实惠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
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八)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加快“换新 °+ 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发展,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上门回收废旧消费品。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支持建设一批集中分拣处理中心。优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推广上门取车服务模式。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支持废旧产品设备线上交易平台发展。
(九)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持续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便利交易。大力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推动二手电子产品交易规范化,防范泄露及恶意恢复用户信息。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平台内经销企业、用户的评价机制,加强信用记录、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共享。支持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发展二手交易、翻新维修等业务。
(十)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实施再制造,再制造产品设备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工艺,提升再制造加工水平。深入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传统设备再制造,探索在风电光伏、航空等新兴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业务。加快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有序推进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
(十一)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引导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支持政策,研究扩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制度覆盖范围。支持建设一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积极有序发展以废弃油脂、非粮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探索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再生塑料、再生金属等再生材料使用情况信息化追溯系统。持续提升废有色金属利用技术水平,加强稀贵金属提取技术研发应用。及时完善退役动力电池、再生材料等进口标准和政策。
五、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十二)加快完善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制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动态更新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加快提升节能指标和市场准入门槛。加快乘用车、重型商用车能量消耗量值相关限制标准升级。加快完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优化提升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控制水平。修订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完善风力发电机、光伏设备及产品升级与退役等标准。
(十三)强化产品技术标准提升。聚焦汽车、家电、家居产品、消费电子、民用无人机等大宗消费品,加快安全、健康、性能、环保、检测等标准升级。加快完善家电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大力普及家电安全使用年限和节能知识。加快升级消费品质量标准,制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完善碳标签等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引领、绿色认证、高端认证等作用。
(十四)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标准供给。完善材料和零部件易回收、易拆解、易再生、再制造等绿色设计标准。制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规范等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出台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二手交易中信息清除方法国家标准,引导二手电子产品经销企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研究制定二手电子产品可用程度分级标准。
(十五)强化重点领域国内国际标准衔接。建立完善国际标准一致性跟踪转化机制,开展我国标准与相关国际标准比对分析,转化一批先进适用国际标准,不断提高国际标准转化率。支持国内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支持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标准走出去。加强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国内国际衔接。
六、强化政策保障
(十六)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把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范围。坚持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联动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通过中央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等,支持家电等领域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持续实施好老旧营运车船更新补贴,支持老旧船舶、柴油货车等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电池更新。用好用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十七)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十八)优化金融支持。运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中央财政对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合理增加绿色信贷,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十九)加强要素保障。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二十)强化创新支撑。聚焦长期困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基础、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攻关。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和创新产品迭代等机制,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专班,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央地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跟踪分析,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环综合〔2024〕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指导生态环境部门更好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生态环境部2024 年 9 月 13 日
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 策部署,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发挥民营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增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指导生态环境部门更好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现提出如 下措施。
一、支持绿色发展
1.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项目碳减排量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引导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企业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和绿色供应链,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推动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支 持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升大宗货物清洁化运输水平,推进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
2.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帮扶企业排查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积极支持企业对各类生产设备、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垃圾处理设备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推动对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更新给予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3.增加环境治理服务供给。推动大规模回收循环利用,支持企业提升废旧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完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推动企业集聚发展和集中治污。鼓励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地区,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污染处理设施。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理体系,支持企业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
4.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支撑。深入开展科技帮扶行动,为中小微企业治理环境污染提供技术咨询。完善实用技术管理机制,基于生态环境治理需求,面向社会征集先进污染防治技术,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报,加快企业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依托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技术咨询和推广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生态环境重大科技计划和创新平台建设。
5.支持发展环保产业。结合“十五五”规划编制研究实施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重大工程,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增强环保产业发展预期。引导环保企业延伸拓展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生态环保产业、节能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低碳产业一体化融合发展。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
业履行生态环境领域项目合同。
二、优化环境准入
6.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对照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告知书、引导单等形式告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责任和要求,以及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时限、联系方式等。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中遇到的问题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服务制。
7.持续深化环评改革。落实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报告 表“打捆”审批、简化报告书(表)内容等“四个一批”环评改革试点政策。有序推进环评分类管理,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优化环评审批分级管理。继续实施环评审批 “三本台账”和绿色通道机制,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民营重大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施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提高 环评审批效率。
8.优化总量指标管理。健全总量指标配置机制,优化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监督管理。在严格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 0.1 吨,氨氮小于 0.01 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 量指标来源说明, 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并纳入台账管理。
9.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衔接。对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的建设项目, 在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后,新增产品品种但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主要燃料未发生变化、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不增加的,不涉及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单位无法确定是否涉及重大变动的,可以报请行政审批部门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合一”。统筹优化环评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部分排放量很小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不再纳入环评管理,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10.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政策指导。对企业投资的同一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多个行政许可事项的,要加强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对有区域布局、规模控制等要求的,要加强统筹、提前考虑项目建成之后的经营准入许可,为项目建设、运行提供一揽子指导服务。
三、优化环境执法
11.实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综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规范生态环境管理第三方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质效。
12.持续规范涉企收费和罚款。定期清理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涉 企收费事项,做好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相关工作,推动治理变相收费、低质高价,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严禁以生态环境保护名义向企业摊派。全面落实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要求,优化营商环境。
13.减少企业填表。充分利用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环评审批、 固废管理、污染源监测等系统平台已有数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推动“多表合一”,探索“最多报一次”。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涉企报表填报减负改革试点。
14.严禁生态环境领域“一刀切”。统筹民生保障和应急减排,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科学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 单,明确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启动 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不得为突击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搞限产停产。严禁为应付督察等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
四、加大政策支持
15.规范环保信用评价。合理界定评价对象,坚持过惩相当,明确评价结果适用边界条件。推进依法不予处罚信息、一定期限之前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不纳入环保信用信息范围。推广环保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企业环保信用修复制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引导企业“纠错复活”,帮助企业“应修尽修”。
16.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污染治理等项目纳入各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一视同仁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发展绿色金融,推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等模式创新,加快推进气候投融资试点,适时开展盈余碳排放权(配额)抵押 机制建设,解决民营企业环境治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配合税务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以及延长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优惠目录范围的,要及时研究、推动解决。
18.支持参与环境权益交易。完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推动更多方法学出台,鼓励企业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通过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交易,实现减排有收益、发展可持续。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积极参与排污权市场交易。
19.支持创优和试点示范。鼓励民营企业创建环保绩效 A 级企业,并落实好相关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豁免、跨区域转移管理、“无废集团”建设 等改革试点示范。支持民营企业在区域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生态环境部建立绿色发展典型案例展示平台,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为打造美丽中国先行区作贡献。
五、健全保障措施
20.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明确抓落实的牵头部门、责任分工和责任人。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联等沟通联系,经常走访和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畅通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对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共性生态环境问题,要快速反应、紧抓快办。建立“问题收集—问题解决—结果反馈—跟踪问效”工作闭环,努力让更多民营企业有感有得。
21.加强政策指导。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政策制修订过程中,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合法性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加强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的制修订质量管理,标准发布前制定实施方案,为企业预留足够时间。加强生态环境法规、标准、政策等宣传解读和培训,激发企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
22.强化宣传推广。加强对民营企业保护生态环境先进典型的挖掘总结,及时梳理生态环境部门特别是基层一线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官网、报纸、“双微”等形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回应中小微企业的关切,多措并举为企业纾困解难。持续强化舆论引导,营造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规〔2024〕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2024 年 3 月 27 日
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有利于推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对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以大规模设备更新为抓手,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以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升级为重点,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市场化推进。坚持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工业领域各类设备更新差异化需求,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政策环境。
坚持标准化引领。强化技术、质量、能耗、排放等标准制定和贯标实施,依法依规引导企业淘汰落后设备、使用先进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统筹考虑行业发展和市场实际,循序渐进、有序推进。
坚持软硬件一体化更新。主动适应和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积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新型工业化,在推动硬件设备更新的同时,注重软件系统迭代升级和创新应用。
到 2027 年,工业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 2023 年增长 25% 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 90% 、 75% ,工业大省大市和重点园区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重点行业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退出、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创新产品加快推广应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先进设备更新行动
1.加快落后低效设备替代。针对工业母机、农机、工程机械、电动自行车等生产设备整体处于中低水平的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重点推动工业母机行业更新服役超过 10 年的机床等;农机行业更新柔性剪切、成型、焊接、制造生产技术及装备等;工程机械行业更新油压机、折弯机、工艺陈旧产线和在线检测装备等;仪器仪表行业更新数控加工装备、检定装备等;纺织行业更新转杯纺纱机等短流程纺织设备,细纱机、自动络筒机等棉纺设备;电动自行车行业更新自动焊接机器人、自动化喷涂和烘干设备、电动或气动装配设备、绝缘耐压测试仪、循环充放电测试仪等。
2.更新升级高端先进设备。针对航空、光伏、动力电池、生物发酵等生产设备整体处于中高水平的行业,鼓励企业更新一批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重点推动航空行业全面开展大飞机、大型水陆两栖飞机及航空发动机总装集成能力、供应链配套能力等建设;光伏行业更新大热场单晶炉、高线速小轴距多线切割机、多合一镀膜设备、大尺寸多主栅组件串焊机等先进设备;动力电池行业生产设备向高精度、高速度、高可靠性升级,重点更新超声波焊接机、激光焊接机、注液机、分容柜等设备;生物发酵行业实施萃取提取工艺技改,更新蒸发器、离心机、新型干燥系统、连续离子交换设备等。
3.更新升级试验检测设备。在石化化工、医药、船舶、电子等重点行业,围绕设计验证、测试验证、工艺验证等中试验证和检验检测环节,更新一批先进设备,提升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重点推动设计验证环节更新模型制造设备、实验分析仪器等先进设备;测试验证环节更新机械测试、光学测试、环境测试等测试仪器;工艺验证环节更新环境适应性试验、可靠性试验、工艺验证试验、安规试验等试验专用设备,以及专用制样、材料加工、电子组装、机械加工等样品制备和试生产装备;检验检测环节更新电子测量、无损检测、智能检测等仪器设备。
(二)实施数字化转型行动
4.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装备。以生产作业、仓储物流、质量管控等环节改造为重点,推动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增材制造装备、工业机器人、工业控制装备、智能物流装备、传感与检测装备等通用智能制造装备更新。重点推动装备制造业更新面向特定场景的智能成套生产线和柔性生产单元;电子信息制造业推进电子产品专用智能制造装备与自动化装配线集成应用;原材料制造业加快无人运输车辆等新型智能装备部署应用,推进催化裂化、冶炼等重大工艺装备智能化改造升级;消费品制造业推广面向柔性生产、个性化定制等新模式智能装备。
5.加快建设智能工厂。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进制造技术突破、工艺创新、精益管理、业务流程再造。推动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边缘计算等新技术在制造环节深度应用,形成一批虚拟试验与调试、工艺数字化设计、智能在线检测等典型场景。推动设备联网和生产环节数字化链接,实现生产数据贯通化、制造柔性化和管理智能化,打造数字化车间。围绕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全过程开展智能化升级,优化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打造智能工厂。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作用,引导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同步改造,打造智慧供应链。
6.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工业互联网、物联网、5G、千兆光网等新型网络基础设施规模化部署,鼓励工业企业内外网改造。构建工业基础算力资源和应用能力融合体系,加快部署工业边缘数据中心,建设面向特定场景的边缘计算设施,推动“云边端”算力协同发展。加大高性能智算供给,在算力枢纽节点建设智算中心。鼓励大型集团企业、工业园区建立各具特色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三)实施绿色装备推广行动
7.加快生产设备绿色化改造。推动重点用能行业、重点环节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绿色装备。钢铁行业加快对现有高炉、转炉、电炉等全流程开展超低排放改造,争创环保绩效 A 级;建材行业以现有水泥、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玻璃纤维等领域减污降碳、节能降耗为重点,改造提升原料制备、窑炉控制、粉磨破碎等相关装备和技术;有色金属行业加快高效稳定铝电解、绿色环保铜冶炼、再生金属冶炼等绿色高效环保装备更新改造;家电等重点轻工行业加快二级及以上高能效设备更新。
8.推动重点用能设备能效升级。对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 年版)》,以能效水平提升为重点,推动工业等各领域锅炉、电机、变压器、制冷供热空压机、换热器、泵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推广应用能效二级及以上节能设备。
9.加快应用固废处理和节水设备。以主要工业固废产生行业为重点,更新改造工业固废产生量偏高的工艺,升级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设备设施,提升工业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面向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纺织、造纸、皮革、食品等已出台取(用)水定额国家标准的行业,推进工业节水和废水循环利用,改造工业冷却循环系统和废水处理回用等系统,更新一批冷却塔等设备。
(四)实施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行动
10.推动石化化工老旧装置安全改造。推广应用连续化、微反应、超重力反应等工艺技术,反应器优化控制、机泵预测性维护等数字化技术,更新老旧煤气化炉、反应器(釜)、精馏塔、机泵、换热器、储罐等设备。妥善化解老旧装置工艺风险大、动设备故障率高、静设备易泄漏等安全风险,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11.提升民爆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以推动工业炸药、工业电子雷管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为重点,以危险作业岗位无人化为目标,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和“机器人替人”工程,加大安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力度。重点对工业炸药固定生产线、现场混装炸药生产点及现场混装炸药车、雷管装填装配生产线等升级改造。
12.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装备。加大安全装备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在全社会层面推动安全应急监测预警、消防系统与装备、安全应急智能化装备、个体防护装备等升级改造与配备。围绕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地震地质灾害、洪水灾害、城市内涝灾害、城市特殊场景火灾、森林草原火灾、紧急生命救护、社区家庭安全应急等重点场景,推广应用先进可靠安全装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加大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财政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范围。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
(二)强化标准引领。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制修订一批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相关标准,实施工业节能与绿色标准化行动,制定《先进安全应急装备(推广)目录》,推广《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引导企业对标先进标准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三)加强金融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编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强化银企对接,向金融机构推荐有融资需求的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四)加强要素保障。鼓励地方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要素资源保障,将技术改造项目涉及用地、用能等纳入优先保障范围,对不新增土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广承诺备案制,简化前期审批手续。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工作组织实施,要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央地联动,建立重点项目库,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强化人社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6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民营企业技术技能人才供给
(一)加强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围绕制造强国、数字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梳理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信息,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发挥职工培训主体作用,自行组织开展或依托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民营企业与技工院校以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开设冠名班、订单班、学徒班,强化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术攻关、技能传承等工作。
(二)畅通民营企业人才评价渠道。加大“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落实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支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企业注册地设立的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职称申报。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与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推进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发展,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备案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三)健全民营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突出技能人才实际贡献,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于获奖选手可按照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推荐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参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范围。
二、优化民营企业就业创业服务
(四)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综合运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就业创业等各项涉企扶持政策,持续强化倾斜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导向,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到民营企业就业。倾斜支持就业示范效应好的民营企业,优先推荐参评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暨关爱员工实现双赢表彰活动。
(五)强化民营企业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各类民营企业,提供劳动用工咨询、招聘信息发布、用工指导等均等化服务。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线上线下专场招聘活动,推动招聘服务进园区、进企业。加快建设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和就业信息平台,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招聘求职等一站式服务。实施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及时将专精特新、涉及重点外资项目等民营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清单,提供“一对一”和“点对点”用工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民营企业提供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六)加大民营企业创业扶持。集聚优质创业服务资源,构建创业信息发布、业务咨询、能力培养、指导帮扶、孵化服务、融资支持、活动组织等一体化服务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充分发挥各类创业载体作用,搭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提供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的中小微企业孵化服务。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展示交流等推进活动,发掘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项目,培育一批创业主体。
三、推动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提升协调劳动关系能力。健全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深入推进民营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带动中小微企业聚集的产业链供应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用工指导服务,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八)强化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推动企业完善劳动争议内部协商解决机制,及时发现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劳动争议协商和解。推动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及时化解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持续推进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活动,将预防调解工作纳入“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宣传咨询、劳动用工指导等服务,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推动相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一站式化解。强化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加大终局裁决和仲裁调解力度,提升仲裁终结率。
(九)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服务。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服务,并融入日常执法和专项检查全过程,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守法用工。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落实行政处罚法“轻微违法不处罚”和“首违不罚”规定,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稳定预期和公平市场环境。
四、加大社会保险惠企支持力度
(十)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5年底,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民营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十一)发挥工伤保险降风险作用。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工作,化解民营企业工伤事故风险。
五、工作要求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把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立足人社部门职能职责,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建立常态化服务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诉求,积极作为、靠前服务,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十三)便利涉企服务。各地要不断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清理办理事项、精简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及时制定更新服务清单、办事指南,提升民营企业享受人社政策便利度。深化涉企“一件事”集成改革,推广“直补快办”“政策找企”,对民营企业政策享受、员工招聘、参保缴费、档案转递等事项打
包办、提速办、智慧办。
(十四)衔接公共服务。各地要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做好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工作衔接,促进各类人才资源向民营企业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强化公共服务有序衔接,配合相关部门将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范畴,在积分落户、购(租)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倾斜。
(十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面向社会公开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名单,集中开展人社厅局长进企业宣讲活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创新举措,挖掘先进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 年 11 月 30 日
四川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措施》和《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
川民中发〔2022〕3 号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省贸促会,国开行四川分行、中国信保四川分公司、省政府口岸物流办: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加强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措施》和《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2022 年 6 月 4 日
四川省加强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制定以下措施。
一、财税支持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1.鼓励地方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按市(州)实际补助资金的 30% ,给予最高 1000 万元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贯解读和宣传,公开发布经办机构联系清单,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序开展。(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成都分行)
3.研究制定财政金融互动资金管理办法(新版)和绩效评价办法,争取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推动全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量降费。(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
4.探索开展四川省制造业企业“制惠贷”融资试点,推进“服保贷”,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财政厅)(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
5.落实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政策。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企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政策。加强政策宣贯,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等培训时机,宣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科技厅、成都海关、财政厅)
6.落实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的有关税费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厅、省税务局)
7.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责任单位:省级相关部门)
8.严格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执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9.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四)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10.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组织服务平台为“小巨人”企业开展“点对点”服务,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力度。(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
11.加大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有效推进“一体两翼多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五)高质量落实惠企税收政策。
12.持续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服务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
13.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工业生产企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等,将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防办、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
(六)推动税费精准服务。
14.加强减税政策解读,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建立缓缴税费落实台账,主动跟踪政策落地情况。开展“问需求、优服务、解难题”大走访活动,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等方式“点对点”提醒通知企业办理缓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金融支持
(七)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
15.全面梳理测算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投放计划和支小再贷款需求,加快各类再贷款落地落实。(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
16.做好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工作,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
17.开展民营小微企业“服务零距离 融资大畅通”活动,加强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充分发挥好接续转换的本场化工具牵引带动作用,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扩大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挖掘新的融资需求,加大对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持续推动普惠小微贷款增量、降价、扩面、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八)加强信贷支持
18.加快大中型银行数字化转型,打造线上线下、全流程的中小微金融产品体系;指导地方法人银行开发线上产品,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度。支持各银行机构持续改进和丰富信贷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税务、工商等非信贷信息,综合评价中小微企业信用水平,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比例。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升用款便利度,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综合财务成本。深化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改进业务审批技术和风险管理模型。督促地方法人银行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配套投入自有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投放。(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国开行四川分行)
19.发挥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平台作用,深入实施四川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三年行动(2021—2023 年),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创新体系。(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中心)
20.开展地方融资环境评价,推动各地持续完善银行、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营造地方良好融资环境。支持银行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持续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创新研发政银担合作的信贷产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开行四川分行)
(九)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21.发挥天府信用微信公众号和各级融媒体宣传平台作用,宣传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用、操作、制度、成功案例等,营造良好氛围。督促各地合规、有序开展常用户身份验证,指导商业银行熟练掌握登记流程和系统操作,提升企业通过动产担保融资的便利度。
(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
22.鼓励保险机构嵌入供应链环节,增加营业中断险、仓单财产保险等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责任单位:四川银保监局)
23.推广供应链票据平台,加快推动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科技公司的供应链平台与供应链票据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
24.出台《四川省企业北交所上市融资工作方案》。推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供全流程、全周期咨询服务,助力中小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做好入库企业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纳入省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联合沪、深、北交易所及港交所组织开展入库企业培训、培育及融资对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
25.优化创业投资发展和监管政策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四川证监局)
26.举办全省债券融资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债进行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基金投资中小企业,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 500 万元的,按投资额的 10% 对基金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
(十)加强融资配套体系建设
27.统筹用好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地方征信平台等基础设施,持续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接入共享模式,建立数据源数据接入标准和质量考评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省大数据中心)
28.协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机制,推动信用信息数据在金融、政务、公用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全覆盖。指导地方征信平台在金融领域以及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支持将天府信用通平台打造成为全省企业信息共享、企业信用价值挖掘、银企融资对接、政银企业务协作的综合平台。(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
29.引导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对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参与“信易贷”合作模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30.举办重点产业金融推进会和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提升培训活动,持续搭建银政企融资对接服务平台,促进融资双方供需对接。编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服务手册》,联合开展信用促进产业园区企业融资能力提升活动,通过对园区“红白”名单企业的信用培育提升融资能力;推广应收账款融资、票据融资等产业链金融。(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贸促会)
三、要素成本
(十一)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
31.对承租省属企业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且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减免 1-3 个月房租。支持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的厂房租金,省级财政对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 50% ,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
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32.按照国家和四川省重要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开展相关大宗商品价格监测,关注异常波动,及时预测预警,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发布相关品种价格监测信息。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3.支持行业协会、大企业大集团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用市场化办法引导供应链上下游稳定原材料供应和产销配套协作,做好保供对接。(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34.指导期货公司根据中小企业具体需求,探索出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期权等多种业务模式,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风险管理服务,帮助广大中小企业主动应对价格风险,稳定企业经营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
35.稳定广安、南充至重庆集装箱班轮航线;泸州至武汉、上海等地直航航线;泸州至成都、昆明、攀枝花铁水联运班列,进一步优化港航基础设施及配套综合服务能力,支持港航企业发展全程物流。充分发挥四川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战略纽带和连接欧亚大陆的内陆心脏地带重要枢纽作用,开辟陆海新通道建设,着力构建互联互通的南向对外通道。协调解决外贸企业国际运输中的困难问题。(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十二)加强用电保障
36.科学调度水电、火电和新能源生产,加大迎峰度夏和迎峰度冬外购电量,加强留川电量争取,加大电煤运行监测与调度,保障中小企业用电需求。(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37.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创新支持
(十三)发挥创新平台支撑作用
38.发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作用,产学研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四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企业主体牵头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新增一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新建一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
39.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科研大型仪器向中小企业开
放使用。(责任单位:科技厅)
(十四)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
40.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分类组织大企业大集团面向省内中小企业发布一批上游产品(服务)供给、下游产品(服务)需求的市场机会清单,促进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整体配套。支持省属监管企业把中小企业纳入协作配套体系,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
41.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引导并支持校(院)企联合共建一批高能级创新联合体,并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放资源。深入实施“宏志助航计划”,充分发挥全省 6 个“培训基地”桥梁作用,主动加强与中小企业对接,继续为中小企业输送高质量专业人才。
(责任单位:科技厅、教育厅)
(十五)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
42.深入实施中小企业“育苗壮干”梯度培育计划,健全从个体工商户到微型小型企业、“四上”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梯级培育体系,培育更多优质中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43.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对接活动。(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44.在省级科技计划中设立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瞪羚企业补助、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补助;实施“天府科创贷”试点工作,以风险分担方式促进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厅)
五、数字化发展
(十六)推动数字化产品应用
45.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数字化转型升级,指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使用一批符合需求、使用便捷、成本低廉的数字化服务产品和系统解决方案。(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十七)加强工业互联网赋能
46.争取开展全国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深度行四川站活动。(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47.深入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支持科技企业开展两化融合项目试点,提高中小企业设计、生产、管理、销售等环节自动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
(十八)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48.加快实施推进智能制造行动,“以诊断带示范,以示范带应用,以应用带升级,以升级带创新”,加快创新研制软硬件产品、提升智能制造服务能力、赋能支柱产业转型升级、强化对接交流宣传,为打造装备制造集群、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数字经济新业态奠定基础。(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六、工业设计
(十九)推动工业设计赋能
49.发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等机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工业设计服务,提升中小企业产品附加值。(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十)鼓励设计服务方式创新
50.优化创新工业设计云服务,增进工业设计与中小企业的融合。依托天府·宝岛工业设计大赛和天府工业设计云平台做好设计-生产需求对接,线上线下结合促进工业设计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七、知识产权
(二十一)引导开展专利布局
51.推进专利导航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产业关键技术和核心环节专利申请,有效开展专利布局。(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中心)
52.加强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打造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发专利导航服务产品,提升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中心)
(二十二)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
53.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支持中小企业获取和转化专利技术,面向中小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力度。(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中心、财政厅)
54.扎实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程试点工作,完善优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创新驱动发展。(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权
55.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执法力度,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畅通维权渠道,提升执法效能,进一步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聚焦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特点,实施个性化指导与服务,提升企业创新维权能力和和核心竞争力。协同地方用好知识产权发展相关政策,叠加政策红利,结合地方产业发展和特色优势,培塑知识产权出口优势企业。(责任单位:成都海关)
56.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开展海外展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建立四川经贸预警信息收集体系,收集并发布国际知识产权预警信息。在重点国际性展会上设立现场法律服务点,为企业提供现场维权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商法服务。制作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系列视频,为企业提供国际知识产权指引。(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中心、省贸促会)
57.深入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监管执法,推动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中心)
八、开拓市场
(二十四)着力扩大市场需求
58.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每年常态向民间资本推介投资规模适度、回报机制明确、政府支持的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59.组织开展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对接活动,支持大企业采购中小企业服务和产品。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销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60.联合阿里巴巴、亚马逊等跨境电商头部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线上线下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商务厅)
61.出台支持海外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责任单位:商务厅)
62.开展外贸基地招引活动,组织加工贸易产业园和外贸基地与沿海地区开展企业招引活动。主动上门引导服务,从解读国家政策、帮助梳理适宜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提示风险防范等方面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责任单位: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十五)发挥展会和平台对接作用
63.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国际性展会,推介四川产品。组织省内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参加中博会、APEC 技展会等展会活动。大力开展市场拓展“三大活动”,加快四川省
贸促会数字贸易平台、海外川货展示展销中心建设,引导企业参与境内外有关经贸园区建设,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贸促会)
(二十六)加强采购支持
64.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足额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上限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责任单位:财政厅)
65.搭建“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汇聚省属监管企业采购需求信息,对列入阳光采购清单的招标项目,在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和成交公示。(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商务厅、省工商联)
(二十七)引导加强品牌建设
66.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成立一批商标品牌指导站,推动优化中小企业商标管理体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中心)
67.培育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商务厅)
68.发挥广告协会桥梁作用,开展广告审查员培训、广告论坛交流、广告协会会员单位对接服务中小企业等活动。开展省级广告园区创建活动,整合资源,助推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69.鼓励中小企业获取国际认证、到境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培育自有品牌。依托阿里巴巴、亚马逊等电商平台,加大优势特色产业带产品出口。成立优势特色产业联盟,以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集群发展,鼓励企业以自有品牌出海。(责任单位:商务厅)
70.鼓励中小企业申报“天府名品”质量品牌。开展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创建活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八)推动跨境电商发展
71.指导南充、眉山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推进成都、泸州、德阳、绵阳、南充、眉山综试区完善生态链,培育引进跨境电商链主企业,引导传统中小外贸企业转型“触电”,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成都海关、人行成都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政府口岸物流办)
72.引导支持企业优化全球布局,认定首批公共海外仓,搭建海外仓公共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商务厅)
73.推动跨境电商 B2B 出口监管试点工作在全省复制推广。指导企业进行注册、系统对接、海外仓备案。提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便利化水平,对退货中心仓明晰流程、严密监管、防范风险。(责任单位:成都海关)
74.开展“贸法通”四川服务月活动。参加中国贸促会企业跨境贸易投资法律支援平台在线值班,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涉外商事法律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二十九)促进国际合作
75.通过各种形式向企业宣传自贸协定相关规定,帮助企业用好优惠政策。举办 RCEP 国际论坛。开展自贸协定企业培训会。做好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签证工作,指导企业合理利用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最大化享受关税减免红利。(责任单位:商务厅、省贸促会)
76.全面落实全国和自贸试验区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序扩大电信、医疗等服务业领域开放,支持外资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与中小企业开展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合作局)
九、绿色发展
(三十)推动节能低碳发展
77.开展工业企业节能低碳专项行动,引导中小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申请和获得绿色产品认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78.实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计划,组织专业机构对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工业节能诊断,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推动实施节能改造。(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十一)优化环评审批和执法机制
79.加强项目环评管理和企业服务,按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三个一批”管理和小微企业“三个一批”环保服务。(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
80.修订完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推进常态化管理。(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
十、质量和管理
(三十二)支持提升产品质量
81.全面加快四川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确保中小企业足不出户办成事。督促指导线下试点地区加快线下服务中心建设,探索高效服务“模式”,服务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82.支持提升产品质量继续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宣传和培训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广大消费者宣传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拓宽缺陷消费品信息收集渠道,与国内其他省召回中心建立联系信息共享,收集各市(州)缺陷消费品信息。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在市(州)的试点工作,推动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向纵深推进,抓好缺陷消费品召回企业的督查工作,确保企业召回落在实处。开展产品质量技术帮扶“巡回问诊”活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十三)引导企业管理创新
83.遴选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和志愿服务站,为全省中小企业无偿提供政策、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和个性化解决方案。(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84.开展管理制度、生产运营、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管理咨询诊断服务,引导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创新、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发挥四川国际商会“企业之家”作用,加强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训,提升企业管理、创新能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贸促会)
(三十四)推动企业合规化建设
85.采用上门走访、座谈、培训等形式,指引企业建立合规管理制度体系。(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贸促会)
86.举办中小企业合规管理培训班,引导民营企业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开展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风险排查及培训活动。(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贸促会)
十一、人才培养
(三十五)培育企业家队伍
87.建立企业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各地、各部门对信用记录优良的企业家,在子女入学、创新创业、要素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健全完善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对推进缓慢的市(州)进行督促。(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
88.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双创大讲堂”,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提升专题培训,为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
(三十六)优化职称评审机制
89.做好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服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十七)促进人才供需对接
90.继续深化校企合作,组织高校毕业生参与“全国中小企业人才供需对接大会“”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民营企业招聘月”等活动。组织全省各高校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参加“国聘行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组织“智汇天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智汇巴蜀“”才兴川渝”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全省通办,实现服务事项、服务标准、经办规程、申请平台、经办系统、服务模式等六个统一。(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
十二、服务体系
(三十八)全面压实责任
9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决策部署,压实主体责任,细化纾困举措,提升服务质效。开展中小企业纾困调研,加强政策储备。加强对市(州)指导帮扶和政策宣贯解读,落实、落细各项纾困政策。(责任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
(三十九)健全服务体系
92.培育打造国家级、省级、市(州)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一批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载体。(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十)强化公共服务
93.强化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骨干作用,针对本地区或本行业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统筹开展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十一)加强服务队伍建设
94.调动发挥各类服务联盟、导师团队、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商会等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志愿者服务机制,推动形成社会全领域服务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合力。(责任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
(四十二)创新服务方式
95.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形成一批可推广的“数字。(责任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
96.举办第七届“创客中国”四川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暨第五届“创客天府”创新创业大赛,集聚创业资源,营造创新创业氛围。(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十三)提供精准对接服务
97.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聚合各类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宣传、创业培育、管理咨询、投融资等服务。(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十四)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98.加强平台用工信息收集,了解企业招工用工情况,根据企业特点,针对性开展用工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十三、保障款项支付
(四十五)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99.出台《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实施方案》和《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实施细则(暂行)》,规范投诉办理流程,进一步约束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
100.完善四川省“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服务平台”功能,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跟踪督促省属监管企业剩余有分歧欠款清偿工作,推动双方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加大新增问题线索核实办理力度。指导督促省属监管企业抓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贯彻落实,强化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的监督考核,从源头上预防新增拖欠。引导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平台进行确权,推动银行机构依托中征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特制定本清单。
一、财税支持
(一)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1.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发挥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作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组织服务平台为“小巨人”企业开展“点对点”服务,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力度。(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推动税费精准服务
2.实施“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动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一户一档”服务措施。(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金融支持
(三)完善信贷支持政策
3.建立完善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组织银行机构深入“专精特新”等企业进行访店访企访园区,主动向企业问需问计问困难,为企业量身送产品送服务送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业务审批技术和风险管理模型,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服务方案和金融产品。(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厅)
4.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支持银行机构加大普惠金融科技投入,提升运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发放信用贷款能力,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启动科创金融服务“星辰计划”。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基于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的信贷产品。督促地方法人银行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投放。鼓励保险机构在业务规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小微企业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保险产品为担保,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进一步深化“政银保”合作,打造合作平台,建立多方交互机制,促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银行信贷资金、贷款保证保险的快速匹配,充分发挥保险的增信功能。(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
银保监局、相关省直部门(单位))
5.在业务范围内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提供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国开行四川分行)
(四)加强直接融资
6.推动“天府股交中心”设立“专精特新”专板。为有上市或挂牌意向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全流程、全周期咨询服务,优化中小上市公司再融资机制。(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
7.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纳入省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做好入库企业培育工作。联合沪、深、北交易所及港交所组织开展入库企业培训,培育及融资对接,切实提高入库培育的“含金量”。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举办上市培训活动,引导企业加快上市步伐。(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厅)
8.加强部门协作,开展政策宣传对接,举办全省债券融资培训会,组织主承销商梳理优势产业、重点项目名录和“专精特新”等企业融资需求,加强项目挖掘、筛选和培育,开展多层次融资对接。针对科技创新等高质量发展领域,开展精准辅导,建立“人行牵头、部门联动、主承推动、多方参与”的创新债券推进小组,协调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予以指导支持。完善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发债企业及其主承销商等中介服务机构予以贴息和奖补支持。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债券市场对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证监局)
9.支持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首发上市企业进行费用补贴。探索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创新支持
(五)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10.聚焦重点行业重点产业梳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参与重点产品和工艺“一条龙”示范应用。推动行业龙头企业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放供应链、创新链等资源要素。支持省属监管企业通过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与“小巨人”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
11.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组织实施一批工程化应用验证项目,促进优质产品先试首用。(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12.结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意愿,分类制定推荐目录,向大企业大集团定向推荐不少于 30 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少于 50 项技术产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
13.面向产业链龙头企业,大企业(集团)征集技术产品问题,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创新创业主体揭榜,促进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4.聚焦优势产业重点领域,构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四川行动方案,聚焦我省优势产业需求组织开展产学研用协同攻关,在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遴选中,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给予加分。(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15.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中,采取“重大“”重点”的支持方式,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在重点项目中降低企业申报标准,大力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高校院所产学研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责任单位:科技厅、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厅)
16.加快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计量测试、标准服务、认证认可、知识产权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7.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从创新到运营全过程服务,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组建知识产权党员专家服务团,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和服务。引导知识产权类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厅)
18.针对企业主要工序工艺、重点用能系统、关键技术装备、能源管理体系等方面,指导各市(州)、有关行业协会、大型企业(集团)组织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开展系统性节能诊断,全面分析节能潜力,提出节能改造建议,促进企业节能降耗、降本增效。(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数字化转型
(七)推动数字化转型
19.组织成渝地区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资源池服务商与中小企业积极对接。发布企业上云典型案例和优秀服务商。(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20.加快实施推进智能制造行动,“以诊断带示范,以示范带应用,以应用带升级,以升级带创新”,加快创新研制软硬件产品、提升智能制造服务能力、赋能支柱产业转型升级、强化对接交流宣传,构建数字经济新模式。(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五、人才支持
(八)加强人才智力支持
21.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题培训,每年培训企业家及企业中高层管理人才不少于 300 名,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现培训服务全覆盖。其他人才培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2.梳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需求,推动建设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为企业搭建高层次人才供给通道,在四川人才计划中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委人才办)
23.遴选志愿服务专家和志愿服务站,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精准性、高效性的志愿服务。(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
六、开拓市场
(九)助力企业开拓市场
24.组织我省优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国际展会,助力拓展国内外市场。(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5.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运用资信数据优势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风险管理能力。(责任单位:中国信保四川分公司)
七、服务体系
(十)提供精准对接服务
26.指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聚合各类服务资源,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成果转化、融资、管理咨询、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27.推动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服务。(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28.举办四川“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题活动,联合四川日报、四川电视台和四川经济日报等媒体平台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典型案例宣传报道,营造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
(十一)开展千人助千企活动
29.组织各市(州)、各类服务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服务专员,“一企一策”精准服务。(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30.实地走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收集整理企业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协调解决。(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
31.支持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的务实举措。鼓励各市(州)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
32.在用地、人才、要素保障等方面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支持。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定、奖励申报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办规〔2024〕3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政策标准,明确资金申报程序,及时快捷兑现到位,加强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 年 9 月 27 日
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聚焦进一步扩大有效需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消费提质增效
(一)继续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银行机构向省内居民发放 1 年期及以上,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 4 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 1.5% 、单笔不超过 3000元给予居民 1 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省范围最高可享受 2 笔贷款贴息支持。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 8:2 比例负担。〔责任单位: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实施消费新场景运营激励。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举办线上线下促销活动,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元且比上年同期增长 5% 以上,符合条件的“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运营主体,省级财政按其开展促销活动实际投入的 50% 给予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三)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 2024 年 9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各地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等安置工作中,符合规定的额外购房奖励及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政策,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实施旅行社入境游激励。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组织来川入境游过夜游客达到 5000 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省级财政分类分档给予不超过 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二、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五)继续实施企业招工成本补贴。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须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发放方式,由各地根据参保系统信息直接向企业发放。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 8:2 比例负担。〔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六)实施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鼓励市(州)加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用能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市(州),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实际支出资金的 35% 给予支持,单个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继续实施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以下优惠政策延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安装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非新能源货车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 5% 提高至 6% ,夜间(23:00 至次日 6:00)行车通行费优惠由 6% 提高至 8% ;安装 ETC 的新能源货车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 5% 提高至 20% ;安装 ETC 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 30% 提高至 60% 。优惠政策就高执行,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八)支持缓解工业企业融资难。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对市县依法合规设立稳增长应急转贷资金池的,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资金池给予资金占用成本补助,支持解决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需求。〔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九)实施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按期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 2000 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工业项目(需纳入省500 个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清单),省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 5% 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支持重点产业建圈强链,促进重点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发展。其中:较备案核准时限提前 2 个月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最高补助标准提高至 1500 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2024 年生产规模 50 亿元以上,2024 年 1 至 9 月生产规模保持正增长,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10% — 20% 、 20% 以上的工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0 万元激励;年生产规模 50 亿元以上,生产规模在 2024 年 1 至 9 月基础上由负转正的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 300 万元激励。对年生产规模 1 亿元以上,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 — 20% 、 20% 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激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一)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2024 年生产规模 100 亿元以上,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10% — 20% 、 20% 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0 万元激励;年生产规模 20 亿元至100 亿元,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15%-25% 、 25% 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激励。(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十二)实施汽车企业转型升级激励。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产量 20000 辆以上、重型商用车产量 5000 辆以上的燃油汽车生产企业,在前两年同期平均销售量基础上,省级财政对增量部分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其中: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每辆 2000 元;重型商用车每辆 5000元。支持扩大新能源汽车产量,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增产激励,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三)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2024 年经营规模 100 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15% 以上的批发企业,省级财政给予 200 万元激励;年经营规模 10 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20% 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 100 万元激励;年经营规模 1 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20% 以上的餐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 30 万元激励;通过互联网实现年经营规模300 亿元、500 亿元以上,且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8% 、 5% 以上的电商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0 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四)实施肉牛稳产提质激励。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全省符合条件的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的农户和养殖场,省级财政按照 300 元/头的标准给予激励,稳定肉牛基础产能,改良肉牛品种,提升肉牛品质。(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十五)实施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激励。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鼓励商圈、商业综合体、连锁企业、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等转型升级,省级财政对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并首次达到规模的运营企业,按照销售额(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激励。其中:3 亿元—5 亿元给予 200 万元激励;5 亿元—10 亿元给予 300 万元激励;10 亿元以上给予 500 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十六)继续实施“转企升规”激励。对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转企升规”企业户数增加的市(州),省级财政给予激励。“个转企”户均标准为 0.6 万元,“小升规”工业、服务业、商贸业企业户均标准分别为 8 万元、4 万元、2 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以上措施与现行其他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工业领域有关政策的工作细则》的通知
川经信财资〔2024〕182 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现将《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工业领域有关政策的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 年 10 月 10 日
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工业领域有关政策的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全省经济运行工作推进会议、省政府第 35 次常务会议和全省工业稳增长视频会议精神,加快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4〕3 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业领域有关政策措施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标准、支持方式等内容,管好用好政策资金,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政策措施及兑现流程
(一)实施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鼓励市(州)加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用能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市(州),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实际支出资金的 35% 给予支持,单个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1.支持范围。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实施光伏、锂电等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的市(州)给予奖励。
2.支持对象。给予符合条件的市(州)激励,由市(州)按政策激励企业。
3.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市(州)实际支出资金的 35% 给予支持,单个市(州)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4.支持时间节点。政策期内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进行支持。
5.基本条件。申报市(州)已实施光伏、锂电等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相关企业产能利用率达到 60% (含)以上,月度用电量 1000 万度(含)以上(企业在同一市(州)有多个基地的,用电量合并计算)且相关企业近 3 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6.申报流程。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采取打捆预拨的方式,资金预拨至光伏、锂电等绿色低碳优势产业较为集中的相关市(州)。预拨资金由属地市(州)审核把关,按照市(州)实际需要支出资金的 35% 予以同步支持,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开展备案及复核,并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前开展最终清算。
(二)支持缓解工业企业融资难。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对市县依法合规设立稳增长应急转贷资金池的,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资金池给予资金占用成本补助。
1.支持范围。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已设立和新设立应急转贷资金池的市(州)和相关县(市、区),按工业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新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占用成本补助。
2.支持对象。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应急转贷资金池运营管理法人单位。
3.支持方式和标准。对政策期内累计发生应急转贷业务 5 笔(含)以上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业务补助,补助标准为:单笔应急转贷业务金额 *x (同期 1 年期 LPR{/}360 天) x 单笔业务应急转贷天数。
4.支持时间节点。政策期结束后一次性安排资金。
5.基本条件。应急转贷资金池须由省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应急转贷业务开展对象须为工业企业。
6.申报流程。2025 年 4 月 15 日前,各相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应急转贷资金。
(三)实施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按期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 2000 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工业项目(需纳入省500 个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清单),省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 5% 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支持重点产业建圈强链,促进重点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发展。其中:较备案核准时限提前 2 个月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最高补助标准提高至 1500 万元。
1.支持范围。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按期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 2000 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工业项目(需纳入省 500 个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清单)。
2.支持对象。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承担企业。
3.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竣工项目,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 5% 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其中:较备案核准时限提前 2 个月及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最高补助标准提高至1500 万元。
4.支持时间节点。按照成熟一个、审核一个、先报先得、小批量多频次安排下达资金。
5.基本条件。申报项目需取得备案(核准)、环保、安全和节能等前期审批手续,提供项目专项竣工审计报告,项目单位近 3 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6.申报流程。按照“即申快享”“简审快批”的原则进行。经济和信息化厅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将首批资金采取打捆预拨方式至相关项目所在市(州),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属地市(州)审核把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开展备案及复核。按程序安排资金直达项目单位,并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前开展最终清算。
(四)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2024 年生产规模 50 亿元以上,2024 年 1 至 9 月生产规模保持正增长,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10%-20% 、 20% 以上的工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0 万元激励;年生产规模 50 亿元以上,生产规模在 2024 年 1 至 9 月基础上由负转正的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 300 万元激励。对年生产规模 1 亿元以上,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 、 20% 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激励。
1.支持范围。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生产规模 50 亿元以上工业企业、1 亿元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实施工业生产增长激励。
2.支持对象。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
3.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通过“免申即享”的方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生产规模增长情况实施激励。
(1)2024 年生产规模 50 亿元以上且 1-9 月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业,政策期内生产规模同比增长 10% (含) -20% 、 20% (含)以上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0万元激励。
同比增长率按“2024 年 1-12 月”和“2025 年 1-3 月”两个时段计算,且均需达到 10% (含)以上。两个时段增长率均超过 20% (含)以上的,给予 1000 万元激励;其中一个时段增长率未达到 20% (含)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激励。
(2)2024 年生产规模 50 亿元以上且 1-9 月负增长的工业企业,政策期内生产规模增长率由负转正的,省级财政给予 300 万元激励。
同比增长率按“2024 年 1-12 月”和“2025 年 1-3 月”两个时段增长率计算,且两个时段增长率均为“正”增长的给予 300 万元激励,其中有一个时段为“负”增长的不予激励。
(3)2024 年生产规模 1 亿元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政策期内生产规模同比增长 10% (含) -20% 、 20% (含)以上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激励。
同比增长率按“2024 年 1-12 月”和“2025 年 1-3 月”两个时段增长率计算,且均需达到 10% (含)以上。两个时段增长率均超过 20% (含)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激励;其中一个时段增长率未达到 20% (含)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激励。
4.支持时间节点。政策期结束后一次性安排资金。
5.基本条件。申报企业需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经营,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 3 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6.申报流程。
(1)名单入库。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统计局落实生产规模 50 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及 2024 年 1-9 月生产正、负增长企业名单;同步落实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名单。
(2)下发市(州)基础名单。2024 年 11 月 15 日前,经济和信息化厅下发各市(州)上述类型企业名单,并会同市(州)做好运行监测。
(3)市(州)上报达标企业名单。2025 年 4 月 15 日前,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州)统计局,将达标企业名单正式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
(五)实施汽车企业转型升级激励。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产量 20000 辆以上、重型商用车产量 5000 辆以上的燃油汽车生产企业,在前两年同期平均销售量基础上,对增量部分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0万元。其中: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每辆 2000 元;重型商用车每辆 5000 元。支持扩大新能源汽车产量,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增产激励,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1.支持范围。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燃油乘用车和燃油轻型商用车产量 20000 辆以上、燃油重型商用车产量 5000 辆以上,且对比前两年同期平均销售量有增量的汽车生产企业激励。
2.支持对象。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
3.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在企业达到产量标准的前提下,对在 2024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销售量超过前两年同期(即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2023 年 3 月 31 日、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平均销售量的增量部分,按照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每辆 2000 元、重型商用车每辆 5000 元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4.支持时间节点。政策期结束后一次性安排资金。
5.基本条件。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及经营,且具备相应整车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同时企业近 3 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6.申报流程。
(1)材料准备。申报企业自行选择申报方向(燃油乘用车、燃油轻型商用车或燃油重型商用车),按照申报资料清单准备相关资料(包括真实合规性承诺书、企业申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产品公告页、申报产品销售发票及汇总表等),在装订成册后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材料初审。申报材料由市县两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在 2025 年 4 月 15 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推荐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3)终审及拨付。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将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汽车企业转型升级激励资金将按程序直接一次性拨付至通过审核的申报企业。
(六)继续实施“转企升规”激励。对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转企升规”企业户数增加的市(州),省级财政给予激励。“个转企”户均标准为 0.6 万元,“小升规”工业、服务业、商贸业企业户均标准分别为 8 万元、4 万元、2 万元。
1.支持范围。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有“个转企”和新增“小升规”工业企业的市(州)给予激励。
2.支持对象。给予有“个转企”和新增“小升规”工业企业的市(州)激励。
3.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通过“免申即享”的方法,根据各地“小升规”工业企业入库户数,按照“户均标准 8 万元”对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给予激励。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核定“个转企”户数,按照“户均标准 0.6 万元”,对市(州)给予激励。
4.支持时间节点。政策期结束后一次性安排资金。
5.基本条件。经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核定。
6.申报流程。无需市(州)申报。期间,根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小升规”工业企业户数、省市场监管局核定的“个转企”户数,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会同财政厅据实安排资金。
二、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服务
(一)抓好企业和项目服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坚持落实政策与优化服务结合起来,加快建设“企业之家”服务体系和重大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机制,建立本地重点企业培育库和重点项目库,并适时动态调整。要分级开展“纾困解难大走访”活动,确保规上工业企业全覆盖,“清单制 \mid+ 责任制”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困难、增产稳岗。深入开展升规稳规帮扶,推动建立升规后企业“友好监管”机制。突出“六个一批”,围绕紧盯“圈”“链”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强链补链,狠抓重点项目竣工达产。
(二)严把项目资金申报关口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积极组织项目申报,落实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审核,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审核等相关要求,对资金分配有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项目安排的合法合规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现场核实等组织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敷衍塞责。
(三)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突出简申快批、直达快享,突出问题导向、政策找人,精确“画像”目标对象,创新政策措施,优化兑现方式。要周密制定工作预案,细化落实举措,精心组织对接“先预拨、后清算”“即申快享”“报账式”等新的政策兑现方式,提升兑现效率,切实增强企业当期获得感。
(四)规范资金安排使用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围绕激励引导的政策方向规范使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补助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奖金及各项津补贴等工资性支出,严禁用于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用途。激励下达到市(州)的资金,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细化落实到末端,资金直达项目单位,不得再次切块分配至县(市、区)。激励下达到企业的资金,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一次性拨付到企业,不得截留、挪用涉企惠企资金。
(五)落实资金全流程管理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本细则具体要求开展资金申报、项目评审评价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严格实施全流程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川经信财资〔2024〕108 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