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主要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决定许
可费率、许可方式等许可条件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以
及标准实施方制约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客观条件和实际能力等;(三)下游市场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依赖程度。主要包括对应标准的演进情况、可替
代性和转换成本等;(四)其他专利权人进入许可市场的难易程度。主要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技术被替换
的可能性等;(五)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
通常情况下,合理的许可费能够保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就其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获得回报。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或者销售包含标准必要专利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二)许可费是否明显高于可以比照的历史许可费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许可费;(三)许可谈判过程中,是否主张对过期、无效的标准必要专利或者非标准必要专
利收取许可费;(四)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是否根据标准必要专利数量、质量和价值发生的
变化合理调整许可费;(五)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是否通过非专利实施实体等进行重复收费。
第十四条 拒绝许可标准必要专利
通常情况下,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按照标准制定组织的规则作出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不得拒绝任何愿意获得许可的标准实施方,否则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二)标准实施方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交易安全的情况;(三)是否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四)拒绝许可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对市场竞争和创新的影响;
(五)拒绝许可相关标准必要专利是否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搭售
通常情况下,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进行一揽子许可,可以降低整体交易成本,提高标准实施效率。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许可时强制标准实施方接受一揽子许可、接受非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或者购买其他产品,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二)是否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三)是否具有技术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四)拆分一揽子许可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会给标准实施方造成不合理的标准实施成本;(五)标准实施方是否可以自主选择许可组合或者所购买的产品。
第十六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之间约定形成,体现许可双方的意思自治。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二)是否将免费或者不合理对价的反向许可等作为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前置性条件;(三)是否强制要求标准实施方进行交叉许可并不提供合理对价;(四)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对其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提出异议;(五)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选择纠纷解决的措施或者地域;(六)是否迫使或者禁止标准实施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条件;(七)是否限制标准实施方开发竞争性技术;(八)是否缺乏合理理由要求标准实施方提供或者披露与标准实施无关的、与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明显缺乏相关性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等其他不合理条件。
第十七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差别待遇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会因为标准实施方的实际情况、所处地域的交易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在许可费、时间等方面体现出差异性。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标准实施方实行差别待遇,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二)许可谈判的时机和市场背景是否发生显著变化;(三)标准实施方的条件是否实质相同;(四)许可数量、地域、期限和使用范围等许可条件是否实质相同;(五)存在差异性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内容是否因许可双方达成的其他许可条件而致;(六)该差别待遇是否对标准实施方参与市场竞争产生显著不合理影响。
第十八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救济措施行为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或者相关部门作出或者颁发停止侵害相关专利权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违反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未经善意谈判,滥用上述救济措施迫使标准实施方接受其不公平的高价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应当考虑许可双方是否根据本指引第八条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并可以考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五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
审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适用《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规定。
第十九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经营者之间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认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是否构成集中,应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及有关反垄断规章进行分析,同时还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标准必要专利所覆盖的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独立业务或者产生独立且可计算的营业额;(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方式和期限。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并且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经营者可以就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第二十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如果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是经营者集中的实质性组成部分或者对交易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经营者集中审查过程中,应考虑《反垄断法》规定的因素,同时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限制性条件包括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和综合性条件。附加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限制性条件,通常根据个案情况,针对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限制性条件建议进行评估后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相关经营者剥离包括标准必要专利在内的相关资产、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进行许可、禁止搭售等行为和对标准必要专利受让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约束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仅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竞争行为作出一般性指引,供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参考,不具有强制性。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第二十二条 指引的解释和实施
本指引由市场监管总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体培育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24〕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4 年 6 月 15 日
(本文有删减)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展创业投资是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创业投资稳定和加大对重点领域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二、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
(一)加快培育高质量创业投资机构。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平台机构等参与创业投资,重点培育一批优秀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中小型创业投资机构提升发展水平。引导创业投资机构规范运作,提升股权投资、产业引导、战略咨询等综合服务能力。创业投资机构按规定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主体,应当用自有资金投资。
(二)支持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加大高新技术细分领域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培育力度,引导带动发展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促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聚焦新领域新赛道,对投资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创业投资充分发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作用。
(三)发挥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进一步做优做强,提高市场化运作效率,通过“母基金 ^{*+} 参股 ^{*}+ 直投”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优化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改革完善基金考核、容错免责机制,健全绩效评价制度。系统研究解决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集中到期退出问题。
(四)落实和完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行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探索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
三、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五)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支持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穿透后底层资产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底层资产风险因子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关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增强创业投资机构筹集长期稳定资金的能力。
(六)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投入。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开发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长期投资产品。在依法合规、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鼓励资产管理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的经营特征和金融需求,提供并完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资产服务信托等综合化金融服务。
(七)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范围。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总结上海试点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经验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八)丰富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类型。鼓励推出更多股债混合型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更好匹配长期资金配置特点和风险偏好,通过优先股、可转债、认股权等多种方式投资科技创新领域。积极发展创业投资母基金和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
四、加强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和差异化监管
(九)建立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机制。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开展科技计划成果路演、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等活动,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带动就业较多的企业和项目,加强与创业投资机构对接。
(十)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优选一批高成长性企业,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围绕企业专利产业化开展领投和针对性服务,加强规范化培育和投后管理。
(十一)持续落实落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等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十二)实施符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差异化监管。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监管要求,对创业投资基金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与其他私募基金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十三)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修订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便利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创业投资。支持国际专业投资机构和团队在境内设立人民币基金,发挥其投资经验和综合服务优势。引导和规范我国创业投资机构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深入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进一步优化外商直接投资(FDI)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创业投资机构等经营主体办理外汇业务。研究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机制和制度框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引导境外创业投资机构规范开展跨境投资。
五、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十四)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专精特新”专板功能,拓宽并购重组退出渠道。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建立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提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发行审核质效。落实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畅通外币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十五)优化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政策。加快解决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企业的股权退出问题。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优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创业投资基金协同发展。推进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六、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十六)优化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环境。建立创业投资新出台重大政策会商机制,各部门在出台涉创业投资行业、创业投资机构等重大政策前,应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出台影响创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持续提升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统计分析体系,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十七)营造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金融生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加强合作,开展“贷款 *+ 外部直投”等业务。研究完善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期限、出资比例等政策规定,扩大科技创新领域并购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债募集资金并购科技型企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作为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压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5G 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信〔2024〕2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广播电视局、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各地高等院校,各相关单位:
现将《5G 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2024 年 11 月 22 日
5G 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 5G 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动 5G 应用规模化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带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壮大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发挥 5G 牵引作用,着力推动数字技术融合创新,实现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多方位赋能,持续增强 5G 规模应用的产业全链条支撑力、网络全场景服务力和生态多层次协同力,支撑新型工业化和信息通信业现代化,为建设网络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构筑坚实物质技术基础。
到 2027 年底,构建形成“能力普适、应用普及、赋能普惠”的发展格局,全面实现5G 规模化应用。
5G 规模赋能成效凸显。5G 个人用户普及率超 85% ,5G 网络接入流量占比超75% ,5G 新消费新体验不断丰富。面向工厂、医院、景区等重点行业领域打造一批 5G应用领航者,带动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5G 物联网终端连接数超 1 亿,大中型工业企业 5G 应用渗透率达 45% 。
5G 产业供给不断丰富。5G-A 国际标准参与度持续深化,5G 国内行业标准体系加快完善,5G 融合应用标准超 150 项。5G 融合应用产业体系不断健全,5G 与数字技术融合持续深入,芯片模组、行业终端、虚拟专网、共性能力平台等关键环节供给能力升级,打造形成超 1000 款创新行业终端模组产品。
5G 网络能力显著增强。5G 覆盖广度深度不断拓展,每万人拥有 5G 基站数达38 个,5G 网络驻留比超 85% ,全面支持 IPv6 技术。按需推进 5G 网络向 5G-A 升级演进,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实现 5G-A 超宽带特性规模覆盖。建成 7 万个 5G 行业虚拟专网,带动 5000 个边缘计算节点建设,构筑“通感算智”深度融合的新型数字底座。
5G 应用生态加速繁荣。推动建设一批 5G 应用规模发展城市,培育 200 家 5G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打造 50 个特色鲜明的 5G 应用创新载体。面向重点领域锻造 5项以上 5G 应用安全标杆,构建与 5G 发展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体系。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梯度成长的良好态势逐步形成,全球开放合作生态日益完善。
二、应用升级,推动多方位深度赋能
(一)5G 带动新型消费扩大升级
1.培育新终端。推动基于 5G 的智能机器人、智能移动终端、云设备等研发应用,鼓励融合 5G 的 XR 业务系统、裸眼 3D、智能穿戴、智能家居等产品创新发展。推动“5G上车”,鼓励汽车前装 5G 通信模块,助力智能网联汽车智驾、智舱提质升级。
2.丰富新体验。加速 5G 新通话、裸眼 3D、云手机、5G 消息等应用创新,实现 5G新通话用户规模突破 1 亿。推动 5G 与 AI 深度融合,提升互动视频等新型交互体验。鼓励基础电信企业面向公众不同需求提供差异化服务,终端企业加快推进手机支持超高清视频显示及拍摄,促进 5G 超高清视频及直播在娱乐、赛事、电商等领域规模发展。
3.营造新环境。支持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和终端企业联合建设 5G 新型应用创新工场和体验中心,开展 AI 大模型、面向公众应用的网络切片等新技术试点,促进网络、内容、终端协同创新,为 5G 新业务新产品研发提供试验环境。强化低成本、适老化 5G 智能手机供给能力,提升 5G 普惠服务能力。
(二)5G 赋能生产经营提质升级
1.5G+ 工业互联网。打造“5G ^{+} 工业互联网”升级版,推进“5G+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和规模化应用。面向大中小企业深化重点行业领域 5G 工厂建设,推广一体化、集约化解决方案,打造 5G 工厂建设标杆。加速 5G+ 工业互联网重点产品研发推广,加快新型工业网络建设。推进 5G 专用网络建设,探索 5G 毫米波在制造、采矿、铁路、国防工业等领域创新应用。
2.5G+ 智慧电力。加速 5G 智能巡检、分布式能源管理等场景规模推广。面向新能源发电并网、高质量配电网、新型调节性电源等需求,推动 5G 应用场景创新,培育一批5G 电厂,加快电力 5G 轻量化终端规模上量。
3.5G+ 智能矿山。加快 5G 远程掘进、远程综采、无人矿卡等场景规模推广,推动5G 与矿山行业系统融合,构建一体化数智矿山方案,建设一批 5G 矿山。加速 5G 本质安全网络设备研制,推动 5G 赋能矿山采掘等成套装备改造和升级。
4.5G+ 智能油气。推动智能无人巡检、环境信息采集等 5G 应用推广,促进 5G 在智能勘探与新能源融合、生产数据采集共享、绿色低碳管理等环节创新应用,打造一批 5G油气园区,推进 5G 与油气装备联合研发部署。
5.5G+ 智慧交通。推进 5G 智能交通信号控制等应用场景规模部署,深化基于 5G 的编队行驶、远程驾驶等高级别自动驾驶应用场景。加快 5G 技术与 AGV、RGV 等物流终端融合,探索低空航空器交通运输等 5G 创新应用服务场景。推动 5G 在港机远程控制、自动导引运输、集卡自动驾驶等场景中形成标准化解决方案,加速 5G 海港解决方案向河港、内陆场站、空港等场景复制推广。
6.5G+ 智慧农业。加速 5G 在种植、养殖等场景创新应用。推进 5G 与智能农机深度融合,提升基于 5G 的农业传感器、控制器、机器人、无人机等智能化装备研发生产水平。
7.5G+ 智慧海洋。加速 5G 在海洋渔业、智能船舶、海上交通、海上执法、海上能源、海洋生态环境、海上救助打捞等领域创新应用。推动适用于海洋环境的 5G 网络设备及终端研发,深化 5G 与无人艇、海洋监测浮标、钻井平台等海洋设备融合应用。
(三)5G 助力公共服务普惠升级
1.5G+ 政务服务。面向法律服务、社会保障、社区服务、外网移动办公等需求,加快 5G 巡回法庭、线上审批、独居老人看护、远程视频会议等应用推广,探索开发 5G政务智能终端。
2.5G+ 数字教育。加强 5G 与室外实践教学科研、虚拟仿真实验实训、校园体育体测等重点场景深度融合应用,加速 5G 在在线教学、教育综合评价、校园管理等环节应用。加快 5G 网络与校园网络协同部署,实现内外网业务跨域融合,支持 5G 教育终端设备创新研发,推进 5G 校园建设。
3.5G+社会治理。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智能指挥调度、灾害事故监测预警等场景 5G 规模应用,加大 5G 监测预警终端、智能防护装备、无人化救援装备等安全应急装备的研发创新和推广应用。推动 5G 摄像头、5G 智慧表计等规模部署,探索基于 5G 的建筑、桥梁、道路等微形变监测应用。推进 5G 在水利监测感知、智能预报调度、水利工程管控等智慧水利场景应用。
4.5G+ 智慧文旅。加快旅游治理和服务、文物保护、公共文化服务等领域 5G 规模化应用。推进 5G 与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融合,探索新型内容生产、传播和体验方式,加快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文博等行业数字化转型,打造沉浸式文旅体验新场景。加强 5G 应用、内容生成和装备升级协同创新,完善 XR、虚拟交互、智能文化装备等产业链,提升文化装备智能化水平和产业化能力。持续开展 5G+ 智慧旅游应用试点,培育一批 5G 景区。打造 5G+ 数字文博标杆项目。增强大型演唱会、音乐节等演出现场 5G通信服务能力。
5.5G+ 卫生健康。推广急诊救治、远程诊断、公共卫生防控等 5G 应用场景,培育5G 智慧健康养老、医药制造、医疗器械制造、远程手术等应用场景。打造一批 5G 智慧医院,深化多院区医院、医联体、医共体、公共卫生机构等的 5G 行业虚拟专网及边缘云部署应用。
6.5G+ 广电视听。加快超高清、沉浸式等高新视听内容智能生产、云上制播、快捷分发、大小屏联动以及车载音视频、应急广播等场景 5G 规模应用,支持视频平台加大高清视频和 4K/8K 超高清视频内容供给。创新 5G 广播服务,强化媒体资源协同,加快推进智慧广电及新型广电网络建设,打造一批 5G+ 广电视听创新应用。
7.5G+ 数字体育。推动 5G 在体育训练、健身指导、运动培训、赛事直播、智慧场馆等重点场景规模应用,培育 5G 数字运动、5G 体育赛事互动等服务新模式,强化 5G 体育器材研发能力。
三、产业升级,构筑全链条发展支撑
(一)升级 5G 核心产业基础能力
构建5G-A 产业链,持续推进上下行超宽带、通感一体、无源物联、高精度低功耗定位、网络智能等关键技术研发试验,加快推进基站、核心网、终端、芯片和仪器仪表等设备研发及产业化。推进 5G NR 广播技术验证与试点示范,推动产业端到端支持 5GNR 广播功能。加快 5G 毫米波端到端产业链成熟,打造适配多类场景的终端创新生态。
(二)加强 5G 融合应用技术研发
深化 5G{+}AI 赋能行业智能化变革,加快 5G+ 北斗在定位、授时等领域的技术能力提升及应用推广,推进 5G 与边缘计算、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深度融合。强化 5G 与行业技术融合研发,推动供需双方加强跨领域技术联合创新,健全 5G 融合应用技术研发体系。
(三)健全 5G 融合应用产业体系
加速 5G 与行业融合产品落地,着力提升芯片/模组、融合终端/装备、行业虚拟专网、解决方案等关键环节低成本高质量供给能力,指导开展“5G Inside”(5G 内置)等产业供需对接活动,研发推广基于 5G 技术的“小快轻准”数字化技术产品,持续丰富 5G 行业应用解决方案,打造 5G 应用关键共性能力平台,推进 5G 与行业内网、设备等融合改造及更新。
(四)完善 5G 融合应用标准体系
加快 5G-A 国际标准研制,推进网络、基站、终端等标准体系建设。健全重点行业5G 融合应用标准体系,加速行业虚拟专网、行业终端模组、融合装备、解决方案等关键标准制定、完善和推广,鼓励行业联盟开展标准宣贯。
(五)筑牢 5G 应用安全防护屏障
完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加快新兴行业 5G 终端安全、网络设备安全、数据安全、密码安全等关键技术研究,推动研制具备虚拟化、智能化、自适应能力的安全产品。发挥 5G 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集智攻关优势,打造 5G 应用安全产业核心竞争力。面向重点行业开展 5G 应用安全标杆锻造,提炼 30 项以上原子化 5G 应用安全能力。
四、网络升级,提升全场景服务能力
(一)夯实全域优质 5G 网络覆盖
纵深推进“宽带边疆”建设,加速 5G 网络向乡镇、行政村、近海、边疆等区域延伸,积极利用卫星通信技术增强网络覆盖能力。深入实施“信号升格”专项行动,深化政务中心、文旅场所、卫生健康机构等重点场景覆盖,为公众提供更高品质网络服务。加速推动 5G RedCap 县级以上城市连续覆盖。加快 5G-A 商用网络部署,推进 5G 网络向 5G-A升级演进。
(二)加强 5G 行业虚拟专网供给
大力推进 5G 行业虚拟专网在工业、能源、医疗、教育等领域规模部署,带动云平台、边缘计算节点、智算基础设施等建设,充分发挥公网切片、网元下沉等技术能力,增强定制化服务水平,满足行业低成本、高安全应用需求。探索 5G 行业虚拟专网在海洋、低空等新兴场景部署。扩大 5G RedCap、5G LAN、定位增强、无源物联、通感一体等技术应用,推动 5G 行业虚拟专网与 NB-IoT、4G、IPv6 等协同应用。探索建立基础电信企业和行业企业网络共管共维新模式,持续增强网络运维、监测和服务能力,强化网络与终端协同管理,提升网络能力开放水平。
五、生态升级,强化多层次协同创新
(一)打造 5G 规模应用地方样板
持续开展 5G 应用“扬帆之城”总结评估,建设 5G 应用规模发展城市,鼓励地方对推动 5G 规模化应用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等给予政策倾斜,加大对 5G 应用发展支持力度。依托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打造一批具备地方、行业特色的 5G 产业园区,加速形成集约高效、方案成熟的中小企业 5G 应用创新发展模式。
(二)培育 5G 应用创新企业梯队
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培养一批面向行业 5G 应用的芯片、模组和终端等专精特新企业。指导开展 5G 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征集活动,培育集成类和行业特色 5G 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鼓励供需双方加强协同,联合攻关 5G 应用关键环节,
完善龙头引领、梯队协同的融通创新模式。
(三)构建 5G 应用推广平台矩阵
发挥 5G 应用产业方阵等平台作用,培育一批协同创新和应用推广载体,支持供需双方共建 5G 融合应用测试床。搭建 5G 应用“出海”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关键产品和服务向全球推广。依托“绽放杯”5G 应用征集大赛,加速典型方案和成熟模式规模复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联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完善协同机制,协调推动网络统筹规划、技术标准研制、产业生态培育、应用场景开放等重点工作。健全部省联动机制,鼓励各地积极出台 5G 规模化应用相关政策。
(二)优化频谱供给。科学统筹现有频谱资源,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地通过重耕、共享等方式,持续提升 5G 频率供给。开展 5G 工业专用频率需求以及其他无线电系统兼容性研究,适时启动 5G 专用频率规划。
(三)完善要素保障。深化产融合作,鼓励地方政府、大型企事业单位、各类投资基金等加大对 5G 创新产品和设备应用的支持力度。发挥重点高校、科研机构优势,加强复合型人才培训,构建多层次人才队伍。
(四)加强动态监测。加强对 5G 规模化应用统计监测指标研究,及时将成熟指标纳入信息通信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常态化统计监测。进一步完善 5G 发展监测平台,持续跟踪 5G-A 等新技术应用进展,定期发布 5G 新终端、新体验等发展情况。发挥 5G应用产业方阵等组织作用,及时总结应用典型案例经验成效,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24〕16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 年 9 月 3 日
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建设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定位在地市级行政区划内,在开放合作方面具有较强示范效应,发展规划科学可行、创新能力突出、治理服务高效的产业集聚区,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促进合作区建设发展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升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坚持上下联动和资源协同,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合作,服务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助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促进合作区建设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申报认定,健全动态跟踪管理和定期评价机制,推动出台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组织开展服务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促进合作区建设发展工作,负责合作区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开展服务活动,出台扶持政策措施。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合作区申报认定按照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申报主体为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报合作区须符合《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认定标准》(见附件),在发展规划、开放合作水平、创新能力、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管理服务效能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且合作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事件,不存在严重失信、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主体依据本办法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合作区申报进行受理,依据认定标准开展初审(包括实地审查),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和推荐文件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主体进行评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合作区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合作区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梳理总结合作区上一年度发展报告,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合作区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结合年度发展报告考核合作区五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五年。
第十条 合作区发生名称、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由申报主体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完成变更。
第十一条 合作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认定:
(一)存在虚假申报或存在数据造假的;(二)不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报告的;(三)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四)发生名称、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等重大变化未及时变更报备的;(五)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网络安全和据安全事件,以及严重失信行为;(六)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
第四章 促进发展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资源协调、动态跟踪和业务指导,统筹推进合作区建设发展工作。发挥中小企业双多边对外合作机制作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展会论坛、经验交流、跨境撮合、人员培训等活动,加大中小企业“引进来”“走出去”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部门协同,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政策协调性,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推动服务力量与服务资源下沉,提升协同服务、精准服务、智能服务能力,为合作区提供全方位、高质量、多层次的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合作区在国际化发展创新做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服务体系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典型经验总结,树立标杆形象,进行宣传和示范推广。
第十六条 合作区结合自身优势特色和资源禀赋,聚焦中小企业高水平开放合作,滚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推动内外资源互联互通,支持合作区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贸易投资、产业合作等领域对接国际优质资源,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合作区继续有效,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9 月起实施。
附件: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认定标准(2024 年版)
附件
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认定标准
(2024 年版)
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定位在地市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功能划分,企业年营业总收入一般不低于 100 亿元。合作区须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不存在严重失信、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合作区认定实行百分评分制,设置以下五个方面指标,总分须达到 60 分及以上,其中“具有较高开放合作水平”须达到 18 分及以上。
一、具有科学可行发展规划(15 分)
合作区积极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围绕提升开放合作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健全服务体系等方面滚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方案,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切实可行,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明确清晰、可考核,有效带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具有较高开放合作水平(30 分)
合作区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高水平开放合作,拥有不少于 10 家外资或合资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额增速或出口贸易额增速高于本省(区、市)近三年平均水平,与海外园区或机构建立稳定务实的合作机制,设立海外分支机构或海外联络站。国际贸易渠道畅通,常态化开展国际市场对接、产能共享、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产业集聚效应明显,相关产品质量高,具有一定的国际品牌知名度,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
三、具有较强创新能力(20 分)
合作区重视研发持续投入,中小企业研发经费近三年年均增长率高于 4% ,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拥有不少于 1 家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在海外建立或合作的研发机构不少于 1 家,聚集国际创新资源,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有效发明专利近三年年均增长率不低于 10% 或国际发明专利(PCT)数量不低于 5 个。
四、具有显著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成效(15 分)
合作区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中小企业营业收入占合作区营业总收入 60% 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对外合作水平较高的优质中小企业,其中不少于 1 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不少于 10 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不少于 20 家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能力较强、体系健全,持续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成效显著。
五、具有较强管理服务效能(20 分)
合作区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善,引入国际化服务机构,在政策宣贯、创业创新、市场开拓、合规经营、人才和技术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商务和法律指导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精准化、专业化、国际化服务,实现合作区内企业全覆盖。
中西部、东北地区申报认定合作区,上述指标将予以适当放宽。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 完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管理的通知
财办会〔2024〕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 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 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审计报告查验,提升服务管理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信息化建设,拓展审计报告验证码应用,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打击不法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审计事项违规出具多份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材料审核,将审计报告查验工作贯穿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服务全过程,夯实管理基础,创新服务方式,提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管理质量。
二、加强审计报告报备和赋码
参评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在开展年报审计等审计工作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将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申请赋予验证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主动向相关企业提供附验证码的审计报告,并确保验证码真实有效。相关企业可以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进行查验。
财政部通过统一监管平台对审计报告赋予验证码,不代表对审计报告质量的认可或者对财务数据真实性的确认。
三、加强审计报告查验
相关企业按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参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到期复核或者更新信息的,应当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上传提交附有验证码的审计报告。上传的审计报告应当为从统一监管平台下载的已赋码审计报告电子版原件。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大平台数据共享力度,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审核、到期复核、信息更新等工作中,查验相关企业所提交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上的报备情况,并依法核查、严厉打击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关机构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省级(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做好审计报告查验工作,推动形成审计报告使用者查验审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自觉赋码审计报告的良好氛围,协助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各类企业评价、认定及服务管理工作中查验审计报告,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 年 4 月 22 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
金发〔2024〕5 号
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实现新型工业化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先进制造,实现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引导金融机构以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基本规律,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以建设制造强国为战略重点,助力提升工业现代化水平,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工作要求。深刻领会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战略定位和重要意义,把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制造业金融政策体系和市场体系,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协同发力,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增强金融专业化能力,推动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围绕重点任务,加大制造业金融支持力度
(三)着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银行保险机构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大对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积极联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深入挖掘重点产业链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综合采用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强化对核心企业的融资服务,通过应收账款、票据、仓单和订单融资等方式促进产业链条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四)着力支持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推进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突破。保险公司要大力发展科技保险,提供科技研发风险保障产品和服务,完善攻关项目研发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制造业关键领域中试服务,探索个性化、针对性的支持方式,与中试机构合作开展相关保险业务,支持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
(五)着力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传统制造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专项工作和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促进金融资源和产业转型融资需求高效对接。助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车联网、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规模。优化制造业外贸金融供给,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支持汽车、家电、机械、航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等企业“走出去”。保险资金要在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通过债券、直投股权、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六)着力支持工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对智能装备、数字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新业态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支持工业领域碳减排、绿色化改造、资源节约高效循环利用和绿色能源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政策,加大对工业绿色转型的中长期资金支持。有序退出制造业“僵尸企业”,盘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源。保险公司要发展科技保险、新能源保险、气候保险等业务,发展和推广网络安全保险,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三、优化金融供给,提升制造业金融服务质效
(七)优化制造业信贷结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制造业信贷计划,明确支持重点和任务目标,推动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制造业发展,持续提升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
加强对制造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降低对抵质押物的依赖。加大对制造业首贷户的支持,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行业带头作用,深化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积极对接制造业重点领域项目信息,做好项目签约和信贷投放工作。
(八)丰富制造业金融产品供给。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制造业企业研发、制造、交付、维护等生产经营周期,探索完善全流程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应制造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探索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等业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内部评估,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融资支持。保险公司要积极对接制造业企业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需求,推进知识产权保险、研发费用损失险等承保业务,支持产品研发和应用。
(九)加强金融服务对接。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制造业企业走访和产品推介,扎实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等活动,依托工业园区、行业协会、服务中心、信息平台等渠道,精准匹配融资需求,提高金融服务获得感。聚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提升对集群内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质效。坚决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牢固树立公平授信理念,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做好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深入挖掘有市场、有信用、有技术的民营优质客户,加强民营制造业新客户培育,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加大对民营制造业项目的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
四、完善服务体系,增强制造业金融服务能力
(十)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政策性银行要利用政策性金融“资金规模大、贷款期限长”的特点,更好服务制造强国重大工程建设,以政策性转贷款带动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大型银行要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加强研究,优化金融资源区域协调分配,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股份制银行要坚持差异化市场定位,深化对制造业细分领域及重点投向的金融服务。地方法人银行要发挥深耕地方经济的特色优势,合理确定经营半径,精准服务当地制造业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定位,在市场开拓、服务质效、风险管理上提升竞争力。保险公司要完善制造业保险体系,为制造业提供多方面的保险保障。
(十一)完善制造业金融服务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善信贷管理机制,在组织架构、经济资本分配、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强化资源保障。深入挖掘制造业企业无形资产、数据资源等潜在价值,综合考量企业市场、技术等非财务信息,稳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将相关要素探索纳入信贷评价和风险管理模型。规范各环节融资收费和管理,不得借贷搭售、违规收费,严禁对贷款投放附加不合理条件。保险公司要完善费率调节机制,优化承保理赔流程,持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
(十二)优化制造业金融激励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健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权重,对成效显著的分支机构,在绩效考评、资源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度下放授信审批权限,提高分支机构“敢贷”“愿贷”积极性。细化制造业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制定各流程环节的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情形,明确界定基层员工操作规范,保障尽职免责制度的落地实施。
(十三)提升制造业金融专业水平。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沟通协商,在客户拓展、行业研究、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开展合作,全面提升金融管理能力。加强金融服务的科技支撑,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拓宽金融服务场景,改进服务效率。增强先进制造业服务能力,提高授信审批和信用评价的精准性,深入研判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前景、预期收益和潜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制造业专业团队,在制造业企业集聚地区探索组建制造业服务中心,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
五、加强风险防控,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秩序
(十四)增强制造业金融风险防控能力。银行保险机构要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自主决策、独立审贷、自担风险原则,做实贷款“三查”,落实好还款来源,严格制造业贷款分类,真实反映风险情况。提高贷款拨备使用效率,依法合规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动态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做好信贷资金真实性查验,严防通过票据贴现虚增贷款规模。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控,严禁信贷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
(十五)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秩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维护正常竞争环境,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切实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避免一哄而上造成产业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信贷资金沉淀淤积。综合自身业务实际、资金成本、配套优惠政策等因素,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有效风险定价机制科学确定贷款利率,防止信贷资金无序压价和空转套利。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全力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六、强化组织保障,凝聚支持制造业工作合力
(十六)加强金融监管。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明确制造业金融责任部门和任务分工,综合运用重点监测、监管通报、监管评价、现场检查、培训交流等方式,督导银行保险机构落实落细各项监管政策,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加强制造业相关融资数据治理,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跟踪调度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制造业举措、问题和成效,积极主动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十七)做好协作联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对接服务,凝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政银企”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制造业政策信息、行业发展趋势、产能动态、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银行保险产品信息交流共享。加强央地政策联动,支持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加强产业、金融、财税等政策协同创新,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完善风险分担补偿、贷款贴息等机制,增强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 年 4 月 3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节〔2024〕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巩固提升优势产业,加快推动新兴产业绿色高起点发展,前瞻布局绿色低碳领域未来产业,培育绿色化数字化服务化融合发展新业态,建立健全支撑制造业绿色发展的技术、政策、标准、标杆培育体系,推动产业结构高端化、能源消费低碳化、资源利用循环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制造流程数字化、产品供给绿色化全方位转型,构建绿色增长新引擎,锻造绿色竞争新优势,擦亮新型工业化生态底色。
(二)主要目标
到 2030 年,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显著,传统产业绿色发展层级整体跃升,产业结构和布局明显优化,绿色低碳能源利用比例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升,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碳排放总量实现达峰,新兴产业绿色增长引擎作用更加突出,规模质量进一步提升,绿色低碳产业比重显著提高,绿色融合新业态不断涌现,绿色发展基础能力大幅提升,绿色低碳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绿色发展成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坚实基础。
到 2035 年,制造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碳中和能力稳步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绿色低碳竞争优势凸显,绿色发展成为新型工业化的普遍形态。
二、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三)推进传统产业绿色低碳优化重构。加快传统产业产品结构、用能结构、原料结构优化调整和工艺流程再造,提升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和竞争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推动产品向高端、智能、绿色、融合方向升级换代,推动形成品种更加丰富、品质更加稳定、品牌更具影响力的供给体系。构建清洁高效低碳的工业能源消费结构,实施煤炭分质分级清洁高效利用行动,有序推进重点用能行业煤炭减量替代;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园区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推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就近大规模高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终端用能电气化,拓宽电能替代领域,提升绿色电力消纳比例。推进绿氢、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再生资源、工业固废等原料替代,增强天然气、乙烷、丙烷等原料供应能力,提高绿色低碳原料比重。推广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纺织、机械等行业短流程工艺技术。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到 2030 年,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 5.1亿吨,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 62% ,电解铝使用可再生能源比例达到 30% 以上,短流程炼钢比例达到 20% 以上,合成气一步法制烯烃、乙醇等短流程合成技术实现规模化应用。
(四)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定期更新发布制造业绿色低碳技术导向目录,遴选推广成熟度高、经济性好、绿色成效显著的关键共性技术,推动企业、园区、重点行业全面实施新一轮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升级。支持大型企业围绕产品设计、制造、物流、使用、回收利用等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转型需求,实施全流程系统化改造升级。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找准绿色低碳转型短板,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鼓励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对标绿色工业园区建设要求,开展布局集聚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整体改造升级,组织园区内企业持续实施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支持行业协会制定重点行业改造升级计划,鼓励地方开展环保绩效创A 行动,提升行业环保治理水平。
(五)引导区域绿色低碳优化布局。坚持全国一盘棋,综合考虑区域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等因素,推动传统产业形成集群化、差异化的绿色低碳转型新格局。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定位,把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结合起来,加强跨区域产业分工合作、科技协同创新、要素优化配置。发挥地区特色和优势,综合平衡生产力、能源、资源、市场需求等要素,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符合环保、能耗、水耗、安全生产等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动高载能行业向西部清洁能源优势地区转移。严格项目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推动区域产业绿色协同提升,重点发展钢化联产、炼化一体化、林浆纸一体化、以化固碳等产业耦合模式,以及冶金和建材等行业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向城镇居民供热等产城融合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强资源耦合和循环利用,加快建设“无废企业”“无废园区”“无废城市”。
三、推动新兴产业绿色低碳高起点发展
(六)加快补齐新兴产业绿色低碳短板弱项。聚焦制约新兴产业绿色发展的瓶颈环节,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着力解决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后顾之忧。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引导数据中心扩大绿色能源利用比例,推动低功耗芯片等技术产品应用,探索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低碳算力应用体系。在新能源领域,加快废旧光伏组件、风力发电机组叶片等新型固废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完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体系,推动规范化回收、分级资源化利用。在新材料领域,开展共伴生矿与尾矿集约化利用、工业固废规模化利用、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等技术研发和应用,提升稀土、稀有金属等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在高端装备领域,加快增材制造、柔性成型、无损检测和拆解等关键再制造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推动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装备开展再制造。在环保装备领域,针对新污染物治理等新需求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航空航天领域,积极发展电动飞机等新能源航空器。在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加快液化天然气(LNG)、甲醇、氨、电池等动力形式的绿色智能船舶研制及示范应用,推广内河、近海船舶电气化改造工程试点。
(七)着力锻造绿色低碳产业长板优势。立足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带来的巨大市场空间,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提高绿色环保、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业占比。鼓励产业基础好、集聚特征突出的地区,优化产业链布局,集聚各类资源要素,提升集群治理能力,推动产业由集聚发展向集群发展跃升,在绿色低碳领域培育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强绿色低碳产业链分工协作,支持龙头企业争创制造业领航企业,加快产业延链强链,在产业链关键环节打造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努力提升全产业链竞争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 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探索形成技术先进、商
业可行的应用模式,形成产业增长新动能。
(八)前瞻布局绿色低碳领域未来产业。聚焦“双碳”目标下能源革命和产业变革需求,谋划布局氢能、储能、生物制造、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未来能源和未来制造产业发展。围绕石化化工、钢铁、交通、储能、发电等领域用氢需求,构建氢能制、储、输、用等全产业链技术装备体系,提高氢能技术经济性和产业链完备性。聚焦储能在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等电力系统各类应用场景,开发新型储能多元技术,打造新型电力系统所需的储能技术产品矩阵,实现多时间尺度储能规模化应用。发挥生物制造选择性强、生产效率高、废弃物少等环境友好优势,聚焦轻工发酵、医药、化工、农业与食品等领域,建立生物制造核心菌种与关键酶创制技术体系。聚焦 CCUS 技术全生命周期能效提升和成本降低,开展 CCUS 与工业流程耦合、二氧化碳生物转化利用等技术研发及示范。
四、培育制造业绿色融合新业态
(九)推动数字化和绿色化深度融合。发挥数字技术在提高资源效率、环境效益、管理效能等方面的赋能作用,加速生产方式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深化产品研发设计环节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应用,分行业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基础数据库,开发全生命周期评价、数字孪生系统等工具。面向重点行业领域在生产制造全流程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 *+ 绿色低碳”典型应用场景,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发挥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势,建立回收利用环节溯源系统,推广“工业互联网 +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新模式。加快建立数字化碳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园区协同推进能源数据与碳排放数据的采集监控、智能分析和精细管理。推进绿色低碳技术软件化封装,支持开发绿色低碳领域的专用软件、大数据模型、工业 APP 等。
(十)推动绿色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紧跟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变革趋势,在绿色低碳领域深入推行服务型制造,构建优质高效的绿色制造服务体系。引导大型企业利用自身在产品绿色设计、绿色供应链管理、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方面的经验,为上下游企业提供绿色提升服务。鼓励绿色低碳装备制造企业由提供“产品”向提供“产品 ^+ 服务”转变。积极培育专业化绿色低碳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开发推广绿色制造解决方案,提供绿色诊断、计量测试、研发设计、集成应用、运营管理、检验检测、评价认证、人才培训等服务。深化绿色金融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在供应链场景下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绿色低碳转型融资服务。
(十一)推动绿色消费需求和绿色产品供给深度融合。紧紧围绕能源生产、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全社会各领域绿色消费需求,加大绿色产品供给,培育供需深度融合新模式,实现供需两侧协同发力,支撑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全面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运用无害化、集约化、减量化、低碳化、循环化等绿色属性突出的产品设计理念和方法,构建工业领域从基础原材料到终端消费品全链条的绿色产品供给体系。加快建立健全覆盖主要工业行业的绿色产品标准、标识、认证体系,研究加大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力度,推广应用光伏光热产品、新能源车船、绿色建材等绿色产品。鼓励大型零售企业、电商平台丰富绿色消费场景,优化购买使用环境,建立购销激励机制。
五、提升制造业绿色发展基础能力
(十二)构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体系。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一体化部署绿色低碳技术攻关、转化应用、主体培育等,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绿色低碳领域集聚,实现创新效能转化为产业竞争新优势。依托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有序推进与绿色低碳转型密切相关的关键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颠覆性技术攻关,加快突破绿色电力装备、轨道交通、工程机械等一批标志性重大装备。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绿色低碳领域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快推进绿色低碳重点领域创新联合体和原创技术策源地建设。在钢铁、石化化工、家电等行业建设一批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开展绿色低碳关键计量技术、设备研发。布局建设绿色低碳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试验验证平台和中试平台,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发展。健全技术应用推广机制,组织制定供需对接指南,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十三)完善绿色化发展政策体系。以精准、协同、可持续为导向,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创新政策实施方式,逐步建立促进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现有财政资金渠道,重点支持绿色低碳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绿色低碳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向和领域。充分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依托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专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金融资源支持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绿色低碳技术改造项目库和标杆企业库,加大绿色金融、转型金融支持力度,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鼓励现有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培育和孵化绿色低碳领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正向激励作用,落实好对绿色技术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完善工业节能管理制度,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企业加强合规建设,依法依规合理用能。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阶梯电价制度和水价政策。健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套制度,研究有序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绿电绿证交易等市场建设。
(十四)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强化标准顶层设计和规范性管理,推动各级各类标准衔接配套,加强标准贯彻实施和应用评估。发挥各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作用,按照需求导向、先进适用、急用先行的原则,加快制定碳排放基础通用、核算与报告、低碳技术与装备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到 2030 年完成 500 项以上碳达峰急需标准制修订。持续完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装备标准,稳步升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标准,协同推进数字赋能绿色低碳领域标准。加强国际标准研究和对比分析,推动先进国际标准在我国转化应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规则制定,推动我国绿色低碳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十五)优化绿色低碳标杆培育体系。发挥绿色低碳标杆的引领带动作用,构建绿色制造“综合标杆”和细分领域“单项标杆”相衔接的标杆培育体系,打造制造业绿色化发展领军力量。制定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办法,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通过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到 2030 年,各级绿色工厂产值占制造业总产值比重超过 40% 。鼓励绿色工厂进一步深挖节能降碳潜力,创建“零碳”工厂。深入开展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培育,不断探索绿色低碳路径和解决方案。持续遴选发布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再生资源规范条件企业、环保装备规范条件企业、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园区等,从工业全过程深挖能源资源节约潜力。
六、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同合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大对地方绿色低碳产业培育、技术改造升级、工业领域碳达峰等重点工作指导评估,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支持政策,合理设置政策过渡期。有关行业协会、专业智库、第三方机构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绿色低碳技术、产品和服务推广,助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低碳发展。
(十七)深化国际合作。利用现有双多边机制,加强绿色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和合格评定交流对接。深化与各国在绿色技术、绿色产品、绿色装备、绿色服务以及产品碳足迹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等技术装备有序走出去,鼓励国内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合作绿色工业园区,为全球绿色发展作出中国贡献。
(十八)加强人才培养。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增设绿色低碳领域急需紧缺专业,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人才“订单式”培养。依托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卓越工程师薪火计划和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引进和培育绿色低碳领域海内外高水平人才。支持地方面向绿色低碳领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组织开展全国生态日、环境日、节能宣传周、低碳日、中国水周等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公益组织舆论引导,加大对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相关政策法规、先进技术、典型案例的宣介力度,推广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先进经验和举措。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2024 年 2 月 5 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
金发〔2024〕2 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推动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不断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质效,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心怀“国之大者”,充分认识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研究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企业金融需求,攻坚克难、久久为功,持续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坚持聚焦重点。坚持科技创新“四个面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围绕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等重点领域,支持大型科技型企业发挥引领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激发企业生命力和创新活力。
坚持统筹协调。加强政策协同配合,推动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加快完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根据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的需求,针对性提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金融服务。
坚持安全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做好金融支持和风险防范。压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推动优化科技金融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构建科技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二、持续深化科技金融组织管理机制建设
(三)健全组织架构。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将科技金融纳入机构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建立健全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规划部署。探索完善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构建相对独立的集中化科技金融业务管理机制,强化前中后台协同。
(四)做实专门机构。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规范建设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专注做好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切实配套加强各类资源保障,适当下放业务审批权限,建立差别化的审批流程。培育专业人才队伍,有条件的可探索配备科技金融专职审查审批人员,提升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五)优化管理制度。支持银行机构单列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调整优化经济资本占用系数。探索较长周期绩效考核方案,实施差异化激励考核,切实提高科技金融相关指标在机构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优化科技金融业务尽职免责机制,研究建立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 3 个百分点。鼓励银行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工作方案,适当提高大、中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六)细化风险评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针对不同地区、处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差异化的专属评估评价体系。突出科技人才、科研能力、研发投入、成果价值等创新要素,分层分类设立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模型。支持保险机构加快科技领域风险数据积累和行业协同,优化迭代精算模型,合理确定风险定价。
(七)强化数字赋能。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数字金融研发投入,依法合规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关键环节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风险防范水平,更好满足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搭建科技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汇总企业工商登记、资质认证、股权质押、投融资等基础数据,穿透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和投向等信息。
三、形成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
(八)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长壮大。鼓励银行机构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综合运用企业创新积分等多方信息,开发风险分担与补偿类贷款,努力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规范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独立有效开展信贷评审和风险管理,探索“贷款 *+ 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稳妥探索顾问咨询、财务规划等金融服务,依法合规拓宽高净值科技人才财富管理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型企业创业责任保险等产品,有效满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风险保障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科技型企业和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推动更多资金投早、投小、投科技。
(九)丰富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模式。鼓励银行机构结合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扩大生产需要,加大项目贷款投放。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基于技术交易合同的融资服务模式。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产业链核心科技型企业,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险种,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保险运行机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有效风险保障。
(十)提升成熟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适配性。推动银行机构积极满足企业合理有效融资需求,强化风险管理、资金归集、债券承销等综合金融服务,帮助科技型企业优化融资结构。鼓励通过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支持保险机构主动对接成熟期科技型企业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需求,通过共保体、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形式,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在依法依规、商业自愿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券。
(十一)助力不同阶段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机构加大科技型企业研发贷款支持,结合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情况,开展贷款审查和管理,合理确定贷款方式、额度和期限。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先行先试,稳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内评估,科学应用评估规则和标准,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效率。鼓励保险机构拓展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研发中断保险,健全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有效分散企业研发风险。
四、扎实做好金融风险防控
(十二)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科技型企业金融风险管理和防控,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我约束。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避免多头过度授信。保险机构要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审慎稳健资金运作机制。
(十三)加强贷款资金用途监控。银行机构要做好科技型企业贷款差异化“三查”,加强科技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强化资金用途监控,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
(十四)强化业务合规性审查。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稳健的业务审批流程,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坚守机构定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坚决防止监管套利。严禁银行机构违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五、加强组织保障和政策协同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局要明确科技金融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要结合辖区科技资源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细化落实政策措施,督促有能力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切实加大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支持和保险保障力度。
(十六)强化监督跟踪。各监管局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科技金融动态分析评价,按季度报送辖内科技金融统计监测情况。要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密切监测科技金融风险,防范辖内科技金融资源和风险过度集中。要规范有序做好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机构的监管评价和管理,引导其立足服务科技创新的特色定位,实现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十七)做好政策协同。各监管局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科技、工信等部门沟通协作,推动共建常态化科技型企业融资对接机制,统筹推进企业信息共享、担保增信和金融风险分担补偿等外部生态体系建设,形成发展科技金融的强大合力。要及时总结科技金融良好实践做法,加大经验宣传推广交流力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 年 1 月 5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规〔2023〕2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传统制造业是我国制造业的主体,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基底。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是主动适应和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选择,是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制造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关系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全局。为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基础和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制造业已形成了世界规模最大、门类最齐全、体系最完整、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发展优势,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创造税收的重要来源、开展国际贸易的重要领域,为有效应对外部打压、世纪疫情冲击等提供了有力支撑,为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汽车、轻工、纺织等传统制造业增加值占全部制造业的比重近 80% ,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重要基础。与此同时,我国传统制造业“大而不强”“全而不精”问题仍然突出,低端供给过剩和高端供给不足并存,创新能力不强、产业基础不牢,资源约束趋紧、要素成本上升,巩固提升竞争优势面临较大挑战,需加快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转型升级。
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创新驱动、系统推进,坚持先立后破、有保有压,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快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推动传统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转型,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到 2027 年,传统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有效支撑制造业比重保持基本稳定,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和竞争力进一步巩固增强。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 90% 、 70% ,工业能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 2023 年下降 13% 左右,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超过 57% 。
二、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迈向价值链中高端
(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率。优化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制造业领域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鼓励面向传统制造业重点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制定先进技术转化应用目录,建设技术集成、熟化和工程化的中试和应用验证平台。
(二)持续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传统制造业优势领域锻长板,推进强链延链补链,加强新技术新产品创新迭代,完善产业生态,提升全产业链竞争优势。支持传统制造业深耕细分领域,孵化新技术、开拓新赛道、培育新产业。持续巩固“去产能”成果,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完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制度,科学细化项目管理目录,避免对传统制造业按行业“一刀切”。
(三)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支持企业聚焦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薄弱领域,加快攻关突破和产业化应用,强化传统制造业基础支撑体系。深化重点产品和工艺“一条龙”应用,强化需求和场景牵引,促进整机(系统)和基础产品技术互动发展,支持企业运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实施技术改造,扩大创新产品应用市场。
(四)着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聚焦消费升级需求和薄弱环节,大力开发智能家居、绿色建材、工艺美术、老年用品、婴童用品等领域新产品。推动供给和需求良性互动,增加高端产品供给,加快产品迭代升级,分级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实施卓越质量工程,推动企业健全完善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加快企业品牌、产业品牌、区域品牌建设,持续保护老字号,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制造”高端品牌。推动传统制造业标准提档升级,完善企业技术改造标准,用先进标准体系倒逼质量提升、产品升级。
三、加快数字技术赋能,全面推动智能制造
(五)大力推进企业智改数转网联。立足不同产业特点和差异化需求,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制造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支持生产设备数字化改造,推广应用新型传感、先进控制等智能部件,加快推动智能装备和软件更新替代。以场景化方式推动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探索智能设计、生产、管理、服务模式,树立一批数字化转型的典型标杆。加快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智改数转网联在中小企业先行先试。完善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工业互联网等标准体系,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智能制造等贯标,提升评估评价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工业控制系统和数据安全防护,构建发展良好生态。
(六)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网络化协同。鼓励龙头企业共享解决方案和工具包,带动产业链上下游整体推进数字化转型,加强供应链数字化管理和产业链资源共享。推动工业互联网与重点产业链“链网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和平台作用,支持构建数据驱动、精准匹配、可信交互的产业链协作模式,开展协同采购、协同制造、协同配送、产品溯源等应用,建设智慧产业链供应链。支持重点行业建设“产业大脑”,汇聚行业数据资源,推广共性应用场景,服务全行业转型升级和治理能力提升。
(七)推动产业园区和集群整体改造升级。推动国家高新区、科技产业园区等升级数字基础设施,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共享制造模式,实施整体数字化改造。以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为引领,推动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促进资源在线化、产能柔性化和产业链协同化,提升综合竞争力。探索建设区域人工智能数据处理中心,提供海量数据处理、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开发等服务,促进人工智能赋能传统制造业。探索平台化、网络化等组织形式,发展跨物理边界虚拟园区和集群,构建虚实结合的产业数字化新生态。
四、强化绿色低碳发展,深入实施节能降碳改造
(八)实施重点领域碳达峰行动。落实工业领域和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完善工业节能管理制度,推进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开展产能置换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完善跨区域产能置换机制,对能效高、碳排放低的技术改造项目,适当给予产能置换比例政策支持。积极发展应用非粮生物基材料等绿色低碳材料。建立健全碳排放核算体系,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有序推进重点行业煤炭减量替代,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增长,提升工业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
(九)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开发推广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制修订一批低碳、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标准,促进资源节约和材料合理应用。积极培育绿色服务机构,提供绿色诊断、研发设计、集成应用、运营管理、评价认证、培训等服务。发展节能节水、先进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等绿色环保装备。强化绿色制造标杆引领,带动更多企业绿色化转型。
(十)推动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分类制定实施战略性资源产业发展方案,培育创建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升原生资源利用水平。积极推广资源循环生产模式,大力发展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动力电池、废旧家电、废旧纺织品回收处理综合利用产业,推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循环利用。推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废规模化综合利用,在工业固废集中产生区、煤炭主产区、基础原材料产业集聚区探索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新模式。推进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提升工业水资源集约节约水平。
(十一)强化重点行业本质安全。引导企业改造有毒、有害、非常温等生产作业环境,提高工作舒适度,通过技术改造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深化“工业互联网 + 安全生产”,增强安全生产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加大安全应急装备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在民爆等高危行业领域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支持石化化工老旧装置综合技术改造,培育智慧化工园区,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长江经济带沿江化工企业“搬改关”。
五、推进产业融合互促,加速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十二)促进行业耦合发展。推进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电力等产业耦合发展,推广钢化联产、炼化集成、资源协同利用等模式,推动行业间首尾相连、互为供需和生产装置互联互通,实现能源资源梯级利用和产业循环衔接。大力发展生物制造,增强核心菌种、高性能酶制剂等底层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分离纯化等先进技术装备水平,推动生物技术在食品、医药、化工等领域加快融合应用。支持新型功能性纤维在医疗、新能源等领域应用。搭建跨行业交流对接平台,深挖需求痛点,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产品跨行业交叉应用,拓展技术产品价值空间,打造一批典型案例。
(十三)发展服务型制造。促进传统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培育推广个性化定制、共享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等新模式、新场景在传统制造业领域的应用深化。推动工业设计与传统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设计优化和提升,创建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和行业性、专业性创意设计园区,推动仓储物流服务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发展,增强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等领域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培育创新生产性金融服务,提升对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支撑水平。
(十四)持续优化产业布局。支持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根据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和制造业转移发展指导目录,充分发挥各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优势,结合产业链配套需求等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提高承接转移承载力,差异化布局生产力。在传统制造业优势领域培育一批主导产业鲜明、市场竞争力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支持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发挥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等载体作用,推动技术、装备、标准、服务等协同走出去。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战略谋划、统筹协调和重大问题研究,推动重大任务和重大政策加快落地。各地区各部门协同联动,鼓励分行业、分地区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出台配套政策、抓好推进落实,形成一批优秀案例和典型经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政策宣贯、行业监测、决策支撑和企业服务。
(十六)加大财税支持。加大对制造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力度,以传统制造业为重点支持加快智改数转网联,统筹推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升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传统制造业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培育和评定,按规定充分享受财政奖补等优惠政策。落实企业购置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政策,引导企业加大软硬件设备投入。
(十七)强化金融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相关再贷款,为符合条件的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资金支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等政策作用,引导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优化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加大传统制造业股权投资支持力度。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制造业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进行技术改造或加大研发投入,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
(十八)扩大人才供给。优化传统制造业相关中职、高职专科、职业本科专业设置,全面实践中国特色学徒制,鼓励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长效机制,扩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实施“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推进新工科建设,布局建设一批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专业特色学院,建设“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面向传统制造业领域培养一批数字化转型人才、先进制造技术人才、先进基础工艺人才和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师队伍。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2023 年 12 月 28 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24〕37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 年 8 月 26 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安排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 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设备更新支持力度
(一)支持工业领域开展大规模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2024 年 7 月 24 日至2027 年 12 月 31 日,每年安排 30 亿元,对工业领域设备升级、智改数转、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微技术改造等项目予以支持。支持省级重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联动市(州)支持实施智改数转,由各市(州)确定项目清单,制定补助政策,统筹省级和市(州)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开展县域重点产业链工业技术改造,每年择优选取 10 个工业技术改造试点县(市、区),分别给予 3000 万元奖励,围绕重点产业链链主及配套企业,整体实施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采取贷款(融资租赁)贴息支持实施微技术改造及其他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支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和新购置客渡船舶。2024 年8 月2 日至2028年 12 月 31 日,支持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 15 年(不含)以上 30 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 年(不含)以上 25 年(含)以下报废更新。在报废基础上更新为燃油动力船舶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 1500-3200 元/总吨予以补贴;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 1000-2200 元/总吨予以补贴;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的,平均按 1000 元/总吨予以补贴。2024年 7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支持新购置传统能源渡船和新能源渡船。对新购置传统能源渡船,按照一二类渡口 75 万元/艘、三四类渡口 50 万元/艘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新购置新能源渡船并同步加装岸电设施的,按照一二类渡口 225万元/套、三四类渡口 175 万元/套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三)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2024 年 7 月 3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对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 8 万元;对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 3.5 万元;对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 3 万元。(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四)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推动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对更新车龄 8 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 6 万元。其中: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平均每辆车补贴 8 万元;更换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 4.2 万元。推动氢能源城市公交车应用。对新购置氢能源城市公交车,按其实际售价的 10% 给予一次性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台。(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五)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2024 年 7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微耕机、旋耕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烘干机、植保无人机、碾米机等 15 类农机实行报废更新定额补贴。其中:拖拉机、三大粮食作物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按照国家最高标准予以补贴;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按照国家最高标准 800 元予以补贴;其他农机报废按照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 30% 予以补贴,单台补贴额不超过 2 万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照国家最高 50% 的比例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六)支持建筑领域重点设备更新。2024 年 7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实施省级城市更新行动,择优遴选 3 个地级市、7 个县(市),分三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5 亿元、0.9 亿元补贴,由市县统筹用于支持地下管网更新改造、老旧片区更新改造等重点方向。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专项资金,对水电路气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建筑节能更新改造予以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