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共性标准主要包括人工智能术语、参考架构、测试评估、管理、可持续等标准。
1.术语标准。规范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应用的概念定义,为其它标准的制定和人工智能研究提供参考,包括人工智能相关术语定义、范畴、实例等标准。
2.参考架构标准。规范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应用及系统的逻辑关系和相互作用,包括人工智能参考架构、人工智能系统生命周期及利益相关方等标准。
3.测试评估标准。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成熟度、人工智能体系架构之间的适配度、行业发展水平、企业智能化能力等方面的测试及评估的指标要求,包括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估,人工智能通用性测试指南、评估原则和等级要求,企业智能化能力框架及测评要求等标准。
4.管理标准。规范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系统、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涉及的人员、组织管理要求和评价,包括面向人工智能组织的管理要求,人工智能管理体系、分类方法、评级流程等标准。
5.可持续标准。规范人工智能影响环境的技术框架、方法和指标,平衡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包括促进生态可持续的人工智能软件开源基础框架,人工智能系统能效评价,人工智能与资源利用、碳排放、废弃部件处置等标准。
(二)基础支撑标准
基础支撑标准主要包括基础数据服务、智能芯片、智能传感器、计算设备、算力中心、系统软件、开发框架、软硬件协同等标准。
1.基础数据服务标准。规范人工智能研发、测试、应用等过程中涉及数据服务的要求,包括数据采集、数据标注、数据治理、数据质量等标准。
2.智能芯片标准。规范智能芯片相关的通用技术要求,包括智能芯片架构、指令集、统一编程接口及相关测试要求、芯片数据格式和协议等标准。
3.智能传感器标准。规范单模态、多模态新型传感器的接口协议、性能评定、试验方法等技术要求,包括智能传感器的架构、指令、数据格式、信息提取方法、信息融合方法、功能集成方法、性能指标和评价方法等标准。
4.计算设备标准。规范人工智能加速卡、人工智能加速模组、人工智能服务器等计算设备,及使能软件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包括人工智能计算设备虚拟化方法,人工智能加速模组接口协议和测试方法,及使能软件的访问协议、功能、性能、能效的测试方法和运行维护要求等标准。
5.算力中心标准。规范面向人工智能的大规模计算集群、新型数据中心、智算中心、基础网络通信、算力网络、数据存储等基础设施的技术要求和评估方法,包括基础设施参考架构、计算能力评估、技术要求、稳定性要求和业务服务接口等标准。
6.系统软件标准。规范人工智能系统层的软硬件技术要求,包括软硬件编译器架构和优化方法、人工智能算子库、芯片软件运行时库及调试工具、人工智能软硬件平台计算性能等标准。
7.开发框架标准。规范人工智能开发框架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开发框架的功能要求,与应用系统之间的接口协议、神经网络模型表达和压缩等标准。
8.软硬件协同标准。规范智能芯片、计算设备等硬件与系统软件、开发框架等软件之间的适配要求,包括智能芯片与开发框架的适配要求、人工智能计算任务调度、分布式计算等软硬件协同任务的交互协议、执行效率和协同性能等标准。
(三)关键技术标准
关键技术标准主要包括机器学习、知识图谱、大模型、自然语言处理、智能语音、计算机视觉、生物特征识别、人机混合增强智能、智能体、群体智能、跨媒体智能、具身智能等标准。
1.机器学习标准。规范机器学习的训练数据、数据预处理、模型表达和格式、模型效果评价等,包括自监督学习、无监督学习、半监督学习、深度学习、强化学习等标准。
2.知识图谱标准。规范知识图谱的描述、构建、运维、共享、管理和应用,包括知识表示与建模、知识获取与存储、知识融合与可视化、知识计算与管理、知识图谱质量评价与互联互通、知识图谱交付与应用、知识图谱系统架构与性能要求等标准。
3.大模型标准。规范大模型训练、推理、部署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包括大模型通用技术要求、评测指标与方法、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估、生成内容评价等标准。
4.自然语言处理标准。规范自然语言处理中语言信息提取、文本处理、语义处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评测方法,包括语法分析、语义理解、语义表达、机器翻译、自动摘要、自动问答、语言大模型等标准。
5.智能语音标准。规范前端处理、语音处理、语音接口、数据资源等技术要求和评测方法,包括深度合成的鉴伪方法、全双工交互、语音大模型等标准。
6.计算机视觉标准。规范图像获取、图像/视频处理、图像内容分析、三维计算机视觉、计算摄影学、跨媒体融合等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包括功能、性能、可维护性等标准。
7.生物特征识别标准。规范生物特征样本处理、生物特征数据协议、设备或系统等
技术要求,包括生物特征数据交换格式、接口协议等标准。
8.人机混合增强智能标准。规范多通道、多模式和多维度的交互途径、模式、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脑机接口、在线知识演化、动态自适应、动态识别、人机协同感知、人机协同决策与控制等标准。
9.智能体标准。规范以通用大模型为核心的智能体实例和 10 智能体基本功能、应用架构等技术要求,包括智能体强化学习、多任务分解、推理、提示词工程,智能体数据接口和参数范围,人机协作、智能体自主操作、多智能体分布式一致性等标准。
10.群体智能标准。规范群体智能算法的控制、编队、感知、规划、决策、通信等技术要求和评测方法,包括自主控制、协同控制、任务规划、路径规划、协同决策、组网通信等标准。
11.跨媒体智能标准。规范文本、图像、视频、音频等多模态数据处理基础、转换分析、融合应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包括数据获取与处理、模态转换、模态对齐、融合与协同、应用扩展等标准。
12.具身智能标准。规范多模态主动与交互、自主行为学习、仿真模拟、知识推理、具身导航、群体具身智能等标准。
(四)智能产品与服务标准
智能产品与服务标准主要包括智能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智能移动终端、数字人、智能服务等标准。
1.智能机器人标准。规范人工智能在机器人领域应用的技术要求,包括机器人智能认知、智能决策等标准。
2.智能运载工具标准。规范智能运载工具感知、识别与预判、协同与博弈、决策与控制、评价等技术要求,包括环境融合感知、智能识别预判、智能决策控制、多模式测试评价等标准。
3.智能移动终端标准。规范人工智能应用在移动终端领域的技术要求,包括图像识别、人脸识别、智能语音交互,以及智能移动终端涉及的信息无障碍、适老化等标准。
4.数字人标准。规范数字人的外形、动作生成、语音识别与合成、自然语言交互等技术要求,包括数字人基础能力评估、多媒体合成渲染、基础数据采集方法、标识和识别方法等标准。
5.智能服务标准。规范基于大模型、自然语言处理、智能语音、计算机视觉等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的服务,包括模型即服务平台技术要求和评测方法等标准,以及面向特定
场景的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如智能软件开发、智能设计、智能防伪等标准。
(五)赋能新型工业化标准
赋能新型工业化标准主要包括研发设计、中试验证、生产制造、营销服务、运营管理等制造业全流程智能化标准,以及重点行业智能升级标准。
1.研发设计标准。研制跨领域知识整合、新型设计模式生成、人机协同研发设计等标准。
2.中试验证标准。围绕高精度、全流程仿真模型,研制智能虚拟中试标准,以及复杂工业场景新技术应用验证标准。
3.生产制造标准。研制生产过程智能化、产线监测及维护等标准。
4.营销服务标准。围绕营销服务效率提升,研制智能客服、数字人、商品三维模型标准,以及用户体验等标准。
5.运营管理标准。围绕运营管理智能化能力提升,研制相关供应链管理、数据管理、风险管理等标准。
6.重点行业智能升级标准。围绕原材料行业,开展大模型畅联产线数据、优化在线监测调控和工艺改进等标准研制。围绕消费品行业,开展需求预测、个性化定制等标准研制。围绕装备行业,研制智能装备感知、交互、控制、协作、自主决策等标准。
(六)行业应用标准
开展智慧城市、科学智算、智慧农业、智慧能源、智慧环保、智慧金融、智慧物流、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文旅等领域标准研究。
(七)安全/治理标准
安全/治理标准主要包括人工智能领域的安全、治理等标准。
1.安全标准。规范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系统、应用、服务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要求,包括基础安全,数据、算法和模型安全,网络、技术和系统安全,安全管理和服务,安全测试评估,安全标注,内容标识,产品和应用安全等标准。
2.治理标准。结合人工智能治理实际需求,规范人工智能的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等要求,包括人工智能鲁棒性、可靠性、可追溯性的技术要求与评测方法,人工智能治理支撑技术;规范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的伦理治理要求,包括人工智能伦理风险评估,人工智能的公平性、可解释性等伦理治理技术要求与评测方法,人工智能伦理审查等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人工智能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统筹产学研用各方、
产业链各环节优势力量,协同推进人工智能标准建设,共同构建先进适用的人工智能产
业标准体系。(二)构建人才队伍。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培养和引进标准化高端人才,加强面向
标准化从业人员的专题培训。鼓励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将标准化人才纳入职业能力
评价和激励范围,构建标准化人才梯队。(三)加强宣贯推广。指导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等,
面向企业开展人工智能标准体系、重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引导企业在研发、设计、生
产、管理、检测等环节对标达标,持续提升标准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效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24〕23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
现将《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 年)》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2024 年 12 月 12 日
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 年)
中小企业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是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举措,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必然要求,实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关键路径。《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工信厅企业〔2020〕10 号)印发以来,中小企业数字化进程明显加快,发展质量显著提升。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由点及面、由表及里、体系化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将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与开展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工程等有机结合,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为抓手,“点线面”结合推进数字化改造,加速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和深度赋能,充分激活数据要素价值,着力提升供给质效和服务保障水平,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到 2027 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百城”试点取得扎实成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改造应改尽改,形成一批数字化水平达到三级、四级的转型标杆;试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全国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 75% ;中小企业上云率超过 40% 。初步构建起部省联动、大中小企业融通、重点场景供需适配、公共服务保障有力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生态,赋能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实施“百城”试点
1.因地制宜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分批支持 100 个左右城市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因地制宜探索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路径,推动 4 万家以上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其中 1 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更新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细化实施要求和流程规范。制定试点城市数字化转型绩效评价办法。研究探索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服务商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强化激励约束。(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2.纵深推动工业大县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面向基础较好的工业大县大范围复制推广试点城市工作经验和成果,依托县域优势产业推动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重点中小企业的应用推广,打造一批数字化水平达到三级、四级的中小企业标杆。推动工业大县产业链与产业集群“链群”同转,实现县域中小企业规模化、普惠式数字化转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二)分类梯次开展数字化改造
3.面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系统化集成改造。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全面“建档立卡”,“一企一策”靶向推动数字化水平系统提升。引导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下的企业加强关键业务系统部署应用与跨系统集成改造,实现数字化水平向更高层级提升跨越。支持数字化水平三级及以上企业开展高价值集成应用创新,围绕产品数字孪生、设计制造一体化、个性化定制等复杂场景开展系统化集成改造,培育一批四级标杆企业。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打造一批智能场景、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打造“5G ^+ 工业互联网”升级版,引导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建设一批 5G 工厂。(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4.面向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实施重点场景深度改造。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与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协同衔接,以“智改数转网联”为重点,优先支持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下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实施软硬件一体化改造,打造产品工艺仿真、设备预测运维、产线智能控制等场景样本,加快行业普及推广。鼓励数字化水平三级及以上企业对标同行业标杆企业,开展更高水平改造。聚焦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等行业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重点推动中小企业开展“哑”设备改造和关键设备更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5.面向小微企业推广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服务。加快中小企业内外网升级改造,提升数字化基础水平。完善企业级、行业级、区域级等多层次云平台布局,推动现有工业软件产品云化迁移,形成云化软件供给目录。加速关键设备、业务系统上云,推广基于云的设备运行监测、产品性能仿真以及数据存储、建模分析等普惠应用。在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集群、园区,加快新型基础设施规模化建设应用,为中小企业上云用云提供基础支撑。支持地方探索“上云券”“算力券”等优惠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上云用算提供支持。鼓励算力中心提供“随接随用、按需付费”的云端算力服务,降低中小企业用算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三)推进链群融通转型
6.推广龙头企业牵引的供应链“链式”转型。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开放数字系统接口,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实施标准统一的数字化改造,推动中小企业主动融入大企业的供应链,强化中小企业在供应链上的配套能力。持续梳理遴选中小企业“链式”转型典型案例,编制发布案例集。(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7.推广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驱动的产业链“链式”转型。支持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打造产业链协同能力,面向细分行业梳理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及数据要素、知识模型、工具软件等要素清单,面向中小企业推广行业共性数字化产品及系统解决方案,提升产业链整体数字化水平。基于平台汇聚、组织制造资源,实现市场订单、研发资源、生产原料等与中小企业精准匹配,打造共享制造、个性定制、众包众创等新模式新业态,加速平台经济赋能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8.推广以集群、园区为单位的“面状”转型。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集群、园区引进或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发标准化、模块化、解耦化的数字工具与服务,打造贯通工具链、数据链、模型链的数字底座,大力推广集采集销、中央工厂、众包众创等协同转型新模式,带动集群、园区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整体提升。探索发展跨越物理边界的“虚拟”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推动中小企业跨地域数据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构建虚实结合的产业数字化新生态。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四)推动人工智能创新赋能
9.发布中小企业人工智能应用指引。编制发布中小企业与人工智能融合应用推进指南,明确中小企业人工智能应用实施的主要模式、典型路径,为中小企业提供可落地、易操作的参考指引。鼓励各地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人工智能应用案例征集遴选,培育挖掘视觉质量检测、客户画像与精准营销、财务管理自动化等一批典型场景,为中小企业提供借鉴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10.加强中小企业人工智能应用推广。发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现场交流活动的平台作用,宣传推介人工智能赋能中小企业典型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加快中小企业人工智能应用复制推广。鼓励各地参考中小企业人工智能典型应用案例、应用图谱等,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质量检测、运行维护、经营管理等中小企业关键业务场景应用普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11.强化中小企业人工智能应用基础。支持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等开源社区牵头成立人工智能开源社区,聚焦中小企业特色需求设立专题人工智能开源项目,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训练框架、开发示例、测试工具和开源代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开源项目,降低人工智能部署开发门槛。鼓励龙头企业、交易机构、平台企业、数据服务企业等经营主体建设公共数据集、行业数据集,为中小企业提供用于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高质量数据。建设一批适用于中小企业的垂直行业大模型,强化中小企业大模型技术产品供给。(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五)深度激活中小企业数据要素价值
12.提升中小企业数据管理、利用能力。鼓励各地面向中小企业加强《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标准应用推广,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全过程数据采集,加快大数据系统建设部署,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鼓励中小企业探索数据创新应用,引导中小企业面向业务需求开展数据建模分析,实现精益生产、精细管理、精准营销等业务能力提升,推广服务型生产、增值服务、共享经济等数据驱动的新模式新业态。(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13.加强中小企业数据资源供给与价值开发。鼓励龙头企业、平台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数据,有针对性地开展数据清洗标注、交易撮合、分析挖掘等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普惠的数据服务。探索打造以可信数据空间、区块链等技术为支撑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推动大中小企业间实现研发设计、设备状态、交易订单等高价值数据安全可信流通,拓宽中小企业数据获取渠道。(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加强对中小企业数据资产依法依规入表的指导,加强数据资产管理,依法依规维护中小企业数据资产权益。(财政部牵头负责)
(六)提升数字化转型供给质效
14.供需适配发展“小快轻准”产品。围绕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推动龙头企业联合工业软件企业开发数字化专用工具,培育一批“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形成供需图谱。推动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不同厂商提供开放接口,提升“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的数据互联互通与跨平台互操作能力,增强产品易用性及开发便捷性。支持地方建设“小快轻准”资源池,通过线上宣传、线下体验等方式加快产品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15.培育壮大数字经济领域优质企业。推动龙头企业数字化团队对外输出服务,推进现有工业互联网平台与垂直行业深度融合,培育一批在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具有较深知识积累和优质服务能力的行业型服务商、场景型服务商。以数字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推动中小企业在 5G、人工智能、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数字化领域加大创业创新力度,着力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七)提高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能力
16.构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组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准工作组,研制一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新完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构建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价体系。编制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为中小企业改造实施提供专业指导。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准验证、推广,强化中小企业与龙头企业的标准适配与信息共享,推动中小企业全面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17.完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载体。基于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善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功能,打造满足行业共性需求和企业个性需求的工具箱、资源池、案例库。推进地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与全国平台数据互通,提供转型咨询、诊断评估、应用推广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地方合规探索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公共服务载体运营机制。推动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综合信息平台资源共享,凝聚工作合力,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供给。(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18.全面增强中小企业数据与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促进态势感知、工业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安全产品部署应用。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网络和数据安全演练,提升中小企业网络风险防御和处置能力。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购买网络安全保险等方式降低安全风险。(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组织建立部省联动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体系,加强横向跨部门资源调度与纵向跨层级工作协同。推动各地强化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力量,加强相关部门工作协同,明确重点工作组织分工,构建定期监测、指导、评估、培训、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二)加大资金支持。深入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融资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针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提供贴息支持,分行业常态化组织投融资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专门信贷产品,鼓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支持,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特别是数字化转型的金融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人才保障。利用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面向不同行业、不同对象,分层分类提供培训课程资源,组织开展大规模数字化培训。开展数字化转型职业标准、人才标准开发与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为中小企业数字化提供专业人才支撑。依托“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等加大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培育力度,壮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人才队伍。(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四)促进交流互鉴。常态化举办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现场交流活动,加强沟通合作。鼓励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开展对口协作,推动转型资源共享共用与典型经验复制推广。支持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行活动,促进工业互联网平台供给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市场需求精准对接。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经验,推广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五)深化国际合作。依托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等合作机制,用好亚太经合组织中小企业部长会议、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平台,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优秀解决方案、产品服务、标准规范走出去。(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商务部关于印发《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 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更好推动商务各领域数字化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 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商务部2024 年 4 月 26 日
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 年)
数字商务是数字经济发展最迅速、创新最活跃、应用最丰富的重要组成,是数字经济在商务领域的具体实践,也是商务各领域数字化发展的实施路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更好推动商务各领域数字化转型,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立足商务工作“三个重要”定位,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抓手,创新数字转型路径,提升数字赋能效果,做好数字支撑服务,打造数字商务生态体系,全方位提升商务发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助力我国数字经济不断做强做优做大。
坚持创新驱动。加强先进信息技术在商务各领域全链条深度应用,促进模式、业态、产品、服务创新。以商务领域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带动先进技术落地和产品服务创新,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高水平发展局面。
坚持数据赋能。深度挖掘商务领域数据要素价值,加强数据对流通、消费、外贸、吸引外资、对外投资、国际合作等领域深度赋能,切实发挥数据要素对商务领域提质、降本、增效的支撑作用,打造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数字化新引擎。
坚持融合发展。以数据、场景等为纽带,推动商务领域线上线下融合、城市乡村融合、国内国际融合,破除行业壁垒,鼓励跨界发展,有效推动内外贸一体化进程。
坚持扩大开放。深化数字商务国际合作,进一步丰富合作层次、拓展合作渠道、建设合作载体,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开展先行先试,以商务领域数字化引领国际合作新优势。
到 2026 年底,商务各领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化水平显著提升,数字商务规模效益稳步增长,产业生态更加完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国际合作持续拓展,支撑体系日益健全。商务领域数字经济规模持续增长,网络零售规模保持全球第一,跨境电商增速快于货物贸易增速,贸易电子单据使用率达到国际平均水平,数字贸易整体规模持续扩大。
二、重点行动
(一)“数商强基”行动。
一是培育创新主体。打造一批引领创新的数字商务企业和产业集聚区。遴选一批商业科技创新应用优秀案例,引导企业加大先进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力度。培育一批商务领域数据服务商,多场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二是构建监测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数字商务监测评价体系,科学衡量和反映数字商务发展水平。开展数字商务全口径监测,加强央地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深化监测数据应用,形成数字商务动态指标,制定数字商务发展指数。建立数字商务评价体系,根据不同地区基础条件、发展方向和工作目标,科学选取指标,制定评价方法,为评估成效、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三是提升治理水平。加快商务大数据应用,健全央地协同的预警处置机制,提升内外贸、外资领域监测预测预警能力。鼓励各地方监测平台与商务大数据平台协同联动,实现大数据体系提质扩面。建立商务领域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形成重要数据目录,提升数据处理者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扩大商务领域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加强移动端建设,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四是强化智力支撑。充分发挥智库联盟、研究机构、行业组织支持作用,加强与数字商务领域专家学者沟通联系。支持数字商务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促进官产学研用协同,开展多层次、实用性数字商务人才培训。发挥数字商务领域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作用,打造一批数字商务人才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供求对接和资源共享。
五是推动规范发展。建立完善数字商务标准体系,用好数字商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台数字商务行业标准化工作指引,加快商务数字化重点领域标准建设,推动标准实施应用,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加强商务信用体系和品牌建设,促进数字商务质量提升。编制电子商务企业合规指南,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数商扩消”行动。
一是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打造“4+N”网络消费矩阵,开展“全国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数商兴农庆丰收”“丝路云品电商节”4 个全国性网络促销活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系列配套活动。鼓励发展数字、绿色、健康等消费,开展家居焕新、国潮焕新、场景焕新等网络主题促销,围绕新品体验、文娱旅游、体育赛事、医疗康养等打造一批数实融合消费新场景,培育一批数字消费品牌。
二是促进线上线下融合。鼓励商贸服务业数字化发展。确认一批智慧商圈、智慧商店,指导商品市场开展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推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智慧服务平台覆盖率提升。加快生活服务数字化赋能,推动生活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完善“老字号数字博物馆”,激发老字号创新活力。
三是激发农村消费潜力。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培育一批农村电商直播基地和县域数字流通龙头企业,组织开展农村直播电商相关活动,推动农产品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实施“数商兴农”,组织实施优质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帮扶,培育一批区域特色网络品牌。完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推动农村电商与快递协同发展。
四是促进内外贸市场对接。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以全球好物为我国消费者提供多样化选择。鼓励“丝路电商”伙伴国在我国电商平台设立展销专栏,支持地方举办国别电商主题周、驻华大使直播等特色活动,带动全球共享中国电子商务大市场。引导电商平台设立外贸优品内销专区、专场等,帮助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满足消费者多元化需求。
五是推动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数字化发展。打造一批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强物流全链路信息整合,推广使用智能仓配、无人物流设备,加快标准托盘、周转箱(筐)等使用,提高配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推动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指导电商平台与快递企业加强业务对接和数据共享,开展电商平台原发包装引领行动,加快电商领域快递包装绿色转型。
(三)“数商兴贸”行动。
一是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推动贸易全链条数字化发展,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全球贸易数字化领航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等,加快推进电子贸易单据应用和跨境互操作,培育外贸新动能。
二是促进跨境电商出口。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方式。组织跨境电商综试区开展平台和卖家出海等专项行动。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引导传统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服务体系。提升海外仓专业化、规模化、智能化水平。
三是拓展服务贸易数字化内容。实施对外文化贸易“千帆出海”计划,培育一批以数字文化贸易为特色的品牌项目、出海平台,支持文化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推动数字文化贸易发展。支持电商平台创新云计算、移动支付等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加强远程交付能力,开发海外服务市场。
四是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推动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加快发展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积极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展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每年举办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强化创新引领作用,加快成果落地。提升重要展览展会数字化水平,举办“云展览”,开展“云展示”“云对接”“云洽谈”“云签约”等。
(四)“数商兴产”行动。
一是建强数字化产业链供应链。培育一批深耕垂直产业的 B2B 平台。依托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打造一批特色数智化产业带,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出台数字供应链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建设一批数字国际供应链平台,完善平台信用评价、国际物流、支付结算、信息服务、跨境数据流动等供应链综合服务功能。
二是优化数字领域吸引外资环境。继续推动放宽电信等行业准入,吸引更多外资企业投资数字产业。出台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在数字领域提出针对性开放举措。提升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度。支持北京、上海、天津等自由贸易试验区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制定重要数据目录等制度规范,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
三是扩大数字领域对外投资合作。积极商签落实多双边数字经济投资合作备忘录,引导数字经济产业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推动出海消费端平台和国内产业端平台协同,鼓励电商平台带动智慧物流、移动支付等产业链上下游出海。做好数字企业走出去服务保障,编制年度《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等公共服务产品,积极做好数字领域贸易摩擦应对,维护我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对外投资便利化数字化,在全国推广使用对外投资电子证照。
(五)“数商开放”行动。
一是拓展“丝路电商”合作空间。拓宽“丝路电商”朋友圈,推动与更多国家新建电子商务双边合作机制。推进现有机制落实落地,开展政策沟通、产业对接、地方合作、能力建设,拉紧与共建国家的贸易纽带。探索成立全球电子商务合作联盟。打造一批“丝路电商”地方合作品牌,鼓励地方发挥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对接。
二是开展数字规则先行先试。立足自身制度框架,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开展数字领域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制度型开放成果。落实“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工作方案,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制度型开放,培育功能性服务主体,推动 38 项先行先试举措落地生效,适时推广成熟经验。
三是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推动达成一批数字经济合作共识。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进程。积极参与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谈判。加强上合组织、金砖国家、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区域和多双边数字领域对话合作,拓展互利共赢的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新空间。落实并推广《数字经济和绿色发展国际经贸合作框架协议》,围绕贸易投资促进、政策交流、技能培训等推出一批合作项目。
三、保障措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数字思维和创新意识,立足地区禀赋,用好用足现有工作机制,积极协调数据、人才、金融、物流、基建等领域配套资源力量。统筹用好现有财政资金政策,支持数字商务经营主体及重点项目,促进金融企业与数字商务企业对接,积极支持数字商务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及时总结阶段性成效和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地方媒体、政府网站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宣传报道。守住安全底线,保障商务领域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防范数字商务领域安全生产风险。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资〔2023〕1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现就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改革创新、系统谋划,把握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促进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构建共治共享的数据资产管理格局,为加快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确保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数据资产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资产开发利用的关系。以保障数据安全为前提,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数据,审慎推进数据资产化;对可开发利用的数据,支持合规推进数据资产化,进一步发挥数据资产价值。
—坚持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适应数据资产多用途属性,按照“权责匹配、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利用充分”原则,明确数据资产管理各方权利义务,推动数据资产权利分置,完善数据资产权利体系,丰富权利类型,有效赋能增值,夯实开发利用基础。
坚持分类分级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数据资产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鼓励按用途增加公共数据资产供给,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平等保护各类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合法权益。
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多样化有偿使用方式。支持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加大政府引导调节力度,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强化政府对数据资产全过程监管,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
坚持创新方式与试点先行相结合。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数据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坚持改革于法有据,既要发挥顶层设计指导作用,又要鼓励支持各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
(三)总体目标。
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方共建”的数据资产治理模式,逐步建立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拓展应用场景,不断提升和丰富数据资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以及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通过加强和规范公共数据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探索公共数据资产应用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产高质量供给,有效释放公共数据价值,为赋能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四)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保护各类主体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经依法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将其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公共数据资源,作为公共数据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涉及处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相关部门结合国家有关数据目录工作要求,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要求,组织梳理统计本系统、本行业符合数据资产范围和确认要求的公共数据资产目录清单,登记数据资产卡片,暂不具备确认登记条件的可先纳入资产备查簿。
(五)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适应数据多种属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要求相衔接,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分置要求,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明晰公共数据资产权责边界,促进公共数据资产流通应用安全可追溯。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权益在特定领域和经营主体范围内入股、质押等,助力公共数据资产多元化价值流通。
(六)完善数据资产相关标准。推动技术、安全、质量、分类、价值评估、管理运营等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建设。鼓励行业根据发展需要,自行或联合制定企业数据资产标准。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相关行业组织等参与数据资产标准制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配套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卡片,明确公共数据资产基本信息、权利信息、使用信息、管理信息等。在对外授予数据资产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时,在本单位资产卡片中对授权进行登记标识,在不影响本单位继续持有或控制数据资产的前提下,可不减少或不核销本单位数据资产。
(七)加强数据资产使用管理。鼓励数据资产持有主体提升数据资产数字化管理能力,结合数据采集加工周期和安全等级等实际情况及要求,对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定期更新维护。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提升安全保护能力。支持各类主体依法依规行使数据资产相关权利,促进数据资产价值复用和市场化流通。结合数据资产流通范围、流通模式、供求关系、应用场景、潜在风险等,不断完善数据资产全流程合规管理。在保障安全、可追溯的前提下,推动依法依规对公共数据资产进行开发利用。支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提升履职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和使用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产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进行更新维护。
(八)稳妥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完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规则,推进形成权责清晰、过程透明、风险可控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机制。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授权运营主体对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进行运营。授权运营前要充分评估授权运营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明确安全责任。运营主体应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安全可信的运营环境,在授权范围内推动可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产向区域或国家级大数据平台和交易平台汇聚。支持运营主体对各类数据资产进行融合加工。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政府指导定价机制或评估、拍卖竞价等市场价格发现机制。鼓励在金融、交通、医疗、能源、工业、电信等数据富集行业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模式。
(九)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推进数据资产评估标准和制度建设,规范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加强数据资产评估能力建设,培养跨专业、跨领域数据资产评估人才。全面识别数据资产价值影响因素,提高数据资产评估总体业务水平。推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业务信息化建设,利用数字技术或手段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预测和分析,构建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标准库、规则库、指标库、模型库和案例库等,支撑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业务开展。开展公共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时,要按照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有关要求,强化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有效维护公共数据资产权利主体权益。
(十)畅通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完善数据资产收益分配与再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依法依规维护各相关主体数据资产权益。支持合法合规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再次开发挖掘,尊重数据资产价值再创造、再分配,支持数据资产使用权利各个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治理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通过公共数据资产运营公司对公共数据资产进行专业化运营,推动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价值实现。探索公共数据资产收益按授权许可约定向提供方等进行比例分成,保障公共数据资产提供方享有收益的权利。在推进有条件有偿使用过程中,不得影响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相关方要依法依规采取合理措施获取收益,避免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公共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规定上缴相关收益,由国家财政依法依规纳入预算管理。
(十一)规范数据资产销毁处置。对经认定失去价值、没有保存要求的数据资产,进行安全和脱敏处理后及时有效销毁,严格记录数据资产销毁过程相关操作。委托他人代为处置数据资产的,应严格签订数据资产安全保密合同,明确双方安全保护责任。公共数据资产销毁处置要严格履行规定的内控流程和审批程序,严禁擅自处置,避免公共数据资产流失或泄露造成法律和安全风险。
(十二)强化数据资产过程监测。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均应落实数据资产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落实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把安全贯彻数据资产开发、流通、使用全过程,提升数据资产安全保障能力。权利主体因合并、分立、收购等方式发生变更,新的权利主体应继续落实数据资产管理责任。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应当记录数据资产的合法来源,确保来源清晰可追溯。公共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开放共享数据资产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和对外提供制度机制。鼓励开展区域性、行业性数据资产统计监测工作,提升对数据资产的宏观观测与管理能力。
(十三)加强数据资产应急管理。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应分类分级建立数据资产预警、应急和处置机制,深度分析相关领域数据资产风险环节,梳理典型应用场景,对数据资产泄露、损毁、丢失、篡改等进行与类别级别相适的预警和应急管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出现风险事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支持开展数据资产技术、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鼓励开展数据资产安全存储与计算相关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跟踪监测公共数据资产时,要及时识别潜在风险事件,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理措施,有效消除或控制相关风险。
(十四)完善数据资产信息披露和报告。鼓励数据资产各相关主体按有关要求及时披露、公开数据资产信息,增加数据资产供给。数据资产交易平台应对交易流通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并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促进交易市场公开透明。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
(十五)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应建立数据资产协同管理的应用价值风险防控机制,多方联动细化操作流程及关键管控点。鼓励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和专业优势,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资本化以及证券化的潜在风险。公共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在相关资产交易或并购等活动中,应秉持谨慎性原则扎实开展可研论证和尽职调查,规范实施资产评估,严防虚增公共数据资产价值。加强监督检查,对涉及公共数据资产运营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将国有企业所属数据资产纳入内部监督重点检查范围,聚焦高溢价和高减值项目,准确发现管理漏洞,动态跟踪价值变动,审慎开展价值调整,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降低或消除价值应用风险。
三、实施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各方面,高度重视激发公共数据资产潜能,加强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推进数据资产管理的工作机制,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动,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强化央地联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探索将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发展情况纳入有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十七)加大政策支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统一的数据资产标准和制度建设、数据资产相关服务、数据资产管理和运营平台等项目实施。统筹运用财政、金融、土地、科技、人才等多方面政策工具,加大对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数据资产管理运营的基础设施、试点试验区等扶持力度,鼓励产学研协作,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数据资产领域。
(十八)积极鼓励试点。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形成鼓励创新、容错免责良好氛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行业和企业先行先试,结合已出台的文件制度,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登记、授权运营、价值评估和流通增值等工作,因地制宜探索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有效路径。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介力度,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流通增值。鼓励地方、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促进数据资产相关标准、技术、产品和案例等的推广应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24〕21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我省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建设全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先行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部署,锚定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先行省总目标,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统筹数据发展和安全,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和体制机制构建双轮驱动,协同完善数据基础制度和数字基础设施,全面推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持续提升数字经济治理能力,充分发挥我省产业、市场、人才、场景等综合优势,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力支撑国家战略腹地建设,全面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到 2027 年,数字经济总量及核心产业增加值占 GDP(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基本建立,数据开发利用和交易流通水平显著提升,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进一步融合,建成国家“东数西算”工程战略支点,算力总规模达到40EFLOPS(每秒 10 的 18 次方次浮点运算),培育一批国家级数字科技创新载体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数据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到 2030 年,全省一体化数据市场全面建立,数据资源化、要素化、价值化体系更加健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实现翻番,数字经济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经济形态,建成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先行省。
二、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增强数字经济牵引力
(一)促进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利用。落实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明晰各类主体权责范围。建立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全省一体化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平台,加快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工作,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深入实施“数据要素 x ”行动,建立政企合作、社会参与、多方协同的数据融合创新应用机制,遴选打造一批示范性强、显示度高、带动性广的创新应用场景。在清洁能源、医疗医药、工业制造、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领域建设一批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整合组建四川数据集团。
(二)加快培育一体化数据市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细化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方面机制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数据价格的机制。加快建设运营四川省数字资产交易中心,积极创建国家级数据交易机构,支持各类数据流通交易方式发展。促进企业数据创新应用,鼓励市场力量挖掘商业数据价值。推动行业龙头企业、平台企业开放数据服务能力,带动提升中小企业数据利用水平。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探索个人数据授权机制和开发利用模式。健全数据资产评估标准,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等。鼓励金融机构面向个人或企业开展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服务。
(三)强化数据安全治理保障。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加强对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针对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新技术应用和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容错纠错、尽职免责机制。加强数据安全技术防护体系建设,提升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国家枢纽节点(四川)安全防护能力,强化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保护,推进国家级数据资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支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大力发展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产业。
三、适度超前布局数字基础设施,提升数字经济支撑力
(四)加快网络设施提质扩容。深入开展双千兆网络建设,推动 IP(互联网协议)承载和光传输融合发展,加快接入网、城域网和骨干网同步扩容升级,前瞻性开展 6G技术研发,推进“双万兆”技术试点。深入推进 IPv6(互联网协议第 6 版)规模部署和应用。持续建设低中高速协同发展的移动物联网体系。加快建设跨区域、多层次算力高速直联网络,支持建设城市算力网,打造天府数据中心集群内 1 毫秒,集群到省内区域数据中心 3 毫秒、到省外重点地区 15 毫秒的算力网络时延圈。超前布局卫星互联网、量子通信等未来网络设施,推动北斗导航地面基准站网、通信地面站和卫星数据中心建设,协同推进卫星通信系统与地面移动通信网络、数据中心和骨干网融合组网。
(五)科学布局算力设施。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国家枢纽节点,以天府数据中心集群为核心,支持成都优化算力结构、提质增效,支持雅安建设集群拓展区,支持绵阳、德阳、宜宾、达州、内江等地按需建设算力基础设施,支持在清洁能源富集区域探索以就近供电、聚合交易、就地消纳的“绿电聚合供应”模式建设绿色数据中心。推动建设算力互联网,深化建设四川省算力调度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算力资源监测调度机制,实现算力资源混合部署和统一调度。积极参与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原型技术实验场建设,加强算力与数据、算法融合创新。
(六)强化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数据汇聚、处理、流通、应用、运营全生命周期,在隐私计算、区块链、数据沙箱等方面开展试点试验,打造互联互通、安全可信的新型“数场”基础设施,融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布局。围绕重要行业领域和典型应用场景,推动企业、行业、城市、个人、跨境等五类数据空间建设,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围绕人工智能、零信任、终端安全等技术融合应用,推动建设数据安全基础设施,提升数据流通环节的安全可靠水平。
四、加快发展数字新技术新赛道,塑造数字经济竞争力
(七)加强数字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集聚和用好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实施数字经济重大科技专项,加大高端芯片、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等基础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力度。聚焦智能网联、太赫兹、智能感知、无人机系统等领域,开展核心基础零部件和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等核心技术研发攻关。推进人工智能、数字孪生、下一代移动通信、量子科技等未来技术创新,加快实现引领性、原创性成果突破。完善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组建数字经济创新联合体、产业化中试平台、成果转化平台等,探索数字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新机制,加速数字创新成果转化。
(八)大力发展人工智能产业。深入实施人工智能一号创新工程,聚焦人工智能理论算法、算力芯片、服务器、机器人、无人机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科技攻关。推进国省级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建设人工智能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在交通、教育、医疗、电力、应急救援等重点行业领域的规模化应用,积极争取在川建设“人工智能 + ”场景示范工程和国家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基地。积极招引人工智能头部企业,依托通用大模型研发孵化面向核能电力、智能制造、医学诊疗、防灾减灾、文化旅游等特色场景的行业大模型,推动成都超算中心、成都智算中心加快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公共算力开放创新平台,推动天府绛溪实验室高水平建设先进计算前沿研究中心。
(九)培育发展数据产业。加强数据产业规划布局,聚焦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分析、流通交易、开发应用、安全治理,以及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加大数据链主企业引培力度,推动数据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合作,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地打造一批协同互补、特色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数据产业集聚区。加快建设成都国家数据标注基地试点,推进“蓉数公园”、四川数据要素产业园等特色数据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州)立足比较优势发展数据生产、数据流通、数据应用、数据安全等服务业,争创国家级数据服务产业基地。加快打造数据经纪、数据托管、数据交易等新服务业态,培育一批服务型、应用型、技术型数据企业和第三方数据服务机构。
(十)创新发展平台经济。出台支持全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围绕重点产业、居民消费、金融服务等领域精准施策,引进国内外具有发展潜力的平台经济总部,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带动力和市场影响力的龙头型平台企业。支持平台经济企业参与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建设、省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鼓励平台企业发挥生态优势,加快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提升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水平,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创新资源。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平台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建立与平台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
五、全面推进数字化赋能,构建数字经济驱动力
(十一)纵深推进工业数智变革。深入实施制造业“智改数转”行动,制定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引,建设一批数智化、绿色化发展促进中心和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加快打造“ 5G+ 工业互联网”升级版,建设一批标识解析行业节点和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争创“ {*}5G+ 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培育一批制造业“智改数转”标杆项目。开展重点行业“产业大脑”建设试点,推动与绿色低碳、金融服务、商贸物流等领域数据融合应用,提升服务产业链供应链能力。
(十二)促进现代服务业数字化发展。实施生产性服务业赋能先进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生产性服务业“双赋”行动。大力发展数字文旅、数字教育、数字医疗等新业态,推动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升级。加快数字贸易发展,高质量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支持四川(西部)物流大数据中心推广运用,促进物流数字化联运信息共享,加快发展物流数字经济,打造全国物流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提升数字金融服务能级,推动信息共享、相互赋能,构建企业增信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推广适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推动地方性法人银行机构数字化转型。
(十三)加快数字城乡发展。推动智慧城市长效运营,建立城市数据资源运营、设施运营、服务运营体系,开展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试点。推动第二批国省数字乡村试点。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应用,加快农业农村数字化改造,推动智慧农机、智慧灌溉、智慧种业、智慧畜牧建设。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培育本地电商平台,持续开展“直播天府”“川妹带川货”等直播助农活动。释放涉农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推进农产品“一品一码”全过程信息追溯。推动建设四川“天府粮仓”数字中心、“天府粮仓”数字化平台。
(十四)推动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发展。推进建设四川省能源大数据中心和四川省碳排放监测分析服务中心,强化多品种数据汇聚融合,构建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支持引导升级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基站等设施建设,提升电子信息产品绿色制造水平,加快推动节能降碳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深化“电力一张图”建设应用,提升多维多态数据融合分析和计算推演能力,打造电力大数据特色运用。推动数字技术赋能生态环境治理,建设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构建生态环境数据资源体系,强化生态环境数据对相关业务系统的支持。
(十五)深化数字化治理能力建设。提升政府治理数字化水平,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政务数据汇聚攻坚行动,深入推进政务数据协同共享、按需回流和直达基层。推动经济治理数字化,建设经济数据中心,强化部门经济数据整合和拓展,实时呈现、精准监测分析经济发展态势。加强“一网统管”系统建设,推进全省监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数字技术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疫情防控等监管体系的应用。
六、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统筹推进。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数字经济省级部门会议会商机制,健全数字经济工作体系,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格局。各地要根据自身实际,完善推进机制,细化工作举措,推进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强化有关专项规划约束功能。建立完善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开展统计监测。
(十七)加强政策支持。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强化财政金融、产业转型、要素保障等政策支持,加大省级数字经济重点项目保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试点示范和重大项目支持,发挥省数字经济发展基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数字经济领域。探索将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软件产品购置等费用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健全透明可预期的数字经济发展常态化监管制度,依法合理设置数字经济领域行业准入规定。
(十八)加强人才支撑。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有关人才计划,引育一批战略型、领军型高端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依法依规设置数字经济专业学位授权点。打造一批数字经济研究智库,建设一批数字化实习实训基地。实施全民数字素养提升行动。加强党政干部数字经济培训。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 年 11 月 26 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2024-2027 年)》的通知
川办发〔2024〕43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2024-2027 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 年 10 月 18 日
四川省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2024-2027 年)
为深入贯彻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25 号)和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工业兴省制造强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以下简称“ 智改数转”),全方位赋能制造业降本、增效、提质、扩绿,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深化工业领域创新改革,以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为着力点,协同实施大规模技术改造和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建设富有四川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坚强支撑。
到 2027 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全覆盖累计打造 300 个省级以上“智改数转” 标杆项目,培育 200 家智能制造先进工厂和 100 个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场景,中小企业广泛上云用云、专精特新企业应改尽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 75% 、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超过 92% ,力争全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制造水平进入全国第一梯队。到 2030 年,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成效明显,工业企业生产效率和质量效益大幅提升,绿色发展和本质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制造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
1.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引领作用 支持数字化基础较好的骨干企业率先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创新 围绕存量工业设备推进“ 智改数转” 新技改 促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业务流程数字化协同 建设一批行业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 培育打造“灯塔工厂” 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开放先进技术、应用场景,向行业企业输出数字化转型标准化解决方案。
2.增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力。推行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服务 大力发展“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推动 50 万家中小企业上云用平台。培育发展线上展会、直播电商等新模式拓宽工业品营销渠道。支持大企业搭建数字化采购平台,降低中小企业采购、物流等成本。推广使用数字化研发设计软件,发展众包设计、协同研发等新模式。支持市( 州) 推进和争创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重点开展数字化改造,带动工业中小企业愿改尽改。
(二)推动产业链群数字化转型。
3.加快重点产业链数字化贯通。鼓励链主企业、平台企业开放数字系统接口 共享数字化解决方案和工具包,带动配套企业开展网络化改造和数字化应用。推动工业互联网与重点产业链“链网协同”发展,推广使用标识解析、区块链等技术 开展协同采购、协同制造、协同配送、产品溯源等应用,打造一批数字化供应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围绕重点行业建设一批“产业大脑”。
4.推动产业园区数字化升级 推进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加快升级第五代移动通信(5G)、工业互联网等数字基础设施完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高标准建设一批数字园区。以省级以上先进制造业集群为重点,组织平台企业、转型服务商在产业集聚区搭建共享制造平台、供应链信息服务平台,发展网络化协同、平台化运营、柔性供应链等新模式,推动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
5.打造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推动电子、装备等离散行业开展协同研发设计、柔性化生产、远程运维等模式创新,支持化工、医药等流程行业推进工艺模拟仿真、物料配方优化、生产计划排程等数字化应用。分行业梳理数字化转型特点和共性需求,采取“揭榜挂帅”方式,支持转型服务商与制造业企业联合实施,形成 100 个可复制的典型场景解决方案。
(三)实施智能制造升级改造工程。
6.发展智能产品和装备。持续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采用技术攻关主体与需求企业联合的模式,集成开发智能化成套装备(生产线)和智能网联装备 突破一批关键零部件产品和装备。综合运用首台(套)支持政策,增强省内高档数控机床、工业级智能终端、工业机器人、仪器仪表等关键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能力, 加快通用智能制造装备更新应用。
7.推广智能制造新模式。引导数字化水平较高的企业加快推进单机装备、制造单元、生产线、车间等智能化升级,打造一批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加快更新应用新型传感、先进控制、制造执行系统等智能部件和软件,推进智能制造系统的云化部署和优化升级。
推广创成式设计、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制造等智能制造新模式,打造一批引领效应显著的优秀场景。
8.激活数据要素新潜能。实施“数据要素 \mathbf{\nabla}*\mathbf{x} 工业制造”,培育数据驱动型产品研发、协同制造等新模式,打造一批高质量行业数据集。开展可信数据空间试点、产品主数据标准试点。推进工业数据资产登记,推动企业将数据资源纳入会计报表,培育资源登记、质量评价、资产评估等数据服务产业。加强制造业企业数据管理能力建设,完成 200 家企业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贯标(贯标就是贯彻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国家标准,参照工信部表述)。
9.深化人工智能新应用。建设成都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集中打造一批垂直领域行业大模型应用 加快算力芯片、机器学习、通用视觉等关键技术突破 形成一批高性能开源开发框架及平台产品 挖掘产品智能研发、工业设备理解交互、智能决策分析等应用场景,重点提升工业质检、设备运维、供应链优化等核心环节智能化水平,形成一批人工智能赋能载体。
(四)提升绿色发展和本质安全水平。
10.促进数字化和绿色化深度融合。推动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深化产品研发设计环节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应用。加快推进绿色制造 培育和建设一批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建立数字化回收利用体系,提升磷石膏、锂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推动企业、园区加强数字化能源管控和环境质量监测,建设碳排放管控平台,围绕重点产品开展碳足迹认证。开展省级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综合试点。
11.强化安全生产数字化支撑。实施“ 工业互联网 + 安全生产”,加快智能传感器、巡检机器人等产品应用,增强安全生产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以省级化工园区为重点,建设园区数字化安全管控平台,实现对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在线监测、动态评估和自动预警。围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粉尘涉爆、金属冶炼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加快实施“智改数转”,加强有限空间危险源数字化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五)完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12.推进关键环节网络化联接。加快 5G/5G—A、高速光网等在车间、工厂、产业园区的广泛覆盖,推动企业 5G 专网灵活部署建设一批 5G 工厂。优化移动物联网网络覆盖,推动传感器、智能表计、控制器等感知终端部署应用。到 2027 年,实现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万兆光网全覆盖,累计建成 5G 基站 30 万座。
13.优化存算设施综合布局。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成渝国家枢纽节点(四川)重点建设一批智能算力中心,灵活部署边缘数据中心,发展绿色算力。加快建设全省算力调度服务中心,争取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落地,强化异地异构存算资源统筹和智能调度。到 2027 年,全省智能算力规模超 20 百亿亿次浮点运算(EFlops)。
14.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实施工业互联网平台培优工程,重点打造 60 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建设应用创新体验中心。深化“5G+工业互联网” 融合应用,支持市( 州) 争创国家级先导区。加快标识解析体系贯通,迭代升级国家顶级节点(成都托管与灾备节点),建成“星火.链网”超级节点(成都) 到 2027 年,建设标识解析行业节点30 个,在重点行业实现规模化应用。
(六)增强转型服务支撑能力。
15.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联合体,协同开展“智改数转”关键软硬件和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开发首版次高端软件,大力发展国产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和工业应用程序(APP),打造重点开源项目。加强数字化转型领域标准研究和知识产权服务,制定相关标准 50 项以上,掌握,3 万件有效发明专利.
16.建设专业化供应商资源池。面向全国遴选发布“智改数转”供应商目录,培育一批懂行业又懂数字化的专业服务商。编制优质解决方案、重点产品、服务供给清单,鼓励运用清单内产品支持自身数字化能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剥离数字化业务部门成为独立机构,为行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鼓励供应商带资为制造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
17.建设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制造业“智改数转”赋能平台、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载体。支持建设数字机器人创新中心。大力实施生产性服务业“双赋”行动,培育一批研发设计、智慧物流、检验检测等功能型平台。聚焦芯片、人工智能、工业软件等方向,组建一批高水平产业创新平台,布局建设一批中试研发平台和技术转化平台。
18.全面实施“智改数转”诊断评估。构建四川省制造业“智改数转”评价指标体系,制定重点行业评价指标,组织工业企业对照评价指标广泛开展评估。依托供应商深入开展专业化诊断,为企业量身定制转型实施方案,形成“评估诊断、方案实施、反馈优化”的闭环机制。鼓励供应商推行按需租赁、先试后买等商业模式,促进成熟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规模化应用。
(七)构筑数字安全防护体系。
19.健全工业网络和数据安全体系。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落实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防护指南,建立技术防护体系。建设四川省工业互联网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扩大省级工业互联网安全态势感知平台覆盖范围。建设省级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指导工业企业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重要数据目录备案管理与防护、风险监测和应急处置。
20.加强工业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保障。推广运用多方安全计算、数据溯源、商用密码等安全技术,支持企业采用安全可靠的软件和设备产品。统筹开展工业、通信等领域基础软硬件适配攻关及试点应用,加强重点领域信创产品供给。大力发展网络和数据安全产业,培育一批安全服务机构,加快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成渝地区),争创国家级数据安全产业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统筹。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智改数转”工作,建立健全省市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和关键问题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开展实施成效监测、分析评价和督促激励;组建“智改数转” 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加强全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数字化项目建设,完善现代产业治理体系。
(二)加大政策支持。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联动各地共同支持企业、产业链群开展“智改数转”,对新获批国家级标杆示范企业的支撑项目以及数字化服务能力支撑重点项目给予奖补。加大工业领域数字化设备更新改造财政支持力度 鼓励各市( 州) 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措施。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享受技术改造投资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
(三)创新金融服务。强化“智改数转”融资服务对接,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展供应链金融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便捷融资。依托四川省征信平台(天府信用通)等信用机构,探索建立基于诊断结果的金融信用评价体系。综合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业创新金融产品。加强与国家级基金对接合作,发挥省级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四)强化人才支撑。建立“智改数转”高端人才智库。加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数字化转型领域学科专业建设。支持开展数字技能相关赛事,建设数字化人才共享中心,培育数字工匠、数字工程师等技术技能型人才。推行首席数据官(CDO)制度,推进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相关领域职称评定。加大对党政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的“智改数
转”培训力度。
(五)营造良好环境。及时总结“智改数转”经验做法,每年遴选发布一批先进实践案例。深化成渝地区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加强与省外龙头企业、权威机构的协同合作 高水平举办制造业“智改数转”重要会议。实施数字赋能深度行、数字化转型促进市(州)行等系列活动,深入企业、园区、集群开展供需对接、宣传推介等精准服务。
\*权益保护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4〕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为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改革创新招标投标制度设计,纵深推进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坚持全国一盘棋,坚决打破条块分割、行业壁垒,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直面招标投标领域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纠治制度规则滞后、主体责任不落实、交易壁垒难破除、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顽瘴痼疾,逐步形成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联动。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深化制度、技术、数据融合,提升跨地区跨行业协作水平,更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有效凝聚招标投标市场建设合力。
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按照统分结合、分级分类的思路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标准,统筹短期和中长期政策举措,提升招标投标市场治理精准性有效性。
坚持创新引领、赋能增效。不断强化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创新、交易机制创新、监管体制创新,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转型升级。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
(一)优化制度规则设计。加快推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着力破除制约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制度障碍。加快完善分类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基本规则和实施细则,优化招标投标交易程序,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探索编制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指数。加快构建科学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标准体系,按照不同领域和专业制定数字化招标采购技术标准,满足各类项目专业化交易需求。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
(二)强化法规政策协同衔接。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健全招标投标交易壁垒投诉、处理、回应机制,及时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涉及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要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条件。
三、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三)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分类修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四)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制定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完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加快推进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工作,研究完善招标采购相关人才培养机制,提升招标采购专业服务水平。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五)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优化国内招标采购方式。支持企业集中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探索形成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机制。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
四、完善评标定标机制
(六)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积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提升评标质量效率。
(七)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八)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优化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强化评标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廉洁教育,提升履职能力。依法保障评标专家独立开展评标,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等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五、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九)加快推广数智技术应用。推动招标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合发展。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加快推进全国招标投标交易主体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经营主体登记、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互认共享。加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全国互认,支持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十)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统筹规划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提高集约化水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原则,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原则建设运营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专业交易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经营主体指定特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工具。
六、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
(十一)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探索建立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理清责任链条,分领域编制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范围、程序、方式,消除监管盲区。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十二)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管。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线索的标准和程序,推动加大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力度,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线索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将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行为的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建立移送线索办理情况反馈机制,形成管理闭环。
(十三)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完善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功能,畅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督监管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数字化执法规则标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
七、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
(十四)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适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推动修订相关刑事法律,依法严肃惩治招标投标犯罪活动。发挥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作用,支持经营主体依据民事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解。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遏制恶意投诉行为。
(十五)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开展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和示范文本进行全面排查,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审批、许可、备案、注册、登记、报名等事项,不得以公共服务、交易服务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八、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
(十六)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机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
(十七)优化绿色招标采购推广应用机制。编制绿色招标采购示范文本,引导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招标采购标准,对原材料、生产制造工艺等明确环保、节能、低碳要求。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确定评标标准,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十八)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的政策体系。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举措,通过预留份额、完善评标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
九、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实化各项任务,清单化推进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要根据职责,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整合力量、扭住关键、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尊重人民首创精神,鼓励地方和基层积极探索,在改革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推进数字化智慧监管等方面鼓励大胆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进创新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工作进展,加强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并在更大范围推广。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监督,营造有利于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2024 年 5 月 2 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
国市监反执一发〔2024〕10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已经 2024 年 8 月 26 日市场监管总局第 22 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宣传和贯彻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2024 年 11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引的目的、依据
为预防和制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相关概念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是指享有标准必要专利权的经营者或者有权许可他人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本指引以下统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
标准实施方,是指实施标准的经营者。
第三条 分析原则
认定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反垄断法》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据《反垄断法》规定,采用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相同的分析思路;(二)兼顾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三)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的利益;(四)充分考量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与许可谈判等情况。
第四条 相关市场
通常情况下,界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和《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一)相关商品市场
界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商品市场采用替代性分析的方法。在具体个案中,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商品市场主要是技术市场和实施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市场。其中,技术市场可以从不同标准之间、不同标准必要专利之间、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之间以及标准必要专利与非专利技术之间等是否存在紧密替代关系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可以同时从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的供给等方面进行供给替代分析。
(二)相关地域市场
界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地域市场同样采用替代性分析的方法。当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覆盖多个国家和地区时,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地域市场,需综合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标准实施、专利权保护等方面的地域性特征等因素。
在调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以及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时,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市场,但不同类型垄断案件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实际需求不同,应结合个案情况有所侧重。
第五条 加强事前事中监管
在标准制定与实施、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以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中,标准制定组织、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标准实施方等经营者应当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防范垄断风险,发现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风险的,可以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风险或者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通过提醒敦促、约谈整改等方式,加强事前事中监管,要求标准制定组织、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标准实施方等经营者提出改进措施,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事前事中监管措施的,不影响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
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风险或者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第二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
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及时充分披露标准必要专利信息,作出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许可承诺,以及与标准实施方共同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上述良好行为有利于提高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若未遵循上述良好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违反反垄断法,但可能提高排除、限制竞争的风险。
第六条 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
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经营者,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需及时充分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没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经营者可以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在具体个案中,经营者未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专利信息,或者已明确放弃专利权但向标准实施方主张专利权的情形,是认定其行为在相关市场中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七条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承诺
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方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需遵循的重要原则,被境内外标准制定组织所公认并广泛采用,成为知识产权政策的重要内容。
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参与标准制修订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需明确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同意在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基础上,免费或者收费许可其他经营者在实施该标准时使用其专利。
对于已经基于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作出许可承诺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转让该专利时,需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承诺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承诺的约束,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承诺对受让人具有同等效力。
在具体个案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或者其受让人是否违反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是认定构成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许可、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实行差别待遇等具体垄断行为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八条 标准必要专利的善意谈判
标准必要专利善意谈判是履行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的具体表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之间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费率、数量、时限、使用范围和地域范围等许可条件开展善意谈判,以达成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许可条件。善意谈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对标准实施方提出明确的许可谈判要约,通常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清单、合理数量的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的对照表、许可费率的计算方法及依据、
合理的反馈期限等具体内容;
(二)标准实施方在合理期限内对获得许可表达善意意愿,即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许可谈判等情形;(三)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出符合其所作出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的许可条件,主要包括许可费率计算方法及合理性理由、标准必要专利保护期限及转让情况等与许可直接相关的必要信息和实际情况;(四)标准实施方在合理期限内接受许可条件,如不接受,需在合理期限内就许可条件提出符合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的方案。
在具体个案中,应对谈判的过程和内容进行全面评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均需对其已尽到善意谈判义务进行证明。标准实施方表达善意意愿不影响其在谈判过程中对专利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三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
认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垄断协议
在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经营者之间可能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形:
(一)是否没有正当理由,排除其他特定经营者参与标准制定;(二)是否没有正当理由,排除其他特定经营者的相关方案;(三)是否没有正当理由,约定不实施其他竞争性标准;(四)是否没有正当理由,限制特定标准实施方基于标准进行测试、获得认证等实施标准的活动;(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情形。
标准制定组织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得在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第十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联营的垄断协议
通常情况下,专利联营可以降低许可等交易成本,提高许可效率。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之间可能利用专利联营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
以下情形: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利用专利联营交换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有关竞争
的敏感信息;(二)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将竞争性专利纳入专利联营;(三)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联合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单独对外许可;(四)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
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情形。
第十一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其他垄断协议
除上述协议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还可能滥用其专利权实施其他类型的垄断协议,
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形:(一)是否限制标准实施方生产、销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产品的价格、数量、地域
范围或者质量;(二)是否限制标准实施方开发竞争性技术;(三)可能构成垄断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认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首先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分析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十二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和考虑因素
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应当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规定进行分析,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结合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通常情况下,在标准本身并无替代标准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占有全部的市场份额,但是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