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基金结余不足时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举措,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分析研判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 年 4 月 26 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2024 年度四川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 2024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4〕248 号)要求,现就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 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列入四川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 门类)。
(二)进入 2024 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 2024 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 2023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 50% (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三、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 2024 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 2024 年 1 月1 日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 2024 年内到期,并未在 2024 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 2024 年内到期,并在 2024 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
(四)2024 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
四、先进制造业名单确定程序
按照如下程序确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一)企业网上填报。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将通知转发辖区内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相关企业,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
对于已在《2023 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 年6 月30 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自 2024 年 7 月起的每月 1 日至 10 日登陆高新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填报,并将申报材料(申报表、承诺书)打印、签章,上传平台并提交。对新申请进入 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自 2024 年 9 月起的每月 1 日至 10 日进行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申报状态显示“已审核”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不再重复申报。
(二)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将申报生成并签章的纸质文件(申报表、承诺书)提交至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请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务必主动公布市(州)、区(县)咨询电话和资料接收地址,并接收申报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资料。
(三)市(州)审核。对于申报企业原为高新技术制造业类的企业,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录系统进行线上审核,同时按照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相关数据,商当地税务部门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对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修改为制造业类的企业,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当地税务、统计部门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其中:科技、统计部门应审核企业所属行业是否为制造业;税务部门审核企业是否为制造业一般纳税人,结合发票开具数据等,审核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是否大于 50% (不含)。根据以上程序确定名单,并于每月 20 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附件 2),以正式文件推荐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名单推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市(州)推荐名单(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行政区域、企业名称、发证日期和到期日期等信息)发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科技厅)进行高企资格审核后,于每月 30 日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财政厅、科技厅、省税务局,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五、增值税加计抵减办理程序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标签维护。四川省税务局根据经济和信息化厅推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后,先进制造业企业即可申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二)加计抵减申报程序。先进制造业企业无需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在申报期内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相关提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5% 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六、其它事项
(一)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权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地经信、财政、税务、科技、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宣传。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照名单,通知到辖区内每户高新技术制造业类企业,力争符合条件的企业知晓政策、及时申报、应享尽享。
(二)动态管理。未及时申报的企业,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可按上述方式,按程序组织申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附件 3),于每月 20 日前按程序报送。
(三)其他要求。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务必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确定名单时,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
联系电话: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处 028-86264044
四川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028-85558450
四川省财政厅税政处 028-86659084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产业处 028-86668923
四川省统计局工业处 028-87043906
联系邮箱: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处 [email protected]四川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email protected]附件:1.咨询电话及纸质资料投递地址汇总表2.2024 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统计局2024 年 7 月 11 日
\*财税金融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金规〔2024〕13 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贷款服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因素,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扩大信贷资金覆盖面。持续开发续贷产品,完善续贷产品功能,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可以办理续期的贷款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
二、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在贷款到期前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三、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原则和标准,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担保等因素,确定续期贷款的风险分类。
原贷款为正常类,且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可以归为正常类: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和逃废债等不良行为;
(四)符合发放贷款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续期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因
素开展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
四、加强续期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制定续贷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情况和续贷资产相关信息,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五、完善尽职免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不良容忍与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有机结合,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有效保护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真正实现“应免尽免”。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明确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畅通异议申诉渠道,提升责任认定效率。
六、提升融资服务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提升融资对接力度,切实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根据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改进业务流程,积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七、阶段性拓展适用对象。对 2027 年 9 月 30 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小微企业续贷相关要求提供续贷支持。
本通知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 号)废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 年 9 月 24 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的通知
金办发〔2024〕96 号
各金融监管局,银行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 号)相关工作安排,督促引导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以下简称非银机构)更好发挥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金融功能,促进投资和消费,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取得更大成效,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非银机构要深刻认识和领会本次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的重大意义,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前瞻性、针对性、自主性技术创新,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注入强劲动力。
(二)发挥特色功能。非银机构要围绕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聚焦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关键领域,积极发挥融资租赁、消费信贷、汽车信贷等特色金融功能,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的能力与水平。
(三)加强贯通融合。非银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用好用足各地具体实施方案中关于税收、补贴等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因地制宜、扬长补短,主动研判市场动态和客户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持续改善金融服务。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四)鼓励发挥融资租赁专业优势,提升金融服务设备更新质效。金融租赁公司要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清单和正面清单,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充分发挥“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色功能,灵活采用直租、回租、经营租赁等多种形式,促进设备“生产者”和“使用者”有机连接,更好满足企业设备更新需求,支持加快淘汰落后设备,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五)鼓励以融资租赁方式推进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积极探索与大型设备、国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探索参与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以融资租赁设备价值为核心,满足各阶段科创型企业设备采购、更新需求,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获取医疗健康领域经营许可资质,更好支持医疗健康领域设备更新需求,同时防止变相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探索支持资源回收企业、拆解企业、再制造企业的设备资产租赁需求;鼓励加强与厂商合作,发挥厂商在处置租赁物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建立健全废旧设备回收体系。要积极践行普惠金融,发挥功能优势,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更新设备资产,推动创新升级。
(六)发挥财务公司特色功能,支持集团客户设备更新换代和技术改造。鼓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动对接集团客户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需求,深耕贴近产业的先天优势,围绕助力企业集团新型工业化,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重要方向,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机械、航空、船舶、轻纺、电子等重点行业,深挖成员单位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电设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机械、教育文旅医疗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开展买方信贷、消费信贷等业务,满足集团下游客户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换代、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金融服务需要。
(七)提升消费信贷便利,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消费金融公司突出专营消费信贷功能,加快数字化、线上化建设,提升自主获客和自主风控能力,推进金融服务与消费场景的融合发展,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鼓励消费金融公司用好用足各项政策工具,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积极支持居民耐用消费品绿色更新和品质升级,对家电换“智”、家装厨卫“焕新”等消费需求提供金融支持,畅通家电更新消费链条,推动高质量耐用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
(八)加大汽车金融服务,支持汽车以旧换新。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和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财务公司加大对市政交通企业的融资支持,助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降低汽车消费门槛。鼓励丰富汽车金融产品供给,在车辆置换环节向消费者提供置换车接续贷等金融服务,适当减免提前还款违约金,支持汽车以旧换新;鼓励加强与汽车厂商的合作力度,争取贴息支持,提升消费者获得感;鼓励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大对二手车市场的金融支持力度,通过活跃二手车市场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三、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
(九)优化战略规划和资源配置。鼓励非银机构在发展战略、经营规划、业务结构和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优化,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资源投入,大力支持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鼓励非银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创新研发力度,设计符合相关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服务,灵活设计还款(还租)方案,更好满足市场需求。
(十)优化内部管理和业务流程。鼓励非银机构积极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优化内部考核和激励机制,对于践行国家普惠金融政策的相关业务,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完善尽职免责制度,明确免责、减责情形和问责要求,规范尽职免责工作流程。
(十一)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非银机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平衡好功能性与营利性的关系,增强金融产品服务的普惠性和可及性。督促非银机构规范渠道类合作机构经营行为,加强名单制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妥善解决消费者反映突出问题,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加大监管政策支持力度
(十二)加强政策跟踪问效。各金融监管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与其他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引导和跟踪分析,加强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业务统计监测,持续构建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督促非银机构增强主动性和实效性,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
(十三)优化外部融资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机构进一步优化资金来源和结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发行绿色信贷(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绿色金融专项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以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惠及中小企业和金融消费者。
(十四)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成效显著的非银机构,各金融监管局在开展监管评级工作中,可以在相关评分要素中予以适当加分奖励;推动非银机构完善容错免责机制、绩效评价制度等,对积极践行国家普惠金融政策的相关业务,应当落实不良资产容忍度和尽职免责相关监管政策,同时严防道德风险。
(十五)加强行业自律保障。银行业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财务公司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发挥好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职责,协调组织非银机构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及时总结良好经验和典型案例,积极宣传、正面发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4 年 9 月 10 日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财金〔2024〕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2024 年 7 月 24 日
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专项担保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目标导向。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
坚持体系引领。融担基金发挥体系引领作用,在聚焦支小支农基础上,加大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和风险分担,引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更多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支持。
坚持市场运作。银行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选择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审贷放贷、提供融资担保。
坚持适度补偿。对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给予一定风险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坚持绩效引导。对融担基金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财政部单列年度业务规模、代偿率等绩效考核指标。地方财政部门要相应完善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业务的代偿率上限考核要求,突出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导向。
二、实施方案
(一)精准聚焦支持对象。中小企业满足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具体由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
1.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4.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5.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
中小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认定标准;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企业名单,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省级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向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名单,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二)分类提高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 、不高于贷款金额的 80% 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 20% 提高至最高不超过 40% 。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 20% 。有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减少市县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压力。
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融担基金分险比例分为三档:
1.对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 40% 的风险责任;2.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 35% 的风险责任;
3.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 30% 的风险责任。
(三)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 0.5% ;单笔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 0.3% 。鼓励合作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 以下。合作机构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逐步降低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四)适当提高担保金额。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 1000 万元提高至不超过 3000 万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满足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要求前提下,稳妥开展对科技创新类中型企业的担保业务。
(五)适当提高代偿上限。按照统筹支持科技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原则,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约定代偿赔付上限从 4% 提高至 5% 。超过上限部分融担基金不予赔付。(六)创新业务联动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模式,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
(七)提升金融服务适配性。支持银行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积分制相关融资等产品,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传统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努力提升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首贷率”,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八)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对于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资金需求,分年度单独进行测算。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融担基金年度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由财政部根据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融担基金经营状况和风险控制等情况统筹确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政银担企”合作,加大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指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实施好科技创新担保专项计划,推动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切实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加大政策支持。对于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明显、风险代偿压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持力度,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担保费补贴等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
(三)强化绩效考核。要将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执行情况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适时进行检查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支持措施的实施依据。
(四)深化体系合作。融担基金要细化与合作机构支持科技创新业务操作安排,优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科技创新模块,积极对接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时跟踪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推动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取得实效。
(五)筑牢风控防线。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强化资金用途监控,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
四、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加强对融担基金风险补偿资金监督管理,督促融担基金加强风险控制,及时履行风险分担责任,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财政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本专项担保计划自印发后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4〕5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金融监管局,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 \vdots> 的通知》(国办发〔2024〕15 号),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加快推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健全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
(一)明确整合标准。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工作。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级、县级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整合后的平台应当具有唯一名称、唯一运营主体,不得以“相互联通”“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等代替整合。
(二)制定整合方案。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在摸清辖区内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整合方案,各金融监管局要积极配合做好整合工作。整合方案应当明确省、市、县三级需要保留的平台、具体整合方式及时间表,确保 2024 年 12 月底前完成整合,整合期间要确保平台服务功能不受影响。整合方案要在 2024 年 7 月 15 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三)实行统一管理。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管理职责,统一登记辖区内保留的地方平台,并及时报送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应当制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将各级平台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管理。
二、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效
(一)按时高质完成清单内信用信息归集。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对照国办发〔202415 号中的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清单,推进本辖区内职工医疗保险费基本信息、欠缴信息、变动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信息、补贴信息,涉农类清单信息,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的归集共享,并及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地要在 2024 年 12 月底前完成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二)依法依规扩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鼓励各地区充分发挥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用,依法依规加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各金融监管局要组织银行机构及时反馈信息需求,推动平台加强对银行需求信息的归集共享。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省级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清单。
(三)切实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要与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着力解决数据归集标准不一、历史数据缺失、共享频率不够、数据更新不及时、接口调用容量不足、接口不稳定等问题。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听取银行关于提升信息共享质量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开展评估。
三、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
(一)深化银行机构与平台务实合作。各金融监管局要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对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信贷流程中,有效应用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银行机构要加强内部金融数据与外部信用信息的有机结合,优化信用评估模型,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开发线上贷款产品,提高小微企业服务效率,积极创新信用贷款产品,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投放。
(二)建立信用信息联合加工实验室。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要抓紧推动与有关银行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工作,为数据治理、敏感信息应用、模型训练、产品开发等提供支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与银行机构开展实验室共建。
(三)拓展平台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政策找人”机制,各地要依托平台汇聚金融便民惠企政策,并力争实现平台在线办理,推动政策直达快享。鼓励通过引入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等方式,合理分担信贷风险。
(四)强化安全保障。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要制定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的各项安全规范。各级信用牵头部门是本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信息授权规范管理,强化数据安全保障,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银行机构要依法合规地查询、获取、保管客户的信用信息,做到对信息的全生命周期安全闭环管理。银行机构要加强自身数据能力建设,提高数据分析应用、产品开发管理等核心能力,用好信用信息。
四、加强支持指导
(一)开展专项产品开发。信息归集质量高、特色产业信息丰富、模型和系统深度联通的地方,在充分有效归集共享国办发〔2024〕15 号清单内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归集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等特色信用信息,按照因地制宜、自主协商的原则,协同银行机构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开发工作,结合市场需要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助力实现普惠信贷保量、稳价、优结构的监管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指导,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定期汇总辖区内专项产品开发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工作开展情况应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情况、特色信息归集情况、联合建模与开发产品情况、平台与银行机构系统联通情况等。
(二)强化指导通报。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按月报送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清单内共享任务推进情况,指导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完善融资成效统计机制,并机制化向全国平台回传,着力提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将按月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进度缓慢的地方开展约谈,对先进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 年 6 月 19 日
关于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国市监质发〔2024〕5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切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健全覆盖质量、标准、品牌、专利等要素的融资增信体系”部署,引导金融机构运用质量融资增信手段对优质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服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质量融资增信的重要意义
质量融资增信是指以企业具备的质量能力、资质等质量要素为依据建立的增信机制,为重视质量、追求卓越、具有较高质量效益水平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开展质量融资增信,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改进金融服务,推进企业走以质取胜之路,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推进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有序开展。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主动作为,深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业务,进一步提升质量效益型企业融资可得性、便利性。
二、明确质量融资增信要素范围
(一)确定要素范围。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主要包括企业在质量信用、质量管理、质量品牌、质量基础、质量创新等五个方面所具备的能力、资质以及获得的荣誉等重要信息。其中,质量信用要素主要指企业的质量信誉评价、信用信息情况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情况;质量管理要素主要指企业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首席质量官设立及获得的政府质量奖等情况;质量品牌要素主要指品牌价值、品牌知名度及品牌影响力等情况;质量基础要素主要指企业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具有的能力和资质等情况;质量创新要素主要指企业技术创新、质量攻关成效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考以上五类要素范围,围绕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和企业融资需求,研究确定本区域质量融资增信要素范围和信息事项。
(二)规范要素内容。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质量融资增信要素,制定质量融资增信要素清单,规范信息格式,采集信息内容,提供信息释义。健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采集和实时更新长效机制,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三、扎实推进质量融资增信重点任务
(三)推动信息共享。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对照质量融资增信要素范围,在依法依规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适合的数据采集和信息共享制度,将企业名单及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共享给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大数据功能,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通道及相应工作机制,便于金融机构及时查询企业信用信息,降低信息收集成本。鼓励将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建立评价体系。金融机构根据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和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积极对接企业融资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深入挖掘和利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将其纳入信贷评价和风险管理模型,提高金融机构质量融资增信评价能力。鼓励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征信机构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参与数据共享、数据治理、评价结果建议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风控模型等工作。
(五)优化办理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结合质量融资增信要素,开发相关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程度。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开展信贷流程再造和业务创新,提高金融需求响应及审批办理速度,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质量融资增信服务。
(六)强化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融资增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要运用企业信息、公共信用等数据交叉验证,实现对企业质量融资增信各环节信息的动态精准掌握,做好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切实防范发生套取和挪用风险。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金融机构需要,及时更新企业的质量融资增信数据。通过联合惩戒等方式,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质量融资增信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
四、优化质量融资增信保障措施
(七)加强统筹协调。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质量融资增信业务开展的工作方案,强化政策配合和信息共享,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省、市、县联动,做好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积极宣传引导。市场监管部门要面向金融机构开展宣传讲解和培训服务,增强金融机构质量意识和素养,提高金融机构开展质量融资增信业务的能力和水平。金融机构要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介力度,提升质量融资增信产品和服务的知晓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等途径,向广大企业宣传质量融资增信政策,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先进做法和创新成果。
(九)深化政策支持。支持地方政府将质量融资增信业务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范围,推动设立针对质量融资增信业务的专项担保基金,将质量奖励有关资金用于质量融资增信贷款贴息,推动股权、基金、债券等金融政策工具组合发力,开展质量融资增信相关标准研制。促进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纳入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区、镇)活动中,更好服务企业做大做强、产业建圈强链,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加快建设质量强国。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质量融资增信工作任务,定期跟踪工作进展、总结工作经验,相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2024 年 5 月 10 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24〕36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转变财政支持方式,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和省委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围绕建设金融强省,以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主线,强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协同。构建财政金融互动政策体系,促进我省金融产业做优做强、重点行业领域金融支持精准有力、金融服务质效提升,扎实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资金保障。
二、支持做大金融总量
(一)支持做大金融产业。实施金融业发展综合奖励政策,根据市(州)(不含成都市)上年度金融业增加值、新增社会融资规模增幅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名,分档给予奖励,支持地方做大金融产业,增加金融资源有效供给。实施金融业经济贡献补助,根据成都市上年度金融业增加值增速、新增社会融资规模增幅完成情况分档予以支持,并按其金融业相关指标给予一定补助,大力支持成都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对年度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县(市、区),分档给予奖励,支持优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
(二)支持做大融资规模。对不同类型银行机构年度贷款余额、贷款余额增幅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分档给予奖励;对不同类型地方金融组织按年度提供融资余额增量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名,分档给予奖励,推动做大融资总量。对不同类型银行机构年度新增贷款额、新增贷款额增幅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分档给予奖励,激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信贷投放力度,提升信贷增长稳定性。
(三)支持发挥保险综合效能。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大力推动保险资金入川。对人身险、财产险两类保险机构的年度保费收入、保险金额、赔付支出进行综合排名,分档给予奖励。对投资我省重大项目且年度累计新增投资额排名靠前的保险机构,分档给予奖励。
(四)提升直接融资水平。实施直接融资奖励政策,按市(州)直接融资、上市储备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排名,分档给予奖励,支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为我省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服务的主承销机构根据当年实现融资额、融资成本、融资户数等因素实施综合排名,分档给予奖励;对参与承销我省地方政府债券的金融机构根据承销团成员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实施综合排名奖励,支持提升债券融资服务质效。
三、推动产融合作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五)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围绕守牢建好“天府良田”重点任务,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中央财政奖补政策。加快落实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提质增效重点任务,省级财政对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粮食生产经营贷款和现代农业发展贷款担保的低费率部分给予综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引导市县发挥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分险增信作用。落实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中央财政奖补政策。
(六)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融资发展。聚焦新型工业化、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企业融资发展,统筹建立集中统一规范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池和“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分设差异化专项贷款子产品,实施统一分险比例,重点支持六大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内外贸等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给予获贷企业一定比例贴息,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实施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费补贴、中小微外贸企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
(七)有效扩大全省投资与消费。用好用足增发国债、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中央政策红利,推动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充分释放投资与消费潜力,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保交楼”专项借款贴息、重大产业项目投资贷款贴息等阶段性政策,并根据经济运行态势动态调整。
四、支持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八)支持科技金融发展。围绕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聚焦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支持做好全方位金融服务。对投资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为我省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支持的银行机构,以及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主承销机构,省级财政给予一定奖补。
(九)支持绿色金融发展。聚焦“双碳”目标,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和绿色信托发展,积极申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进省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建设,推动金融系统逐步开展碳核算,充分发挥省级生态环保金融支持储备库作用。支持绿色债券发展,对发行绿色债券的主承销机构给予一定奖补;降低生态环保融资成本,对生态环保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根据中央财政相关政策和资金安排情况,支持涉林企业(个人)融资发展。
(十)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以引导金融服务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为主线,落实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奖补政策,对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对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给予奖补,对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奖补支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对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增速超过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一定幅度的银行机构给予奖补。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给予贷款奖补。对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奖补、省级再担保机构给予再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对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机构给予补贴,实施外卡刷卡设备和运维费用补贴以及外卡刷卡费用补贴,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实施政策性保险保费奖补,支持“三农”和乡村振兴。
(十一)推动养老金融发展。大力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规范发展个人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完善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银发经济的财政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养老存款、理财、保险、基金等各类个性化金融产品,以及为康养服务、智能设备制造、旅居养老、医养结合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做好养老产业融资能力提升,对银行机构运用养老再贷款发放的贷款给予奖补。
(十二)推动数字金融发展。深化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推动金融产品、服务渠道、业务流程数字化升级,为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信息安全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数字金融研发应用,对被纳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数字金融”主题工具的创新应用给予一定奖补。支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对通过地方平台发放贷款的银行机构给予一定奖补。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对在农村地区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机构给予补助。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财政金融互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的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推介和业务指导,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细化工作举措,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省级财政对各地的激励奖补资金应专项用于支持做大金融总量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将金融机构获得奖补资金情况作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激励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推动本意见落地落实。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 月 1 日至印发之日期间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按照本意见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 年 8 月 9 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优化“技改贷”、设立“设备更新贷”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四川市(州)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市(州)监管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按照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四川省以大规模技术改造带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方案》(川经信规划〔2024〕73 号)要求,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决定优化“技改贷”、设立“设备更新贷”,通过政策支持和融资成本补贴,引导金融机构精准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工业化具体部署,按照清单制管理模式,综合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股权投资、租赁补贴、票据、风险补偿”等金融措施,激励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企业大规模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融资需求,创新供给保障金融产品,力争到 2027年新增 1000 亿元以上的金融资金支持四川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创新金融合作方式
(一)遴选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国有融资租赁机构。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其中,合作银行应在全省范围内设立“技改贷”“设备更新贷”等产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关遴选工作(遴选通知另行印发)。
(二)创新金融产品。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大规模技术改造带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要求,依法依规在现有的产品体系基础上,以“项目前期贷”“设备技改信用贷”“设备技改抵押贷”“供应链融资”“设备直接融资租赁”“设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线上线下专项产品,构建起以“全周期、多融通、数智化、可定制”为特点的“技改贷”和“设备更新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技术改造综合诊断指标和评价结果,优化完善设备更新和技改项目贷款指标评价体系。线上产品审批、放款时效原则上为 1-5 天。线下产品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和提供放款头等舱服务,提高审批和放款时效。
三、贴息方案
省级财政采取贷款贴息、保险增信补贴、融资租赁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围绕生产产线整体升级改造、“智改数转”、环保技改、安全生产技改、“微技改”等领域开展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同一企业可享受银行贷款贴息、保险增信补贴、融资租赁贴息中的一项;已获得国家层面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的同一个项目贷款,不重复享受该项政策支持;获得省级贴息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可同时申报省级其它补助类政策。
(一)贴息标准。
1.银行贷款贴息。对企业在建设期内在合作金融机构(含银行贷款、票据)取得的“技改贷”“设备更新贷”(合作金融机构须在系统内将其标注为“技改贷”或“设备更新贷”),按年利率 1.5% 给予不超过 1 年的一次性财政贴息,且不超过已支付的利息总额,企业实施的多个技改项目或设备更新可归并后集中申报,但每个年度内单一企业最高获得的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
2.融资租赁贴息。对企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方式(含直转回)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和设备更新给予支持,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和年利率 1.5% ,且不超过已支付的租赁费用给予不超过 1 年的一次性财政最高 300 万元贴息。
3.保险增信补贴。根据工作需要,探索对企业使用保险作为增信工具融资给予保险费用补贴,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二)贴息时限。
对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签订融资合同或放款(交易)的项目主体,在此期间发生且支付融资成本给予不超过 1 年的一次性财政贴息。
(三)贴息方式。
融资成本补贴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采取“免申报”方式,即企业按规定先支付贷款(融资租赁)利息,由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成本支付清单及其他申报材料,按程序向省级财政直接申请贴息后返还企业。
(四)补贴总额控制。
省级财政年补贴融资总规模不超过 200 亿元,先到先得,额度用完即止。同一笔融资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融资成本支付总额。
四、实施流程
(一)建立“储备项目库”。企业自主在线填报项目信息。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初审,按季度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推荐入库的申请项目纳入“四川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储备库”。
(二)建立银企对接。参与优化“技改贷”、设立“设备更新贷”工作的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和一级分行)、融资租赁机构在提交四川省“技改贷”“设备更新贷”合作银行申请后按程序遴选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完善滚动推送机制定期将纳入“四川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推送合作金融机构。由合作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筛选确定项目及额度。鼓励市(州)结合实际统筹制定辖区内相关“技改贷”、“设备更新贷”支持政策。
(三)签订融资合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项目库内企业贷款(融资租赁)的申请进行审核,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并将项目标注为四川省“技改贷”或“设备更新贷”产品。
(四)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金融机构放款后 30 日内,将贷款(租赁)合同及贴息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市(州)经信部门,同时提交省级分行和一级分行(省级公司)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合同及实际放款情况,对照贴息政策计算每个企业、每个项目当期的贴息金额,于每个季度后一月的 10 号前将申请贴息资金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向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需求,并附送绩效目标表。
(五)贴息资金拨付。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根据资金拨付相关要求于当年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合作金融机构,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步将贴息资金清单下达市(州)经信部门。合作金融机构收到贴息资金后,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相关贴息企业。企业所获得的贴息金额,由各地市(州)经信、财政部门告知企业。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及时将收款凭证上传工业资金管理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开展对接。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经信、财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等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与合作金融机构紧密联系,安排专人对接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分别确定 1 名联络员,联络员名单于 8 月 26 日前通过邮件反馈至经济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局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合作金融机构用好“技改贷”“设备更新贷”产品,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动对接各市州分行发放贷款情况。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动梳理有融资需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企业及时完成项目储备,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把所有的储备项目企业纳入金融辅导范围,宣讲有关支持政策,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合作金融机构要压实审核责任,强化贷后管理,跟踪监督贷款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企业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
(三)强化资金监管。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报备贷款投放情况。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建立定期通报剩余额度机制,组织事后审核和抽查,审计等部门加强跟踪监管,确保融资成本补贴政策精准落地。贷款资金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联系方式:
经济和信息化厅 胡启飞 028-86263273
财政厅 廖玉群 028-86721125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唐秦飞 028-85261399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熊雨婕 028-61886529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2024 年 8 月 19 日
关于印发《“天府制惠贷”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四川各市(州)分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6 号)及《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融资发展实施方案 :> 的通知》(川财建〔2024〕144 号),依据《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less 四川省现代化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川财规〔2024〕13 号)规定,决定在四川省现代化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下设立“天府制惠贷”专项贷款子产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研究制定了《“天府制惠贷”操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2025 年 3 月 19 日
“天府制惠贷”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府制惠贷”政策性贷款产品的管理及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运作效率,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6 号)、《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融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建〔2024〕144 号)及《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 四川省现代化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川财规〔2024〕13 号)要求,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天府制惠贷”采用“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运行,由四川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再担保)与银行开展“总对总”合作,择优遴选银行和担保机构参与。
第三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子产品管理机构是指在财政厅及经济和信息化厅的监督指导下,由四川再担保采取市场化方式择优遴选参与“天府制惠贷”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机构。
第二章 产品政策
第四条 支持范围及条件:
(一)支持工业中小微企业在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产业基础再造、产业强链补链、产业新赛道培育、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领域获得信贷支持;对“小升规”重点培育工业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给予重点支持。着力缓解工业中小微企业有融资需求但无抵押或抵押物不足值等问题,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信贷支持。
申贷企业应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中小微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标准)。企业结合自身经营实际,可在重点支持领域或重点支持企业中择一申报。
(二)债务人及贷款实际用款人应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债务人无失信被执行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国担基金)分险的贷款项目,应满足国担基金相关要求。
第五条 银行贷款利率。设置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短期贷款不超过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50BP ,中长期贷款不超过 1 年期(LPR) +200BP 。
第六条 贷款规模及期限。对流动资金贷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 2000 万元,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对固定资产中长期贷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
第七条 合作方式。四川再担保与合作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总行或其总部管理机构建立“总对总”合作模式,根据产品需要建立银担传统业务和银担批量业务通道。银担传统业务是指担保机构逐笔开展风险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承保的业务;银担批量业务是指银行与担保机构按照“见贷即担、批量承保、设置代偿上限”的方式开展的业务。
合作银行与合作担保机构应对“天府制惠贷”建立绿色通道,合作银行应提供包括设立专项信贷产品、匹配专项授信额度、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降低融资成本等优惠合作条件,审批流程优于其他贷款业务。
第八条 分险比例。
(一)有国担基金分险的合作业务,由省现代化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四川再担保、国担基金五方各分担 20% 风险;其中符合国担基金科技创新担保计划专项业务合作条件的,各方分险比例另行约定。
(二)无国担基金分险的合作业务,除国担基金其他四方各承担 25% 风险。
具体风险补偿金额以债务人未清偿本金为基数计算,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在任何条件下产生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追偿产生的费用等其他费用,省风险补偿资金池不承担责任。
(三)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调整分险比例。
第九条 担保代偿上限。银担批量业务代偿率上限不高于 2% 。合作担保机构在担保代偿上限内向银行履行担保责任,超出担保代偿上限的业务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十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池风险补偿上限。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贷款本金为基数计算风险责任,设定风险补偿率上限,银担传统业务补偿率上限不高于 4% ,银担批量业务补偿率上限不高于 2% ,以单一银行、单一担保机构为核算单位。
第十一条 四川再担保代偿补偿上限。四川再担保按照贷款本金为基数计算风险责任,设定代偿补偿率上限,银担传统业务补偿率上限不高于 4% ,银担批量业务补偿率上限不高于 2% ,以单一银行、单一担保机构为核算单位。
第十二条 贷款成本。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收取企业其他费用。合作担保机构年化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 1% 。
第十三条 叫停机制。子产品管理机构每季度末统计不良贷款情况,以总行或省分行为单位,对合作银行逾期 90 日以上的不良贷款占全部贷款余额达到 4% 的,按程序报批后暂停该合作银行新增贷款投放。
第三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
(一)贷款申请。申请企业通过服务平台填写“天府制惠贷”贷款申请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金额等基本信息,上传“天府制惠贷”申请表(附件 1)等资料,自主选择合作银行后进行贷款申请,选择合作银行数量不超过 3 家。
(二)子产品管理机构初审。子产品管理机构通过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请,在 5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信息等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天府制惠贷”预确认函并通知合作银行;审核未通过的,在服务平台上退回至申请企业并告知退回原因。
(三)银行/担保机构受理、项目审批、放款。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企业推荐银担传统业务或银担批量业务,由合作银行在名单库内选择合作担保机构。对银担传统业务,每家银行最多选择不超过 2 家意向合作担保机构并最终选定 1 家来分险;对银担批量业务,每家银行只能选定 1 家担保机构。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申贷资料和子产品管理机构确认函,及时完成贷款审核,审核放款时效性将纳入年度绩效评价并与下一年度合作额度等挂钩。
1.银担传统业务项下:合作银行按照银行贷款评审要求和程序独立自主完成贷款审批,合作担保机构同时开展担保贷款审批流程,经双方审核通过,且均在服务平台上确认后,子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确认函(附件 2),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并在服务平台上传放款相关凭证。
2.银担批量业务项下:合作银行按照银行贷款评审要求和程序独立自主完成贷款审批,贷款审批流程通过后,子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确认函(附件 2),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在服务平台上传放款相关凭证并向担保机构提供备案信息,对符合“天府制惠贷”要求的项目,合作担保机构按照“见贷即担”原则批量承担担保责任。
(四)项目备案生效。合作担保机构在项目主债权起始日期起 90 日内将已承保的项目通过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化平台)向四川再担保申请再担保业务备案,四川再担保审核通过后完成再担保业务备案,四川再担保备案成功后,合作担保机构在服务平台上完成备案项目数据录入。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备案生效日与四川再担保备案生效日保持一致。
在项目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合作担保机构向四川再担保申请再担保业务备案时,原则上应优先向国担基金备案。
第十五条 贷后及保后管理。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子产品管理机构积极开展贷后及保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贷款企业生产经营、负债、财务状态等情况。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以书面文件向子产品管理机构报告,子产品管理机构每季度按程序报送。
第四章 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贴息标准。对获得“天府制惠贷”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贷款金额年化 1.5% 对实际付息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贷款逾期超过 15 日的不予贴息支持(逾期日以贷款到期日为准)。
第十七条 贴息流程。
(一)贴息申请。合作银行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准备“天府制惠贷”企业贷款合同及贴息申请材料。合作银行根据贷款合同及实际付息情况,对照贴息政策计算每个企业、每个项目当期的贴息金额,将申请贴息资金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子产品管理机构。(二)贴息初审。子产品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提供的贴息名单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贴息金额、企业开户账号等。(三)贴息报审。子产品管理机构初审后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贴息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经济和信息化厅复核后向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需求。(四)贴息资金拨付。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并按要求将贴息资金下达合作银行,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步将贴息资金清单下达子产品管理机构,由子产品管理机构告知企业。合作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5 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企业,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及时反馈收款凭证等。
第五章 风险补偿及追偿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合作担保机构完全履行代偿责任后(含融资担保体系和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应的风险责任),向子产品管理机构申请风险补偿。子产品管理机构在资料齐全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报四川再担保复审。四川再担保复审并按程序报批后支付风险补偿款。
第十九条 追偿分配。
(一)已获得风险补偿款的担保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补偿项目的追偿工作。子产品管理机构对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进行监督。(二)追偿回款在抵扣相关实现债权的必要的追偿费用后,合作担保机构按省风险补偿资金池追偿分配比例给予分配。(三)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有权对风险补偿项目进行集中追偿监督及核查,担保机构应积极配合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含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并提供相应资料。若发现风险补偿项目未按本细则约定进行分配,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有权要求担保机构整改。
第二十条 最终损失确认。担保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对应风险补偿款项可确
认损失。(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借款人无力归还欠款导致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
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担保债权。(二)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 3 年仍未执行终结的担保债权。(三)借款人依法被宣布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终结,经对借款
人财产进行清偿,并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担保债权。(四)其他经各方书面确认的损失。
贷款项目达到最终损失确认条件后,由合作担保机构向子产品管理机构提出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最终损失确认申请,申请材料需证明该项目满足上述条件之一。
子产品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向四川再担保申请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四川再担保向主管部门报送损失情况,待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确认。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运行报告。
(一)月度报告。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按月向子产品管理机构报送每月末业务开展、不良贷款、担保代偿等情况。子产品管理机构按月向四川再担保报送“天府制惠贷”运行情况。四川再担保按月向会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报送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
“天府制惠贷”运行等情况。
(二)年度报告。子产品管理机构在每年 2 月末前,向四川再担保报送“天府制惠贷”上年度运行情况。每年 1 季度末前,四川再担保向会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报送上年度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天府制惠贷”运行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在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下,四川再担保按照绩效评价办法,具体实施对子产品的绩效评价;四川再担保牵头实施对子产品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具体业务办理以四川再担保及子产品管理机构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参与各方,应严格按照时限等要求执行,并对提供的信息、材料、数据等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发展实际需要,适时对本细则进行优化调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就业人才类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扩岗位提技能优环境积极帮扶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发改就业〔2024〕10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残联:
加强残疾人就业帮扶,是新时代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当前,残疾人就业能力相对较弱、适合岗位仍然不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发挥好政策引导性和市场能动性,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支撑作用,持续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帮助残疾人通过生产劳动积极融入社会,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一、坚持就业优先。将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实施就业优先宏观调控的工作大局,强化残疾人就业帮扶政策与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关爱服务、维权保护等政策衔接协调。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进程中增强就业包容性和灵活性。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等活动加大对助残就业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高度关注、合力帮扶残疾人就业。
二、强化技能培训。统筹多渠道培训资源,开展残疾人就业能力提升行动。支持公共实训基地结合实际开设面向残疾人的培训项目,促进技能培训线上线下协同发展。依托公共实训基地等平台实施“巡回培训”“送训入乡”,在农村残疾人中大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支持残疾人培训场所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建立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服务系统,推动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
三、拓宽就业渠道。因地制宜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发电子商务、手工制作、直播带货、短视频拍摄、有声书演播等领域适配性高的岗位。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省级盲人按摩医院建设,带动盲人按摩行业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建设完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设施,组织开展来料加工、产品组装包装等辅助性就业项目。发展“互联网 +{} ”残疾人居家就业模式,引导平台企业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提供便利,减免相关服务费用。
四、支持企业用工。按规定落实吸纳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优惠、金融信贷、资金补贴、政府采购等政策。指导各地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积极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多种实现形式,指导地方加大对超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完善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五、补齐农村短板。将帮扶农村残疾人就业纳入乡村振兴相关工作中统筹推进,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业大户等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在重点工程项目和中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为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提供适配岗位。加大对农村脱贫残疾人的就业帮扶力度,对确实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按规定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用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保障和便利。
六、优化配套服务。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建立部门间残疾人毕业生信息交换机制,实施“一人一策”“一对一”精准服务。支持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开展支持残疾人的慈善活动,引导社会资本、慈善捐赠等多渠道资金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鼓励用人单位为新上岗残疾人配备就业辅导员。规范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构建多跨协同的残疾人权益维护体系。
各地要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地见效,统筹用好就业服务、技能培训、补贴奖励等方式,拓展残疾人多元化就业渠道,保障平等就业权利,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挖掘残疾人劳动奋斗的励志事迹和带动残疾人就业增收的优秀企业案例,适时总结推广帮扶残疾人就业的经验做法,对工作突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形成示范效应、营造良好氛围,让更多残疾人通过辛勤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残联2024 年 7 月 17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发展先进制造业是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就业扩容提质的重要渠道。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更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先进制造业企业服务对接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信息衔接,及时掌握本地区先进制造业企业情况。要指定服务专员,在确保减轻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建立分层分类的联合走访机制,定期了解企业用工变化、招聘需求和困难问题,主动宣介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支持、劳动关系等政策服务举措,鼓励将相关政策服务整合纳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内容。
二、加大稳岗扩岗扶持政策兑现力度。建立“政策直通车”制度,综合运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就业创业等各项涉企就业政策,推广“直补快办”模式,精准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5 年底,对稳定扩大就业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等政策,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对就业示范效应好的企业,优先推荐参评相关涉企表彰。
三、优化先进制造业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将先进制造业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范围,及时提供劳动用工咨询、招聘信息发布、用工指导等服务。依托就业信息资源库和就业信息平台,加强岗位信息与登记失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等数据比对,促进企业需求信息与劳动者求职信息快速匹配。在开展“ \hbar0+N^{\prime\prime} 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时,专门设立先进制造业企业专场招聘。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先进制造业企业提供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先进制造业企业集中的园区设立就业服务站点。
四、强化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供给。实施卓越工程师薪火计划、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等项目,围绕智能制造、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制造业高关联领域,开展规范化培训,壮大卓越工程师队伍,提升职业化国际化水平。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与技工院校共建技工教育联盟(集团),鼓励在具备条件的链主企业、骨干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组织技术攻关、技能传承。梳理先进制造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信息,及时更新本地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鼓励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工业“六基”、“卡脖子”关键领域为重点,开展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聘任。
五、拓宽先进制造业企业人才发展空间。建立先进制造业企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赋予相关企业高层次人才举荐权,推动具备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支持将发明专利、成果转化、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工作绩效作为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对高端人才探索以业绩陈述代替论文答辩。引导先进制造业企业建立体现技术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强化技术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吸引更多劳动者到先进制造业就业创业。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将先进制造业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人才政策支持范围。
六、改善先进制造业企业生产生活条件。加强用工指导,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改善用工条件,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指导先进制造企业建立内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深入开展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活动,及时发现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聚焦先进制造业集中的高新区、工业园区,完善基础设施,优化生活、文化、娱乐等园区功能,帮助解决职工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诉求,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可感可及程度。
七、提升先进制造业对青年群体的就业吸引力。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跟岗锻炼、联建交流等多种形式,引导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深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开展职业体验,增强岗位认同。动员先进制造业企业结合实际需求,建设就业见习基地,开发具有针对性、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广泛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开展就业见习等活动,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加强就业见习指导服务,做好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待遇保障、专人带教、权益维护等工作,对见习岗位质量好、见习留用率高的,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八、营造面向先进制造业就业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主动向社会宣传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相关安排、扶持政策、服务活动,提高知晓度和参与度。广泛挖掘选树一批吸纳就业数量较多、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宣传典型做法和积极成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就业观念引导,大力弘扬劳模精神、讲好工匠故事、涵养劳动文化,进一步营造劳动光荣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引导更多重点群体面向实体经济和先进制造业就业创业、建功立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将实施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协同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技术技能人才支持、减负稳岗政策落实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健全惠企政策直达机制,完善研判会商制度,及时掌握先进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困难诉求,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共同解决。要加强创新实践,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守正创新,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要切实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工作进展,重点关注先进制造企业的经营发展、政策落实、用工服务、技能培训、人才支撑、开展见习、吸纳就业等情况,及时掌握工作成效,相关进展和成效要单独统计,并按季度报送有关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 年 4 月 22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久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 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网信办,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数据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发挥数字人才支撑数字经济的基础性作用,现将《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数据局2024 年 4 月 2 日
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 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发挥数字人才支撑数字经济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为高质量发展赋能蓄力,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创新引领和服务发展,坚持需求导向和能力导向,紧贴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需要,用 3 年左右时间,扎实开展数字人才育、引、留、用等专项行动,提升数字人才自主创新能力,激发数字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增加数字人才有效供给,形成数字人才集聚效应,着力打造一支规模壮大、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高水平数字人才队伍,更好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重点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集成电路、数据安全等数字领域新职业,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数据赋能为关键,制定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培训教程,分职业、分专业、分等级开展规范化培训、社会化评价,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衔接认定相应职称。在项目实施基础上,构建科学规范培训体系,开辟数字人才自主培养新赛道。
(二)推进数字技能提升行动。适应数字产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需求,大力培养数字技能人才。加快开发一批数字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基本职业培训包、教材课程等,依托互联网平台加大数字培训资源开放共享力度。全面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支持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加强创新型、实用型数字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推进“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依托龙头企业、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开展数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开展数字人才国际交流活动。加大对数字人才倾斜力度,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数字人才,支持一批留学回国数字人才创新创业,组织一批海外高层次数字人才回国服务。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支持数字人才在园内创新创业。推进引才引智工作,支持开展高层次数字人才出国(境)培训交流,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人才国际交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骨干人才。
(四)开展数字人才创新创业行动。支持建设一批数字经济创业载体、创业学院,深度融合创新、产业、资金、人才等资源链条,加大数字人才创业培训力度,促进数字人才在人工智能、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积极培育数字经济细分领域专业投资机构,投成一批数字经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硬科技”和未来产业领域发展。加快建设一批数字经济领域专业性国家级人才市场,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数字人才孵化器、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园,培育发展一批数字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数字人才流动、求职、就业提供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五)开展数字人才赋能产业发展行动。紧贴企业发展需求开设订单、订制、定向培训班,培养一批既懂产业技术又懂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提升从业人员数字素养和专业水平,助力产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数字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国家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作用,利用国内外优质培训资源,开展高层次数字人才高级研修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加快产学合作协同育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等人才工程向数字领域倾斜。加强数字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加大博士后人才培养力度。
(六)举办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活动。在全国技能大赛专设智能制造、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等数字职业竞赛项目,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选拔培养数字人才。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中突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数字领域,促进高水平数字人才与项目产业对接。支持各地和有关行业举办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
三、政策保障
(一)优化培养政策。结合数字人才需求,深化数字领域新工科研究与实践,加强高等院校数字领域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大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作用,推进职业教育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新增一批数字领域新专业。推进数字技术相关课程、教材教程和教学团队建设。深化产学研融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培养复合型数字人才。
(二)健全评价体系。持续发布数字职业,动态调整数字职称专业设置。支持各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增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大数据、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等数字领域职称专业。健全数字职业标准和评价标准体系,完善数字经济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数字技能人才评价,落实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开展数字领域卓越工程师能力评价,推动数字技术工程师国际互认。
(三)完善分配制度。完善数字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数字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落实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制定数字经济从业人员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数字人才特点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强化薪酬信息服务,指导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发布数字职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信息。
(四)提高投入水平。探索建立通过社会力量筹资的数字人才培养专项基金。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数字人才培养培训投入力度。各地应将符合本地需求的数字职业(工种)培养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符合条件人员可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对跨地区就业创业的允许在常住地或就业地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五)畅通流动渠道。畅通企业数字人才向高校流动渠道,支持高校设立流动岗位,吸引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数字人才按规定兼职,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数字领域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兼职创新、在职和离岗创办企业。
(六)强化激励引导。通过国情研修、休假疗养,开展咨询服务、走访慰问等方式,加强对高层次数字人才的政治引领。将高层次数字人才纳入地方高级专家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在住房、落户、就医服务、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业投资、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支持或提供便利。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和培育科学家精神、工匠精神,营造数字人才成长成才良好环境。
各部门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数字人才培育的重要性,站在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政治高度,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着力造就大批高水平数字人才,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组织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承担政策制定、资源整合、质量监管等职责,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抓好督促落实。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主动谋划实施好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重点项目。财政部门要确保相关财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行业组织要共同做好数字人才有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共享公共实训基地开展民营企业员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发改就业〔2024〕3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工商联:
为提高公共实训基地的共享开放水平,完善民营企业利用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机制,强化技能人才培养和用工保障,更好服务民营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决定,从 2024 年至 2027 年,加力提效用好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百万民企员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共享场地设备。研究制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扩容提质方案,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推动公共培训资源向市场急需、企业生产必需领域集中。指导公共实训基地与民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共建“联合体”和“分基地”,共享培训所需的场地和设备,打造“生产 \dot{}+ 培训”真实场景,提高培训资源使用效益。支持公共实训基地采取“送培上门”等形式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探索以公共实训基地为桥梁纽带,统筹整合行业领域内多家民营企业培训资源,构建“一个基地、多点布局”技能培训体系,增强对全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建强师傅队伍。创新公共实训基地教师评聘制度,将民营企业具备丰富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工匠”“老师傅”纳入师资库,推动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工匠学院的师资互通共用,不断培育壮大“双师型”师资队伍。对承担公共实训基地培训任务的民营企业导师,在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激励等方面予以适当支持。指导公共实训基地与民营企业联合组织开展师资培训、研修交流、教学能力竞赛等活动,健全完善师傅队伍培养制度和“老带新”分享机制。
三、开发优质课程。引导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公共实训基地培训课程设计和开发,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培训课程,构建符合企业需求和技能人才成长的课程体系,完善培训课程与产业发展需求联动调整机制。鼓励公共实训基地与龙头民营企业、链主民营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共同研究制定新的职业标准和培训大纲,加大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等领域课程开发力度,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教材。推进培训课程数字化建设,实现课堂面授与远程学习相结合、线上线下培训无缝对接,提升民营企业员工参与技能培训的便利性和可及性。
四、扩大岗前培训。支持公共实训基地面向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大规模开展实用性、操作性技能培训。指导劳务输出地公共实训基地结合当地劳动力资源禀赋和转移就业特点,积极打造劳务品牌,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有效满足输入地民营企业用工需求。鼓励公共实训基地积极承接民营企业新入职员工、转岗员工新型学徒培训,提高岗前培训的覆盖率和质量,推动员工“上岗即能适岗、转岗即能顶岗”。推动公共实训基地与行业协会共同建立为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岗前培训的服务机制,对单个企业培训人数无法独立开班的,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协调多个企业开展培训,有效降低中小微民营企业培训用工成本。
五、加强在岗培训。坚持产训结合,推行公共实训基地与民营企业“双师带徒”、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实训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培训链与产业链衔接。指导民营企业科学合理制定培训计划,以增强核心竞争力为导向,联合公共实训基地对关键岗位员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突出实例操作为主、典型任务驱动,促进员工在岗成才。着力帮助民营企业培养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战略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在新产业、新业态、新赛道上形成竞争新优势。针对高危行业领域民营企业员工开展安全技能实操实训。引导民营企业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与公共实训基地联合开展员工在岗培训和评价激励,构建聚才留人的良好生态。
六、深化以赛促训。支持公共实训基地承办、协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参赛人员培养、赛事服务保障等方面工作机制,培育选拔优秀民营企业员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引导民营企业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为契机,引入行业标准和高端技艺,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能比武、岗位练兵等多种活动,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建立职业技能竞赛交流平台,开展企业间横向交流和学习互鉴,协同推进人才发掘、技术升级、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
七、完善就业帮扶。推进“技能培训 ^+ 就业服务”深度融合,加强民营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技能培训对接,培训前做好就业意愿调查,根据劳动者意愿开设课程项目;对培训后的人员多形式开展就业推荐,促进培训后尽快实现就业。加大技能人才有关政策宣传力度,帮助民营企业充分享受已出台政策红利。持续开展民营企业服务月等活动,重点面向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家庭、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推送合适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