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凝聚工作合力。地方要强化公共实训基地服务企业的目标导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实施。公共实训基地运营管理机构要做好培训台账管理和数据报送。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建立绩效评估体系,根据地方实际确定公共实训基地为民营企业开展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规模,力争 2024—2027 年,每年培训民营企业员工 100 万人次以上,持续增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各级总工会、工商联要强化劳动者培训与企业需求对接,推动共建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参训人员、相关企业和公共实训基地可按规定享受有关资金政策支持。
九、推广典型经验。支持公共实训基地设立专门区域,展示民营企业员工技能提升质效,广泛解读合作共享公共实训基地的政策举措。组织召开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运营工作现场会,加强区域间经验交流。总结公共实训基地与民营企业共同开展技能人才培养的有效举措,及时将成熟经验上升为政策制度。遴选一批优秀案例,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推广、奖励表彰,营造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24 年 3 月 21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2024 年 1 月 30 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 2024年到 2026 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 3 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 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 500 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ち炀瞬胖恫ê图际醮葱鲁晒ㄒ?。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 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
(一)聚焦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各?。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目录。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蛘呓逃挂约捌笠怠⑸缁嶙橹崂砘阕?,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等内容。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加快建设和应用省级集中的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机构通过系统管理和开展工作。加快培训、就业、社保信息互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展培训信息推送,推进项目找人、人策匹配,大力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享受培训补贴人员数据共享校验,设置风控预警功能,为参训人员身份识别、培训项目筛查比对、远程实时监管等提供技术支撑。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评价流程管理
(四)强化培训过程监管。对培训项目建立真实性完备性审核制度,实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考核制度。开班申请包括培训学员名册、教学计划、授课师资、教学资源(教材、数字课程等)、考核方案等要素。完善远程监控、视频录制等监管技术手段,实现培训过程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对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机构,要实地核实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对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培训过程、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申领发放等实施常态化跟踪管理和评估??山岷鲜导侍剿鞫阅馍炅觳固呐嘌祷购筒窝等嗽痹は雀嬷嘌底橹凳┮?、补贴申领条件、违规违纪违法责任等内容,培训机构承诺对培训全过程及真实性负责,参训人员承诺对身份条件真实性负责。
(五)严格组织开展考核评价。指导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及时组织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结业考核内容应充分体现职业(工种)或专项能力的核心技能,兼顾理论和实操能力,并有适当难易区分度。对考核合格人员核发培训合格证书,要如实记载培训机构名称、培训项目、时间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培训合格证书的管理,可统一证书序列号、参训人员姓名、身份信息、培训项目名称、培训起止日期、培训机构名称、发证日期等相关内容式样要求。探索加强对培训合格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将培训后就业效果作为培训机构办学督导、信用评定、品牌建设的重要内容。
(六)规范开展职业技能评价。统筹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一体化管理工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劳动者就业状况和企业需求,优化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评价职业(工种)的管理和规划布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从严从优遴选社会评价机构。对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质量督导与服务支持,加强评价过程管理、考务管理、题库资源建设、评分结果档案记录、证书数据管理等,保证评价质量。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审核参评人员资格条件,严格考核流程和考试纪律,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展评价。对评价合格人员,要加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进度。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伪造报名资格、降低考试难度、伪造试卷、编造虚假资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行为,取消参评人员评价结果,追回相应补贴资金,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规范“互联网 ^+ 职业技能培训”。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线上培训平台应具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学习行为控制、学习记录查询统计、即时互动和培训质量管控等技术功能,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如需应用线上平台培训,可根据培训项目特点,合理确定线上线下课时比例,公开征集遴选并公布线上培训平台,建立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质量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落实监管职责。禁止线上培训平台篡改数据、线上学习记录造假、同一账号同时多端口登录、多页面非前端播放课程、刷课、挂课、替课、刷考、替考等行为。对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线上培训平台和享受补贴、代领补贴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情形及时中止培训活动、责令整改、追回补贴资金、移出目录,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八)建设培育优质培训载体。推行“技能培训 ^+ 就业服务”深度融合模式,培育一批对接市场紧密、行业特色鲜明、师资设备强、服务就业好的培训机构品牌。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龙头企业等培训资源优势,引导支持其积极服务重点群体,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培训。分类分档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基本形成覆盖重点产业行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技能推广网络。加强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研修交流。
(九)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和管理。指导培训机构做好教材、数字课程等教学资源选用工作,积极选用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和国家级职业培训规划教材,从正规图书发行渠道征订。加强技能人才通用素质、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高技能人才研修等重点领域,以及新产业、新技术、新职业、数字技能等新兴领域职业培训教材及教辅材料开发与更新,推进职业培训资源数字化建设。
(十)抓好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培训机构配备与办学规模和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确保培训组织实施效果。授课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含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培训机构可面向企业、行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聘请具有丰富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等承担授课任务。鼓励各地建立健全培训机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组织师资培训、研修交流、教学能力竞赛等活动。
(十一)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大对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年度检查、协议管理、信用评定等制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办学督导、定期考核、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对享受政府补贴的培训机构、授课师资、实训安全、考核发证、广告宣传、招生活动、收费等方面监管,三年内质量检查全覆盖,促进规范办学。
严禁培训机构以招生费等名义直接或变相买卖符合补贴条件的生源,以联合办学、培训合作等名义违规转包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与参训人员串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对不以就业创业为目的,为拼凑人数领取补贴组织开展的“兴趣式培训”“滥竽充数式”培训的培训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移出目录。对出现违规套补、造假骗补、冒领补贴、违规转包获利等情形的培训机构,要采取追回补贴资金、暂停招生、责令整改、移出目录、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责任等不同处理方式,并按照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补贴资金统筹使用和监管
(十二)强化培训资金统筹。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持保障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助等。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十三)探索制定差异化补贴标准。可探索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急需紧缺程度、培训成本,以及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实现就业创业等情况,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
(十四)压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要与组织开展培训项目的相关部门(单位)明确补贴资金管理职责和具体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工作责任。要紧盯报名开班、结业审核、补贴申领、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加强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考勤记录等关键要素审核和数据比对核查,加大制防、人防、技防和群防协同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和人员有关信息(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和培训内容等。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服务
(十五)强化部门协同。在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就业工作相关领导小组等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组织好重点群体培训需求摸底调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合理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压实管理责任,抓好督促落实。支持县级(含)以上政府统筹设置重点支持的培训项目,统一培训标准,开展高质量培训。
(十六)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依托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方便劳动者查询和按需选择。支持引导劳动者按照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原则,可通过先垫后补、信用支付等方式报名参训。劳动者在享受政府补贴之外分担培训成本,补贴发放以直补个人为主,企业和培训机构按有关管理规定申领补贴,提高劳动者参与培训和监督培训效果的积极主动性?;嵬普棵沤徊接呕固炅炝鞒?、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为劳动者提供高效服务。推进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补贴补助,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十七)严肃执纪执法?;嵬泄夭棵乓婪ù蚧骺垦党匝?、内外串通、套取骗补培训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建立要情通报制度,发现涉及培训资金安全线索,第一时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综合利用多种形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教育引导培训机构、评价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要求,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假牟利。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
(十八)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平台载体,加大技能人才有关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进一步了解、用足用好政策?;乒愕胤郊寄苋瞬排嘌湫途?、劳动者技能就业致富先进事迹、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化建设成果,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推动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本通知与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以及地方现行政策的统筹衔接,推动专项整治成果转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实施举措,确保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 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 年 12 月 20 日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应精准对接产业发展和培训对象需求,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 3 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人累计最多享受 3 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 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八条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第九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十一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 2 次。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沟恼衅富疃痛匆捣?,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各地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地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现行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新增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以及各地在确保国家确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符合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应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三)“三公”经费支出。(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七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实际状况,在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进行划分后,再按照因素法分配。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具体划分比例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等确定。东部地区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 7 ?。ㄊ校?/p>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评选的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在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支持。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
第十八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四类,并通过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其中:
(一)基础因素权重为 35% ,设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工作任务量。(二)投入因素权重为 15% ,设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虑地方投入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引导地方加大投入,加快预算执行。
(三)工作成果因素权重为 15% ,设置城镇新增就业情况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工作成果完成情况。
(四)重点工作因素权重为 35% ,根据当年度就业工作重点任务设置具体指标。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地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分配方式。
第十九条 在因素法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负责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业务相关数据。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上级单位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条 地方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地方申报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备案结果给予分类分档补助。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 30 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后 30 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地方不得
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定期对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范出现造假行为,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平台,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直达市县基层,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开展第三方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さ姆ü嬷贫?,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方,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获得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相关支出实施期限至 2025 年。到期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恫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 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 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89 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24〕34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 年 7 月 13 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重点优势产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发展新质生产力扩大就业,及时梳理本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能源化工、先进材料、医药健康等六大优势产业,以及人工智能、绿氢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实施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提高第二产业吸纳就业贡献度。
(二)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可给予单户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优惠等政策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三)延续援企稳岗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 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 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 返还,中小微企业按 60% 返还,执行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鼓励引导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提高到 2000 元/人。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支持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 7800 元的定额标准对企业扣减有关税费。
(五)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最高可分别贷 30 万元和 400 万元,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 50% 贴息。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
(六)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合法权益,开展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支持零工市场建设,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可持续的公共就业服务,各地财政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七)购买社会服务拓展就业。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力度,重点支持儿童福利、为老服务、残疾人福利、城乡社区治理等事业发展。
二、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
(八)促进市场化就业。发挥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招商引资力度,持续深化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统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市场化人力资源机构力量“送岗进校园”,加密组织“百日千万招聘”“职引未来—全国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秋季专场”等系列活动,做到月月有专场、周周有招聘、时时有岗位。2024 年,面向高校毕业生组织招聘活动 8000 场次以上,力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市场化就业 75 万人以上,新增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灵活就业和创业 16 万人以上,新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站 9 个。
(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满编运行,提高空编使用率。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力度。加强各项招录(聘)实施进程与高校毕业生求职时间衔接。
(十)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工规模。全省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带头挖潜,适度增加招工计划。国有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增人增资政策?;≈醒朐诖ㄆ笠抵С?,按照属地原则,加大招工力度。
(十一)鼓励引导到基层就业。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按规定享受高定工资、试用期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首次申报评审职称提前 1 年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四川省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三年及以上,按规定予以学费奖补。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发当地基层服务项目。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聘用规模。
(十二)增加升学深造参军入伍员额。扩大 2024 年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规模,直招军士招录重点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专升本、第二学位和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至 8.7 万人。
(十三)积极开展就业见习实习。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2024 年开发不少于 5 万个就业见习岗位。组织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 至 24 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开展“逐梦扬帆计划”四川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2024 年募集不少于 2 万个实习岗位。
(十四)持续开展就业帮扶。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1500 元。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人跟踪服务,至少提供 1 次职业指导、3 次岗位推荐、1 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
三、促进其他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稳定农民工就业??古┟窆じ咧柿砍浞志鸵敌卸?,全省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稳定在 2500 万人以上。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专项资金的 30% ,2024 年吸纳务工群众 3.5 万人次以上;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县(市、区),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年度财政投入总量不低于 3500 万元,其中采取以工代赈项目村民自建方式实施的,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 20% 。
(十六)帮助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聚焦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39 个欠发达县域、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专业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 3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地区就业的,给予不超过 400 元/人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 10 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并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七)统筹推进其余重点群体就业。强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开展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专项行动。加强残疾人就业帮扶。实施巾帼就业创业促进行动,促进巾帼家政提质扩容。巩固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成果。
四、强化就业帮扶和服务
(十八)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鼓励各地适当提高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统筹资金,加大对乡村公益性岗位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按规定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十九)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聚焦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技术、养老照护等重点领域,围绕五大省级技能公共品牌,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大力开展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评价补贴,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45万人次以上。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执行期限至 2024 年12 月 31 日。
(二十)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推动实现人力资源全生命周期服务。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正确就业观。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布局建立一批“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城市 15 分钟、乡村 5 公里”就业服务圈,推动服务向基层下沉。探索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接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基层就业创业服务专门力量和专业力量,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加强就业政策宣传,持续优化经办流程,畅通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细化实化各项举措,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
本文件自 2024 年 7 月 13 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
川人社规〔2023〕15 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23〕3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贯彻实施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二届一次、二次、三次、四次全会会议精神,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待遇水平,增强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吸引更多劳动者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不断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优化技能人才结构,提升技能人才素质,缓解技能人才短缺问题,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能力为本。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方向,激发技能人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内生动力。
坚持科学评价。遵循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完善职业标准,创新评价方式,规范评价流程,坚持考评结合、逐级认定,客观公正评价。优秀的可破格或越级考评。
坚持效果导向。聚焦技能人才职业发展中的“天花板”问题,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体系,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延伸拓展其成长进步阶梯,推动形成人人学技能、有技能、长技能、比技能的技能型社会。
坚持岗位使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完善促进技能人才发展的政策激励措施,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让更多技能人才立足岗位,钻研技能,执着专注,实现岗位成才。
(三)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末,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面贯彻实施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涌现一大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端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引领集聚效应不断扩展,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等级清晰、素质优良、爱岗敬业的产业工人队伍。
二、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体系
(四)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实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院校和社会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有关规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使有技能等级晋升需求的人员均有机会得到技能评价。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按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评价,并做好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衔接。对尚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但符合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乡村振兴等工作需要,市场需求大、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椋捎墒≈耙导寄芗ㄖ傅贾行?、中央驻川单位或省级行业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家要求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按规定备案通过后,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开展考核评价。鼓励和支持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的高等学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面向本校在校学生组织开展技能评价。
(五)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行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考虑历史沿用、约定俗成等因素,对上述技能等级名称可使用不同称谓,并明确其与相应技能等级的对应关系。
(六)完善职业标准体系。贯彻实施由职业技能标准、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国际可比的职业标准体系。以满足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和职业教育培训、技能评价需要为目标,按照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开发职业技能标准、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并将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要求纳入其中。联合有关行业部门,依托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和院校等,积极承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工作,根据我省行业企业技能人才需求有序开发建设具有四川特色的评价规范,并鼓励各市(州)、行业开发专项能力考核规范。
(七)促进职业发展贯通。贯彻落实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职称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并探索建立川渝、川藏等跨地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有效衔接、评估结果互通互认、技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避免交叉重复设置和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定,逐步扩大贯通领域。探索在数字经济等领域促进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
三、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
(八)实行分类考核评价。用人单位、院校和社会评价机构要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分类评价。在统一的职业标准体系框架基础上,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传承和改进传统手工技艺、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主动适应创新创造等要素。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把握新趋势新动态、自主学习行业新知识新技能、创造性开展工作等要素。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多项知识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解决复杂生产操作难题等要素。
(九)建立分级考核体系。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用人单位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要求进行。参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员完成所有培训学时或满足评价条件后,按照培养目标进行考核定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考核是技能考核评价的主体,由用人单位和社会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等,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9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完善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制度体系,鼓励支持采取以赛代评方式,依据职业技能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得优秀等次的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技能等级和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通过评聘的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稳妥有序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优先在全省 ^{**}5{+1} ”现代工业、 ^{**}10+3^{;} ”现代农业、 \leftarrow4+6" 现代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评聘出一批具有代表性的首席技师和特级技师。鼓励联合内外部专家共同开展首席技师和特级技师的推荐和评审,确保评聘结果受到地方和行业企业广泛认可,不搞高级技师普遍晋升。对本意见印发前已开展高级技师以上评审工作的,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进行复核确认。
特级技师评聘工作要在工程技术领域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由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对评审标准、程序、办法和配套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制定方案、组织评审、公示核准、任职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首席技师原则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首席技师是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公认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首席技师评聘工作要在特级技师评聘的基础上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由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采取基层推荐、地方或行业评审、公示核准、用人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
(十)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在单位实习人员、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在岗职工等用工人员)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用人单位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初期,广泛开展定级考评,根据岗位条件、职工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等,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职工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可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揭榜领题等相结合。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十一)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具有“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的社会评价机构。经备案的社会评价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面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十二)指导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促进职业院校教学与企业用人需求紧密结合,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积极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同时,支持职业院校依托合作企业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加大将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培育为社会评价机构力度,面向各类就业群体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四、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培养使用待遇相结合
(十三)充分发挥技能评价对提高培养培训质量的导向作用。要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引导职业技能培训方向、检验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以评促训、以评促用、以评提能。支持用人单位、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开展各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突出能力导向,强化高技能人才培训,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机衔接,与企业用人需求紧密结合。引导用人单位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落实职工技能培训经费,将企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技能培训情况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备案条件,推动建立并形成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覆盖劳动者职业生涯全程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四)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建立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的机制,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技能评价结果合理安排技能人才岗位聘用和晋升,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技能评价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相衔接。实行聘期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和动态考核制度,引入退出机制,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十五)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推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落实落地,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突出技能人才实际贡献,通过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单独的体现技能人才技能水平的技能津贴,体现技能人才班组长额外劳动付出的班组长津贴,体现技能人才积极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研发津贴,体现技能人才兼任职业院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积极参与竞赛选手培养、课程研发和竞赛队伍建设的赛学津贴,体现技能人才师傅带徒弟额外劳动付出的带徒津贴,鼓励多学技能、向复合型人才发展的多能津贴或通岗津贴等方式,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
(十六)健全高技能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引导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对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专项特殊奖励、股权期权激励、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办法,并通过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充分发挥其技术攻关、技术交流、带徒传技和示范引领作用。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轮岗锻炼、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分别比照本单位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本单位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厥乱档ノ还で冢üで诩寄埽┤嗽钡闹耙导寄艿燃叮ǜ谖唬┥柚煤托匠甏霭凑沼泄毓娑ㄖ葱?。
鼓励各地在制定和完善人才政策时,优先将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党委(党组)联系服务专家范围和高层次人才库等,并结合实际给予人才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支持。在高技能人才项目建设和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中对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给予优先考虑。
五、加强服务监管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关系广大技能人才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重要意义。要从提升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做好推动落实、服务保障、监督检查以及宣传引导等工作。
(十八)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便利性的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体系。做好评价机构备案服务,公布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严格规范证书(或电子证书)管理。建立完善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面向社会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和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加强跨区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互认,探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国际互认。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窗口,为高技能领军人才提供政策咨询、业务代办等个性化精准化服务,协调落实相关待遇政策。
(十九)加强质量督导和监管。建立健全质量监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加强质量督导,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 + 监管”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院校和社会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网信等有关部门密切沟通协作,提升监管质效。健全评价质量评估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用人单位、院校和社会评价机构要落实评价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同行监督和社会监督。
本《意见》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 年 12 月 18 日
\*数字经济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
(2024 年 8 月 17 日)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经济的新增长点。为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为塑造对外贸易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贸易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按照创新为要、安全为基,扩大开放、合作共赢,深化改革、系统治理,试点先行、重点突破的原则,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主要目标是:到 2029 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稳中有增,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 45% 以上;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布局进一步完善,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数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大幅提高,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全面加强。到 2035 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 50% 以上;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全面建立,制度型开放水平全面提高。
二、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
(一)积极发展数字产品贸易。加强数字应用场景和模式创新,提升数字内容制作
质量和水平,培育拓展跨境数字交付渠道,提升国际竞争力。(二)持续优化数字服务贸易。促进数字金融、在线教育、远程医疗、数字化交付
的专业服务等数字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升品牌和标准影响力。发展云外包、平台分包
等服务外包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服务外包加快数字化转型。(三)大力发展数字技术贸易。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通信、物联网、
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导航等领域对外贸易。(四)推动数字订购贸易高质量发展。鼓励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
主体做大做强,加快打造品牌。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跨境电商 ^+ 产业带”发展。推进数字领域内外贸一体化。
(五)培育壮大数字贸易经营主体。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影响力的数字贸易领军企业?;嘤庀蚨雀摺⒕哂卸捞鼐赫攀频闹行⌒褪置骋灼笠怠9菇ù笾行∑笠迪嗷ゴ俳?、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支持数字平台企业有序发展,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
(六)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扩大数字领域投资。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高数字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机制程序,规范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保障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促进数据跨境有序流动。
(八)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高标准建设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打造数字贸易集聚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鼓励数字领域各类改革和开放措施在有条件的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发挥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平台作用,推进数字贸易领域交流合作。
四、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九)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斡胧澜缑骋鬃橹⒍?、亚太经合组织等多双边和区域数字贸易相关规则制定,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积极推进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程。参与应对经济数字化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探索建立税收利益分配更加合理、税收负担更加公平的数字贸易相关税收制度。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数字经济商事规则谈判。
(十)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推动建立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跨境结算、移动支付等领域国际合作,深化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与东盟国家、中亚国家、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等数字贸易合作。
(十一)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加快数字贸易认证体系建设,促进数字信任前沿技术的开发创新与应用推广,培育数字信任生态。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
鼓励数据安全、数据资产、数字信用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
(十二)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优化调整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持续推动全球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开放、安全、稳定、可持续。发挥各类专业法院法庭作用,推动数字领域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发展。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数字贸易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完善相关体制机制,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商务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形成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工作合力。各地区可因地制宜制定数字贸易发展相关配套文件。
(十四)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推进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数字贸易地方性法规。加强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加快数字贸易领域标准制定修订。
(十五)建立完善统计体系。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适时发布数字贸易统计数据。支持与有关国际组织、重点国家及研究机构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编制发布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和相关指数,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加强多渠道支持保障。加强数字技术研发支持,促进成果转化及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数字贸易领域。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对源代码、算法、加密密钥、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专有信息的法律?;?。加快推动数字产品标识化。加强数字贸易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强涉及数字贸易的商标注册和?;?。拓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和争议解决渠道。
(十八)强化人才智力支撑。加强数字贸易相关培训,提高领导干部专业素质。发挥数字贸易专家作用,加强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支持高等学校设置数字贸易相关学科。创新数字贸易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深化校企、政企合作,支持企业加强专业人才培训。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加快金融业数字化转型,高质量服务数字经济和促进数实融合,对于建设金融强国、巩固和拓展我国数字经济优势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以人民为中心,把握机遇、重视安全,以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为关键驱动,加快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提高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竞争力,保留必要的现金等传统金融服务方式,完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提高数字化监管能力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能力,积极稳妥推行数字人民币,助力金融强国建设,支持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
(二)工作目标。到 2027 年底,基本建成与数字经济发展高度适应的金融体系。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取得积极成效,数字化经营管理能力明显增强。形成数字金融和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数字化金融产品服务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适配度和普惠性明显提升。数字金融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基本齐备,相关金融管理和配套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系统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
(三)加强战略规划和组织管理。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全方位数字化转型战略规划,明确目标路径和实施策略。建立数字化转型“一把手”负责制和统筹协调机制,指定牵头工作部门,加强经费保障,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步伐。建立健全与数据驱动下智能化战略决策、运营决策、创新决策相适应的运营管理机制。建立数字化转型成效评价体系,完善激励考核机制。
(四)强化数字技术支撑能力。合理评估金融机构数字化进程,指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建立跨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任务型团队,建立前端业务部门需求驱动的数字技术开发模式,提高科技开发敏捷响应能力。落实科技自立自强战略,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加快重点领域专利布局,持续提升科技核心系统自主可控能力。建设证券期货业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
(五)夯实数据治理与融合应用能力基础。指导金融机构健全数据治理体系,完善数据治理制度和数据质量管控机制,积极参加数据管理国家标准(DCMM)贯标评估。加强数据资产积累,全面整合内外部数据,实现全域数据的统一管理、融合共享。强化数据挖掘分析和数据可视化能力建设,形成对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基础数据支撑。推进金融领域“数据要素×”试点,运用大数据、隐私计算等科技手段,融合应用多维数据,优化金融产品和风控模型,提升金融服务和风险管控质效。
(六)建设数字金融服务生态。鼓励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数字生态场景体系,构建数字生态运营体系。坚持人民至上,以服务大众为价值目标,构建零售数字金融生态,在做好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的基础上,有效提高金融产品服务的可获得性和普惠性。支持金融机构参与数字政府建设,助力提升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数字化转型,加快数据资源整合运用。推动互联网保险规范发展,增强线上承保理赔能力。(七)提升数字化经营管理能力。支持金融机构提高数据驱动的业务决策和资源配置能力。利用流程机器人、数字化客户营销触达工具、集约化作业模式等数字化手段,赋能高强度操作性岗位提质增效。健全数字化人才培养、选拔和使用机制,完善数字化人力资源考核激励机制。运用数字技术优化风险管理系统,实现风险智能预警和动态捕捉,推动风控从“人防”向“技防”“智控”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有能力、有意愿的中小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定位探索数字化转型特色模式,优先选取影响程度深、范围广、价值高的业务领域或环节加快转型,实现成本可承担、业务可持续。
三、运用数字技术提升重点领域金融服务质效
(八)助力科技金融提质增效。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内外部数据和大数据技术对科技型企业全景画像,提升客户筛选和营销对接效率,促进金融服务触达更多初创期、成长期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依托创新积分、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等“技术流”信息,借助数字手段,提高对科技型企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建立科技金融风险监测模型,动态掌握科技行业趋势和企业市场变化,开展智能化风控和监测。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依托智能算法模型更好支持制造业发展。
(九)赋能绿色金融深化发展。推动金融机构基于企业碳账户、碳排放数据以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分等,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运用数字技术开展定性定量分析,提高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智能识别能力。加强与外部机构合作,运用数字技术探测收集碳足迹信息,提升碳减排计量、核算和披露水平,提高绿色金融风险管理能力。
(十)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优化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有序推进全国中小微企业支付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支持银行在有效防控风险基础上,探索运用交易数据创新“脱核链贷”业务模式,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数字化水平。深化实施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建立健全乡村振兴领域数字一体化平台,推动涉农信息整合,打造金融综合应用场景。加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建设应用,支持金融机构探索运用数字技术加强对活体、生产设备等押品管控,拓宽动产融资业务范围。
(十一)持续丰富养老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深度挖掘信息数据资源,对养老企业精准画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养老专属纯信用信贷产品,充分满足普惠养老服务机构的合理融资需求。聚焦老年人群日常生活中的高频金融场景,持续健全金融无障碍服务体系,加快数字服务的适老化改造,推出“关怀模式”“长辈模式”,加强相关产品服务的宣传普及和推广应用,提升老年人群享受数字金融服务便利度。
(十二)支持提升数实融合水平。加快数字金融创新,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金融服务嵌入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 + 产业”等数字化场景,助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金融机构搭建数字化金融服务平台,围绕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和重要产业链,加强场景聚合、生态对接,实现“一站式”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发挥金融科技优势,输出技术、平台等服务资源,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金融机构搭建跨境金融数字平台,助力航运贸易数字化。
四、夯实数字金融发展基础
(十三)营造高效安全的支付环境。提高应对特殊情景的支付系统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支付系统业务连续性管理,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连续运行。完善系统功能,丰富业务场景,提升支付系统服务质效,持续完善广泛覆盖、高效安全的现代支付体系。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持续完善数字人民币受理环境,丰富数字人民币使用场景。强化数字金融业务反洗钱监管。
(十四)培育高质量金融数据市场。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自功能,加大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力度,进一步优化信用信息的开发应用机制。推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共享服务,降低金融机构数据收集运用成本。加强金融领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探索开展金融行业数据空间建设。积极稳妥推动市场化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壮大,为金融“五篇大文章”
提供多元化征信和信用评级产品服务。健全覆盖各金融市场的交易报告制度与交易报告库。在依法安全合规前提下,支持客户识别、信贷审批、风险核查等多维数据在金融机构间共享共用和高效流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可信共享体系。促进和规范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统一监管合规口径,给予金融机构规则指引。
(十五)加强数字金融相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规划建设绿色智能金融数据中心,推动新增算力向国家枢纽节点集聚,支持海量数据存储和实时数据调用。建设优化高可靠冗余的网络架构,提高金融网络健壮性和服务能力,为金融数字化转型架设通信高速公路。布局先进高效的算力体系,加快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规范应用,探索运用边缘计算和量子技术突破现有算力瓶颈,为金融数字化转型提供精准高效的算力支持。
五、完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
(十六)强化数字金融风险防范。指导金融机构加强数字金融业务合规管理,实施创新业务合规审查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多维度开展新技术应用适配测试与安全评估,强化技术风险管理,保障业务连续稳定运行。完善激励和容错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信息系统安全可控水平,化解核心技术“卡脖子”风险。强化模型和算法风险管理,健全模型安全评估和合规审计体系,及时披露算法信息,提升算法可解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外包风险管理,建立外部合作方准入管理、持续评估和退出机制。
(十七)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防护。指导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数据?;し煞ü婧捅曜脊娣?,完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数据安全的商用密码?;?,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组织金融机构定期进行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风险,接入金融行业相关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推动相关平台互联互通??雇绨踩喙匮沽Σ馐?,提升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水平。搭建证券业数据和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基础、共性安全支撑。
(十八)加强数字金融业务监管。密切跟踪数字金融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按照功能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的原则,依法依规全部纳入监管。持续完善数字金融相关业务规则和监管制度,及时补齐监管制度短板。落实“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责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数字金融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充分运用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和监管工具,强化金融科技创新行为全生命周期管理,为数字金融创新提供包容审慎、富有弹性的真实市场环境。积极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国际机构组织的数字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十九)提升金融监管数字化水平。推动监管流程数字化再造,增强关键监管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智能分析工具研发,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和识别研判能力。推进监管大数据建设,加强工商、司法、舆情等外部数据引入,完善监管数据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打造兼具信息展示、智能分析、流程管控、智慧决策功能的数字化监管平台。(二十)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督促金融机构结合数字金融业务模式和特点,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せ?。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组织开展针对数字金融的教育培训和知识普及,增强消费者金融素养,提升数字金融产品使用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督促金融机构保留现金等传统服务模式,提升现金服务水平,弥补数字鸿沟,保障老年人等公平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
六、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
(二十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数据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在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下召开专题会议,加强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共同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组织开展常态化融资对接,支持数实融合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密切监测和防范相关金融风险。各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动本行业领域的数字金融工作。
(二十二)强化监测评估。组织开展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评估,对金融机构数据挖掘能力和数字技术应用水平进行评价。探索建立数字金融相关统计标准和制度,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数据报送,做好统计监测工作,研究将相关统计结果纳入金融机构评价体系。
(二十三)加强总结宣传。探索建立数字金融业务试点,加大对数字金融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及时总结推动数字金融发展工作情况,梳理提炼发展数字金融的经验做法、典型模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形成良好数字金融发展氛围。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国家外汇局2024 年 11 月 21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移动物联网“万物智联”发展的通知
工信厅通信〔2024〕5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各相关企业:
移动物联网是以移动通信技术和网络为载体,通过多网协同实现人、机、物泛在智联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相关部署,进一步深化移动物联网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融合,提升移动物联网行业供给水平、创新赋能能力和产业整体价值,加快推动移动物联网从“万物互联”向“万物智联”发展,助力行业数字化转型和新型工业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
到 2027 年,基于 4G(含 LTE-Cat1,即速率类别 1 的 4G 网络)和 5G(含 NB-IoT,窄带物联网;RedCap,轻量化)高低搭配、泛在智联、安全可靠的移动物联网综合生态体系进一步完善。5G NB-IoT 网络实现重点场景深度覆盖。5G RedCap 实现全国县级以上城市规模覆盖,并向重点乡镇、农村延伸覆盖。移动物联网终端连接数力争突破 36亿,其中 4G/5G 物联网终端连接数占比达到 95% 。支持全国建设 5 个以上移动物联网产业集群,打造 10 个以上移动物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培育一批亿级连接的应用领域,打造一批千万级连接的应用领域。
二、夯实物联网络底座
(一)加强网络规划建设?;〉缧牌笠狄挂贫锪甓裙龆婊?,结合需求适度超前建设移动物联网络。按需提升 5G NB-IoT 在市政、家居、教育、农业等重点领域深度覆盖水平。进一步加大 5G RedCap 部署力度,加快推进新建 5G 基站同步开通5G RedCap,支持已建 5G 基站完成 5G RedCap 升级,推动在行业虚拟专网应用。加强网络监测和优化,面向移动物联网用户需求提升网络质量。
(二)提升网络智联能力。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快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移动物联网络的应用部署,推动实现网络连接、资源管理、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内生智能,提升网络智能化水平。加强面向城市智联、低空智联、农业智联等场景适配,更好满足高中低速、广域覆盖、上行增强等业务需求。
三、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一)推进标准体系建设。行业标准组织、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终端标准制定,加快平台物模型标准统一,提升智能连接能力,降低产业链上下游适配复杂度。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与垂直行业龙头企业共同制定标准,促进移动物联网跨行业深度融合。支持产业各方参与 5G-Advanced(5G 演进)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无源物联、通感一体、5G TSN(时间敏感网络)、高精度定位、卫星物联等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测试验证。制定不少于 30 项移动物联网标准。
(二)增强产业供给能力。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物联网专业公司发挥产业优势,培育掌握关键资源和核心能力的链主企业,形成大中小、上下游企业协同共生、韧性强劲的产业格局。鼓励芯片、模组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物联网平台建设,发挥海量数据优势,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创新应用,发展智能物联产品。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合理开放物联平台能力,降低开发门槛,促进数据采集和有效利用。支持各地建设移动物联网产业集群,打造面向移动物联网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四、深化智能融合应用
(一)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缧牌笠狄忧坑牍ひ怠⒔煌?、能源等企业协同,促进移动物联网在工业制造、交通物流、智能电网等领域融合应用,提升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工业互联网领域,推动在平台化设计、网络化协同等典型模式中的应用,满足“ 5G+ 工业互联网”重点场景的业务需求,促进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在智能制造领域,加快在研发、生产、管理等环节的应用,强化在人机交互、智能调度等场景的支撑能力,满足智能制造发展需求。在交通物流领域,开展智慧仓储、智慧邮政等应用试点,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和物流服务质量。在智能电网领域,提高在新能源发电、数字输电、智能变电、智能配电、智能用电的全环节应用,增强电力系统“可观、可测、可控”能力。
(二)促进社会治理智能化?;〉缧牌笠狄⒒硬岛图际跤攀?,支持各地推进移动物联网在市政、环保、应急等领域规模化应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在市政服务领域,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及建筑物等网联化和智能化改造,部署智能水务、智能抄表、智慧安防等感知终端和城市级物联网平台。在环境监测领域,运用移动物联网技术实现信息采集、存储和追溯,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在应急管理领域,与应急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运输等环节相结合,提高应急物资管理效率和精准度。
(三)助力民众生活智慧化?;〉缧牌笠狄罨肫?、医疗、家电等企业合作,推广移动物联网在智能网联汽车、医疗健康、智能家居等领域应用,促进民众生活更加便捷舒适。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推动在行车监控、自动驾驶等场景应用,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和协同控制等功能,鼓励 5G RedCap 车载应用创新。在智慧医疗健康领域,扩大在血压仪、血糖仪、穿戴物等终端设备中的智能化应用,开展智慧医疗健康设备和应用创新,提高健康管理水平和健康数据分析能力。在智能家居领域,推进在灯控、门锁、机器人、安防监控等智能终端中的集成应用,提升家居全场景智能化服务能力。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优化价值评估方法。基础电信企业要全面评估移动物联网整体价值,体现移动物联网卡、硬件终端、软件平台等业务载体的连接价值,以及对计算、存储等业务增长的带动价值。要优化收入统计口径,将物联网终端硬件、平台服务等纳入通信服务收入,将带动业务收入纳入移动物联网业务统计口径,科学合理体现移动物联网业务价值,为移动物联网产业链健康发展创造有利局面。
(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缧牌笠狄盐蘸眯幸捣⒄购陀没ㄒ姹;ぶ涞墓叵担吵锟悸?4G/5G 和 2G/3G 移动物联网服务的衔接、迁转等工作,做好各类移动物联网用户服务,满足用户业务选择需求。完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优化业务处理流程,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要组织基础电信企业绘制移动物联网络覆盖地图,公布网络覆盖情况,助力行业企业应用创新和业务拓展。
(三)完善安全?;せ啤;〉缧牌笠狄炕贫锪踩阑つ芰ㄉ?,不断深化移动物联网安全风险评估。加强物联网卡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物联网卡安全管控措施,提升物联网模组、终端等设备安全性。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引导数据处理者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和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不断提升数据安全保护水平。立足国家安全,科学规划物联网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规范落实“三同步”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要素保障。各地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围绕网络建设、行业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形成推进合力。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推动金融机构为移动物联网企业和项目提供多样化投融资支持。发挥基础电信企业、产业联盟、科研机构等作用,开展职业培训、人才认证,培养移动物联网相关人才。
(二)做好监测评估。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要研究建立移动物联网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开展移动物联网网络能力测试,建设移动物联网应用协调平台,推动解决供需不匹配等问题?;〉缧牌笠狄忧客缃ㄉ?、优化和运维工作,促进网络质量和服务提升。支持开展“万物智联”城市发展总结评估,促进移动物联网赋能地方发展。
(三)加强交流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持续组织开展移动物联网典型案例征集,遴选一批技术先进、成效突出、应用前景良好的应用案例。加强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形成示范效应,发挥赋能带动作用。支持移动物联网发展方阵开展相关产业活动,建设一批移动物联网技术和应用创新中心,促进合作交流和成果转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 年 8 月 29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 版)》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24〕1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系统谋划,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 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 年 6 月 5 日
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 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进一步加强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系统谋划,加快构建满足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工智能 +^{,} 高水平赋能需求的标准体系,夯实标准对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企业发展、引领产业升级、保障产业安全的支撑作用,更好推进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特制定本指南。
一、产业发展现状
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基础性和战略性技术,正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加速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全面赋能新型工业化,深刻改变工业生产模式和经济发展形态,将对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人工智能产业链包括基础层、框架层、模型层、应用层等 4 个部分。其中,基础层主要包括算力、算法和数据,框架层主要是指用于模型开发的深度学习框架和工具,模型层主要是指大模型等技术和产品,应用层主要是指人工智能技术在行业场景的应用。近年来,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在技术创新、产品创造和行业应用等方面实现快速发展,形成庞大市场规模。伴随以大模型为代表的新技术加速迭代,人工智能产业呈现出创新技术群体突破、行业应用融合发展、国际合作深度协同等新特点,亟需完善人工智能产业标准体系。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加快赋能新型工业化,以抢抓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先机为目标,完善人工智能标准工作顶层设计,强化全产业链标准工作协同,统筹推进标准的研究、制定、实施和国际化,为推动我国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到 2026 年,标准与产业科技创新的联动水平持续提升,新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0 项以上,引领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加快形成。开展标准宣贯和实施推广的企业超过 1000 家,标准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成效更加凸显。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20 项以上,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全球化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优化产业科技创新与标准化联动机制,加快人工智能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推动先进适用的科技创新成果高效转化成标准。
坚持应用牵引。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面向行业应用需求,强化创新成果迭代和应用场景构建,协同推进人工智能与重点行业融合应用。
坚持产业协同。加强人工智能全产业链标准化工作协同,加强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协作,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标准化模式。
坚持开放合作。深化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鼓励我国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携手全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制定国际标准。
三、建设思路
(一)人工智能标准体系结构
人工智能标准体系结构包括基础共性、基础支撑、关键技术、智能产品与服务、赋能新型工业化、行业应用、安全/治理等 7 个部分,如图 1 所示。其中,基础共性标准是人工智能的基础性、框架性、总体性标准?;≈С疟曜贾饕娣妒?、算力、算法等技术要求,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夯实技术底座。关键技术标准主要规范人工智能文本、语音、图像,以及人机混合增强智能、智能体、跨媒体智能、具身智能等的技术要求,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应用。智能产品与服务标准主要规范由人工智能技术形成的智能产品和服务模式。赋能新型工业化标准主要规范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制造业全流程智能化以及重点行业智能升级的技术要求。行业应用标准主要规范人工智能赋能各行业的技术要求,为人工智能赋能行业应用,推动产业智能化发展提供技术保障。安全/治理标准主要规范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等要求,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人工智能标准体系框架
人工智能标准体系框架主要由基础共性、基础支撑、关键技术、智能产品与服务、赋能新型工业化、行业应用、安全/治理等 7 个部分组成,如图 2 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