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落实管理主体“三级责任”,建立廉政防范三级“背书”机制,按节点逐项签字把关,确保廉政风险责任可监督可追溯。用好信息化手段进行精细管理,及时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开展线上监管,完成项目入库、申报、评审、监管、存档等全过程管理,提升项目管理资金精细化、透明化水平。
(六)强化资金绩效管理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激励资金的绩效管理,负责编制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及时分析监控结果及问题原因,督促指导实施单位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按质保量完成。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对激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和绩效评价,督导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七)加大政策宣传引导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坚持线上线下解读相结合,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企业第一时间知悉熟悉政策内容。要结合服务企业和项目,做政策快递员,把政策送上门。各地要设立咨询服务热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答疑,并开通投诉举报监督渠道。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时报告稳增长和政策落实中的成效、经验和存在问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办规〔2025〕3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 年 4 月 1 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及全国、全省两会精神,聚焦扩大有效需求、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产业升级,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消费恢复提振
(一)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 对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银行机构向省内居民发放 1 年期及以上,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 4 类商品线 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 1.5% 、单笔不超过 3000元给予 居民 1 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省范围最高可享受 2 笔贷款贴 息支持。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 8:2 比例负担。〔责任单位: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发放“蜀里安逸 · 美好生活”消费券。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结合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消费促进活动,同步发放线上和线下餐饮、零售、川酒川茶等专项消费券,充分挖掘消费潜力,推动四川特色产业发展。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三)实施首发经济激励。对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在川开设亚洲及以上级别首店的经营主体,省级财政 给予最高 300 万元激励;开设中国首店的经营主体,给予最高 100 万元激励;开设西南首店的经营主体,给予最高 50 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四)实施消费新场景运营激励。对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举办线上线下促销活动,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 增长 5% 以上、且 2024 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 万元,符合条件的“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运营主体,省级财政按其促销活动实际投入的 50% 给予补助,单户最高 100 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五)实施演艺赛事活动激励。对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引进在川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 演出活动的主办单位,省级财政根据累计售票总人数、售票收入及经济贡献,给予最高 500 万元激励;引进高品质剧场演出的主办单位,省级财政根据累计观演观众人次及经济贡献,给予最高 90 万元激励;引进全国性演艺赛事交易活动的主办单位,省级财政根据参展企业和签约情况,给予最高 300万元激励;引进国际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单位,省级财政根据赛事级别,给予最高
600 万元激励。(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财政厅)
(六)实施重大文旅消费促进活动激励。对 2025 年 4 月 1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引进在川举办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旅消费促进活动的承办方,省级财政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七)实施二手车销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二手车销售额的 0.5% 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 500 万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 8:2 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八)实施企业招工成本补贴。对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应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每人 1000 元 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发放方式,由各地根据参保系统信息直接向企业发放。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 8:2比例负担。〔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实施小微企业集中担保增信。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 1 日期间,通过集中担保增信方式,与银行机构实行“总 对总”合作,实施“小微融担贷”,将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 “推荐清单”内的经营主体新增纳入担保支持范围,担保费率按不高于 1% 予以支持,进一步降费让利。(责任单位:省担保集团、省 发展改革委、四川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十)加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额度由 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小微企业申请额度由 400 万元提高至600 万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贴息,提标部分贴息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 9:1 比例负 担。〔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加力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激励。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在满足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要求的前提下,将全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支持企业库中的中型企业,纳入省级财政融资担保保费补贴支持范围,支持更多科技创新类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财政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委金融办)
(十二)实施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通过省级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投保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其中:对上年度出口额 500 万美元以下、且保险费率不超过 0.08% 的企业,给予全额补贴;对上年度出口额 500 万—6000 万美元的企业,按 50% 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 100 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三、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十三)实施重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激励。对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日期间,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 2000 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工业项目,省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 5% 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 1000 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四)实施企业拓展市场激励。对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参加境外线下展会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 80% 给予激励,单场展会最高 10万元;参加境内线下展会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 70% 给予激励,单场展会最高 3 万元;建立国际营销服务平台和网点的企业,按建设总费用的 30% 给予激励,每个项目最高 20 万元、每家企业最高 50 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十五)实施工业企业供需对接激励。 对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纳入市场年度开拓计划清单的活动,省级财政按照活动规模、对接成效给予服务供给机构每场最高 30 万元激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六)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规模增长激励。对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日期间,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10% — 20% 、 20% 以上,且 2024 年生产规模 100 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0 万元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15%-25% 、 25% 以上,且 2024 年生产规模 2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激励。(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十七)实施汽车企业转型升级激励。对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产量 20000 辆以上、重型商用车产量 5000 辆以上的燃油汽车生产企业,在 2023-2024 年同期平均销售量基础上,省级财政对增量部分给予激励,单个企 业最高 5000 万元。其中: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每辆 2000 元;重型商用车每辆 5000元。支持扩大新能源汽车产量,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增产激励,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八)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对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15% 以上、且 2024 年经营规模 100 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省级财政给予 200 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20% 以上、且 2024 年经营规模10 亿元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 100 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 以上,且 2024 年经营规模 1 亿元、10 亿元、100 亿元以上的餐饮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激励;通过互联网实现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8% 、 5% 以上,且 2024 年经营规模分别超过 300 亿元、500 亿元的电商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0 万元激励。对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个达限”的商贸个体工商户,省级财政按每户 6000 元给予激励。(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十九)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定向采购激励。对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累计支付超过 5000万元的,省级财政按照实际支付采购金额的 1% 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 200 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十)实施生猪牛羊出栏激励。对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超额完成生猪、牛、羊出栏目标任务的市(州),省级财政分别按照超额部分 50 元/头、200 元/头、30 元/只的标准给予激励,用于支持生猪牛羊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
(二十一)实施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激励。鼓励商圈、商业综 合体、连锁企业、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等转型升级,对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并首次达到规模的运营企业,省级财政按照销售额(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激励。其中:1 亿元—3 亿元给予 100 万元激励,3 亿元—5 亿元给予 200万元激励,5 亿元以上给予 400 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以上措施与现行其他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营商环境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发挥流量积极作用扶持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
国市监网监发〔2024〕9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平台流量是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重要资源,对经营主体开展线上经营具有重要作用。为更好发挥网络交易平台流量积极作用,支持帮扶中小微经营主体抓住数字化转型机遇,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切实发挥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促进创新、创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重视和挖掘平台流量潜力,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激发网络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推动形成平台有信心、公平有序竞争,中小微经营主体有活力、发展能力强,消费者有意愿用、消费体验好的线上市场环境,推动平台经济更好服务新发展格局。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支持平台提升流量配置效率、提升流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效果,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突出重点,分类施策。鼓励平台按照自愿参与、讲求实效的原则,围绕乡村振兴、促进就业、扩大消费等重点开展流量扶持。引导平台立足业务特色,发挥比较优势,结合经营主体信用状况,为平台内农产品、特色和新入驻等中小微经营主体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
—提升能力,创新发展。强化公平竞争、创新发展的导向,指导平台在流量扶持基础上提供丰富的配套措施,支持和引导中小微经营主体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将流量转化为经营效率。
二、发挥平台流量机制作用
(一)合理配置流量资源。鼓励平台根据自身运营情况,进一步优化算法,合理配置流量资源,帮助经营主体提升品牌和产品知晓度,拓展市场。引导平台内经营主体深入认识和掌握流量使用方法,提高流量利用效率。
(二)明确平台流量规则。引导平台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流量规则,以合理程序确定流量分发机制。平台应依法保障平台内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持续完善相应规则。(三)提升流量供给精准度。鼓励平台发挥数字化信息化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优势,提供量化、可视化流量数据,帮助平台内经营主体找准目标用户,匹配相应流量,提升流量使用效果。
(四)提供流量配套措施。鼓励平台提供产品研发、生产加工、原料采购、销售渠道、仓储物流、财务金融、数据分析、决策支持等配套措施。支持平台开展培训活动、建立交流渠道,提升相关服务的专业性、稳定性,助力经营主体提升综合运营能力,提升流量转化率。
(五)完善流量评估机制。鼓励平台畅通平台内经营主体意见建议反馈渠道,针对提升流量使用实际效果,定期开展总结和评估。围绕流量资源配置、规则协议、精准匹配、配套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进行调整优化。
三、强化农产品经营主体流量扶持
(六)推动平台流量扶农常态化。引导平台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服务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支持平台提供常态化、成体系的长期流量扶农措施,加强对集中上市的生鲜特色农产品经营主体流量扶持。推动“数字下乡,农货上行”,发展乡村农产品网络销售,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产品。
(七)打造农产品特色项目。鼓励平台结合时令、节日和区域特色,分析农产品的需求特征和趋势,策划农产品购物节、助农专场等特色项目,通过与优质主播等内容创作者合作为农产品带货。鼓励优质优价,推动农产品经营主体享受更多农产品增加价值,提高扶持效率。
(八)鼓励帮扶重点地区。鼓励平台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欠发达地区等地农产品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提供流量费用减免、信息推送和展示、专属标签等扶持措施。放宽流量扶持措施的时间限制,支持经营主体根据自身产品上市周期理性投放流量。
四、创新特色经营主体流量扶持
(九)探索平台流量扶特方式。支持平台创新流量扶持方式,助力依托特色资源、特色产业、传统技艺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等生产提供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的经营主体加快数字化转型发展,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十)适时开展专项活动。鼓励平台根据市场流行趋势、消费者新需求等因素,通过设置频道专区、组织特色产品销售专场等方式,增加文旅产品、手工艺产品、土特产品等特色产品或服务供给,支持打造一批特色明、专业强、服务优的优质品牌,引导形成消费热点,并提供专属流量扶持措施。
(十一)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平台联合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积极配合激发区域经济活力、增强中小企业竞争力、精准帮扶个体工商户等政策措施落地,为特色经营主体在生产、销售、培训、物流等方面提供多种配套帮扶措施。
五、重视新入驻经营主体流量扶持
(十二)提升平台流量扶新效果。支持平台加强对新入驻经营主体流量扶持,提供曝光机会,拓展线上经营渠道,激发创新活力,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鲜血液。鼓励平台将流量规则、使用方法等基础性内容纳入新入驻经营主体培训。
(十三)丰富流量扶新方式。鼓励平台通过开设新入驻经营主体频道专栏,提供新入驻经营主体或新产品标签,发放流量券和广告券等多种方式进行流量扶持。
(十四)梯次配置扶新资源。支持平台基于经营主体成长阶段和经营情况,提供不同水平和类型的扶持措施,激励经营主体持续提升经营能力。对于市场反映好、消费者满意度高、发展潜力大的经营主体,可进一步提供奖励或培养计划。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鼓励平台积极参与。引导平台根据自身商业模式、流量规模以及平台内经营主体特点,开展流量扶持。支持平台按照经营节奏和营销周期,统筹安排大型促销和流量扶持相结合的购物节等活动。鼓励除网络交易平台之外的不同业态平台企业参与流量扶持,相互借鉴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开展合作。
(十六)发挥平台特色优势。鼓励平台发挥短视频和直播等新业态在品牌打造、提升产品知晓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精准匹配消费者与经营主体。支持平台为经营主体开展直播带货等新型营销活动提供技术、内容创作工具等支持,增强经营主体宣传营销能力。
(十七)推动落地见效。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在支持整合区域特色农产品和特色产业、帮助中小微经营主体对接平台等方面主动作为,建立健全与平台、平台内中小微经营主体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及时了解困难诉求,推动解决问题。
(十八)营造良好氛围。支持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流量扶持效果,强化正面宣传引导。鼓励平台多渠道宣传解读流量扶持措施,让更多平台内经营主体了解流量扶持申请方法、资格条件等相关信息,提高流量扶持措施知晓率和享受率。
市场监管总局2024 年 10 月 18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改外资规〔2024〕10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持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优质企业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外债资金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的积极作用,现就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以下简称“借用外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行业地位显著、信用优良、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现阶段重点支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符合《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 年第 56号令)等有关规定要求;(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三)近一年营业收入规模排名行业前五,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四)企业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 AAA;(五)最近三年,(1)未发生境内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2)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3)财务报表未被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二、对于优质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我委将在现行管理基础上,实行专项审核,适当简化相关要求,加快办理流程。
(一)企业可提交包含子公司在内的年度计划性合并外债额度申请;(二)如申请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暂无法提供已签署贷款协议、但能提供贷款机构意向性文件的,可予“容缺办理”;企业应在首次提取贷款后向我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相关贷款协议;(三)如申请发行境外债券,暂未确定主承销机构的,可予“容缺办理”;企业应在每笔境外债券发行结束后向我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主承销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
(四)国内信用评级为 AAA 且国际信用评级达到 A-及以上的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专业机构法律意见,可由企业内部法律或合规部门出具。
三、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时,应同时说明适用优质企业外债管理的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持性材料。
四、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我委将按照《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有关监管措施予以惩戒。
五、我委将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统筹考虑,积极支持各类所有制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并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及全口径外债情况,适时调整优质企业界定标准。
六、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主动服务,积极支持和指导区域内优质企业稳定发展预期、增强发展信心,合理开展中长期外债融资,引导企业将外债募集资金用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七、我委将加强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持续完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外债风险。
(一)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企业借用外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优质企业借用外债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核查企业外债额度使用率,外债资金是否按要求募集使用,借用外债信息是否按规定及时履行报送程序等。
(三)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加强对辖区内优质企业外债募集资金投向的监督检查,确保外债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实施偿债能力动态监控和风险预警,督促企业做好偿还本息准备,科学有效防范外债风险。
八、我委对优质企业的任何表述以及我委对其借用外债所作的任何决定,主要基于企业对外公开信息,均不表明对企业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相关外债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和保证。投资者或贷款机构应进行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
九、房地产企业及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仍按原有规定进行管理。
十、本通知自 2024 年 7 月 29 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 2029 年 7 月 29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 年 7 月 12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知发运字〔202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部署,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 年)》有关专项任务,决定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现将《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请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企业登录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系统进行申报,并于 2024 年 6 月 15 日前在系统内完成企业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 年 2 月 27 日
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 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聚焦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加快推动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切实将专利制度功能转化为创新发展强大动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行动方案》总体部署,以专利产业化为主线,强化知 识产权普惠服务,普遍提升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能力水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引导培育一批掌握关键 核心技术、具备专利产业化优势的企业,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奠基赋能。
到 2025 年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专利转化运用能力得到普遍提升,培育一批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样板企业,从中打造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加速形成 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新优势;助推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成功上市。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大力推动专利密集型产业快速发展。
二、重点任务
以全链条服务为理念,推动专利链与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通发展,加速知识、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向中小企业集聚,形成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发展路径。
(一)融通创新链,加强专利技术对接和研发。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参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推动企业需求与技术供给精准匹配、有效对接。以产业需求为导向,推动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产学研深度合作,清晰界定权属关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用,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技术升级,加快培育高价值专利或者专利组合,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创新效能。
(二)融入产业链,扩大专利产业化规模和效益。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具有专利技术特长的中小企业入链融链。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产业专利池运营,探索利用专利开源等转化运用新模式,加快形成产业链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机制。引导支持中小企业加速技术升级迭代,形成专利密集型产品,创立知名商标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实现专利技术产品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
(三)畅通资金链,强化专利产业化投融资支持。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开发科学可靠的评估工具,为专利产业化投融资提供基础支撑。强化知识产权增信功能,畅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渠道,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有效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投融资平台,多种途径解决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资金需求。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力度,有效降低上市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四)筑强人才链,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围绕专利产业化项目和创新需求,积极引进高水平科技人才,努力打造结构合理、支撑有力的科研团队。支持中小企业培养复合型实用型知识产权人才,为专利转化运用和知识产权管理提供智力支持。推动各级各类服务机构不断提升能 力素质,有力支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五)打通服务链,提高专利产业化全流程服务效能。围绕专利产业化全流程,汇聚咨询、培训、检索分析、评估、交易等 服务资源,发挥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的叠加效应,探索构建供需匹配、精准对接、协同高效、运行顺畅的专利产业化服务体系。
三、普惠服务
围绕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需求,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链条,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供给,夯实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基础。
(一)普及推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引导企业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用好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公共服务系统、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等信息公共服务产品。支持建设一批重点产业专题数据库,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支撑。
(二)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作用。组织引导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和服务特长,为技术研发、转化对接、专利布局等提供基础服务支撑,帮助中小企业对接更多适用、优质专利技术,有效匹配中小企业需求。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业务培训指导,提高企业专利信息利用能力。
(三)提升区域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效能。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市、县、园区,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业集聚区、业务受理窗口、区域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商标品牌指导站等平台载体,为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业务指导、能力培训等综合服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采集点作用,探索建立公共服务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
四、样板培育
在做好知识产权普惠服务的基础上,筛选一批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开展重点培育,打造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中小企业样板。
(一)建立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面向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筛选一批具有技术研发能力和专利产业化基础的高成长性企业,建立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基本标准见附件)。每个省份推荐入库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 300 家,对有计划单列市或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等企业数量较多的省份,推荐入库企业数量不超过 500 家。
(二)建立入库企业动态调整机制。
1. 出库标准。经过一段时间重点培育,切实达到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示范效果。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升,新增 1 件以上专利密集型产品,或者已获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年销售额及利润均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2. 滚动培育。各省份可在培育出库企业数量的 2 倍以内,增补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开展滚动培育。面向出库后的样板企业开展接续培育,助推形成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
3. 退出机制。入库企业 2 年内未取得专利产业化实质性进展,或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严重失信、偷漏税、数据造假、非正常申请专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退库处理。
五、政策支持
围绕专利产业化重点任务,面向入库企业按需匹配支持政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一)强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支持。指导各地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备案名单,按领域范围提供专利预审服务;加大专利优先审查政策的支持力度。指导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等组织实施并推广符合企业共性需求的公益类专利导航项目。结合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组织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功能性平台及区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为企业精准推送相关专利技术信息,搭建转化对接平台,做好专利转化相关服务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
(二)助推专利技术产品化产业化。鼓励支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为企业提供专利技术成果概念验证、中试等服务支撑,加大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孵化器等建设力度,加快专利产业化应用,形成具有技术优势的专利密集型产品。鼓励支持各类展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对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进行广泛宣传,支持企业打造新品新牌、国货潮牌,提升企业品牌竞争优势,扩大专利产业化规模效益。(国家知识 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加大投融资精准服务力度。推广应用《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推进银行内部评估试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列信贷额度、优化审批流程等方式,实现快评快贷,充分利用风险补偿机制,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效率和规模。面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送入库企业名单,在业务范围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低成本中长期专项资金支持。开展“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帮助企业对接更多优质投资机构。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主动对接企业,发挥领投作用,加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对入库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项目投后管理和服务指导机制。探索政府引导基金等通过优先股的形式投资入库企业,将优先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存管。鼓励支持以“科技成果 *+ 认股权”方式入股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提高资本市场服务赋能水平。支持入库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培育,整合政府和市场各方资源,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资源配置、初步价值发现及上市培育孵化功能,提供股份改制、财务顾问、股权融资、上市辅导、多元化金融支持等系列服务,适时开展创业债权试点和天使投资人备案。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产品衔接和制度性对接机制,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加快进入全国性资本市场。集成知识产权公共服 务资源和专业服务力量,打造一批服务于资本市场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合规辅导等专业服务,有效降低上市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加强组织调度和跟踪指导,推动各项支持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落细落地。地方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推进机制作用,细化支持举措、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强化本实施方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等重点任务的有序衔接,高效协同、政策联动,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投入力度。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渠道,充分发挥相关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的投入保障。各省市相关部门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配套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带动社会多元化投入,推动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三)加强监测评价。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专利产业化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对企业和地方上报信息开展核查抽查,并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做到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效果可检验、可评价、可感知。有关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相关评估评价和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经验交流会商机制,认真总结专利产业化典型案例和成功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营造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良好氛围和工作合力。
附件:入库企业基本标准
附件
入库企业基本标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的中小企业;2.原则上应具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试点单位等资格;3.主营业务原则上属于专利密集型产业;4.主营产品的核心功能、制造方法等具有自研或引进的核心专利技术,原则上应按
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985 号)规定完成专利产品备案;5.专利产业化率不低于 50% ;6.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10% 或不低于 500 万元;7.有稳定的科研带头人和研发团队,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不低于 20% 或与
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8.拥有自主商标品牌,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9.具备涵盖制度、机构、人员、保障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10.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和各类重大事故、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情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4〕33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 年 7 月 11 日
四川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 年)》,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积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双重作用,进一步健全专利转化运用工作机制,畅通各类创新主体专利转化运用渠道,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打通专利技术转化运用的关键堵点,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切实将专利制度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的强大动能。到 2025 年,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全省专利实施率和产业化率明显提高,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优势进一步凸显。
二、全面梳理存量专利
(一)全覆盖盘点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组织省内高校和科研机构依托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存量专利盘点,采取发明人自评、单位集中评价等方式,综合考虑技术成熟度、应用场景、产业化前景等因素,梳理筛选市场需求潜力大、转化实施空间广的专利,对转化意愿、转化方式、项目组合等进行标注后在平台上登记形成专利转化资源库。2024 年底前实现高校和科研机构未转化有效专利全覆盖盘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教育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引导企业参与存量专利市场评价。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和国际专利分类(IPC)的对照关系,基于产业细分领域挖掘存量专利潜在需求企业。动员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有企业等推荐懂技术和产品的专家,对入库专利的转化实施意向、技术改进需求、产学研合作意愿等开展市场化评价,并在平台上反馈。〔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速推进转化运用
(三)促进专利供需对接精准匹配。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根据市场评价对存量专利开展分层推广、加速转化。基于产业细分领域企业对专利技术需求情况,通过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向企业匹配推送专利信息。选取企业集中度高、技术需求旺盛的产业集群,开展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转化供需精准对接活动。扩展高能级创新平台的知识产权精准服务模式,推进关键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
(四)推进专利赋能优势产业发展。围绕我省六大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建设运营重点产业专利池,提升产业链专利技术推广应用便利度。聚焦我省六大科技专项,支持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的专利研发布局。依托重点企业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序引导标准必要专利布局,增强知识产权强链护链能力。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及监测评价。〔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供给,在有条件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市、县、园区为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提供增值化服务,降低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获取门槛。加大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资本市场的知识产权服务力度,降低上市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深入实施创新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和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国家标准,培育一批省级知识产权强企、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进入国家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委金融办、四川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
(六)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等为重点,全面开展专利产品备案,2025 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将专利产品备案情况作为申报四川专利奖、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的重要依据。依照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国家标准,积极培育并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四、加强政策激励支撑
(七)强化专利转化运用政策激励。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健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建立专利转化的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对专利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国有股权的保值增值实施按年度、分类型、分阶段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个案考核。落实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对于授权超过 5 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专利,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给企业等主体有偿实施或无偿实施。加强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条款审查,合理约定权利归属,建立单位、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等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突出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导向,在省级及以下涉及专利指标的项目评审、机构评估、企业认定、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工作中,要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标准,不得直接将专利数量作为主要条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贯彻实施《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一体化推进专利运用和保护。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质效,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推动建立健全海外维权互助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贸促会
(九)支持专利转化运用开放合作。深化川渝知识产权合作,推动专利跨省域转化。发挥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地区)合作园区、综合保税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等示范引领作用,扩大知识产权贸易。持续加强“知识产权 .+ 蓉欧班列”基地建设,助力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海。加强专利推广应用和普惠共享,鼓励国际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开放实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商务厅、省贸促会〕
五、夯实转化运用基础
(十)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专业化知识产权交易场所资源配置优势,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进场交易,提高专利转化效率和成功率。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以统一规范的交易制度推进川渝一体化知识产权交易。探索技术经理人(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支持开展专利交易居间服务。支持四川省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建设,培育一批专业性强、信用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家型人才,提供集成化专利转化运用解决方案。〔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推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构建知识产权金融生态,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开发一批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和服务,争创国家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验区。持续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面向产业集群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合授信等新模式。探索创业投资等多元资本投入机制,通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企业专利产业化的资金支持,支持以“科技成果 + 认股权”方式入股企业。引导社会资本加大以知识产权为底层资产的风险投资,建设多方联动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构建知识产权评价评估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试点。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银行与投资机构合作的“贷款 + 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完善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体系,探索推行涉及专利许可、海外布局、海外维权等保险产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委金融办、四川金融监管局,科技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证监局
(十二)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服务质效。进一步完善四川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发挥国家级四川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知识产权产业和区域运营分中心服务能力。支持国家级四川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等有效融入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推动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实现专利转化供需信息一点发布、全网通达。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优化升级,支持成都高新区、绵阳科技城新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持续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六、提升专利供给质量
(十三)围绕产业需求加强专利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围绕产业链供应链部署创新链,深化“产学研”合作,聚焦市场需求开展专利订单式研发,培育和发现一批弥补共性技术短板、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围绕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建设“产学研用服”相结合的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施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快实施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专利代理等服务招标机制,加强专利质量源头管理。规范专利申请秩序,加大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整治力度,促进专利申请质量意识提升。〔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教育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党对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的全面领导,将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专项行动各项任务,加大投入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跟踪监测、分类统计和总结上报工作。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的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推动本行业领域内相关工作落实,加大省级有关引导性资金对专项行动的支持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落实专项行动绩效考核有关要求,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布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24〕17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 年 3 月 23 日
四川省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实施方案
为推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高效兑现,增强政策效果和服务效能,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降本增效,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坚持企业需求导向,搭建全省惠企政策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发布惠企政策事项清单、工作手册和申兑指南,推动惠企政策事项标准化、服务流程规范化、兑现方式便利化,实现“免申即享”“快申快享”。
二、主要任务
(一)全量归集政策。省、市(州)、县(市、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聚焦行政给付、资金补贴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全面梳理本级制定且现行有效的惠企政策。将惠企政策划分为减免类、奖补类、权益类、资质类等类别,颗粒化拆解形成可操作的事项清单(附件 1),2024 年 4 月底前在各级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发布展示。建立惠企政策事项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新出台的惠企政策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发布事项清单,已到期的惠企政策应及时调整取消。
(二)做好政策解读。以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惠企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以部门(单位)名义印发的惠企政策文件,由制发部门(单位)负责解读;多个部门(单位)联合起草、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其他联合发文部门(单位)负责解读。依托各级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新媒体等载体,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媒体专访等开展解读,提高惠企政策解读宣传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权威性。现行有效惠企政策于 2024 年 4 月底前全面完成政策解读,新制定惠企政策应在政策公布时同步组织政策解读。
(三)精准推送政策。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系统开发全省惠企政策服务平台,提供惠企政策展示、查询、推送、申兑、评价等功能,原则上各地各部门(单位)不再新建惠企政策服务系统。建立“一企一档”企业信息库,按照业务规则和数据需求,汇聚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企业信息。建立企业标签体系,从行业类别、经营状况等方面对企业精准画像。运用模型算法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实现政策智能匹配、
自动推送。
(四)规范申兑流程。对奖补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惠企政策实行“免申即享”;对暂时难以数据化的惠企政策实行“快申快享”,原则上 60 个工作日内兑现;对有特定兑现程序、时限要求的惠企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兑现。惠企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梳理形成惠企政策兑现工作手册(附件 2)和申兑指南(附件 3),明确惠及对象、申报条件、兑现时限、受理地址、咨询电话等要素。2024 年 5 月底前全面完成现行有效惠企政策工作手册和申兑指南梳理发布,新出台的惠企政策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梳理发布工作手册和申兑指南。
(五)优化申兑服务。在政务服务网开设惠企政策专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专窗,实行一窗(网)受理、分类转办、统一反馈、一站兑现。积极推动惠企政策线上兑付,优化表单自动生成、材料智能调用等功能,推动惠企政策简便易得。发挥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作用,畅通惠企政策兑现困难诉求解决渠道,推动惠企政策“应享尽享”。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牵头开展本地区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常态化对接沟通机制。建立惠企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对执行效果不佳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修订完善与惠企政策“直达快享”不相适应的制度、标准。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资金保障,结合实际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做好资金测算,强化资金申报、审核、公示、异议处置、拨付和使用全过程管理。按程序及时足额支付惠企资金,确保资金兑现高效安全,支付情况同步反馈至全省惠企政策服务平台。做好审计等监督,加强与审计系统数据共享。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惠企政策“直达快享”专项行动的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经营主体关切,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减税降负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 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 200 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 8000 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 15% 。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 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
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 号)附件 2 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 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 PCT 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 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按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述机构、国家和地区的约定或者有关国际合约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 年 8 月 6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24〕428 号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中国民航局、国家外汇局办公厅(办公室),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多措并举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全力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 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 7 个方面22 项任务。
一、提高税费优惠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
(一)优化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等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适当降低先进技术装备和资源品进口关税。
(二)强化涉企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天然气管网和供水企业等领域,依法查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业协会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费、金融机构不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天然气管网和供水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行为。研究建立常态化涉企收费协同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涉企收费联合监管、联合惩戒机制,提升涉企收费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三)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精准有效,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避免资金沉淀空转。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四)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和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用,在保持商业银行净息差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五)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保持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稳定性,实施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继续对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性、持续性的资金支持。发挥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继续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继续开展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优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制度,完善小微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制造业、绿色发展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
(六)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扩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范围。优化征信市场布局,推动征信机构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升评级质量和服务水平。优化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强化金融服务供给,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加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引导早期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
(七)降低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成本。推动银行建立健全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长效机制,丰富汇率避险产品,加强宣传培训,优化中小微企业授信和保证金管理制度,加强政银担多方协作,共同降低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成本。
三、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八)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制定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修订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全覆盖。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加强重点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强化知识产权数据开放共享,新建一批国家重点产业专利专题数据库,持续优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和工具。
(十)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推进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修改工作。出台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完善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积极推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创新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十一)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强化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十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放宽有关服务业市场准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加强外商投资服务保障。
四、缓解企业人工成本压力
(十三)继续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底。(十四)支持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和完善稳岗返还、专项贷款、就业和社保补贴等政策,加强对就业容量大的行业企业支持。(十五)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扩容提质,针对重点群体加大培训服务力度,强化技能人才培养和企业用工保障
五、降低企业用地原材料成本
(十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持续推进工业用地由出让为主向出让、租赁并重转变。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应体系。研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实行向下递减的地价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初期用地成本。指导地方因地制宜适时调整更新基准地价,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的支撑保障能力。
(十七)加强能源资源保障。推进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大力推动支撑性电源建设投产,提高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落实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推动矿产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十八)实施降低物流成本行动。研究制定《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强化政策协同和工作合力,有力推动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增强企业和实体经济竞争力。(十九)完善现代物流体系。稳步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新增支持一批城市开展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推动跨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继续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运输、配送等设施,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
(二十)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支持引导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加快推进港口、物流园区等铁路专用线建设,大力推动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水”“公转铁”,提高运输组织效率,促进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保持较快增长,推动港口、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大宗货物绿色集疏运比例稳步提升。
七、激励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降本。强化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落实技术改造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研究制定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重点产业链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优化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聚焦国家战略领域,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迭代创新。
(二十二)引导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和智慧供应链,构建基于场景的企业标准群。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鼓励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贯标、工业互联网平台贯标,以两化深度融合推动企业提升生产、经营等环节数字化水平,提升生产和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完善降成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密切跟踪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加强降成本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政策。深入开展企业成本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和吸纳企业意见建议,积极回应企业关切,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加强对好经验、好做法的梳理,并做好宣传和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2024 年 5 月 13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4〕1156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为每件每年 8000 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标准为每件 200 元。
二、根据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 号)附件 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 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 PCT 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 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按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述机构、国家和地区的约定或有关国际合约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五、各级价格、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依法给予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24 年 7 月 26 日
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8 号
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 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 增(减)股票数。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六、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 STAQ、NET 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统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公告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 年 6 月 28 日
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2024〕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 号)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范围。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 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
(二)贴息标准。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 1 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2 年。
(三)期限条件。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 号)印发之日(2024 年 3 月 7 日)至 2024 年 12 月31 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额度使用情况,可视情延长政策实施期限。
二、贷款流程
(一)贷款经办银行范围。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设备更新贷款经办银行为 21 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
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二)贷款申请。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凡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的,可向所在地的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设备更新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贷款审核和发放。经办银行参考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核、审批经营主体的贷款申请,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审批放款。
三、贴息流程
(一)预拨贴息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两个预拨”机制。财政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预拨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贷款贴息。省级财政部门通过经办银行落实财政贴息政策,按季度向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支出及资金审核情况据实结算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收息时予以扣除。
(二)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银行的省级分支机构按季度汇总已发放贷款,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按一个季度贴息资金需求的 80% 拨付至相关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三)贴息资金审核。经办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按季度向所在地地市级财政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并附贷款合同、采购发票、经营主体相关证明材料。地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地市级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地市级相关部门负责重点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负责提供再贷款清单。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于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结算。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贴息贷款情况,在收到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报送贴息资金审核申请。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自收到贴息资金审核申请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省级财政部门。对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通过的贴息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季度剩余 20% 贴息资金。对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不通过的贴息贷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追缴或扣回贴息资金。经办银行要及时向经营主体反馈贴息资金审核情况。
(五)中央与地方贴息资金结算。政策实施期间,每年 2 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和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及时审核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于 3 月底前出具贴息资金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结算申请报告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意见,结合预算安排和已预拨贴息资金等情况,结算上年度并拨付本年度贴息资金。
(六)贴息资金清算。政策到期后,原则上省级财政部门应于 1 个月内汇总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审核后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自收到清算报告 1 个月内,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审核意见,及时与各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对于未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压实各方责任。压实经办银行审贷责任,要从严审批,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从快发放贷款,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相关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相关部门要对项目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财政、发展改革、行业主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及时共享财政贴息、备选项目清单、再贷款清单等信息。财政部门要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审核质效,支持政策精准落地。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审核把关力度,推动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贴息工作月度台账,及时掌握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相关部门要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发现贷款资金不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要及时追回相关信贷资金和中央财政贴息,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相关经营主体、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前,将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申请报告及测算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各地报送的申请情况,预拨贴息资金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
(二)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2024 年 6 月 21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
工信部联重装〔2024〕8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各地金融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制造强国建设的战略决策,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快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完善保险补偿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目标导向,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以下简称首台(套)、首批次〕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
突出应用牵引作用,明确政策定位。拓展首台(套)、首批次概念内涵,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扩展支持数量和年限,增强用户信心,以应用带动首台(套)、首批次迭代更新、实现批量稳定生产、形成成本竞争优势。
突出保险保障作用,优化制度设计。推动首台(套)、首批次保险扩大保障范围、提升服务水平,通过保险风险管理的制度设计,破解初期市场信任不足导致的应用瓶颈。
突出财政资金效能,严格申报审核。规范申报程序,严格审核标准,稳定各方预期,加强总结评估,及时完善政策,有效提升政策精准性、实效性,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作用。
突出事前事后监管,加强监督管理。压实各实施主体责任,加强规范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强化执纪问责,有效提升政策执行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二、明确政策支持范围
(一)加快首台(套)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装备可按照台(套)数或批次数予以投保。
(二)加快首批次推广应用。首批次新材料是指国内实现原始创新或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规模化应用和竞争优势的新材料产品。
(三)重点支持国家战略领域。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创新成果,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发展需求,聚焦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中装备、新材料产品为基础,重点支持国家战略且质量风险大的领域,动态调整支持范围、补助额度和补贴比例。
三、优化政策制度设计
(四)明确资格审定机制。采取“先资格审定、后资金申请”的方式。首先确定首台(套)、首批次资格,明确资格有效的年限,并按装备、新材料产品价值一定比例计算保费补助资金额度上限。
(五)调整资金申请机制。根据生产制造企业的资格审定、投保、装备和新材料交付、保费实际缴纳及当年财政预算额度情况,严格审核确定应拨付补助资金。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首台(套)、首批次,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六)提升保险保障支持。聚焦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及迭代更新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拓展适用保险险种,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综合保险保障方案。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在政策框架下自主决定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和投保年限。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定期开展保险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
四、强化政策监督管理
(七)依法依规投保承保。生产制造单位、保险公司、用户单位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在保险补偿项目资格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承保理赔等方面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相关工作合法合规。
(八)切实加强规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目录》动态调整、项目组织审核等工作,财政部按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金融监管总局负责保险市场监督管理。地方相关部门、中央企业做好项目审核、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加强政策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
(九)强化政策执纪问责。生产制造单位、保险公司、用户单位存在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虚假理赔等方式骗补骗保,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收缴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 号)、《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 号)、《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 号)、《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2024 年 5 月 24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4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 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 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 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 60% 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1 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 1000 元、中级(四级)不超过 1500 元、高级(三级)不超过 2000 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实施上述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1 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